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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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格式【第一篇】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死者XXX之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住址,联系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死者XXX之母):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住址,联系电话。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住址,联系电话。系XXX汽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于XXX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请求目的:
1、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之子XXX死亡的死亡赔偿金XXX元,丧葬费XXX元,处理事故的交通费XXX元,误工费XXX元,共计XXX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决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将XXX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上列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略)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造成他人死伤,其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才损失,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
(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附:
1、原告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2、原告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第二篇】
1、当刑事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后,人民法院应该让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知道,他们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2、有资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这三个过程当中,向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的,并且案件被公安己管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在该刑事案件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将按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来进行受理,在侦查、诉讼的阶段,若当事双方经过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的调节,达成协议并且完成给付,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依旧想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话,人民依照法律还是要受理该案件。
3、当人民法院收到被害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状,或者接受口头上的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且在7日内确定是否立案。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才予以受理,否则,则驳回起诉。
4、当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之后,5日内需要将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副本送至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手上,并且根依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明确提交民生答辩状的时间。
5、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之前,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以及被告应该收到法院的传票,并且按照传票上面写的日期按时出庭,
6、对于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人来说,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存在着举证责任。
7、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提起人,包括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当事人或者组织可以基于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向人民法院审理请求调节,调节成功之后,审判人员应当立即整理出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至双方当事人手上,即刻起调解书生效。
8、若出现调节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在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前,有一方临时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刑事诉讼一起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之时,一般先审理刑事部分,之后审理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部分按照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
9、当审理过后,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里的被告人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对于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且调节失败,没有办法发成协议的,法院应当一并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0、对于附带民事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时,是不收取诉讼费用的。
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第三篇】
被告人xxx,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xx县岩瑞镇王家坝五里弄2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xxx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xx县岩瑞镇五里洋村,私营业主,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诉讼请求:
(一)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xxx、xxx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xxx、xxx连带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11年7月9日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xxx、xxx在xx县冰溪镇西商苑“自家居”旅馆门口附近因琐事与原告人等人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xxx、xxx使用匕首、菜刀等凶器将原告人等人捅伤。经鉴定原告人的伤情为重伤乙级,伤残为九级。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人认为,被告人xxx、xxx因琐事发生冲突,便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故意伤害原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依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对造成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xx人民法院
原告人
年 月 日
民事附带刑事起诉书【第四篇】
1、依法判令被告人王三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赔偿金共计人民币 元。
事实与理由:一、被告人王三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1、被告人王三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王三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用刀砍刺他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显然是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存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虽然被告人王三因怀疑病友嘲笑而伺机报复,但系有预谋地携带水果刀,对行为发生的后果是明知的,且在伤害同病房病友后,却又追砍为其护理的护士(即被害人一一)至护士站处置室,并将门反锁,用水果刀刺入一一腹部后,再持剪刀继续多次扎刺其头面部及躯干,持续行为表明被告人王三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v^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被告人王三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对被告人王三应从重处罚。
根据《^v^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王三在实施故意犯罪过程中,所使用的犯罪工具是一水果刀,致受害人死亡的刺伤部位为心脏及腹部,被告人使用具有极大杀伤力的犯罪工具,击打受害人的重要身体部位,从而造成受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的严重后果,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请求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二、附带民事被告人应对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 元。
受害人系家庭的经济支柱,上有年近六旬的母亲需要赡养,下有年幼的子女需要抚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受害人近亲属精神和经济上均遭受了不可弥补的巨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由于死者居住在城镇住所地,应当按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被告人对众原告人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下:
(一)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年工资 元/2= 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1、≤≥被扶养人三三的生活费4417元*20年/2=44170元;
2、被扶养人wsn的生活费4417元*20年/2=44170元;
(三)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元*20年=元;
(四)其他损失:10000元。
以上合计:649594元。
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利,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二〇 年 月 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第五篇】
上诉人:孙娟,女,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新村,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不服凤台县人民法院(20**)凤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凤台县人民法院(20**)凤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一、二项判决。
2、依法判决上诉人无罪,不予赔偿。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故意隐瞒本案的关键证据,不仅有失公正,且显然违法。
1、本案在审判阶段刚开始,上诉人即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20**年2月13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合议庭当庭宣布,本案予以重新鉴定,并休庭。后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朱丹左耳耳聋与20**年12月26日外伤的因果关系不能明确”,即原告耳聋的原因不明,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判决上诉人无罪。
而原判决书对上述鉴定结论故意隐藏,只字未提。
2、本案在侦查阶段,上诉人即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并交了鉴定费500元,凤台县公安局委托淮南市公安局予以重新鉴定。上诉人亲属及被害人朱丹均一起到市公安局接受检查、询问。但鉴定书至今仍未下达,也未说明原因。
3、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上诉人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并提出书面申请,公诉人口头拒绝,并拒绝告诉不予重新鉴定的原因。
二、原凤台县公安局(20**)凤公法鉴字第84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明显违法,应为无效。
1、原鉴定书没有鉴定单位、鉴定人员的资质证书。
2、原鉴定书只有两名鉴定人,明显违法20**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四)项“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的规定。上诉人认为,违法做出的鉴定当然无效。
3、上诉人在审判阶段依法申请原凤台县公安局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原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鉴定人员也未出庭作证显系违法。
4、原鉴定书依法应该因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而无效。
三、原判决故意隐瞒对被告方的有利证据,显失公正。
1、审判阶段,被告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朱丹于20**年12月28日至20**年1月11日在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脑外科住院病历,以证明被害人案发后没有受伤,被告人无罪,原法院以依法调取,但判决书只字未提,而仅采信其五官科的病历,显失公正。
2、上诉人原审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朱丹于20**年9月份在凤台县中医院所做的《高中生体检表》,以证明案发后朱丹体检时听力正常,原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也未调取,而仅采信20**年5月16日朱丹的体检证明,而该体检表未在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之内。
3、上诉人愿审时依法申请证人高亮、蔡明喜、邵伟、苏荣华及鉴定人张军、刘军出庭作证,原判决书只字未提。而原判决书认定的。苏体云、蔡萍等人的证言均不在刑事证据目录之中,显系原法院硬擅自加进去的。
四、原判决所采信的有关证据违反诉讼程序,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1、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20**)017号医学鉴定书因该医院原系治疗单位,依法应当回避,该证据依法不应采信。其次,该鉴定中故意回避20**年12月28日至20**年1月11日该医院检查、治疗的意见和结果。第三,该鉴定结论模糊不清,未能解决本案中的关键问题,即“耳聋的原因”。
2、蔡明喜的证言不足为信,首先,蔡明喜不是医生,没有医师资格证,系非法行医。其次,没有病历。第三,没有转院证明。第四,该证言与20**年12月28日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中“CT扫描,未见血肿”完全相反。
五、被害人朱丹的耳聋原因不能确定,原判决的认定既与鉴定结论不符,且与有关证据相矛盾。
根据有关医学检查和鉴定分析,上诉人认为,导致耳聋的原因有包括先天性、传染性、耳毒性、特发性在内的十余种病因。而创伤性耳聋只是其中一种。并且创伤性耳聋必然有耳道损伤、鼓膜破裂、听骨骨折等外在性的实质性损伤。而所有医疗病历均没有检查出其有外在的实质性损伤。原判决书认定纯属无中生有,主观臆断。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判决违反诉讼程序,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竟置合法的最终鉴定结论于不顾,主观臆断,完全丧失了起码应有的公正立场,故意歪曲事实,隐藏关键证据。对上诉人提出的申请只字不提,对权威的鉴定结论只字不提,强行剥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从而造成了这一起典型的错案、冤案。为此,上诉人表示强烈的不服,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此致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