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有限公司章程【热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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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类型

第四条 公司名称:

第五条 公司住所:

第六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

第七条 公司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年,从营业执照核发之日算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对房地产业的投资。

第十条 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十一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股东首期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十三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签章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提案权;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每半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为:)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______人,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十八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九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接受股东、监督机关审查验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组织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公司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有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秉;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2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但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若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七条 股东全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公司______(设/不设立)董事会,成员为______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年,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______人,副董事长______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______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______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______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_。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______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条约;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董事会任免;

(六)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60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执行:提取_____%法定盈余公积;提取_____%任意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五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工会

第六十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并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 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六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六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四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六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第二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唐大兴、原杰、方德春、林丽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广西名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类。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法核准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扒佰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由4方股东出资设立,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情况

设立时实际缴付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各共同投资人应在项目开发时根据项目投资额度按上述出资比例将投资资金缴存至项目公司账户。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行使职权。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 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 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并依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行使职权。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一式2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第三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转让标的为甲方从____公司受让的与____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所签《合同协议书》的合同地位,《合作协议书》约定____有限公司拥有合作项目____%权益,甲方从____有限公司处取得了该《合作协议书》的合同地位。

2.《合作协议书》所指的合作项目即____合作项目,位于____市____路____号,占地____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房地字第____号,合作项目以____名义持有。

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双方同意上述之合同地位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

2.支付方式

(1)签立本协议书时,乙方即时支付甲方首期转让价款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

(2)余款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甲方。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保证____公司已履行《合作协议书》的义务,其中包括____有限公司向合作方支付了合作投资款合计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

2.甲方保证____公司从未将《合作协议书》中所属权益质押或转让给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

3.甲方保证其已按与____公司签订的《合同地位转让协议书》支付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给____公司并取得了本协议所指的《合作协议书》的合同地位,且亦未将《合作协议书》及或《合同地位转让协议书》的权益、地位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保证于乙方付清转让价款后,通知____公司或甲方本身,及时知会合作方____公司由乙方行使《合作协议书》中的权利及履行《合作协议书》中的义务。

5.保证于上述之合同地位转让交易完成后,向乙方提供《合作协议书》、投资款收据及有关合作项目的请示、报告及往来函件等资料。

6.甲方声明,《合作协议书》已订明有关股份比例或股份持有人如有变更(包括全部或部分退股、转让股权、增资、接纳第三者参股等)应取得____公司同意,但不妨碍第四条第9款之规定。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清楚了解《合作协议书》的内容及甲方在《合作协议书》和与____公司《合同地位转让协议书》中的权利和义务。

2.清楚了解____公司占合作项目____%权益,并且已投入合作项目资金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给____公司而取得了《合作协议书》的合同地位,并清楚了解____公司以____方式持有____的100%的所有权,亦清楚了解____公司及甲方同意维持继续由____公司名义拥有该地段的发展权。

3.清楚了解项目的合作方____公司的经营状况、股权结构及其与____的关系。

4.清楚了解《合作协议书》之保证人____公司的状况、股权结构,

5.清楚了解____的企业性质、主管单位(部门)、股权结构及债权债务状况。

6.清楚了解受让____公司或甲方合同权益后可能面临的政策、法律风险及经营风险,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7.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之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8.保证承担本次合同地位转让乙方应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税费。

9.乙方同意并负责自行就上述第三条第6款所列条款与____公司直接洽商处理,以便取得____公司对本协议地位转让作出的同意,并保证无论结果如何,均按本《合同地位转让协议书》条文及时限缴付转让价款进行交易,对已缴付予甲方之部分或全部交易款项,亦不得因此而要求返还。

第五条 合同地位转让基准日

以本次合同地位转让价款付清之日为合同地位转让基准日,转让基准日之后的《合作协议书》中本协议甲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未来乙方在____所占权益比例的法律确认、合作项目的经营运作等等一概由乙方和____公司协商解决,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即被认为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对由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不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逾期超过____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及将乙方所交来之首期转让价款尽归甲方所有。

3.乙方付清转让价款,本次合同地位转让交易即告完成,此后,乙方不得因其在《合作协议书》中权益无法完全实现或基于《合作协议书》所可能遭受之任何损害而要求甲方返还转让价款又或向甲方要求任何赔偿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但因转让标的的不存在、不真实引起的损失、责任除外。

第七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次合同地位转让事宜及所涉及的一切有关甲方、乙方和合作项目的任何信息予以保密,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必须向项目合作方、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披露的除外。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九条 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式_____份,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有限公司章程【第四篇】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租用甲方座落在 号 栋 楼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租用期 周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二、租用期限内房屋租金为 人民币(含建筑税),每年租金 元(大写: 元整)。

三、租用期内,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其它合理税费由乙方承担。

四、租用期内,乙方所用的水、暖、电、热水、通讯、室外环卫、房屋修缮、绿化维护等由甲方统一管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第三、四条所发生的费用,甲方凭单据、发票和有关规定文件,按各规定的期限向乙方结算。

六、乙方所租用房屋,在乙方验收合格并付清房屋租金后,归乙方使用。

七、在房屋保修期内(水电设施半年、土建一年,采暖设施一个采暖期,自乙方使用之日算起)甲方对房屋质量问题保修。

八、乙方服务人员的临时户口等生活上所需办理的手续,由甲方帮助与当地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九、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房屋租金不退,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万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

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退还剩余租金(即本合同房屋租金的三十分之一乘以剩余租期年数),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万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

3.不满半年的租期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计算。

十、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如果甲方出售乙方租用的房屋,乙方应享受优先购置权,并无需另行支付购房款,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正式过户手续,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在租用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房屋遭到毁坏,按照房屋建设程序,乙方重新建造房屋。

十三、甲方已声明本合同所指标的楼房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令而建造和经营的,甲乙双方在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法令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的。如在租赁期限内如遇与国家新的政策、法令、规定相悖,使本合同不得不解除时,甲方每年按房租总金额的百分之十乘以乙方实际租用年数计扣房租。

十四、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第二种方式解决(以下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六、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电话:电话: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50 30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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