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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甲的工作效率为 1÷3=1/3

乙的工作效率为 1÷3.5=2/7

丙的工作效率为 1÷4=1/4。

甲、乙、丙三人工作效率之比 =1/3∶2/7∶1/4=28∶24∶21

甲 加 工 零 件 =1825×28/(28+24+21)=700(个)

乙 加 工 零 件 =1825×24/(28+24+21)=600(个)

丙 加 工 零 件 =1825×21/(28+24+21)=525(个)

答:甲应加工零件 700 个,乙应加工零件 600 个,丙应加工零件525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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