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买卖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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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买卖合同【第一篇】

如果把互联网比喻成抹平世界的“推土机”,那么在“推土机”工作之前,集装箱其实已经把世界连接在了一起。集装箱的标准化带来了运输效率的提升和运输费用的下降,使得地球上任何一个地方生产的产品都可以快速而低廉地运送到“门到门”有需求的地方。在这样的背景下,改变外贸进出口商固守FOB术语的现状尤为迫切,本文在与FOB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进出口商选用FCA术语的优势。本文认为,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采用FCA术语货物可在出口国任何地点交承运人,并能实现交货点和风险点同时转移,具有比采用FOB术语更多的优势。

一、问题的提出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集装箱运输方式因其“可以在发货人仓库装货,中途无需从箱内取出重新装卸,而是直接运到收货人仓库卸货”的“门到门”集合化运输特点,使得货物的运输过程安全、便捷。发展至今,集装箱运输已成为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国际货物运输已进入“集装箱时代”。

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如果是整柜,运输服务提供商直接安排集装箱到工厂的仓库装货,卖方就此履行了交货义务;即使是拼箱,卖方也只需将货物运输到集装箱货运站交给运输服务提供商装柜,完成交货。货交承运人的FCA术语与集装箱运输方式高度吻合,使卖方只需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而无需将交货地点固定在装运港(PORT OF LOADING)船上;对于买方来说,因为集装箱运输所提供的“门到门”服务,FCA术语下办理进口运输手续也并不比FOB 复杂。而采用FOB术语因只能适合水运、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船上,将集装箱“门到门”的运输分割为“启运地仓库到装运港、装运港到目的港、目的港到收货人仓库”三段,增加了货物交接过程中风险点和费用点,加大了外贸合同履行的成本,特别是现在有很多集装箱货物在抵达目的港后还要继续采用铁路或公路运输才能到达买方的指定地点,采用FOB术语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然而在业务实践中,进出口商由于长期形成的只采用FOB术语的习惯做法以及对FCA术语认识的不足,往往不加区分地采用只适合水运的FOB术语,带来很多的不便或纠纷。根据国际商会20世纪90年代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FOB在使用频率上超过了40%,排在第一位;2009年,我国对外贸企业使用价格术语的调查结果显示,FOB术语的使用比例为%;据国际船东组织的一项统计显示,80%以上的进口方首选FOB实施货物的海洋运输。这一运输方式变革和固守FOB术语的矛盾,往往会给进出口双方带来额外风险和不必要的损失。

二、出口商选用FCA的优势

(一)降低出口商因船货衔接所带来的风险

在集装箱运输中,如果采用FOB术语,即使出口商在工厂仓库或者集装箱货运站已经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但从仓库或者集装箱货运点至装运港船上的这一过程中的风险仍然由出口商承担,只有集装箱全部运到船上之后风险才转移给进口商。这就造成FOB条件交货点与风险点分离,出口商在已经无法控制货物运输的情况下,还要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可预期的风险和费用。

案例一:2009年9月,东阳卓越贸易有限公司和日本K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了以FOB为价格条件的销售合同。两个月后卖方完成备货,在工厂将货物装箱并交给货运运往装运港。但在运往装运港的途中,由于下雨路滑再加上司机疲劳驾驶,集装箱车翻车,导致所载的部分货物损失;离装运期很近,来不及重新补齐货物,于是因短装卖方向买方支付了大笔违约金。本案中,卖方在工厂仓库已经将货物交给货运,但工厂仓库到装运货船上的风险和费用仍由卖方承担;如果采用FCA术语,卖方就可以在工厂完成交货,同时运输风险和费用随着货交承运人转移给买方,也就避免了卖方不可预期的各种风险。

(二)减轻出口商交货过程中的损失

从集装箱“门到门”运输被分割为进出口双方分别负责的情况来看,在FOB条件下,船货衔接中货物和船只同时到达装运港的可能性很小,往往是出口商先将货物从工厂运往装运港等待接货船舶,但进口商由于自身经营、价格变动、市场变动等原因,不租船订舱或者拖延派船接货,这样极易给出口商带来额外的风险和损失。

案例二:2006年10月,福建省C公司与阿根廷D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200万美元的FOB大豆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买方需于2007年2月派船到漳州港接货,若在此期限内不能派船到漳州港接货,卖方同意保留30天,但期间产生的仓储、利息、保险等一切费用皆由买方负担。”2007年2月16日卖方已备妥货物并运往漳州港,但直至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但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5月16日接货船只才抵达漳州港。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其实,买方是因为大豆市场价格波动,边观望边派船接货,而导致卖方白白将货物从工厂运到漳州港,并产生高额的仓储费。最后,双方和解不能诉至厦门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请求,但最终卖方也没能获得应得的所有赔偿。本案如果选用FCA术语,卖方就可以让货物在工厂仓库等待买方接货,至少可以不用损失从工厂仓库到装运港的运输费用。

三、进口商选用FCA的优势

(一)有利于进口商规划跨国运输

FOB条件下出口商的交货点在装运港船上,这就意味着进口商从货物装上船之后才能控制货物的运输,降低了其对跨国运输规划的积极性。而随着现代物流业服务功能的完善和集装箱运输方式下多式联运的发展,FCA条件进口商办理货物运输并不比FOB复杂,还能够提前掌控货物、了解货物出口国内运输和原产地信息,有更大的空间来选择运输服务提供商、加强跨国物流的可见性和运输流程的合规性;考虑到FOB中进出口双方在船货衔接上可能出现的问题,FCA还往往能减少进口商在物流总成本和关税方面的支出。

案例三:2013年12月初,上海A外贸公司与其英国零售进口商TESCO签订了2014年1月底前出货10个40高柜自行车零部件的季度销售合同,合同采用FOB术语成交,买方先预付30%货款、剩余70%等货物检验合格后支付,由买方指定货代负责运输。到1月10日货物经检验合格,全部运到货代的仓库等待装船,卖方也收讫了全额货款。但临近春节、舱位紧张,买方一直订舱无果,致使货物春节后(2月初)才发出。由于FOB术语下,卖方需要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费用,因此货代向卖方收取了货物滞留的一万余元仓储费。经与买方交涉,因货等船导致FOB条件下买方的风险前移,该费用应由买方承担。买方承认了船货衔接工作中的失误,认可费用应由其承担,但由于买方从其财务系统中很难支付额外仓储费,承诺在其后续订单中补偿,卖方也考虑到长期合作向货代垫付了此笔费用。本案例中,TESCO作为A公司的大客户,双方长期合作,卖方产品质量稳定、买方货款支付及时,但由于10个柜子的货物从工厂仓库到装运港船上的运输被分割成两段、买卖双方分别负责,双方由于船货衔接点P的时间差产生了一万余元仓储费。进一步分析还可以发现,如果采用FCA报价,从点Q到点P出口国内运输的费用不含在报价中,此案例中FCA价<FOB价,因此进口方TESCO在进口结关时FCA价关税支付<FOB价关税支付。

从案例三可以看出,选用FCA进口商能完整享受集装箱运输方式的“门到门”服务,减少跨国运输的风险点和费用点,还能提前控制货物,全程规划跨国运输路线并能降低进口关税。

(二)实现货运保险仓至仓的覆盖

按国际贸易中的惯常做法,海运货物投保“一切险”。根据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1982年1月1日修订)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981年1月1日修订),“一切险”的责任起讫为仓至仓条款,即自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但是被保险人要享受仓至仓条款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仓至仓期间内都具有保险利益。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的规定,采用FOB术语,一般由买方购买货物保险,但由于货物从“启运地仓库到装运港”风险没有从卖方转移给买方,买方无法享受仓至仓条款的保险及赔偿;另一方面,卖方因为不是海运保险的投保人,从“启运地仓库到装运港”,卖方也无法获得仓至仓条款的赔偿。因此,FOB术语下从“启运地仓库到装运港”买卖双方均不能享受仓至仓条款的赔偿。

案例四:2013年2月,广州AAA物流公司受货代委托,用FOB深圳的方式将指定货物从起运地东莞运往目的港亚历山大(埃及)。发货人东莞工厂代收货人投保了从东莞至亚历山大的一切险,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是收货人。但是,货物在东莞至深圳的拖车运输期间由于一切险内的风险发生货损,发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绝,收货人以自己名义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同样被拒绝。保险公司解释其对运输货物进行保险理赔时,从四个方面审核,缺一不可:(1)所遭受的损失与发生的风险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所发生的风险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3)依据“仓至仓条款”,被保险货物遭损的时间和地点是在保险期间之内;(4)在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时,索赔人对货物具备保险利益。本案中,条件(1)、(2)、(3)都满足,但收货人对装船前的货物不具备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收货人;发货人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和被保险人,因此保险公司拒赔发货人。

在本案中,若选用FCA,则货交承运人之后就开始享受仓至仓条款待遇,内陆运输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可以转嫁给保险公司,这样就能实现货物集装箱运输“门到门”服务中保险仓至仓的覆盖。

随着集装箱的广泛使用和国际多式联运的迅猛发展,在“集装箱时代”FCA术语应该成为未来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FCA出口商要防范货交承运人后货物控制权的丧失以及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物权凭证性质不确定性带来的收汇风险,尽量选择前T/T或L/C、购买出口信用保险;FCA进口商要增强对跨国运输的掌控、对运输成本的可预见性和管理力,加强与运输服务供应商的合作。

参考文献:

[1] 王小英。集装箱改变世界[J].商学院,2014(5):6.

[2] 牛书梅。FOB与FCA贸易术语下卖方义务与风险的比较[D].吉林大学,2013.

[3] 曹文定。仓至仓保险条款的法律风险[J].进出口经理人,2013(8):76-77.

[4] 胡勇,钱静媛。国际贸易中出口方采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探究[J].对外经贸实务,2012(11):60-63.

车库买卖合同【第二篇】

甲方(出售方):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购买方):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

一、买受人所购的基本情况:

乙方所购车位(库)位于名流时代广场第号单位。该车库套内面积约为*方米。

二、计价方式与价款

双方约定按套计算该车位(库)总价款为(***)万佰_____元整。

三、付款方式

买受人须在签定本合同时一次付清全部价款,即***拾仟佰_____元整。

四、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月日前,按有关规定,该车库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交付买受人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同意**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之____日内告之买受人的,如地震、水灾等;

2、遭遇非技术所能解决的问题,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之三____日内告之买受人的;

3、遭遇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之三____日内告之买受人的;

4、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导致延期,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之三____日内告之买受人的;

五、出卖人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未能按规定时间交付使用,按以下方式处理;

1、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三____日,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三____日,买受人有权**合同。买受人**合同的,出卖人在三十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百分之二的总价款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六、交接

车库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在接到交房通知____日内办理结算和交房手续,否则按拖延天数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和看管费。逾期三十天,出卖人有权按买受人违约而终止合同,买受人按房款的百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该房另行出售。

七、其他

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车位(库)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车位(库)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质。

八、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

九、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贰份,买受人贰份。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车库买卖合同【第三篇】

甲方(出卖人):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经甲方和乙方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柴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自愿将其名下梅庭雅苑 41号柴房(实测建筑面积 12 *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所买上述柴房仅作为贮藏室或车库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二、 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车库出售价格为***九车库产权买卖合同范本千元整( 9000 元)。

三、 因该柴房甲方与开发商所签合同明确不能办理产权证。如日后因本柴房与开发商产权纠纷导致乙方损失,甲方不予负责;乙方所付甲方购房款,甲方不予退还。如有可能办理产权证,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证及过户给乙方相关手续(产权归乙方所有),办理产权证及过户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柴房产权及使用权。

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即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执行。

五、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年 月 日

车库买卖合同【第四篇】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决定把位于怡景XX的10栋15号车库卖给乙方,现就有关事项协商如下,共同信守。

一、甲方出售房屋情况

1、甲方出售的车库属本人直接从开发商手中购买的物业,未到县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车库内的水、电已单**户,并装有**的水电表。

2、乙方同意购买甲方现有车库及其物业现状,并以本合同形式加以规定。

二、房屋价格及付款形式、交房方式

1、甲方出售此车库的价格为***万仟佰拾元整,签本合同时,乙方付给甲方定金元,余款于____日之内交房时付清。

2、甲方交房时,应把从开发商手中购买房屋的原始**,合同文本及车库钥匙及水电开户凭据一并交给乙方。

3、甲方收取定金后,应及时清理原来的各种费用,结清之前该房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及其相关的各种费用。

4、甲方售房时,应为乙方办理除房产证、土地证等外的相关过户手续,若以后乙方要办房产证、土地证,甲方要积极配合。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应确保上述房屋属本人私产,无产权债务纠纷。自本合同签字之日前,该房屋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纠纷或债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签定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2、本合同签定后,乙方中途悔约的,应及时通知甲方,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悔约,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3、甲方售房后若悔约要收回房屋或因产权债权纠纷造成乙方无法拥有或使用该房屋,除了双倍返还本金给乙方外,甲方还要自收乙方购房款之日起至乙方退房时止,按分月息复利计算付给乙方。

四、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各执份。

五、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电话:

甲方配偶签字:电话:

乙方签字:电话:

乙方配偶签字:电话:

附:甲方身份证、结婚证的复印件1份。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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