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燃构件要与采暖管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当管道温度>100°C时,距离≥10cm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100°C时,距离≥5cm采用不燃材料隔热;②加热送风采暖设备的防火设计。为了以防风机停转时,电加热设备单独继续加热,温度过高而引起火灾,电加热设备与送风设备的电气开关也应设有连锁装置。对于装有电加热设备的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成。
(2)采用不燃材料。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存在与采暖管道接触引起爆炸燃烧的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隔热。
(3)车库采暖设备的防火设计。车库内需要采暖时应设置热水、蒸气或热风等采暖设备,严禁使用火炉或其他明火采暖方式。
(4)下列情况的汽车库或修车库需要采暖时应设集中采暖:①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②I、II、III类汽车库;③I、II类修车库。
(5)IV类汽车库、III、IV类修车库,若集中采暖有难度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对容易暴露明火的部位(如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必须设置在车库外。汽车库采暖部位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