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保障大全(精彩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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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保障大全【第一篇】

(一)入职准备。

1、人力中心向合格者发送《录用通知书》;。

3、通知人事助理新员工报到日期,人事助理准备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所需表单并负责依据《新员工入职通知单》内容落实各项工作:

--用人部门负责安排办公位,申领电脑、电话;。

--行政办负责发放办公用品;。

--信息组负责开通邮箱、帐号、调试电脑设备等。

--办理员工工号及出入登记打卡。

(二)入职报到。

1、人力中心向新员工发放《新员工报到工作单》,并按要求办理入职手续:

--员工填写《应聘登记表》,并交验各种证件:

一寸免冠照片3张;。

身份证原件或户口复印件;。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学生提供学生证原件);。

资历或资格证件原件;。

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体检合格证明;。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职位说明书;。

--建立员工档案、考勤卡;。

--介绍公司情况,引领新员工参观公司、介绍同事;。

--将新员工移交给用人部门;。

--oa网上发布加盟信息更新员工通讯录。

2、用人部门负责的工作。

--负责安置座位,介绍并帮助熟悉工作环境;。

--制定专人作为新员工辅导员,介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三)入职手续。

1、填写《员工履历表》。

2、发放向新员工介绍公司情况及管理制度的《制度汇编》,使其具备基本公司工作知识,要求其通过公司内部网络了解进一步情况。

3、按照《新员工入职手续清单》逐项办理入职手续。

4、确认该员工调入人事档案的时间。

5、向新员工介绍管理层。

6、带新员工到部门,介绍给部门总经理。

7、将新员工的情况通过e-mail和公司内部刊物向全公司公告。

8、更新员工通讯录。

9、签订《劳动合同》。

(四)入职培训。

(五)转正评估。

1、转正是对员工的一次工作评估的机会,也是公司优化人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转正对员工来说是一种肯定与认可,转正考核流程的良好实施,可以为员工提供一次重新认识自己及工作的机会,帮助员工自我提高。

3、一般员工的转正由用人部门和人事部进行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4、新员工工作满实习期时,由人事部安排进行转正评估。员工对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进行自评,由直接经理对其进行评估。直接经理的评估结果将对该员工的转正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六)入职结束。

入职不满一月五险一金怎么交。

入职当月就应当为员工参加五险一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当事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应当为其按规定参加五险一金,并没有剔除试用期,否则就会受到处罚。

《社会保险法》中第四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保障大全【第二篇】

需要同意才行,如果不同意可以这样处理:

1、如果是劳动合同可变更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保障大全【第三篇】

b.运输合同。

c.租赁合同。

d.建设工程合同。

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a.要式合同。

b.实践合同。

c.有偿合同。

d.双务合同。

答案b。

解析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a.效力待定。

b.可变更。

c.无效。

d.可撤销。

答案c。

解析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例题4·单选要式合同是指()的合同。2012。

a.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具体规则。

b.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义务。

c.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订立。

d.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

答案d。

解析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如《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保障大全【第四篇】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用工市场呈现出复杂化趋势,企业在用工管理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如何预防和化解风险,构建和谐的用工关系,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追求的目标。本文立足企业用工实践,分析在《劳动合同法》框架内存在主要法律风险,并提出规避与化解路径。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用工;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一道,共同构成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的保护体系。从立法宗旨来看,我国《劳动合同法》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保护劳动者人身和财产权益,同时对企业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本文在《劳动合同法》规范下,探讨企业存在的相关法律风险,旨在为企业经营发展营造更为良好的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要想将企业和雇员之间的关系纳入法律规范与保护体系中,首先需要界定的就是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问题。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劳动关系认定不够清晰,很多企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不与劳动者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二者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规避很多风险,并且在职工发生伤害的时候,不对其损害进行负责,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观点。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关键在于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实际关系。

保护范畴之内。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争议最多集中在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等过程中,在这些法律关系中,由于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模糊性,与《合同法》中的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存在较大的相似性,因此一直是认定中的难点,而承包和经营,又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要处理的'法律关系。因此有效界定这些法律关系是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中法律风险的重点,同时也是一个难点。

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就要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企业作为商事主体,具有自主决定权,也有权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这无可厚非。但是很多企业规章制度会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这就存在《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交叉部分,一方面商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活动和企业管理,另一方面,企业职工的利益又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因此,要厘清企业自身规章制度与劳动关系和权益之间的关系,合理规避风险,避免不必要的劳动关系纠纷。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根据企业性质存在不同的程序,对于股份制企业来说,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存在着较高要求,对于合伙企业而言,相对则较为灵活,前者更强调“资合性”,而后者更强调“人合性”.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如果企业经营者不参照《劳动合同法》,很容易侵犯劳动者的权益,留下侵权隐患,在侵害劳动者利益的时候,也将承担民事赔偿甚至行政处罚的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虽然企业具有自主决定企业经营的权利,但是很多规章因为违反了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会产生无效的法律效果,不仅无法起到规范企业经营的目的,同时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发生纠纷的时候,企业经营者不能够用企业制度作为抗辩事由,主张免除自身责任。此外,很多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会写入很多霸王性条款,比如将过多负担和风险转移给员工,损害劳动者权益,这些都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企业在招聘员工的时候,也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很多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向劳动者隐瞒很多信息,没有尽到自身的如实告知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可以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未如实告知的责任,同时也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因此,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要严格遵照《劳动合同法》中的原则进行,履行自身义务,平衡双方利益,以免在未来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诉讼与损失。在招聘员工的过程中,很多企业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履行严格的审查义务,也会带来潜在风险,付出较高的用人成本。

随着现代劳务市场的发展,劳务派遣制度得到了广泛推广与应用。作为一种高效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模式受到了很多企业用工者的青睐,但是在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接受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在选择劳务派遣单位的时候,由于劳务派遣市场鱼龙混杂,很多人力资源公司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在出现劳动者侵权纠纷的时候,往往不能有效界定责任,即使界定了责任,由于劳务派遣单位缺乏相应的资质与实力,也不能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很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出现劳动争议的时候,也存在很多潜在的法律风险。由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存在一定的替代性与临时性,很多企业由于不熟悉相关法律,在用工和岗位分配上,存在着违法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在现代企业发展过程中,劳动合同关系是企业所要处理的重要关系,对于企业发展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仅可以减小企业劳动成本,避免潜在的劳动关系风险,同时也能激发劳动者潜力,推进企业发展提档升级。因此企业要根据《劳动合同法》指引,规避相应法律问题,减小风险,实现企业与劳动者的共赢。

参考文献:

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保障大全【第五篇】

(一)从规章制度的制定层面来考察,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违背法治精神的地方。尽管我国现已出台了《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系列法律、法规,但却不是很完善,主要体现在可操作性不强和缺乏程序规定,且保留了众多的“人治”色彩。《高等教育法》作为针对高等教育的特别法,却没有对高校必须依法管理学生以及学生和学校的权利、义务、纠纷的解决等内容的规定。而目前我国各高校的成文校纪校规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及其立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科学性都值得商榷。如学校部分规章制度的内容与“上位法”相违背;规章制度陈旧过时,还存在朝令夕改情况;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严谨。例如:现行的大学校规,大多数不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出台,而通常是以通知、决定、意见等形式出现,它们在制定过程中,为了追求管理效率,节省成本,常常是临事“立法”,有的甚至是“暗箱操作”,因而有很多都没有经过民主参与,没有经过学生的“消化”和“吸收”,缺乏公开性与透明度。

(二)从规章制度的执行层面来考察,高校在行使学生管理权时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在管理过程中的正当程序是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美国法学家hj-伯尔曼认为:“法律程序中更广泛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不会尊重法律。”然而长期以来受我国法治建设中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高校的行政职权长期疏于程序的制约。高校学生管理,尤其是在学生处分和学籍处理中程序不明确、不规范,缺乏一致的操作标准,不履行告知程序,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得不到保障,使高校学生管理缺乏真正的法制公正性。现在反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引起法律纠纷固然有实体性原因,但同样存在学校管理程序不规范,管理人员行政不作为,相对方救济渠道不畅等程序性原因。因为必要的行使和正当的程序是决定学校退学处理决定是否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这个问题和缺陷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和弥补,一旦发生纠纷,学校就会陷入被动并承担败诉的风险。

(三)从整个社会的思想意识来考察,高校教育管理者依法治校意识普遍淡薄和学生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的冲撞加速了高校诉讼案件的不断出现。

首先在传统观念上,我国有尊师重教的传统,教师尊严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意识普遍存在,学校对学生可以无所不管,常常忽视同学生交流与互动。并且受到“重人治轻法治”传统的深刻影响,许多高校管理者对依法治校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往往依赖于政策和经验处理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有些教育管理者仍旧沿用学生与学校是服从与领导的传统观念,遵循“一日为师,终身为父”,采用强制服从的管制办法对学生严加管理,忽视法律约束,侵犯了学生权利,还认为替学生考虑。其次,学生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在我国大力推行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今天,民主意识、法制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已经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层面。学生们普遍认为教育是一种消费,已经将自己与学校摆在了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再加上近年来大学生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学生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获得两证就很难就业的外因,学生想通过诉讼重新获得两证的“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保障大全【第六篇】

b.拍卖公告。

c.中标通知书。

d.符合要约要求的售楼广告。

e.招标公告。

答案acd。

a.甲3月2日的行为属于要约撤回。

b.乙3月4日的行为属于新要约。

c.甲的要约已经撤销。

d.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成立。

答案d。

解析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解析《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a.无效。

b.成立。

c.可变更。

d.可撤销。

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7条还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a.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准

b.相应顺延。

c.以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之日为准。

d.以实际通过的竣工验收之日为准。

答案c。

解析2004年10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保障大全【第七篇】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员工安排岗位培训,应当是用人单位出资进行(立法原意认为用人单位为员工进行培训,是为了员工为用人单位创造更多的价值,因此这个培训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时可以约定服务期,只有当员工在服务期内擅自离职,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如果说所述的情形,属于用人单位在员工的《》所约定的工资标准上进行的扣减,则属于实质上属于变相的未足额支付工资,依照《劳动》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员工可以先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新员工不承担培训费用的原因。

《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即对你们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教育,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且其必须无条件承担相关费用。更何况你们通过培训获得相关技能后,能更好的开展工作,为公司创造出更多、更好的效益,公司无疑是培训的最终受益者,而不能认为只是你们自己的事,与公司无关。

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保障大全【第八篇】

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内容都不属于工资范畴: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规定,以下两大内容不属于工资。

(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二)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知识链接:工资总额的定义。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

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保障大全【第九篇】

第一,建立充分的信任是预防和减少学生与高校之间法律纠纷的关键。而要使学生对学校建立较高的信任度,学校就必须切实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尊重学生,提高自身依法办学、民主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务。

第三,学校需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增加他们对校规校纪的了解和掌握。

第四,学校有必要改变以往“家长”式的管理态度,充分了解并尊重学生的权利。学校管理者至少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不仅应熟悉、掌握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还要熟悉我国的民事法律法规,充分了解、尊重学生的权利,充分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知情权、选择权、人身与财产安全权、获取相应知识与公平评价权及救济权等各项合法权益。二是要很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提高自己的管理、服务水平。高校既要保证自己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又要强调尊重程序的管理理念,保证对学生处分结果和处分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因制度、程序的缺失和处分失当引发与学生的法律纠纷。

第五,完善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生申诉权的充分实现。这是让学生正确了解和掌握高校法律法规和学生规则的重要渠道,是培养学生正确的权利与义务观念,明辨是非,减少和缓和学生与学校之间矛盾的重要措施。

1.大学生法律感想论文。

4.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

5.大学生创业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保障大全【第十篇】

作为公司首先必须明白的是:员工不辞而别绝不等于自动离职!所以,公司针对此种情况,必须马上做出相应的反应,迅速履行以下相关手续,以避免承担劳资法律风险:

处理此类情况,公司有几点必须注意:

1.公司在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应该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2.该通知书至少应该载明这些内容:自该员工旷工期满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该员工在十五日之内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否则后果由该员工本人承担;自该通知书开出之日起,该员工今后的所有行为均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3.员工正常的劳动报酬继续及时结算并发放给该员工。

建议企业分三步操作:

1、当员工不辞而别后,先向其事先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况,需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这是基于管理职责所做的一个行为,一个员工没来上班,企业作为管理一方,从人文关怀的角度也需要问问的。

2、《催告函》发出超过指定期限员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缺勤达到一定天数解除劳动合同)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解除前记得通知工会。

3、向员工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以上操作,这样既尽到了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也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避免了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或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

不辞而别的员工对企业有什么风险。

员工不辞而别是现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比较头疼的一件事。不少公司认为,如果公司要随时辞退一个员工,应该支付一个月工资作替代通知金,那相应的,员工随意离职,也应该支付一个月工资作补偿。

但事与愿违,支付代通金辞退员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法律支持,而员工支付补偿暂时无法可依。更大的一个误解是:公司提前通知辞退员工,必须符合法定的三个条件才行(《劳动法》第26条),这往往是很多企业忽视的。

不少人事疑惑,钱不能扣,岂不是纵容员工随意离职?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首先,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未提前30天通知单位就随意离职,属于典型的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单位若因此有损失可以向劳动者索赔。

其次,针对急着跳槽去其他单位工作而漠视劳动合同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在30天内为其办理退工手续。考虑到社保公积金不能白白缴纳,单位可以将员工的退工单等开出,社保退出,公积金封在单位账户,但在这30天内不将退工单员工持有联以及劳动手册交给那名员工。这样对其到下家单位工作有一定影响,以示惩戒。30天到了之后,再书面通知员工来领取上述资料。

当然,上述的方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力度似乎不足以震撼员工,以保证劳动合同的依法履行。索赔需要证明单位自身损失,举证责任较大,打个官司往往得不偿失。拒绝退工对于本地户籍的员工还有点用,但对于外来人员和案例中辞职当老板的员工来说,根本没有效果。实践中,对于重要的员工,用人单位往往应巧妙结合脱密期和违约金来实现防止员工擅自离职的目的。

员工不辞而别的问题已得到立法部门的足够重视,正在制订的《劳动合同法》中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未依照本法规定的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用人单位,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月工资标准的2倍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员工的辞职将更加合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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