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起诉状 经济纠纷起诉状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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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起诉状1
原告谢某,男,x年11月10生,汉族,住xx市xx区天马山南路X号。
被告洪某,男,x年3月23生,汉族,住xx市xx开发区芙蓉路1号。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1万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x年8月9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钱周转为由向原告请求借款。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1220xx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借款期限不会太长。同年8月,被告偿还原告220xx元以示诚意。x年2月15日,被告又以同样事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0元。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320xx元,但至今仅向原告还款220xx元。余款210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拖延、搪塞。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谢某
经济纠纷起诉状2
原告:× ×市× ×工业研究院。
地址:× ×市× × ×路×号。
法定代表人:× × ×,院长。
委托代理人:×××,本院开发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 ×市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市××制药厂。
地址:× ×市××区××路× ×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请求事项:
1.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原告实验技术转让费用25万
2.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3.被告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 ×市× ×工业研究院与被告××市× ×制药厂于l9× ×年×月就"丁胺那霉素"实验室技术成果转让达成协议,并于同年×月×日在××市正式签订科技转让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市× ×制药厂)应向甲方(××市××工业研究院)支付实验室技术转让费用30万元。合同生效后,乙方先付甲方5万元。小试验开始时支付甲方5万元,试验结束后再支付给甲方5万元。之后,每个月支付5万元,3个月内付清。‘’合同生效后,被告依照合同规定先支付了5万元;原告也按规定,交给被告技术资料和丁胺那霉素实验室技术。后来被告来原告处进行小实验复核,按合同规定应支付5万元,但被告未交付。当时原告虑及双方的友好关系,未再当面提出先交钱后实验的'要求。被告派人进入实验室,连续进行了3次小试验验收工作。可是被告在实验开始时未付钱,实验结束后按规定应付的5万元也未交付。被告甚至在实验时还提出了一些合同上未曾列入的要求,原告稍有异议,被告便指责原告未履行合同。实际上,被告如此行事,正是为自己不履行合同在寻找借口。后来,为了妥善解决问题,原告特派有关处、室负责人赴京与被告磋商,希望双方原有的良好关系不要因此而受到伤害,要求被告按照合同办事,结果却未能得到解决。此后,原告又曾委托××律师事务所致函被告,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前来上海协商解决,而被告仍无诚意,竞采取拖延搪塞的办法,至今未作回应。为此,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应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尚欠原告的实验技术转让费用25万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判决。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市× ×工业研究院(公章)
法定代表人:×× ×,院长(签字)
20××年×月×日
经济纠纷起诉状3
上诉人:李X,男,x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村x号;
上诉人:薛,男,x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村x号;
被上诉人:丁,男,出生于x9年6月24日,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村。
被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xx市x村。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XX市人民法
院的()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辽宁省XX市人民法院的()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
2.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
1、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被上诉人丁于x0年10月15日开始供应的熟棒,截止x0年11月18日供熟棒12万余棒,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丁在庭审中却实提供了部分养菇户签字的收条,因为上诉人不知道此事,于是庭审后原告要求签字的养菇户到法院把事情说清,可是一审主审法官态度蛮横,不接待养菇户,于是养菇户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说明,即大部分养菇户出具的收条是x0年7月3日签订菌棒购销合同因菌棒的质量原因(当时丁和康口头约定成活率必保95%以上)丁合伙人康根据每户的成活率情况答应给种菇户补的菌棒。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12万棒都是被上诉人丁履行合同供应的菌棒数量。
2、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做生棒协议签订后,原告的用户从x0年12月2日至12月7日拉走14万棒的原料(含部分欠料、有欠条),价值35万元。”与事实不符。根据丁供应的原料及其提供的配方来算上诉人只能够生产63013棒菌棒,而不是14万棒。一审法官应当明白“木桶效应”即按照丁供应的花生壳、玉米芯只可以做63013棒,即使其他原料充足,也是无法生产,也做不成14万棒菌棒。而且至今丁也没有将所欠的花生壳、玉米芯补齐。因此,认定拉走价值14万棒的原料及价值35万元是与事实不符的。
3、被上诉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合同约定的姬菇50万棒至今一棒也没有供应。造成广大养菇户品种单一,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导致部分平菇销售困难,价格偏低。
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 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之所以没有在x0年10月5日前交齐180万购货款,是因为被上诉人丁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x0年9月23日开始供货,并且在x0年10月5日前丁一棒菌棒也没有供给上诉人的养菇户,更甚者至今丁也没有供齐70万元的菌棒。因此,上诉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没有继续支付购买菌棒款,即上诉人不继续支付菌棒款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
2、 被上诉人已供货近70万元是错误的。上面上诉人已经对丁实际交货数量已经说明清楚,在这里不再论述。
3、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违约,请求赔偿证据不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已经认定“丁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供应第一批货,已构成违约。”可是又在同一段的论述中又称“原告诉丁违约赔偿证据不足。”真是不可理解,上诉人认为作为一名法律“知识渊博”的老“优秀”法官不可能违法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应当是年岁已高的原因造成逻辑思维出现了混乱,所以做出如此荒唐的错误论述,上诉人表示理解,请二审法官纠正过法官的思维混乱造成的错误。
4、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第一次供货数量未明确约定,到x0年10月15日供货数量也未约定。”但是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五款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因此,虽然没有详细说明第一次供货数量及每日供货数量,但是被上诉人丁应当按照总共货量和供货时间均衡的供货。而不能以第一批货物供货数量约定不清,就可以不供货,而逃避违约责任。
5、 一审法院认为“x0年10月9日丁与康及二原告为公证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看,是在未供货及货款未全部付清的情况下签订的,此协议可视为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是错误的。上诉人在丁与康合作协议上签字,明明是公证人身份,只是对该份协议见证。而且该份协议的内容只是丁与康合作事宜,根本没有涉及丁与二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内容。不知道一审郭法官哪来的突发奇想,将毫不相干的两份协议联系的“天衣无缝”,真是天才呀!这样的法官还在基层法院工作,真是屈才呀!请求二审法官认真阅读并调查研究x0年10月9日丁与康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该协议是否真的能证明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
三、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违约,继而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可是,一审法院在论述中已经认定了丁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本案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是相互矛盾的。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法律依法进行判决。
四、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1、一审判决中称“本院认为双方应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的料应给付或退款,如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如被告给付货物不足70万元,原告可另行诉讼。”是推卸审理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这种做法真是让人啼笑皆非,上诉人如能与对方进行结算,协商解除合同,上诉人还花一万八千多元的诉讼费找你法院解决啥?丁给付货物不足70万元在该判决书中已经认定,而且在诉讼请求中也要求被上诉人退还购买菌棒款,为啥还要求上诉人另诉,是不是法院缺钱?你法官在退休之前准备多为“法院搞点创收”呀!一审法院到底是在为上诉人解决问题,还是人为的制造矛盾、制造不和谐的社会因素呀?
2、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因有事晚来的当事人薛XX大声呵斥,不让其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并强行将薛撵到旁听席。可见,一审法官剥夺上诉人质证权、辩论权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已经构成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依法查清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因此,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严厉惩罚坑农害农的违法和违约行为,给xx村的农民一个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判决。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 月 日
经济纠纷起诉状4
原告:赵
被告:郦
被告:向某
请求事项:
1、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及相应的利息(还款期内利息按约定一千元计算,20xx年1月20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年12月19日,被告向通过被告郦认识原告并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向当时说其开办公司缺少现金,急需周转一下,一个月就偿还,并愿支付利息五千元。加之被告郦愿意作为其担保,所以,原告就毫不犹豫地借给了被告向50000元。
但是,一个月过后,原告向被告向催还借款时,被告向总是以各种借口拖欠不还或者干脆就说无力偿还借款,但被告向却驾驶着高级马自达商务车,还经常出入各种消费场所。迄今为止,被告向分文未还。原告找被告郦要求履行担保责任时,被告郦也予以拒绝。
以上事实,有被告向及郦签字的《借据》为证。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 月 日
经济纠纷起诉状5
原告:,男,汉族,19xx年x月24日生,住河南省xx市八x乡陈村04号,身份证号:
被告:,男,汉族,19xx年1月2日生,住河南省xx市xx区凤凰台办事处凤凰台村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告:xx市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电话:037x——
地址: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号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公司地址:xx市黄河路1号附号。
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三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x9年xx月xx日被告驾驶豫a7号货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村时与原告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致使原告受伤,该货车所有人为被告xx市天运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x9年12月1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xx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与第一被告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后原告在xx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协商赔偿问题无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公判。
此致
xx市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x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