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暨警示教育专题党课讲课稿以案明纪知敬畏党纪铁规烙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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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暨警示教育专题党课讲稿:以案明纪知敬畏  党纪铁规烙于心

同志们:

大家好,按照党纪学习教育活动安排,今天给大家讲一次党纪学习教育暨警示教育专题党课。党的纪律作为广大党员普遍遵守的一种行为规则,始终与党的事业相伴相随,并随着党的事业发展而发展、变化,完善、规范。“六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是《条例》的重要部分,也是我们要重点学习把握、逐条对照检查的内容。接下来,我将围绕“六大纪律”的具体规定,结合一些典型案例和大家一起学习。

一、严守政治纪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政治纪律在“六大纪律”中排在首位,说明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对其他纪律具有统领性。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

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不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不坚定理想信念;涉外活动中存在有政治问题的言行;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违反政治规矩等。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就是说,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无论是言和行,都是不被允许、严厉禁止的,如果违反了,就会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严重一点,就会被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再严重的,就直接被开除党籍。

近年来,个别党员干部,在公开场合对中央的重大决策妄加评议,甚至散布不满情绪,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党的团结和统一,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了恶劣影响。比如,2019年1月,某县甲镇扶贫办工作人员谭某在微信群中编发了一条关于脱贫攻坚的错误言论。同日,某县乙镇扶贫办原主任王某将谭某编发的错误言论转发至其他的工作群,谭、王二人在全县脱贫攻坚冲刺阶段,妄加评论各级党委对脱贫攻坚作出的决策部署,给全县脱贫攻坚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因此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甲镇党委和乙镇党委因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管理教育干部宽松软分别受到全县通报,相关领导人员被问责。

还有的党员干部在接受组织审查时,不是积极配合,而是故意隐瞒事实、对抗审查,企图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比如,某地住建局王某在担任县住建局副局长期间,作为分管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将应依法公开招标的总价值678.1万元项目未进行公开招投标,直接确定5家企业施工建设,并在相关工作人员伪造的招投标资料中签字,对组织核查的问题不如实说明情况,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情况,掩盖违纪违法事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违反政治纪律的典型表现,这些严重破坏了党的政治生态,损害了党的形象和威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这些案件的发生,暴露出一些党员干部政治意识淡薄、纪律观念缺失的问题。我们必须引以为戒,要旗帜鲜明做到“两个维护”,及时纠正一切偏离“两个维护”的错误言行,不得对党中央阳奉阴违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不得背离党中央精神擅作主张、我行我素。要从严从紧遵守党规党纪,要经常对照党章党规党纪照镜子、正衣冠,使党的纪律规矩成为党员干部的刚性约束和行为准则。

二、严守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其本质要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对加强党的组织纪律建设作出深刻阐述,强调组织纪律是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组织制度。

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落实组织决定;不按规定说明和报告;搞非组织活动;违规选任干部;违规谋取人事利益;侵犯党员权利;违规发展党员;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等。

我给大家举2个负面典型案例来说明:

比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某某利用职权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还有,广西原林业厅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柳某某,早年曾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为谋求到外地发展,伙同他人伪造学历、工作经历、入党材料等一整套虚假干部档案,并将出生日期从1970年7月改为1976年7月,职级由副科级改为正处级,将妻子儿子姓名、年龄、工作和单位等也进行了篡改,篡改年龄、“学历整容”的行为也是严重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这些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党的形象,降低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信任度。组织纪律松弛会导致党组织软弱涣散,削弱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影响党的事业发展,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往往与腐败问题相互交织,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党群关系。作为一名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维护党的形象和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福祉。

三、严守廉洁纪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之中,为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别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了规定,为党员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体现了“自律”的要求。如果说《准则》规定的内容是倡导的,是该做的,那么《条例》对廉洁纪律的规定就是禁止的,是不能做的。

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实施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拒不纠正;假公济私;挥霍公款;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等。

党员干部遵守廉洁纪律,要把握好什么东西不能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务,不能收。比如,某县农业农村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某,以“人情往来”为借口,多次收受红包、礼金,在他收受红包礼金的“账本”里面,有11名处级领导干部,占全县处级干部的四分之一。全县125名科级干部“榜上有名”,占全县科级干部的八分之一。2019年8月,其子考上大学,收受了除其亲属以外585人所送升学礼金共计30余万元。最终,杨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被降为四级主任科员,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还有,利用职权帮助亲友谋利也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成都益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介绍多名亲友与其任职公司违规签订不受市场价格变动影响的定采定销合同,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风险,陈某因还存在其他违法问题,被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这些案例反映了部分党员干部对廉洁自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自律意识,少数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言行不一、违规违纪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同时也说了我们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导致一些违纪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

这些案例也警示我们要坚守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底线,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时刻警醒自己不为个人私利牺牲公共利益,始终保持对公正、诚信的敬畏之心。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按规矩办事,不触犯法律红线,不做违规违纪的事情。对待权力要谨慎,不谋私利,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不接受贿赂,不谋取不正当私利,不滥用职权,不徇私情。

四、严守群众纪律

党的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群众纪律体现党的性质宗旨,遵守群众纪律是践行党的初心使命的必然要求。检验一个党员干部是不是脱离了群众、忘记了初心,很重要一点就是看他能不能做到严守群众纪律。

新时代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我们该做的工作有很多,而不该做、不能做的就是《条例》第九章纳入的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哪些呢?概括起来讲就是侵害群众利益;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漠视群众利益的不作为、乱作为;侵犯群众知情权。

接下来我们看一个案例,四川省成都市某社区党总支副书记万某在工作期间,随意将群众一老人王某提交的房屋租赁补贴申请表等个人材料放置在社区服务大厅,王某因家庭困难急需该笔钱,于是到社区服务中心询问,但是万某在处理时未能及时向老人解释清楚,而且态度强硬,称以上材料为会议材料不予归还,在社区服务中心大厅与其发生口角,言辞激烈进而引发肢体冲突,万某甚至将老人所骑的共享单车丢至河中,扬言让老人“回不了家”,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万某在做群众工作时办法简单、作风粗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群众纪律,最后被党内警告处分。

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必须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要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同时还要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让群众的声音能被及时听到,需求能得到及时满足。另外,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要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还要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严守工作纪律

工作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确保我们党的各项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开展的必然要求。

《条例》具体指出了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概括起来有5个方面:一是工作失职行为。比如,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不敢斗争、不愿担当,新官不理旧账等。二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比如,热衷于舆论造势,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检查考核中搞层层加码等。三是违规干预插手行为。比如,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等。四是泄露组织秘密行为。比如,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等。五是违规出国(境)和国(境)外违纪行为。比如,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等。

比如这个案例,某县委原书记刘某为应对国家脱贫摘帽验收检查,在会上总结了4条迎检“过关诀窍”:人为控制抽检比例、提前规划迎检路线、电话查访确保百分百满意率、配齐旧用品避免“穿帮”。随后,县委办公室还以文件形式印发该内容。为提高“表演”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不惜大动干戈,每个村组建了十几人的信息员队伍,专门给检查组“带路”,并且花数百万元购置了一堆旧东西紧急送给贫困户,作为迎检“道具”。依据《条例》中“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相关规定,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

在工作中,每一位党员都要强化政治担当,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自觉从大局看问题把工作放到大局中思考、定位,做到正确认识大局、自觉服从大局、坚决维护大局,勇于担当作为;要强化履职尽责,做到行动反应快、办事节奏快、工作效率高,对上级部署的工作,及时开展,快速推进;对基层反映的问题,认真对待,热情办理,不敷行,不折不扣的完成好工作和任务。

五、严守生活纪律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着党的形象。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纪律的重要论述十分丰富,具有极强的针对性。他强调,全党同志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做到克己奉公、以俭修身,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强调领导干部的家风,不仅关系自己的家庭,而且关系党风政风,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防止“枕边风”成为贪腐的导火索,防止子女打着自己的旗号非法牟利,防止身边人把自己“拉下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生活纪律“红线”,主要划分为五个方面5条负面清单:一是生活作风奢靡腐化,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二是男女性关系失范,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三是不重视家风建设,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四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五是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比如这个案例,某局科长章某在一个QQ群里认识了赵某,相互产生了好感。章某去外地办事并与赵某见面,之后两人一直保持不正当关系。后因章某考虑家庭关系,逐渐与赵某疏远不再见面,赵某于是向章某提出赔偿要求,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其后,赵某向“县长信箱”写信,并到章某单位上门反映。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规定,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生活纪律,被免去科长职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生活纪律不是小节,失节就是大事。面对诱惑,党员干部要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要守公德,锤炼道德品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造福人民作为最根本的职责真正做到爱民、忧民、为民、惠民;要严私德,处理好公和私、义和利、是和非、正和邪、苦和乐的关系,任何时候都要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要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案例就是最好的清醒剂。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加强警示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主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真正敬法畏纪、遵规守矩。”我们每一位党员都要深刻吸取违法违纪案件教训,切实把党纪党规、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以案为鉴,深刻汲取反面典型教训,切实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营造风清气正的企业良好氛围。

最后,祝同志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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