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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甲的工作效率为 1÷3=1/3
乙的工作效率为 1÷3.5=2/7
丙的工作效率为 1÷4=1/4。
甲、乙、丙三人工作效率之比 =1/3∶2/7∶1/4=28∶24∶21
甲 加 工 零 件 =1825×28/(28+24+21)=700(个)
乙 加 工 零 件 =1825×24/(28+24+21)=600(个)
丙 加 工 零 件 =1825×21/(28+24+21)=525(个)
答:甲应加工零件 700 个,乙应加工零件 600 个,丙应加工零件525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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