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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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格式及1
答辩人:xx,男,194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地址:xx,电话:xx
20xx年9月30日高长喜向上诉人借款属实,我给高长喜充当的保人,这一事实存在,但这个事情上诉人始终没有按照担保法去办理,去按照法律主张自己的权力,所以说上诉人是无理的,是没有法律根据来主张自己的上诉权。
担保法的宗旨,是有时间限制主合同期满六个月,不主张权力视为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主张权力必须去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主张,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起事件已过八年,还起诉上诉,上诉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望中级法院对上诉人的观点不予支持。
上诉人的观点纯属无稽之谈,没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太苍白无力,另外上诉人提出的约定大于法律这一上诉理由就是不懂法的表现,约定不能违背法律,这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
鉴于该案的性质属于放高利贷的案件,它直接的扰乱了社会主义金融秩序,是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不应保护。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理由不充足没有法律依据,请中级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答辩人:
年 月 日
答辩状2
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童和平、钟秀明的委托指派我(邹瑜)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人,现就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作出以下答辩意见:
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没有法律依据,一审裁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贵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位于贡井区长土街沿河路10组76—1号房屋为被上诉人合法拥有。
被上诉人就涉案房屋于1988年9月申请办理了房产证,所有权人为童和平、产权登记为“自权字0017035”号,所有权性质为私有,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上事实由自贡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通知书和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予以证明,至今,涉案房屋的产权没有做过任何变更,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故涉案房屋登记在被上诉人童和平名下,被上诉人童和平为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利人。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就涉案房屋没有买卖合意,双方之间就涉案房屋不存在买卖关系。
1987年左右,被上诉人为了生活所需,回到了威远县向义镇务农。因涉案房屋与被上诉人的父母的房屋是紧挨着的,故被上诉人将房屋交于其父母进行看管,后于1993年左右上诉人童陆刑满释放回家,因无居所,被上诉人看在兄弟的情份上,把涉案房屋借其居住。后因上诉人在居住该房屋时没有经过被上诉人的允许擅自拆除了被上诉人建于涉案房屋顶上堆放木料的偏间,并侵占了木料,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生了争执,上诉人提出赔偿被上诉人的相关损失1000元,双方之间的争执才得以平息。至到20__年上诉人搬离涉案房屋时,也从未向被上诉人表达过要购买此房屋意思表示,被上诉人更没有打算将其房屋卖于上诉人,故双方没有房屋的买卖合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及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明确,(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民法典》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被告没有转让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房屋的转让登记。
2、上诉人主张于1995年向被诉人支付的1000元是购房款,是明显不成立的。
被上诉人的房屋建造于1982年,当时建造房屋的主要建材是被上诉人花了近一两年的时间打造的石头,在加上其他的建材费和修建时的人工费(价值800元左右),故房屋修建时的造价也不只800元,况且经过长达十多年的时间,若被上诉人要把房屋卖给上诉人,其购房的合理对价是远远超过1000元的。故1000元显然不是涉案房屋的合理对价,不应认定为购房款。
3、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并不能充分说明其是因为购买涉案房屋而取得的。首先上诉人与被上人是亲兄弟,被上诉人把房屋借给上诉人居住是符合人之长情的。其次,被上诉人因长期不在家,把房屋的相关产权证交给其邻居母亲保管也是符合常情的,再次上诉人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从其母亲手上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也是完全可能的。
三、上诉人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不能全面真实的还原客观事实。
1、王淑明因年老体弱无法出席法庭,但就王淑明证言真实性有异议,首先:因为王淑明与被上诉人童和平的关系一直都非常僵硬,俗话说皇帝爱长子,百姓爱幺儿,上诉人作为王淑明最小的儿子,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回家,经济条件至今较差(原告享受低保和廉租房的事实可以印证),故王淑明偏心痛爱小儿子,维护小儿子做歪曲事实的证言具有高度的可能性,王淑明年纪较大视听和记忆功能都大大的降低,同时王淑明老人的精神状态和健康状态令人担忧,其主观意识容易受他人左右,故其证言的可信度较低。再次因王树明无法出席法庭,其证言又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缺乏真实性。
2、童树槐的证言不能客观反映事实真相,其证言不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因为其并没有亲身经历感知事实的经过,只是听王淑明说的,其证言属于传闻性的、推测性,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3、童玉仙的证言不能如实反映客观事实,童玉仙述称其只记得原告出了1000元钱给被告购买房屋,但却不能述清楚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事件发生的原因,而且当时连涉案房屋由谁居住都不清楚,故其自称原、被告买卖房屋是亲自在场缺乏真实性。
4、童玉梅的对当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具有涉案房屋的买卖关系,其并没有亲身经历过,所做的证言具有传闻性和推测性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同时童玉梅在不在场情况下对1995年上诉人与被上诉发生争执的经过陈述的过于详细,显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其陈述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
(二)上诉人至今都享有自贡市贡井区的廉租房住房补贴,其给行政机关提高的档案材料中出具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此证据充分证明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房屋买卖关系,只有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四、上诉人捏造房屋买卖的事实,其主要目的是获取该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费。
因涉案房屋要被政府进行拆迁,上诉人想着被上诉人离家多年,户籍也迁走了,上诉人又居住涉案房屋多年,故上诉人想独自侵占该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费,曾多次找被上诉人协商,被被上诉人拒绝。故上诉人许诺童玉仙、童玉梅、童树槐以经济利益,让其提供伪证,捏造房屋买卖的事实,想从中谋取利益。上诉事实由上诉人也亲口述说,如果被上诉人在现在承诺把房子卖于上诉人,上诉人可以分一部钱给被上诉人,但被被上诉人断然拒绝,其可以合理的推测出上诉人与各证人之间有恶意串通,损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之嫌疑。
故综上所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被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恳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状3
答辩人:,男,x年 月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省xx县xx镇。
被答辩人:,男,x年 月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省xx县xx镇。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将附着物补偿款36000元整支付给答辩人;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诉称答辩人系租赁其土地亩耕种,不符合客观事实。
答辩人于x年从定西迁移到,当时的xx村村书记说:“村里现在没有土地可分,你看本地人,有地多不想种,而且想退地的,就和他写一个退地手续,就分给你。”结果当时有、二人愿意各自退回耕地三亩给答辩人,并于x年6月、8月交换退地手续及起沙平地款。x年6月30日答辩人交给陶某起沙平地款590元,x年8月21日答辩人交给被答辩人柴某起沙款420元整,并立有字据。当时答辩人凭此字据找到村书记,村里才予办理户口准入证,答辩人将户口迁移至xx村。后来,答辩人想将土地承包人改为本人,当时的村书记说已经有了退地手续,还怕他们赖账吗?并且出具证明确有退地一事,盖有村委会的公章。于是就这样,地一直在陶某和被答辩人柴某的名下,但是实际一直由答辩人耕种已经长达10年之久。在征地前后,答辩人曾多次找过负责征地的和镇政府有关领导协调解决此事,但均未成功。
现在xx新区为了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案外有关单位及个别领导或个人为了达到逼迁目的,便指使、挑唆被答辩人,炮制此诉,加之被答辩人的个人贪欲,想将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全部占为己有。可谓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试问,现被答辩人向贵院谎称答辩人系租赁其土地,至x年后再未给付其租金,其有何租赁土地和租金的证据?在此,答辩人保证以上所述完全属实,也恳请法院能依法尊重事实,还原真相,有必要的话,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可前往当地现场实际调查,是非曲直,一查便知!核查后,若被答辩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则应迳行驳回其诉讼请求;若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涉案土地亩上的附着物系答辩人所种植,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附着物补偿费理应归答辩人所有,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答辩人并不存在被答辩人所称弃耕一事。x年答辩人种植大麦,从x年至x年期间,答辩人一直种植着小麦、胡麻、豌豆等粮食作物。x年答辩人想种植树苗增加收入,于是在地上浇水,种了槐树种子,但是种植失败,没有发芽出苗。后x年,答辩人并没有受失败所影响,继续移栽种植杏树苗、桃树苗。故涉案土地亩上的附着物实系答辩人所种植,与被答辩人无关。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此,涉案土地亩上的附着物补偿费36000元理应归答辩人所有。被答辩人根本无权主张分配地上附着物补偿款。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诉称答辩人租赁其土地,并于x年之后再未给付租金过。地上树苗系其抢种,全是受人挑唆且受私欲驱动下的一派胡言,根本不能成立。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还原案件真相,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令xx县xx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答辩人地上附着物补偿款36000元整,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得到贯彻执行,也彰显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 月 日
答辩状4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男/女,×年××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答辩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写明答辩意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制定,供公民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2.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答辩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
4.答辩时已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
5.答辩状应当由本人签名。
答辩状5
答辩人(一审原告):张(基本情况省略)。
答辩人与上诉人继承权纠纷一案,已由xx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上诉状所述不符事实,前后矛盾
1、上诉人和答辩人的父亲是登记结婚,他们向xx区民政局申请的都是丧偶后的结婚登记,不是申请的补办结婚登记。发给双方的结婚证不是补办结婚的结婚证,而是双方申请同意在x年x月x日结为夫妻的结婚证。
2、“承诺”是单方的、无效的,却谎称为双方协议。
上诉人所指的“承诺”,只是上诉人一方的,缺少答辩人之父张。上诉人把单方承诺理解为双方协议,缺乏依据。事实上,按“承诺书”上的日期,现过户的房子当时还系企业的产权。
上诉人出示的“承诺”有多处作假,上诉人的签名有涂改、不像自己所签,签名处有破损,从上诉人三个字的颜色可以肯定是近段时间所签。虽“承诺”是一方的要约邀请,但作假还是要提出来。
3、关于“遗嘱”的不存在及多处自相矛盾
上诉人在公证处办理的《继承权证明书》中证明答辩人之父生前无遗嘱,在 牛牛范文 一审补充答辩中又认为公证不实,应有“遗嘱”,但并没有“遗嘱”提交,也没有公证部门关于有“遗嘱”的证明,而将自己签名的“承诺”作为遗嘱,又自辨为是象征性的遗嘱,既然是一种法定有男女性别区分的结婚承诺书,又如何能辩解成不需要区分性别,就能完成的遗嘱。真是前后左右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是“承诺”、还是遗嘱、还是协议,总要有与之关联的答辩人之父的签名才有意义。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供虚假信息并没有错。
上诉人在办理公证时,谎称答辩人父亲无子女,上诉人为唯一的继承人,取得公证、房产、媒体等部门的信任,于x年x月将答辩人之父名下的房产过户,并准备卖给他人。一审法院认定其提供虚假信息并没有错。
对于公证部门审查不实,媒体为利益驱动,不客观、不公正的报道,替行假者撑腰打气,做假开道,诋毁答辩人及之父亲的名誉,欺负一个下岗无业,被人收养,至今不知生身父母是谁的弱女子所造成的伤害,答辩人将依法另行追究责任,讨回公道。
三、一审判决在婚姻效力上的认定符合事实并依据了法律
上诉人主张婚姻效力应溯及至x年x月x日的“承诺”日,但并无证据。虽然,曾有做保姆的事实,却无结婚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证据。更无办理婚姻登记存在客观障碍的证据。相反,上诉人依据的“承诺”为上诉人一厢情愿,无答辩人父亲的签名。同时,周边群众及答辩人父亲的单位证明:双方为登记结婚,不是补办结婚登记,只认同x年x月x日以前为保姆关系。答辩人至今没有看见上诉人在 x年12月29日以前办理暂住父亲家的任何证件。从派出所查实,上诉人是x年x月x号迁来父亲家的。上诉人也很清楚,x月x日登记结婚后只是法律上的夫妻,不可能有夫妻之实。因答辩人之父有严重的疾病。
四、一审判决在处理财产上的不当与错误应当纠正
答辩人父亲的遗产有:房屋一套间,现金,母亲的个人遗产金項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瓷器两只等。上述财产都有证据证明。判决只对房屋、上诉人承认的现金进行了分割,而对其他财产则予以否认。
计算补偿金的方法错误,补偿应是元。
五、上诉人再次提出诉讼时效的主张不成立
答辩人之父死后,遗产并未分割,答辩人有继承权和使用权,答辩人发觉上诉人x年x月过户的行为侵犯了答辩人的财产权、继承权后。于同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从知道权利被侵到主张权利的时间不到一个月,完全符合国家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上诉人主张“承诺书上签字”和“答辩人父亲死亡时间”起,计算时效的说法,并不符合本案事实。
综上所述,上诉人主张不符合事实,又违法,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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