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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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历史沿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法规,是有效约束和规范党员干部言行的重要的党内法规,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维护党的团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3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了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严明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

在党的历史上,加强执政党党风廉政建设极端重要。

为了加强纪律建设,中纪委先后颁布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等多个单项的党纪处分规定,这些党纪处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统一监督执纪的标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缺乏系统性的党纪处分规定。

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个别单一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纪律建设的现实需要,亟需在制度层面加强纪律建设。

针对这种现象,1988年3月,中纪委常委会决定组建起草小组,开展起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工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从起草到正式颁布实施,历时9年,于1997年2月27日正式发布试行(13章172条)。

这部《条例》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纪行为提供了基本的量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3编,这一结构一直延续至今。

条例分为七大类:

一、政治类错误;

二、组织、人事类错误;

三、经济类错误;

四、失职类错误;

五、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

六、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

七、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这部条例在党的纪律建设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使党的纪律处分工作进入了有规可依的阶段,使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随着形势的变化,一些腐败手段变得更加隐蔽、多样化,腐败所涉及的人员和范围也变得更加广泛,迫切需要对试行的《条例》进行完善、调整、修订,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15章178条),这次修订去除了“试行”二字,依然采用3编的结构框架,2003年版《条例》将违纪种类分为十大类。

这一版《条例》增加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为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章。同时,对“试行条例”第九章“经济类错误”进行了分解,其内容分门别类纳入有关章程。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为了进一步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条例》(11章133条),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一次修订。2015年版的《条例》与2003年版的《条例》有较大区别:

一是实现纪法分开。2003年版《条例》运用了许多法律条文,2015年版《条例》去除了与国家法律相重复的条文内容。2015年版《条例》实现了纪法分开,更加突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

二是将党的纪律整合为六大纪律。经过多年来监督执纪工作经验的积累,党的纪律分类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六大类的分类法也基本定下来了。

三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纳入到《条例》当中。2015年版《条例》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转化为纪律条文,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2018年8月,中央颁布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二次修订的《条例》(11章142条)。距离2015年版《条例》仅隔3年时间,此次修订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再动员。

从修订的内容来看,《条例》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四个意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新情况、新表现等内容充实到2018年版《条例》之中。

另外,还将监督执纪工作中发现的违纪新现象、新特点明确写进了新修订的《条例》中,释放出“严”的信号。

从违纪分类来看,2018年版《条例》在2015年版《条例》的基础上对一些违反纪律的行为做了分类调整,体现了我们党对于加强政治纪律的重视。

当下施行的《条例》是2023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1章158条),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从总则来看,《条例》积极贯彻落实党的重要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体现了高度的政治性。2023年版《条例》将“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转化为纪律要求,明确指出要长期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并且把其作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从分则来看,《条例》的内容与时俱进,符合监督执纪的现实需要。关于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都有所增加或修改,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相关内容的语言表达上作了进一步调整和规范,这表明我们党对于《条例》内容的高度负责以及认真严谨的态度。

从附则来看,“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这些内容体现了《条例》以人为本的根本宗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干部列出了一份“负面清单”,为党员干部的言行划出了红线,规定了底线,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党员干部,关爱党员干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约束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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