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范例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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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1

当事人情况:

原告:王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某某路某某号,电话:

被告: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某某路某某号,电话:

诉讼请求: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具体见清单)。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接触后,为了单位分房需要,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初期,被告对原告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多疑、粗暴、大男子主义的品性开始显现。婚后不到半年,对原告抬手即打、张嘴即骂,家里能拿起来的东西都成为被告发泄殴打的工具,多次造成原告身体软组织挫伤、骨折(见医院治疗证明),原告伤心之极,本想与被告离婚,但拟起诉时才知身怀有孕。原告想有了孩子被告会回心转意,对原告态度转变。不料,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不但不有所收敛,反而变本加励,竟然对怀孕的原告打骂更甚,在孩子怀孕八个月时差点造成孩子流产,多亏就医及时才保住了孩子。

孩子出生后,被告不是反思悔改、一心为家,反而经常夜宿在外,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x1年底还因赌博、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使得原告伤心之极。

为了孩子,原告对被告一忍再忍、一让再让,但被告却认为原告软弱可欺,特别是上个月十五号由于赌博输钱对原告劝阻,被告大怒,对原告大打出手,将原告打得头破血流,还用橙子砸原告的背部,造成原告轻伤。

为了孩子,为了这个家,原告早已习惯已泪洗面,容忍被告,对被告一让再让,希望被告能好好过日子,但无数次的希望无数次的像肥皂泡一样破灭,现在原告的心早已死,本想寻短见结束这一切,却又舍不得丢下还嗷嗷待哺的孩子。现在原告已被被告打清醒,原告要结束这一场名存实亡的婚姻,重新开始做人,寻找久违的幸福感觉,寻找作为一个正常女人所期待的温馨家庭。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诉状落款: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某

x年xx月xx日

后附证据及证据来源:

1、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

3、房产证复印件。

4、财产及债务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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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2

原告:柏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电话:

被告:倪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电话:

被告:姜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电话: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总价约110万元)。

二、 请求判决被继承人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路235弄14号x室房屋1/6产权,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三、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于1x年12月4日出生,于x年1月19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于x年12月8日死亡)。被告倪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姜某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2产权,路680弄号xx室房屋1/3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倪某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3

原告:,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身份证号码:。

被告:,女,汉族, 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现住。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女儿由被告抚养,各自抚养子女的抚养费由各自承担;

3、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XX月XX日,双方于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生育两个子女。儿子,XX年XX月XX日出生;女儿,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又一直分开两地工作少有时间相处,双方夫妻感情越来越淡。XX年XX月,原告发现被告竟有外遇,被告与该男子长期保持不正当的关系。经原告以家人多次劝告,被告却仍不知悔改,致使原告以及家人对被告已彻底失望。

从XX年至今,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三年有余。在这期间,被告未向家里寄过分毫生活费,小孩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各项支出均由原告一人承担。因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原告与被告曾于XX年XX月XX日达成离婚协议,准备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离婚协议签订后,被告又以各种借口推托,至今未与原告到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XX年XX月,被告擅自将女儿从家中带走与其一起生活,由其独自抚养。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双方也就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告却迟迟不协同原告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鉴于此,原告现唯有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状4

原告一:黄某某,男,汉族,x0年9月10日出生,住所: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组。

原告二:王某某,男,汉族,x2年1月28日出生,住所:湖南省XX县XX乡X村X组。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月16日出生,住所:广东省XX市XX镇管理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合伙关系;

2、请求判令分割原、被告合伙期间的共同财产;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x9年9月初原、被告双方协商共同经营货车,在XX市码头内承揽运输业务,赚取运输利润。原告于x9年11月15日购置货车一辆,并于x9年11月16日与被告签订《个人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1、双方共同经营XX市码头内的周转运输,共计出资x000元人民币(实为购车款),约定双方各出资百分之五十;因被告资金不足,被告出资部分全由原告垫付。2、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3、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按1:1承担。

经营期间,被告对合伙事务不闻不问,拒绝参与经营,拒绝劳动,只是一味索取利润。因被告的不作为,导致合伙期间迭连亏损,为办理合伙事宜的合理开支以及对合伙财产的维修所需费用全部都是由原告支付,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合伙期间经营状况每况日下,加之无周转资金,被告的不作为、漠不关心的态度,严重违法了协议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经营理念,给其他合伙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的所作所为,已经破坏了双方的信用基础,无继续合伙的必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第一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x0年1月 8 日

民事起诉状5

原 告:吴--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告一:胡-- 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告二:--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91543元[具体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384993元,评估费655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11月1日下午16时15分许,案外人吴--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沪--博斯特B5牌小型轿车沿G60沪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进沪方向公里后25米处,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苏--新甲壳虫小型轿车同方向后面行驶,因被告一未保留安全行驶距离,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原告车辆车尾部位在本次事故中损失严重。

报警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追尾,须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一所有的车辆已向被告二--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

事后,就原告车辆维修一事,两被告始终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只好委托--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车辆的车尾部位损失进行评估,用去评估费6550元,评估中心于x年12月29日出具评估意见书[编号:19#1-15-01194-LS],物损评估意见为:直接物质财产损失为384993元。

原告认为,因被告一罔顾法律规定,高速驾驶,且未保留安全行驶距离,致使原告的财产遭受损失,合计产生费用为391543元(具体算法如下:384993+6550=391543元),就该费用,被告一理应赔偿;因被告一已向被告二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二对原告遭受的损失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吴--

x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知识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下列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2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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