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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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电子版【第一篇】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条、房屋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________元整,每月________元人民币。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四条、付款方式
按____支付,每月日支付,另付押金________元,租房终止,乙方结清各项费用后,甲方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五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2、煤气费;3、电话费。物业管理费和暖气费用由_____支付。
第六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七条、关于违约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八条、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第二篇】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于乙方对其自身产业有扩大再经营的意向,现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意向,并签订本《意向性协议》。
一、合作方式:
乙方采取租赁商铺的方式与甲方合作。
二、租赁范围:
甲方提供坐落于______内的部分场地/商铺(具体租赁区位以签定的《场地/商铺租赁合同》的具体位置为准)租赁给乙方用于经营。
三、租赁期限:
具体合作期限待双方经过深入沟通,协商后共同确认,并在正式的《场地/商铺租赁合同》中明确。
四、其它条款:
1、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合作意向,具体的'合作细节如租赁价格、支付方式、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租赁期限、装修期、甲乙双方违约责任等未尽事宜经双方深入沟通、协商后共同确认,并在正式的《场地/商铺租赁合同》中明确。
2、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定,乙方向甲方交纳缔约金¥______元(大写:_____人民币整),预定商铺间,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给甲方。甲乙双方在签订《场地/商铺租赁合同》并将租赁场地/商铺交付乙方之日起,此缔约金随之转为首期租金。
3、自本意向性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选择及调换租赁场地的权利。
4、自本意向性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开园之日,若乙方单方面取消此租赁意向,甲方将无条件无息退还乙方缔约金(具体金额按第二条缔约金为准)。若乙方在甲方A区开园之日(具体时间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一个月内不进行实质性洽谈协商租赁预选场地/商铺的细节,甲方不予退还缔约金(具体金额按第二条缔约金为准)。
5、若甲乙双方就场地/商铺的实质性谈判不能达成一致,或甲方单方面取消本租赁意向,甲方将无条件无息退还乙方缔约金(具体金额以第二条为准)。
6、本协议从甲方收到乙方交纳的缔约金之日起生效。
7、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
甲方:
乙方:
关于租赁合同【第三篇】
1、与合同效力有关的几个概念。
(1)合同成立:合同经双方(或者多方,下同)签字或盖章后即可以成立。合同成立一般均代表合同生效,或者说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个别情况下合同不一定生效。成立是一个时间点。
(2)合同生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产生法律效力,可获法律保护。生效也是一个时间点。
(3)合同有效:合同生效后,在履行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力,可获法律保护。与生效不同,有效是一段期间。
(4)合同无效:合同从签订开始,或者从某一时间点开始,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5)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在合理期间内满足生效条件后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属于无效合同。
(6)合同解除或撤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从解除或撤销之日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合同成立、生效和有效是当事人追求、希望实现的目标。合同无效是合同当事人尽量需要避免的情况。合同解除或者撤销,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些时候,合同解除或者撤销对当事人不利;但有些时候,合同解除或者撤销是对当事人有利的,这时就要合同当事人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权利,行使解除权或者撤销权;作为另一方当事人来讲,则应该充分考虑到合同解除或者撤销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并事先加以防范。
2、合同效力方面的法律风险防范。
(1)合同成立方面。
合同成立方面的法律风险我们提四点。
第一,主体合格。如果合同签订主体是公司,应当提供公司经过最新年检确认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在工商注册登记的机读基本资料。如果签订主体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该提供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如果签订主体是个人的,应该提供身份证,证实年满18周岁。
第二,双方当事人真实的签字盖章。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在合同上的盖章原则上应该是公司的公章,或者是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这都是可以的。但有些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这就有问题了,严格来说在合同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是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因此这种情况要避免。如果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个人的,则个人签字、加盖自己的私章也都是允许的。但这样由于个人签字、自己的私章没有在有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过,难以事后辨别真伪,因此最好是请当事人来当面签字或者盖章,并在签订合同时对照对方的身份证、确认身份情况后再由其签字盖章为妥。当然身份证也有可能是假的。
第三,要经过合法授权。如果单位不是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必须提供由单位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其中载明具有签订合同的明确授权。在实践情况中,可能签署合同的人除了法定代表人之外,还可能是经理、副经理甚至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这些人的身份必须予以明确,并在签约时提供授权委托书。第四,如果要签订的合同金额巨大,或者签订的是重大的合同,那除了上面这些要注意的情况外,还必须收集对方当事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经过工商登记备案的公章样本、对方签署合同人员的签字盖章样本、对方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等法律文件,或者要求提供担保,以降低签订合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2)合同生效方面。
生效方面我们提四点。
第一,口头合同是否有效力的问题。从合同法规定看,合同法是认可口头合同的效力的。双方即使没有书面的合同,但只要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一方将房屋出租,另一方实际入住、使用该房屋,并按时交纳租金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由于口头合同在很多具体问题方面不容易讲清楚,一方如果不予承认的,另一方很难主张权利,因此租赁合同应该尽量签署书面,避免口头合同。
第二,实际履行的合同的效力问题。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双方达成租赁房屋的一致意见,或者在租赁合同到期之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仍然继续履行合同,出租人没有收回房屋,承租人也按期缴纳租金,双方维持现状的行为的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32条,这些情况属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继续有效,但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承租人只要通知出租人解除即可;出租人要解除的,应当提前合理时间通知承租人,以便承租人及时寻找新的租赁场所。
第三,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的形式除了书面和口头之外,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这种情况现在也很多见,双方没有签署合同,但都可以提供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合同法认可这种形式的效力,但是由于举证较为困难,电子邮件也有一定的形式要求才能够作为证据,因此建议双方在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达成合同一致意思后再补充签署书面合同为好。
第四,生效可以附条件。上面我们讲了,绝大部分合同都是双方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之后就生效,但少部分合同中对合同的生效时间是附有条件的。比如,有些合同约定,承租人预付的三个月租金到账之后,合同才生效;还有些合同约定,合同在双方办理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之后才生效;甚至还有合同约定要等上级部门审批通过之后才生效等等。我们认为这些条件的约定并不是不可以,但是这些约定都拖延了合同顺利生效的时间,并产生了诸多不确定因素,而如果合同不能如期生效,浪费签约的人力物力时间不说,还给合同当事人带来了履约的风险,特别是开始准备履行合同或者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更加不利。因此特别约定生效条件要谨慎,法律法规有直接规定的除外。
(3)合同无效方面。我们提四点。
第一,《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些内容比较复杂,大家在这里只要了解一下内容就可以。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租赁司法解释》)的规定。如该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因房屋属于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或者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的规定。这个规定讲,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这主要是指用于餐饮、娱乐、商业、办公等公共场所的租赁房屋,如果未办理过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有发生重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隐患,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故此类租赁合同无效。如不属于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则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这个问题在签署租赁合同的时候,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四,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最终被法院确认无效的,则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按照法律规定,原本合同无效之后,双方当事人取得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但租赁合同比较特殊,承租人缴纳了租金后,实际使用了房屋,这部分利益无法返还给对方。因此采用“无效当有效处理”的原则,是法院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考虑到承租人实际使用了房屋,不支持合理使用费不太公平的角度来设定的。
(4)合同效力待定方面。这主要是集中在合同法第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一条。主要规定是:未满18周岁的人签订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签订的合同,如果事后合理时间内获得监护人同意、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财产所有权人处分财产授权的,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具体情况这里不多讲了。
关于租赁合同【第四篇】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的品名。规格。数量
1、租赁物品的规格:
2、租赁物品的数量:
第二条:
承租方工程名称、工程地址
第四条:
每台设备的月租费计:
第五条:
租赁物的用途:租赁物用于现场垂直运输。
第六条:
安全责任
1、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因租赁物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安全事故,有甲方承担责任。
2、乙方负责按设备地基图纸要求设计技术浇筑基础,若因处理不当发生基础下沉,滑坡等原因造成的机械及人员伤亡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由此造成的停机,每天正常计算租费。
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搭设拆装,维修,加附着时所需的平台和过桥,并对其质量安全负责,在拆装附着,顶升,降节时,乙方提前与供电部门取得联系,应保证作业中不停电,若停电造成的后果,乙方负全责,非拆除人员及机械不得进入作业区。
4、乙方对甲方的设备和操作人员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乙方有权监督。在设备每天工作前,甲方应督促操作司机对设备的各个安全装置进行检查测试,经测试灵敏可靠合格后方可工作。设备在运行中因违章指挥,错误指挥或装载超重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配备有操作证的人员操作。甲方操作员下班,由乙方配备专门人员操作设备,操作期间发生事故或设备零部件丢失、损坏的,由乙方负责。在按拆作业和施工中,乙方必须保证设备的安全距离内严禁站人,并对由此引起的后果负责。如果出现其他事故,责任明确后由责任方负责。
5、电梯顶升乙方提前2天通知甲方,甲方必须及时顶升。如果没有及时顶升乙方扣去甲方的电梯台班外,乙方并对甲方处以1000元罚款每次。电梯发生故障时,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2个小时内必须到现场盔行维修,半天内必须维修完毕。如果没有按时修复,乙方扣去(通知修复至修复完毕)台班不计外,乙方并对甲方每次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七条:租赁期限:第八条:租金支付方法和期限:
1、租金计算方式及标准:该设备的月租费为三十分之一计算。
2、租金的支付方法和期限:月租金从设备进场安装、检测合格之日开始算起,每月5日前收取上个月租金,如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甲方有权停机。租金照常计算,工程完工,设备拆除前,租金一次付清,并提供拆卸场地和通道,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拆除设备,并按日租金的80%以实际天数停置天数计算,直至设备拆除退场。
3、乙方负责安排负担操作人员的食宿,伙食费甲方自理。
4、如施工期间非甲方设备原因造成停工,乙方照常支付租金。
5、春节放假期间设备报停以实际天数为准,但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可另行协商。
6、乙方要满足设备进场安装、顶升条件,设备进场后安装完毕且验收合格后最迟七天内开始计算租赁费。
7、乙方在甲方设备安装完毕检测合格后七之内付清设备进出场费。
8、春节期间机械报停后电梯电缆必须拆走,如报停后电缆被盗由甲方负责。
第九条:
租赁物进、退场时间、地点
1、合同签订后,甲方将设备基础图、地角丝等部件按乙方要求的时间、地点送达。具备安装条件后,乙方提前一周通知甲方进场。
2、乙方付清全部租金后,通知甲方退场。甲方将租赁物运出乙方工地。
3、租赁物运输及装卸有甲方负责,乙方负责进出场场地的清理。
第十条:
租赁物的保管和维修
1、甲方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至退场运走前,乙方负责保卫工作。若发生机械零件、电缆及电器元件的人为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甲方设备与工地其它机械或工程方面无任何关系,乙方无权将租赁物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也无权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十一条:
出租方违约责任
1、租赁物发生一般故障,修复时间(小故障)不超过3小时,由于机械原因停工超过12小时,扣除当天台班,如再修不好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每月保养时间48小时,一般情况下,保养不占用施工时间。
2、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要求维修保养机械和设备,不得刁难乙方,服从指挥人员的正确指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虚心接受各安全部门的检查,否则,乙方有权要求换掉操作人员。甲方操作人员每天工作11小时。
第十二条:
承租方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变卖抵押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并且乙方向甲方赔付违约合同期租金的100%的违约金。
2、乙方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合格的独立电源,一机一闸一保护,把主电源配备到要求位置,并负责设备的用电费用,负责指挥有上岗证的员工作业。
3、乙方负责协助设备升高和安装附墙。
4、如果设备进场后,并未将工程施工完毕,乙方提出终止合同的,按照使用期间的正常计算费用以外,另要给予甲方三个月的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设备进场前甲方终止合同方承担该合同中设备进场场费50%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三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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