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转让合同判决书样例(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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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转让合同【第一篇】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____________,矿区范围拐点坐标____________个,详见附件,矿区面积____________平方公里,开采深度____________米——____________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开采方式为____________开采,开采方法为____________法。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____________吨。

第六条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____________年,矿山生产规模为____________吨/年。

第七条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____________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____________元;上缴____________县(市)____________元。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第八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_______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付款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付款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付款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付款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之前。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九条受让人同意在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

不能按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提前向出让人报告。

第十条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三)变更开采方式;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第十二条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八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出让人特别提示: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而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出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受让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

煤矿股权转让合同【第二篇】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1.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关于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组建煤业集团等精神。甲乙双方就煤矿收购等事宜进行合作。

2.甲方依法持有公司(煤矿)(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煤矿))%股权。

3、甲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董事会决议通过转让持有的(煤矿)股权和资产给乙方,授权签约人全权办理此事项。

4、现乙方有意收购甲方持有目标(煤矿)股权和资产。

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政策,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股权转让的有关原则事宜,达成如下意向:

一、关于甲方持有目标公司(煤矿)现状的信息披露。

(一)公司(煤矿)目前基本状况:企业性质为,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整(已/未全部缴清),企业法人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

(二)目标公司(煤矿)目前的股权结构为:

合法股东一:依法持有该公司(煤矿)%的股权;。

合法股东二:依法持有该公司(煤矿)%的股权;。

合法股东三:依法持有该公司(煤矿)%的股权;。

(三)目前,目标公司(煤矿)已取得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为:,已批准的矿区面积为平方公里,保有资源储量万吨,设计可采资源量万吨,生产规模万吨/年,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

(四)目前,目标公司(煤矿)已/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号::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截止该协议签订之日止,累计采空资源量:万吨。

(五)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目标公司(煤矿)提供资产和负债明细(包括或有负债)。

(六)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目标公司(煤矿)已/未对外提供担保,存在/不存在已形成的诉讼、仲裁及劳动争议等事项作出说明。双方以提交的应付和未付费用清单和明细为准,对于未披露债务等,均由甲方承担。

二、转让标的。

(一)收购甲方持有公司(煤矿)的股权和财产权益。

(二)对于煤矿贷款和担保等债务,未缴纳税费以双方列出和确认明细清单为准。

三、收购约定。

(一)甲方同意将持有的目标煤矿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收购甲方100%股权。

(二)双方合作商议如下:

由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原有部分股东退出工作,甲方同时协助乙方完成办理相应的过户和手续,双方完成公司股权和矿权转让。

(三)债权债务约定:对于甲方的债权和债务等,甲方需明确列出,在收购中债务偿还和承担可以双方协商,具体双方可以进行约定。

(四)甲乙双方收购合作中:

(1)乙方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需由甲方协助提供签署的全部资料和文件给乙方。

(2)乙方与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所述及的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四、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承诺,对于合作中涉及到各方的商业机密、项目资料等双方负有保密责任;对于任何一方泄露对方商业机密的违规行为另一方有权根据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偿。

五、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之。补充协议及本协议附件均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矿转让合同【第三篇】

转让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地订立。

鉴于甲方在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___________%的股权,该公司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在深圳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甲方占____________%的股权,应出资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____________%的股权,应出资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____________%的股权,应出资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____________公司拥有的____________%的股权,并且甲方转让股权的要求已获得____________公司股东会及甲方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____________公司拥有的____________%的股权。

鉴于____________股东会也同意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____________%的股权。

基于上述条款,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____________公司拥有的____________%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股权转让的价格及价格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____________号评估报告所列的评估范围、评估结果为依据,以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在____________公司拥有的______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下列1、2条任选一条)。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____________%作为保证金,在向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办理交易鉴证前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____________%,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前向甲方支付剩余的____________%的价款。

第二条保证(下列1、2条任选一条)。

1、甲方保证其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责任,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2、甲方已将所拥有的在被转让企业的____________%的股权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向____________作质押,但现在甲方已征得质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甲方将该股权按本合同的规定转让给乙方。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支付价款,作为保证,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__天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价款的____________%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视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价款的一部分。

第三条债权债务的承担。

本合同生效后,若发现属于本次股权转让前资产评估报告以外的被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乙方先予代收或垫付,最终应由甲方承受。

第四条职工安置条款(100%股权转让时适用)。

(当事人双方可自行约定被转让企业职工的安置方式,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

第五条产权交接方式。

(双方当事人应约定股权交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第六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与本合同规定的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由____________公司承担,或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则除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外,每迟延一天,应按迟延部分价款的____________‰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或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他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或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由双方合法代表签、盖章,并经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鉴证后,自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有双方当事人商定)。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__存档一份,其他报有关部门备案。

转让方(签章)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____________。

受让方(签章):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鉴证机构: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煤矿转让合同【第四篇】

出让人: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个,详见附件,矿区面积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米——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开采方式为开采,开采方法为法。

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吨。

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年,矿山生产规模为吨/年。

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小写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元;上缴县(市)元。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受让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不能按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提前向出让人报告。

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三)变更开采方式;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出让人特别提示: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而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合同自出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受让人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煤矿转让合同 煤矿转让合同范本【第五篇】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个,详见附件。

矿区面积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米——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开采方式为开采,开采方法为法。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吨。

第六条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年,矿山生产规模为吨/年。

第七条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小写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元;上缴县(市)。

元。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第八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九条受让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

不能按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提前向出让人报告。

第十条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三)变更开采方式;。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第十二条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八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出让人特别提示: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而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出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受让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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