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履约管理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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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履约管理范文1

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为施工管理提供保障提高法制观念,树立合同法律效力意识,特别是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依托现有的造价员队伍参与管理。

做好事前合同的规范化工作,严格施工合同订立行为审查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效力是合同依法成立所具有的约束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五种合同无效情形是签订合同时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是合同当事人受法律保护,权利得以实现的根本。审查合同中的条款。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建设时间、竣工时间、工程量大小的范围、工程的质量、工程的造价、技术资料交付的期限、材料和设备供应的一些情况、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制定并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前施工合同纠纷的问题,充分研究法律、行政法规的各项规定,制定并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实施过程中注重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以及弱势地位当事人合法权益。各项合同管理的要求以合同条款的形式予以固化,以规范合同表述形式,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善、有缺陷、有漏洞、义务不清、违约责任不明、意思表达不准确等各种不好情况而产生的施工合同纠纷事件的发生。

强化施工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加强过程控制工作完善履约信息报送制度。此制度可全面了解备案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对于存在施工合同纠纷隐患的工程,可及时督促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将施工合同纠纷化解在施工阶段。强网上公示制度。为有效遏制支解发包、拖欠工程款和劳动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可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将备案的工程项目合同价等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媒体和人民群众进行监督管理,以提高承发包双方透明度,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而可以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开展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多种形式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包括:合同变更、项目经理变更的备案情况;履 行合同主体是否与订立合同的主体一致;工程价款的变更、确认及支付情况;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加履行及职务变更;合同履行数据报送情况等。

加强合同中约定检查的情况评价和评估制度,做好事后查处工作开展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评价。内容包括:合同签订情况评价、合同执行情况评价、合同管理工作评价,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并直接作为评选市级文明示范工地或优质工程建设项目的必要条件之一,逐渐推进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同时对没有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的应给予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处罚。建立合同单方造价评估制度。充分利用造价信息指标系统中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方造价指标,对备案合同项目的单方造价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工程质量与工程造价管理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为工程建设各方对项目进行重点监控提供依据。

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行为,强化竣工结算备案审查制度竣工结算备案管理是合同管理最关键环节,竣工结算文件是全过程合同管理情况的最终体现。它直接反映出结算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形成闭合管理系统,可以有效遏制“阴阳合同”、高估冒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现象的发生,维护了建设各方主体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2、结语

工程合同履约管理范文2

如何快速提升总承包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现场履约能力和战略客户服务水平

一、项目履约能力表现为执行力

就项目而言,合同条件一旦确定,履约能力就更多地体现在项目部的执行力上。我个人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管理制度的传达

一个新的项目部组建时大量的管理人员分别从不同的项目部调入,人员流动性大,这就需要有完善的切合此新项目部的规章制度来统一行动规范、约束个人行为,不能按照以前项目部的一些规章制度,因为每个业主对我们总包服务的要求规章都不一样。

施工项目开始时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各个方面的专项交底。项目部应就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对各专业岗位进行全方位交底。通过交底,使新项目员工及时了解国家、地方、行业、企业的管理制度,尽快融入形成有针对性特有的项目管理模式。

2、目标的确立及考核

在项目施工策划阶段,最重要的是确立项目的目标。这个目标主要包括工期、质量、经济、安全文明施工及技术创新目标等。目标的确立要可行、量化、有完成进度表,并在执行过程进行考核,同时依据目标完成情况制定相应奖罚措施等。

项目目标一旦确立,项目部必须全力执行,执行不力有可能偏移目标时,上级主管部门应有妥善纠偏措施,有必要时可更换项目班子。但有时候导致目标、指标无法顺利执行的往往不仅仅是人的问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相关岗位人员不知道该干什么、该对什么负责,执行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因此,除制定各岗位责任制、岗位职责等常规责任制之外,还应就项目的每一个职位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详细、明确地说明其各项职责、每项职责完成的标准及对接关系,并定期对项目各职位人员的岗位任职情况进行考评。

3、培养协调合作的项目团队

项目执行力不够的原因也可能在于项目班子素质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领导者自身能力和魄力不够,不能坚决贯彻执行企业的项目管理任务,造成下属人浮于事,整个项目执行不力;另一方面是项目团队配合不好、不团结或令行不一。因此在项目施工前期要高度关注项目班子及项目部主要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情况,及时调整影响项目执行力的个别人员,保持团队合谐,并定期与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思想沟通,为其排忧解难激发工作激情与潜能。

二、 加强工期履约能力

1、合同评审阶段

合同评审阶段应注意规避工期履约风险。主要应注意:(1)应对合同总工期、中间节点工期进行审核,避免盲目承诺。(2)对于桩基及土方工程工期,由于其多为业主独立发包,且地下工程中,由于地质条件的不确定性,对于是否将桩基及土方包含在总工期内应谨慎考虑。(3)开工时间应确定从具备开工条件之日计算,而不是业主通知进场之日。(4)竣工日期应有具体约定。如有些合同业主要求以竣工备案合格计算,此时由于备案是业主行为,施工单位不可控,风险较大。有些业主以竣工资料交档案馆计算,由于业主独立分包资料不可控、交档案馆资料需包含结算资料(而竣工验收时结算一般不可能完成),且资料移交档案馆也是业主单位组织等等,对总包单位工期风险较大,故合同竣工日期应以合同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

2、工程施工过程

(1)开工报告的时间。应以具备合法开工条件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其中要特别注意施工许可证时间及供图时间。

(2)过程工期索赔。应注意收集工期免责的证据,包括异常天气的气象证明、政府活动停工通知、重大变更影响工期的证明、其他合同约定的工期免责证明,并及时办理工期索赔文件。以上两点仅是针对工期履约风险的防范。工期履约能力的评价归根结底还是要力争遵守合同工期,从而为业主尽早回收投资争取先机,同时降低施工企业自身的管理成本。

除了工期履约能力之外,衡量履约能力的几个重要指标还有质量履约能力、成本管理能力、总承包管理能力和安、健、环综合管理能力等。

工程合同履约管理范文3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 发包人 银行履约保函 审核 风险 防范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普遍使用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制度要求中标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以解决承包人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问题。银行履约保函以其信用度高和流通性强、融资便利灵活多样的特征,被广泛采用。

一、银行履约保函的含义及内容

银行履约保函是银行应承包人(申请人或被保证人)的委托,向发包人提供并作出的保证承包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和实际地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的独立的书面保证文件。在承包人违约时,银行根据发包人提出的符合担保合同规定的索赔文件,在保函设定的金额范围内向发包人做出经济赔偿。

银行履约保函的内容:保函编号;被保证人、受益人及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工程项目或采购合同名称、招标编号、日期;担保金额;责任条款,包括被保证人、受益人、银行各方的义务;索赔条款,包括受益人向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方式、期限、渠道,应提交要求索赔的书面文件及证明等;保函开出生效期;保函失效期或失效事由;适用法律等。

二、银行履约保函的审核要点

发包人在收到银行履约保函,都必须对其进行仔细的审核,以确保收到的履约保函符合合同的要求或双方的约定,在实践中,可从下列几方面进行审核:

(1)验证。收到的保函必须是原件。通过到开立保函的银行去查询。或通过网站确认。或电话查询验证保函的真实性。

(2)审查保函当事人名称和注册地址是否和背景合同的当事人名称和注册地址一致。特别是受益人(发包人)的名称和地址。

(3)审查担保人是否合法。审查担保人是否在国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是否具备能够提供规范的保函业务,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审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资格证明;代出具履约保函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出具履约保函。

(4)审查保函内容是否合法。应当重点审查保函内容是否损害受益人(发包人)的利益, 有无瑕疵或隐藏的风险。

(5)审查保函条款是否完备。应根据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保函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保函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保函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对发包人主张履约保函等索赔权利时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6)审查保函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保函时,应对保函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保函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保函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7)审查保函的担保金额是否明确。审查担保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的金额相同,是否按比例到位。

(8)审查保函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审查保函生效期限是否届至;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和盖公章等。

在审查履约保函的过程中,还需注意标准施工合同文本的约定应当与银行出具的保函中的责任条款内容相一致。例如《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通用条款第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及专用条款第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退还。”履约保函与标准施工合同文本在对权利、责任与义务的约定应相对应。

三、银行履约保函的风险防范

(一)担保人(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的风险防范

担保人不具备提供保函的主体资格,或虽有资格却违规操作。对于与银行有着多年业务往来关系的企业,开户银行开展保函业务,往往会降低办理的要求和条件,如不仔细核查保函的申请,甚至放宽保函的申请条件,不严格按程序和内部制度违规办理履约保函、不要求申请人交纳一定比例的保函保证金、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有权签字人的信用管理和机构印章管理不规范、开具不合规履约保函等。银行在签发保函过程中,发包人由于根本不参与其中,对银行保函业务程序不熟悉,缺乏有关专业知识,对担保人资格审查不严、未对担保人信誉进行调查、未发现履约保函瑕疵等,从而对履约保函的承兑带来风险。为了规避风险,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函应该在承包人没有业务往来的商业银行开具,以杜绝违规和虚假履约保函的出现。

工程合同履约管理范文4

关键词:施工合同 合同管理 履约 控制

1、问题的提出

建筑工程施工中实践证明,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率,是非常关键的。牢固树立合同法制的观念,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必须从项目法人作起,从项目经理作起和从工程师作起,坚决执行《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合同行政法规以及“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防止论证不足、资金不足、“欺骗工程”、“首长工程”合同和转包合同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出现,努力做到“步步为营”地履行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文本的各项条款,就可以大大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履约率。

2、施工合同管理中履约控制的目的和意义

在建设工程合同文本中,对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完善的规定和约定,可操作性强,从而防止当事入主观上的疏漏和外来因素的干扰,有利于合同的正常履行,预防违约现象的出现,防止纠纷的发生,从而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建成。

3、施工合同履约阶段容易出现的问题

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

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更重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

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

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遭到忽视,结果受到惩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

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应当追究的动过了诉讼时效

建筑行业被拖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

《合同法》赋于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多数建筑公司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不程进度款,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

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4、施工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工作要点

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须涉及企业各项管理。合同履约过程中,依法实施合同动态管理,按照合同双方明确的责、权、利,公司根据要求层层分解目标,企业各个部门都要按各自的职权范围,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合同圆满完成。

合同履行中的细节

(1)应该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2)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有些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即使是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3)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合同条款太笼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合同标的内容要具体可行并且详细。技术协议或任务书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必须附在合同后面。在技术开发合同中风险责任一般为双方共担,因为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工作而言是一个创新的过程,创新就存在风险。另外验收标准应该明确。

执行合同交底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和项目部对于合同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施工企业应将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资料、投标书、图纸、合同文本对项目部进行交底,使项目部明确了解工程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公司和项目部应将合同责任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

合同履约过程管理

主要是:(1)项目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做好进度、质量、资金的控制,履行好施工方义务。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总工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总进度计划,组织好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工程有延误,采取赶工措施,确保合同工期。按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根据施工验收规范,执行质量检查制度,接受发包人和监理的质量检验,确保工程质量。保质、保量如期供应材料、设备。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结清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竣工资料,参加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期的义务。(2)加强履约期间动态管理,防止违约事件发生。项目部应将合同实施情况与合同进行对比情况,每月应向经营处、法规处反馈合同执行情况。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在合同条件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工程洽商记录,收集整理双方来往文件,会议纪要,工程图片,变更单等重要资料。经营处、法规处应对项目部反馈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其偏离原因,分清职责。若有重大偏离,向领导层汇报。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如工期分段要求和工程进度款的收付情况要及时要领导层汇报。对非施工单位造成违反合同的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备案,对与非常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要及时纠正,避免造成经济损失。这样才能以合同为依据,以详尽的资料为基础,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成包价,做到有理有据。(3)加强合同履约的索赔与反索赔管理。索赔和反索赔是一个事物两个方面,承包商根据合同条件的变化提出索赔要求,减少工程损失;业主根据合同中的法则将无原由拖延工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和承包商责任事故进行反索赔。施工企业在签约后要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将技术和商务资料及时归档案,重要资料要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证,重要内容变更要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从而为索赔和反索赔提供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履约合同5

银行履约保函是由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证明,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0%左右。银行保函分为有条件的银行保函和无条件的银行保函。 *有条件的保函是指下述情形: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出具证明说明情况,并由担保人对已执行合同部分和未执行部分加以鉴定,确认后才能收兑银行保函,由招标人得到保函中的款项。建筑行业通常倾向于采用这种形式的保函。

无条件的保函是指下述情形: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承包人违约,就可对银行保函进行收兑。

2、履约担保书

履约担保书的担保方式是:当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违约时,开出担保书的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用该项担保金去完成施工任务或者向发包人支付该项保证金。工程采购项目保证金提供担保形式的,其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30%一50%。

承包人违约时,由工程担保人代为完成工程建设的担保方式,有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是我国工程担保制度探索和实践的重点内容。

3、履约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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