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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赵某所属教研室主任侵犯了教师的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教师有权独立自主地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做出评定,有权抵制来自任何方面的要求在评定学生学业成绩时弄虚作假的行为。教师对学生品行的评定结论和学业成绩的评定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更改。(2)赵某举报所属教研室主任在所谓的“领导同意”后改动成绩的做法是合法的。教师作为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3)学校的做法是对赵某的打击报复。打击报复是指行使一定职权的人员,故意滥用自己的职权对依法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实施报复陷害,致使教师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失的违法行为。该案例中,学校有关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用各种方式侵犯赵某的合法权益。(4)打击报复教师者应负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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