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标准临时雇佣合同范本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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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临时雇佣合同【第一篇】
甲方(具体聘用单位):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丙方(受聘人的担保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兹有甲方决定聘用乙方从事相关工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自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止,共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其中试用期自 __________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止,共__________ 月。
乙方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在聘用期内履行以下义务:
1、工作岗位:__________
2、范围及要求:__________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劳动安全教育、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二、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以下待遇:
1、甲方以现金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标准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月(或__________元/日)。
2、甲方支付乙方的其他待遇:
3、甲方支付乙方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工作工具。
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情节较为严重的;
3、甲方因工作原因必须撤消岗位,又无法重新安排工作的;
4、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5、按照国家及甲方有关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有关乙方聘用期间的因病、非因工负伤、因工负伤等保险福利待遇按《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991第29号)执行。
五、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方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请政府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六、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丙方自愿为乙方提供担保,并对乙方因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其他甲、乙、丙方商定的事项:
八、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并经人事处备案后生效,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甲、乙方双方自然终止劳动关系。
九、本合同1式6份,甲、乙、丙三方,甲方人事处、财务处、劳服各1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公章):__________ 乙方(签):__________ 丙方(签):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硬伤【第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硬伤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硬伤大全李迎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历经四次审议后于206月29日正式颁布,且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法条洋洋洒洒共计九十八条,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了了全方位的保护,但是,由于立法时的疏忽或失误,导致了这部法律出现多处“硬伤”,对法律的实施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笔者长期致力于对劳动法律的研究,现将劳动合同法条款所涉的“硬伤”列举出来,供大家研究和讨论,以求共同完善这部法律。
硬伤一、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一定程度上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该条未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任何规定,且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可得出结论,连续签订两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交错签订,无需担心”两次“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硬伤二、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规避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第(五)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硬伤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漏洞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可见,“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已经没有该三项条款,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又规定了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由于劳动法是法律,且仍继续有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根据劳动法之规定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事项,因此,从这个入口进去,“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又可能出现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里面。
硬伤四、试用期工资标准模棱两可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条是典型的用词不严谨的表现,根据“或者”的汉语意思,该条可以得出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条款规定看,两种理解都没有错,但是,一个法条不可能有两种理解,否则无法操作。这其实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法律漏洞。
硬伤五、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离奇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排除了用人单位根据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的适用,这显然是不合常理的。我们都知道,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定裁员条件及程序下,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可裁减人员。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可避免的会正好遇到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的情形,裁减人员时也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劳动者正好处于试用期的情形,既然法律规定这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在试用期内理应也可解除。如果非要把这些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段理解为试用期后的“正式合同期”,那么,既然“正式期”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双方仍处于互相考察阶段的“试用期”却不能依据该项解除劳动合同,似乎是不可理解的,显得本末倒置。
硬伤六、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的“无法消失”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根据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一、三、四项相应情形消失是可以理解的,即完成了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期间完成、医疗期满、哺乳期满,但第五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情形如何续延至其消失?似乎是消失不了。
硬伤七、被派遣劳动者不能提前30天通知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是指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我们都知道,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是实践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之一,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显然不能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实际上剥夺了被派遣劳动者的一个最重要的合同解除权。
硬伤八、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退回机制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本条规定,显然排除了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的适用。也即是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用工单位不得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下需裁员时,也不得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退回,等于是宁可裁掉用人单位自己的“正式员工”,也不得退回“派遣员工”,但是,我们都知道,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裁员时,要保留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的派遣劳动者,宁愿裁掉长期性、主营性、不可替代性岗位的劳动者是什么道理呢?
硬伤九、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比如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迫使劳动者提出终止用工的,根据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显然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似乎对劳动者极其不公平,将导致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的劳动者权利严重受损。
硬伤十、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无法律责任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无力赔偿或不辞而别逃避赔偿,在招聘劳动者时往往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否则就不予招用。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里的“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通常可以理解为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物,即禁止人的担保和财产担保。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仅仅针对收取财物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而未对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设定处罚,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没有了法律责任,禁止劳动者提供担保人将成为一句空话。
硬伤十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赔偿责任的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上述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是劳务派遣机构的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合同法未规定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实践中由于劳动者实际上是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用工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更常见。但是,本条却未规定用工单位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从法律依据来看,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仍局限于一种情形,即派遣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形。
硬伤十二、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的开始计算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注意这里用的是“续订”两个字,所谓的“续订”,简单的可以理解为前一期的劳动合同到期了,接着继续再签订一次,这就是“续订”。“续订”的前提是前面有劳动合同的存在。假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前从来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或者是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1日后才招用劳动者,这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行为显然属于“订立”劳动合同而非“续订”劳动合同,这将直接导致这两种情形的“订立”劳动合同还不能计为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等到这期劳动合同到期后“续订”才开始计算。(文: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
关于劳务合同【第三篇】
劳务合同签两年毁约多少钱
劳务合同毁约是要以合同法的条款来赔偿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种类
有两种,一种是生产过程与交换过程的统一,消费过程可以独立于外,如服装加工,家具制作等等。还有一种是劳动者的劳动与购买者的消费同步,劳动者提供使用价值的过程,如饮食、理发等等,劳动行为以劳动成果的形式呈现。
正规的劳务合同【第四篇】
劳务分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x项目部
承包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原则,结合湖北省及武汉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并严肃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主体结构钢筋工程
二、承包方式、取费标准:
1、承包方式:甲方以包人工(不包直螺纹材料,包人工)、包辅材、包机械、包电渣压力焊(材料及人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和包文明施工的方式承包给乙方。施工所需一切辅助材料(扎丝、垫块)及机械(除垂直运输机械外的闪光对焊机、电焊机、弯钢机、断钢机、调直机、电渣压力焊设备等)均由乙方自备,主要材料由甲方提供,实行限额领料,所有材料用量按工长出据限额领料单用量控制。
2、工程量验收:依据施工图和已完成的合格实物工程量按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工程验收以工程监理、项目质检员、项目经理的验收意见为准。
3、合同单价:
(1)工程量计算规则;全部按设计图纸或设计变更及设计长度乘以单位重量,以吨计算。
(2)钢筋制作、绑扎:地下300元/吨,地上420元/吨《含电渣压力焊、扎丝、垫块、闪光对焊机、电焊机、弯钢机、断钢机、调直机、电渣压力焊设备等机械》。此单价为综合不含税包干价格,包含完成本工程后所需的乙方管理费,工人进退场费、劳保(安全帽、雨衣、雨鞋等)、保险及医疗费,人工费、辅材费(垫块、扎丝、粉笔、焊条等),机械费,文明施工费,赶工费、不可预见费、利润等,且本单价不受材料价格及国家政策影响,综合单价不再做任何调整。
(3)计时工如发生时单价为50元/工日,由项目开出工日数为准,但不得超过结算总价的2%。
(4)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为固定价格,单价中含安全风险金,风险范围指由乙方违规操作引起的事故风险,本单价已包括设计变更内容,设计变更增减量时,单价不再调整。
(5)以上单价均为优质工程单价,如政府质量有关部分验收属乙方原因结构工程收未达到上述标准者,按本合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下浮。
4、工作内容:施工前的准备,钢筋翻样,计划编制,含材料场内的水平、垂直运输、原材卸车,对焊工作,制作下料解捆冷轧,配料划线放线弯曲捆扎、标号半成品分类堆放及钢筋场地清理保持整洁,钢筋绑扎为配合木工施工人员放线,搭自用架子,清理模板内杂物、断铁丝、场内取支半成品钢筋,按设计要求绑扎放入模内,放置保护层垫块(含材料),浇砼时看护,清理每次绑扎后多余的钢筋,并收集拟定地点堆放整齐。含配合下料取样,钢筋垫块制作、安装,以及部分预制二次构件的钢筋制作与绑扎(混凝土泵剩余料)。
三、双方责任
(一)甲方
1、甲方驻工地代表:
2、甲方负责提供施工图纸并按施工图要求进行技术、质量、安全、材料定额用量的文字交底。
3、甲方提供生活用水、电及住宿场所、现场临时食堂。甲方收取%的食堂搭伙费,甲方按6度电/人/月,3吨水/人/月限制用电用水量,超额部分按市场价直接在工程款内扣除。
4、甲方负责提供钢材、塔吊、提升机,由甲方机操人员操作。
5、甲方应监督、检查或协助乙方办理相应的务工手续,当地建管站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各种证件的申办。费用由乙方自理。
6、甲方提供施工用电至二级配电箱。
(二)乙方
1、乙方驻工地全权代表:(乙方全权代表驻现场时间每月不少于24天,以甲方考勤为准,每月少于1天罚款500元/天)。
2、乙方必须持有效的“四证一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含安全资质证、税务登记证、外出施工证书、法人委托书),并向甲方提供进场人员名单、个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计划生育证,并应确保进场人员思想素质、技术素质、身体素质能满足所承担工程的需要。进场人员必须为年满十八至四十五周岁的青壮年。
3、乙方在进场时必须缴纳2万元履约金,甲方在主体结构13层楼板完成时退还。
4、乙方施工人员使用的弯钢机、断钢机、调直机、电焊机、闪光对焊机等机械,焊条、扎丝、垫块等辅助材料,卷尺、手拉葫芦、从二级配电箱接出用电线及碘钨灯等工具由乙方自备以满足施工需要,甲方不再提供任何机具。
5、乙方必须依据工程进度需要组织精干的技术工人、专业施工管理人员配套的队伍,保质、保量提前完成甲方下达的施工任务,如达不到甲方的质量及施工进度要求,甲方有权更换队伍。
6、乙方必须按照现行的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和甲方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监督、协调、调配、不得随意退场,禁止使用童工,如违反以上规定或造成事故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
7、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地方和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不违章、违规操作。进场施工人员应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自身的施工安全,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或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且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应协助甲方共同创文明施工样板现场。
8、乙方进场人员自带生活费,甲方不预支生活费。乙方人员一律不准带家属在施工现场住宿。
9、全体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职业岗位培训,特种工种持证上岗率达100%。进场前必须递交特种工种上岗证。
四、工期、质量、成品保护、文明施工、材料领用
1、工期:乙方保证按甲方现场安排、编制的工期计划组织施工,每延期一天,乙方除承担甲方各种损失外,甲方将视具体情况,按5000元/天罚款(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多者累加。
2、质量:该工程质量目标确保“杯”标准,乙方内部施工应严把质量关。要求分项验收达100%合格,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质量其返工费用自负且其结算单价按合同单价下浮10%计算。
3、成品保护: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成品保护措施,如发现乙方人员人为损坏成品者,甲方将视损坏程度作5倍罚款。非有意而损坏按损坏程度大小作相应赔偿和处罚。
4、文明施工:乙方要协助甲方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未做到工完场清,或乙方原因造成材料浪费,甲方将视具体情节作相应罚款,按所浪费材料总价值的倍赔偿给甲方。甲方将视具体情况作200~20__元的罚款,当月完成工程量合同单价下浮10%。
5、环境保护:甲方应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以及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负责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环境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文件的要求,对乙方职业安全健康及环境保护等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及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工作,负责督促、检查乙方对其在场工作人员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标准对其在场工作人员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乙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由甲方强制发放使用,劳保用品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及甲方关于环境及职业安全健康要求,随时接受甲方相关人员进行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危害影响。由于乙方措施不力造成的安全及环境事故以及由引起的费用,责任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应对在工作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及环境保护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健康负责。
6、材料领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材料实行甲乙方双控,乙方领用材料实行限额领料,根据乙方钢筋翻样人员翻样并经甲方工程负责人审核的钢筋料表作为合理使用材料,绝不允许浪费或多用材料,实际用钢筋应在料表的基础上节约3%。钢筋废料不得超过总量的%,如超出领料范围外的材料由乙方承担,在结算中甲方按钢筋供应合同中的单价予以扣除。加工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乙方承担。
7、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尽量减少一般工伤,甲方对乙方承担的工程要做好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乙方必须贯彻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制度及操作规程,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到文明施工,乙方必须遵章守纪,安全施工,不得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主要责任、直接责任在乙方的,乙方负责对伤亡者的全部赔偿和事故处理费用,以及承担由此发生的罚款;乙方负次要责任的,乙方负责对伤亡者赔偿及其善后工作,且根据责任大小由甲方向乙方补偿。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必须与项目相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五、结算与支付
1、乙方承担的施工项目按合同单价计算,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甲方项目具体主管人员对质量、进度、完成情况进行验评,有关人员逐一签字后,根据甲方劳务结算程序按合同双方协商进行结算。
2、人工费支付:
乙方施工的分项工程按每月完成甲方要求的形象进度并验收合格后,每月20号申报工程量,经甲方工程相关人员审核后甲方支付乙方进度款的80%,主体封顶支付总价款的95%,剩余5%的款项在本工程完工后一年内付清。
若因业主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影响甲方付款时,乙方应予以理解。
3、乙方必须办好进入当地施工的各种手续,乙方应在工程所在地及企业当地交纳各种税金和管理费用,即当地政府所收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甲方代为缴纳,则甲方5%的费用标准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以上合同单价均为含税单价。
六、其他
1、乙方所有进出当地参加施工人员的差旅费自行解决,甲方不予承担。
2、由于乙方原因中途退场和违约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外,给甲方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力。如甲方违反合同规定给乙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在施工期间乙方应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地方及现场的综合管理要求,如因乙方原因(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打架斗殴违法行为,甲方一律不予调解,并以经济处罚的方式追究乙方责任,第一次打架罚款5000元,第二次打架无条件退场,剩余工程量不予结算,视为罚款,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单位信誉的影响,责任一律由乙方承担。
4、乙方未完成合同内工作内容,甲方将给予处罚,如属合同内工作内容,甲方项目工长开出计时工单,该工单作废,不予认可。
5、交叉收尾工程及竣工维修由乙方负责,甲方通知乙方三天后,乙方未见答复意见,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进场施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否则每人每次罚款50元。
7、乙方进场施工人员必须佩带胸卡,否则每人每次罚款20元。
8、乙方进场施工人员不得偷盗施工现场的任何物品,一经发现,按其价值的200倍进行处罚,从工程结算中直接扣除。
9、甲方管理人员安排乙方施工人员加班,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安排。凡不服从甲方管理人员安排者,第一次罚款5000元,第二次罚款10000元,第三次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无条件退场。经项目辞退的队伍已施工的工程量不予结算。
七、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签字盖章后生效,结清人工费后失效。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简单用工合同【第五篇】
甲方:
乙方:
甲方在北碚东阳黄桷码头经营沙石需要自卸货车装运,乙方自主拥有一辆渝BD1289十通三环愿承包甲方所有沙、石料装运,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负责沙、石的货源。
2、甲方应负责组织人力上车。
3、甲方从装货场到交货工地单价按每吨每公里元结算。
4、甲方应在每月算清乙方的车运费予以支付。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保证车辆证照齐全。
2、乙方应保证车辆在良好的车况下正常运转。
3、乙方驾驶员不准酒后驾驶、带病驾驶。
4、乙方必须在甲方运货时随喊随到。
5、乙方在运货的往返全过程中必须注意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与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三、合同期限:20xx年1月8日到20xx年1月7日暂定二年,一年一签。
四、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若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司法程序解决。
五、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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