救生器材合作协议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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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器材合作协议1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以诚信为基础,坚持同舟共济、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合作协议,共同拓展事业。

1、互相尊重对方,共同商量办事,风险共同承担,赢利平均分成。

2、甲乙双方各出资贰万伍仟元人民币,合计伍万元人民币,开办一家糕点加工店,名为“波比屋西饼”,位于蓬安相如广场将相楼下。

3、甲方具体负责财经管理和外部公共关系,乙方具体负责加工、生产、产品质量、把关和进出货物验收登记,并做好门市销售。

4、所有收支做到出帐一式两份,共同签字生效后由甲方负责管理,并告知乙方,保证每日一清,每月一结。

5、双方共同学习先进管理知识,甲方保证更好地做到开支节流,增加销售渠道、销售数量,尽快收回销售款,乙方保证做好每一件产品后的质量、卫生,并不断创新,保持产业的竞争活力。

6、共同管理好店内操作间卫生、店员个人卫生,以质量树榜样,以卫生树形象。

7、严格帐经纪律,严格物品管理,杜绝私拿共有财产。

8、共同管理好员工(商订工资、生活费、奖凭),其它未尽细节,以双方口头协议为准。

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救生器材合作协议2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科学合作协议

根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在贝尔格莱德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长期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一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为另一方(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科学合作的愿望,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根据平等互利和互相援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代表南斯拉夫科学艺术院、塞尔维亚科学艺术院、斯洛文尼亚科学艺术院、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科学艺术院、马其顿科学艺术院、黑山科学艺术院以及科索沃科学艺术院。

第一条

双方支持各自所属的科研机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之间在共同感兴趣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内进行学术考察、交流经验等科学合作。为实现上述科学合作,双方一致同意按对等的原则互派人员,每年各为三十人周。

第二条

双方可以互相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讲学和专业咨询。

第三条

双方可以互相派遣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共同研究和业务进修。

第四条

双方可以互相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参加各自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议和其他重要的科学活动。

第五条

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派遣方最迟在他们动身前三个月将详细的访问计划寄给接待方。

访问计划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位、职务、专业、派出单位和拟访问单位的名称、派遣时间、停留期限及懂何种国际通用语言。接待方收到计划后,应在六周内对所提计划予以答复。在得到接待方同意后,派遣方应在派出人员抵达接待方前十天将其准确抵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第六条

双方支持在本国科学杂志上发表对方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写的学术论文;支持图书馆和其他科学组织之间,在可能范围内,直接交换书刊、资料、图书、复制照片和显微胶片、科技影片,以及种子、苗木等;使用共同研究成果时,应尊重对方的要求,如拟发表这些成果,应征得对方同意。

第七条

财务规定如下:

一、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人员到接待国首都或委员会所在地的往返旅费和行李超重费,由派遣方负担。在接待国的住宿、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他费用)、城市间的交通、陪同人员(翻译)、文化活动和在访问期间染病或负伤的医疗等费用,由接待方负担。接待方按级发给访问人员的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他费用):

一级(院士、所长或相当人员)每人每天二十七瑞士法郎的当地货币

二级(其他人员)每人每天十八瑞士法郎的当地货币

(以当时双方国家银行分别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派遣方将在所派人员的访问计划中通知生活费的等级。

二、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人员在接待国停留期间所做的讲演、报告和所写的论文,除双方另行商订外,均不付报酬。

三、根据本协议第二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全部生活费用,由邀请方负担。

四、根据本协议第三条派遣的共同研究人员的费用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业务进修人员的全部费用由派遣方负担。

五、根据本协议第四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生活费用,应在邀请书上注明财务规定。

六、双方在本国杂志上发表对方的学术论文的稿费,均不付外汇,稿费由发表方的有关单位代为保存。稿费只限在发表方国内使用。

七、根据本协议第六条交换的书刊、资料、图书、复制照片和显微胶片、科技影片,以及种子、苗木等,除双方另行商订外,均不计算费用。

第八条

本协议经双方同意,可以修改和补充。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限。如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通知之日起,一年后失效。

第十条

双方每隔三年在北京或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所在地举行一次会议,检查本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就检查情况双方签署会谈纪要。

本协议于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救生器材合作协议3

主办单位:(甲方)_________

协办单位:(乙方)_________

为贯彻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针,多渠道培养高层次的专门人才,_________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为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宜协议如下:

一、招生专业:

_________。

二、招生计划:

_________人(不足_________人,是否开班由甲方决定)。

三、培养方式:在职学习,即学员不脱离工作岗位,由_________派教师到教学点授课。

四、学习年限:_________年。

五、收费项目:

(1)报名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人。

(2)总学习费用: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人(不包括教材资料费和申请硕士学位的费用)。

(3)以上费用于学员报到注册时由_________财务人员一次性收取,并开具盖有_________财务专用章,国家认可的_________统一收款收据;其他人员不得以_________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六、协议各方必须履行的职责:

(一)甲方:

(1)制订培养方案和学年教学计划,承担专业课的教学任务,聘请公共课教师,提供教材和阅读书目等资料(费用由学员自理),确保任课教师按计划开课,及时与乙方联系等。

(2)审查学员资格,审定培养方案和学年教学计划,协调公共课教学,组织学位课程考试,检查教学质量,成绩管理,结业资格审查和结业证书的发放等。

(二)乙方:

组织生源,提供教学场所及其他必要的教学条件,协助甲方实施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选派专人担任班主任负责日常管理,接待甲方授课教师和有关管理人员等。

七、经费分配:

学员所交费用主要用于教学,其分配比例为:

(1)甲方:_________总分配的经费为总学费的_________。

(2)乙方:总分配的经费为总学费的_________,主要用于_________。

八、通过学习,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_________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学员结业后,若申请学位,需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4号文件、_________办理。

九、协议各方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_________的有关规定办学。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学员作任何超出国家和_________有关办学规定的承诺。如果一方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另一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督促其履行应承担的职责。

十、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新规定,则由协议双方根据新规定协商解决本协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十一、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协议条款。

十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本协议未尽事宜和办学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由协议双方依据合作精神和协商原则妥善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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