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借款合同实用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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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借款合同【第一篇】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

二、借款用途为。

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月利息百分之三。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30日,从年月起至年月止。如实际借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机动车一辆(车辆型号:车牌号:)以及房屋一套(具体位置)。作为借款抵押品。由甲方保管。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有权处置抵押物。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部分,借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及处置所有抵押品。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清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重庆借款合同【第二篇】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及利息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利息:月息2%,利随本清。

二、借款期限及还款日期

借款期限:____个月,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甲方应于借款期限起始日前一日向乙方提供借款,乙方保证于借款期限到期日的次日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三、解决争议的方法

若发生争议,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双方应起诉至_________人民法院。

四、其他条款

1、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重庆借款合同【第三篇】

(合同编号:--号)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证照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本合同项下之借款用于且必须合法使用。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天,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借款按以下方式支付:以转账形式支付,甲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户名:,银行帐号为:)。

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月利率%;借款人到期未归还本金的,逾期部分按照在本条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利率。

乙方如果需要展期,应在本合同到期1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经审查同意展期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合同;若甲方不同意展期的,则本合同仍然有效,乙方已经占用的借款和违约金应按本合同规定偿付。

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应以转账形式一次性偿还借款。乙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户名:,银行帐号为:)。

1、为保障甲方债权安全,乙方自愿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银行存款、公司股权、投资收益等)为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如:评估费、保险费、保管费、公证费、鉴定费、拍卖变卖费以及律师费)等。保证期限为乙方全部借款项下的款项结清止。

2、甲、乙双方可就担保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项下债权担保。

3、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甲方的变化,经甲方通知,乙方应按要求另行提供令甲方满意的担保。

1、乙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任一条款,即构成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2、乙方违约,甲方均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3、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保险费、保管费、公证费、鉴定费、拍卖变卖费以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本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协商和诉讼期间,争议不涉及的其他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全部清偿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址:

重庆借款合同【第四篇】

立合同单位:

借款方: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银行。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用于_________。预计用款为__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元。

第二条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__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贷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__。逾期不还的,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延期天数,以违约数额的_________%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第七条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罚息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2份,借、贷双方各执1份;副本_________份,报送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门各执一份。

借款方(盖章):_________贷款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重庆借款合同【第五篇】

20xx年第12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了“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有分析认为,该案通过“以房抵债”协议的特殊约定,规避物权法对“流押”的禁止,得到了最高法的认可。但是,针对几乎完全相同的案情和法律关系,最高法机关刊《人民司法》20xx年第16期引用的“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1、有效:最高法公报(20xx)民提字第344号判决(以下称“判决一”)

20xx年1月25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购买14套目标商铺,并于同日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嘉和泰公司出具了相应销售不动产发 票。

续(合同、发 票、收据)退回,到期不能偿还,将以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

该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朱俊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借款协议”约定将到期不还的借款作为给付的房款,实际上是为已签订并正在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加了解除条件,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应受保护,支持原告的诉请。抗诉机关与原再审法院认为,双方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内容,合同中“到期不能还款用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之间互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最高法认为:当事人实际上是先后设立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法律关系,两份协议属并立又有联系,即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为之后的借款协议所借款项提供担保,同时,借款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附设了解除条件,即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的,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两份协议没有约定,借款到期不能偿还,朱俊芳直接通过前述的约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而必须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实现;而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并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设定解除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两份合同均应有效。

2、无效:(20xx)民提字第135号判决(以下称判决二)

20xx年6月27日,杨伟鹏与嘉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53间商品房,并约定了过户、违约责任等问题。次日,双方于房屋登记部门对合同办理了备案登记。杨伟鹏向嘉美公司支付340万元并收取61万利息。后杨伟鹏诉请确认该合同有效,判令被告交付房屋,被告嘉美公司答辩称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民间借贷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民间借贷中的担保环节。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诉请。

最高法再审认为:结合双方签订该合同的具体情况、杨伟鹏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原件、不能说明支付款项性质等事实,应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借款法律关系。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的行为为非典型担保方式。既然属于担保,就应适用物权法有关禁止流押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债权人实现担保债权时,对设定的担保财产,应当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受偿。最终最高法驳回了杨伟鹏要求交付的诉讼请求。

债务到期不能偿还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行为(取得所有权),而是约定债务不能偿还时发生其他的原因行为(如本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他的原因行为不是取得物权的直接原因。用通俗的话解释,钱如果还不上,不是直接拿走你的房子,而是要履行一份新合同,虽然这份新合同可以让我拿走你的房子。

其次,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担保借款合同的方式在房地产开发融资中并不少见,学者如杨立新教授称之为“后让与担保”。判决一关注债务未能履行时,债权人并不能直接获得物的所有权,只是依据合同取得债权,物权效力的发生与否依赖于合同履行情况,故不属于流押(质)条款,并独辟蹊径地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角度予以解释;判决二强调“禁止流押(质)”是物权法的原则性规定,对非典型担保亦应适用,该做法变相实现了流押,自应认定为无效。

1、非典型担保的担保物。

两份判决的交易模式在实践中没有统一的称呼,但两份判决都承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上是借款协议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实际是用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之后签订的《借款协议》提供担保”,见判决一)。

首先,以另一份合同为债权提供担保,无疑不属于“成文法有明确规定、法律适用清晰、担保效力易于确定、担保权利义务稳定”的典型担保方式。厘清这种非典型担保的担保物和担保作用如何实现,是必须的。

其次,回顾最高法判决一,其之所以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流押(质)协议”,潜藏的法理实际上是将担保的标的物视为合同债权——因为担保物是债权,债务到期并不直接变动物权,而是获得对债务人的合同债权,这种非典型担保并非以物权为担保物的“物保”,自然不需考虑流押禁止。

然而,从实质上看,对借贷合同发生担保作用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而不是该合同的债权。杨立新教授将这种所谓的“后让与担保”发生担保作用的链条概括为“行使买卖合同债权——交付买卖标的物即房屋——房屋价值抵偿债务——消灭借贷债务”(判决一中“将以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反映了这一点),可见实质上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担保作用的不是债权,而是债权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房屋。

重庆借款合同【第六篇】

出借人(甲方):

身份证号:,电话: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电话:

保证人(丙方):

身份证号:,电话:

甲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或……(写明借款用途),向乙方申请借款,并由丙方作为保证人,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借款款为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的民间借款;

第二条:本借款用于借款方的(写明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即月利率为%;

第五条:借款期限为年(二〇年月日至二〇年月日),逾期按月利率%计算;

第七条:借款的支付方式

由甲方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以具体交付形式为准)向乙方履行出借义务。

第八条:保证条款

1、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4、丙方对乙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丙方代乙方向甲方清偿了借款本息,有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逾期不还借款,甲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利息加收罚息。

2、甲方中途不得收要本息,如违约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相同计算。

第十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乙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时间:

乙方:(签字):时间:

丙方:(签字):时间:

重庆借款合同【第七篇】

抵押人:

授权人:

致 分行:

根据你行于 年 月 日与我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规定,由我公司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你行同意向我公司发放总金额为 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此,特设定本抵押书。本抵押书为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为上述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抵押物名称:

2、规格:

3、数量:

4、帐面价格:

5、存放地点:

6、保险险种及金额:

1、本抵押书第一款所列用作贷款抵押物系抵押人合法拥有和实际存在的。

2、所提供的抵押物没有向任何第三方抵押或转让过,今后在本抵押书有效期内,也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抵押或转让。在本抵押书有效期内,抵押人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无缺,并同意随时接受你行的监督检查。抵押物如有短缺,抵押人将立即负责补足。

3、上述第一款所列抵押品已于 年 月 日向 保险公司 分公司投保,并办妥以你行为第一受益人的权益转让手续。

在发生下列事件一项或数项时,你行有权依照规定程序及方式处理抵押物,以所得款优先偿还你行在本抵押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费用。

1、抵押人在本抵押书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抵押人不能按本抵押项下的贷款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3、抵押人有其他违反本抵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或本抵押书规定事项。

对你行根据本抵押书及本抵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处理抵押物,以清偿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抵押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1、本抵押书自抵押人有效签章后生效。

2、本抵押书将持续有效,直至本抵押项下贷款本息及费用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抵押人(即借款人)公章

授权人:

法定地址:

年 月 日

重庆借款合同【第八篇】

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方:(以下简称乙方)。

二、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三、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

六、利率与计息。

1.利率:(a)按年利率________%计算;。

(b)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同期利率加_______(libor+_______)计算。

2.计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半年结算一次,上半年六月二十日,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如借方未于计息日付应付利息,上述贷款利率按实际用款天数(360日/年)计息。

3.起息:按实际汇出日起计息。

4.如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计息办法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将按新的办法执行。

七、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规定还款;。

3.借方因故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部分,不予罚息。

八、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文件。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资料,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时,保证最迟于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但接收债务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订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条款及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九、违约责任。

1.无论何方,亦无论因何种原因、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或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罚收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未按本合同或还款计划规定按期还款时,贷方将给予借方_________天的宽限期,如在宽限期内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则贷方将对借方加收未偿还部分每日_______%的`罚息。

5.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不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

十、担保。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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