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居间合同实用【汇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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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第一篇】
委托方需购买___________地区房地产,因缺乏卖方信息,特委托___县信息服务社能提供与出售房地产方订约交易的机会, 委托方必须保守居间方为其所提供的各处房地产出售方的信息秘密,不准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信息秘密 。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不准反悔,否者均按违约论处。
一、委托方______家住____________因居住需要,需购买___________地区房地产,为便于联系,由______为代表前来签约,要求居间方提供能与出售房地产方订约交易的机会。
二、当居间方提供房源信息,且得到委托方认可后,居间方也就是完成了本合同的义务,至于以后实际交易额的多少,及契约的签订等,由委托方与出售方自行协商而定,如委托方需要,居间方也必须无条件参与。如委托方认可后而没有成交的,居间方必须无条件继续为委托方提供能与出售房地产方订约交易的机会(信息)。
三、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居间方即要提供符合委托方需要的房地产出售信息,居间方所提供的信息且得到委托方认可并与出售方签订交易协议时,委托方就必须立即支付给居间方佣金(信息费)。佣金(信息费)按房地产成交总额的______ %计算(人民币一次性支付)。
四、凡是经居间方提供的房地产出售方信息,或借委托方之名实际为其亲属、朋友而获取信息的,不论委托方(包括其亲属、朋友)在什么时间、采取何种方式进屋居住的,或双方签订交易协议后,如单方或双方毁约的,即视作居间方已完成本合同的义务,原约定佣金就必须支付,居间方不负任何责任。
五、委托方违约的,除了支付约定的佣金外,还应支付原约定佣金______倍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居间方必须遵守诺言、公平合理,不得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否则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双方均可向
①县人民法院起诉。
②市(县)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只选其一)
七、经居间方提供信息,并实际已了解的房地产:
八、咨询登记费______元,本合同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在双方签字后当即生效,在完成委托各自履行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签约地方: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
居间合同【第二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居间人: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居间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报酬及支付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____%或者(大写)_________元。委托人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___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居间费用的负担: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大写)________元。
第五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居间人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民法典》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章):居间人(章):
住所:住所: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务居间合同【第三篇】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电话:
传真: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其拥有的 (本合同第一条的标的物)委托乙方 居间中介代理出售,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再自行出售或委托其他第三者从事与乙方同样的居间中介行为,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物标示(下列记载事项如未详尽,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资料为准)
所有权人
使用年限 ?
房屋坐落
房屋类型
结构
建筑面积
第二条 委托售价
1、双方议定,乙方代理出售前款标的物的价格不得低于人民币 亿 仟万元。
2、甲方允许乙方溢价销售,溢价部分作为乙方的佣金。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运用适当方法寻找合适的承购方,随时依甲方之查询向甲方报告所委托出售标的物的处理情况。
2、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承购方,并及时沟通情况。
3、协助委托方做好该宗土地项目的前期投资策划及沟通工作,协助甲方与承购方商议合理售价和协助办理买卖合约手续。
4、积极努力做好居间介绍,协调有关矛盾,促成委托方与承购方签订转让合同。
5、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中介代理业务,为了有效地履行义务所实施的市场调查、广告企划、租赁交涉、咨询服务、差旅出勤等活动与支出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甲方补贴。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其为上述出售标的物的唯一及合法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指定的代理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后,若发生任何有关产权归属的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及其后果。
2、委托方承诺一旦与乙方介绍的承购方签订项目转让合同,并实际支付首期款项后,委托方即应承担向居间方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3、若甲方私下和乙方曾介绍过的客户达成交易,甲方仍应按照委托合同内订明之服务报酬金额支付于乙方。
第五条 服务报酬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佣金为上述标的物的成交价总金额溢价部分,于甲方在收到首期款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若承购方支付定金后,因承购方的原因而不能达成交易,承购方支付的定金将不予退还,由甲乙双方平分。
第六条 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承购方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合作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该承购方进行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五条支付服务费。
2、如果委托方与该承购方之相关企业签订本合同标的物的转让合同,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五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180天(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计算)。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本项目业主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本项目业主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4、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项目业主方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5、居间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给委托方,如在谈判过程中,委托方发现居间方提供的居间信息中有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时,委托方有权向居间方索取本合同标的物最低成交总金额的居间服务费标准 %的赔偿。
第七条 合同成立及修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章后即时生效。
第九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的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双方如有其它约定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居间合同范本(通用版【第四篇】
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一般认为,居间合同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第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第三,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第四,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
在居间合同中,居同人的活动实现居间目的时,委托人才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而居间人能否实现居间目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也具有不确定性。
第五,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法律和法规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间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素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交易。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代理人是在委托人授权的前提下,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事务完成后,根据合同中有偿或无偿的约定,而决定是否向代理人支付报酬。居间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并获取报酬。所以居间合同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有偿性。
居间行为根据委托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提供介绍服务的媒介居间,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行为。
关于居间人是否必须具有特殊营业资质的人,有两种看法:一是,“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594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的主体并无特殊性,无论法人、公民均可成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参见《合同法新论。分则》第33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对专门从事中介服务(居间业务)的公司,有必要对其资质提出特殊要求,即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并经过登记才能营业。而对于从事其他业务的法人或者公民,如果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其行为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应属合法的居间行为,可以收取合同约定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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