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模范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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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模范—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成功之举。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党的纪律的基础性法规,内容丰富、涉及面广、针对性强,同各级党组织和每一名党员息息相关。正在全党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要求在学习贯彻《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我们要原原本本学习《条例》,准确掌握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

一、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大意义的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纪律严明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显著标志和独特优势,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历史经验。无论对党的整体、党的组织还是党员个人,党的纪律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就党的整体而言,马克思主义政党是由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组成的整体,要求党的组织和党员时刻用先进性标准来审视自己。由于党的组织之间强弱有别,每个党员觉悟程度、认识水平、思想境界、党性修养存在差异,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做到步调一致、令行禁止,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就必须依靠党的纪律,通过制定和实施明确具体且具有强制性的纪律规范,有效防止和惩戒各种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行为。对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我们党的领导人有过许多精辟论述。马克思说:“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列宁强调:“如果你们没有使工人为建立真正有纪律的、能够强制全体党员服从它的纪律的党作好准备,那你们永远也不能为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作好准备。”毛泽东同志指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从中央以至地方的领导机关,应制定一种党规,把它当作党的法纪之一部分。一经制定之后,就应不折不扣地实行起来,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并使之成为全党的模范。”邓小平同志说:“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正因为始终高度重视纪律建设,我们党能够历经百年而风华正茂、饱经磨难而生生不息,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

就党的组织而言,作为党的思想、意志和力量的载体,党赖以存在、发展和完成使命的物质基础,党的组织只有依靠铁的纪律才能保证规范运行、功能实现、作用发挥。纪律严明,党的组织就能成为凝心聚力的坚强战斗堡垒,党的组织体系就能上下贯通、执行有力,做到“如身使臂、如臂使指”,有力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纪律松弛,党的组织就会软弱涣散、乱象丛生,甚至成为一个地方或部门不良政治生态的污染源。革命时期,红军之所以能以压倒一切敌人而不被任何敌人所压倒、征服一切困难而不被任何困难所征服的英雄气概和革命精神克敌制胜、所向披靡,重要的原因是红军党的各级组织绝对服从命令、无条件执行纪律。党开辟和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之所以呈现出政府清廉、干群和谐、人心向党、群众革命热情高涨的生动局面,同样离不开根据地党的各级组织以铁的纪律立标杆、展形象、树新风。现实中,一些地方党的组织内耗严重、整体功能不强、工作打不开局面甚至出现塌方式腐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地方党的组织忽视纪律建设,执行纪律不严甚至把纪律当摆设。

就党员个人而言,纪律作为党员须臾不可离开的行动准绳,能够有效促进党员强化自律、提高觉悟、锤炼党性。事实表明,严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党员就能淡定从容、行稳致远,就能拥有干事创业的广阔舞台,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应有贡献;无视纪律,党员就容易肆意妄为、自毁前程,甚至身败名裂,最终祸及家庭、损害党的形象。这些年被查处的党员干部、腐败分子,无一不是从破纪开始。这些人要么是对党的纪律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要么是心存侥幸、明知故犯,但纪律是刚性的,只要违反了,就必然带来相应的后果。

二、把握《条例》的鲜明特点

深刻领会《条例》的思想内涵、微言大义、内在逻辑,需要把握好《条例》的鲜明特点。

政治为魂。“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党内法规不是一堆枯死的条文,而是洋溢着生命、有活的政治灵魂的,集中体现着党的政治理想、政治目标、政治纲领、政治任务。贯通《条例》的政治灵魂就是服从服务于党的使命任务,更好保证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重大战略部署,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把推动全党坚定做到“两个维护”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规范;把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政治纪律之中,而且充分体现在其他纪律的各项规定之中,着眼于推动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以政治为魂是《条例》最鲜明的特点,把握了这一特点就能更好把握《条例》的政治内涵、政治意义和政治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在《条例》中得到充分体现,比如,对防止“七个有之”、结交或充当政治骗子、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等,《条例》都作出明确规定。

全面系统。辐射广泛、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是保持《条例》权威和效力的内在要求。全面系统主要体现为:对象全覆盖,坚持和贯彻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党纪约束没有例外,党纪执行没有特权,任何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领域全方位,不仅从总体上作出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而且重点对党员在履行职责、社会交往、日常生活、网络空间等各个方面的言行列出清单。可以说,党员八小时内外、网上网下、境内境外的言行都不能越过纪律底线。情形全包含,违反六项纪律基本上涵盖了当前条件下违纪的主要类型,并且每一种违纪的具体情形都有详细规定。此外,对其他违纪情形,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还作了兜底性规定。时段全周期,不仅对在职党员进行规范,而且对离职、退(离)休党员的违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之中。

科学精准。制度规范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就必须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时代发展要求。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这次《条例》的修订深刻总结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成功经验,充分体现党的纪律建设规律,贯彻于法周延、于事简便、明确具体规范等要求,既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又根据实践发展新要求不断完善发展,及时把那些新出现的违纪行为纳入规范范围,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时代性和可操作性。比如,针对“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增写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处分规定。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增写对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完善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对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严管与厚爱结合。《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抓手,通篇贯穿着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但严管并不是要把人管死,而是为了促进广大党员健康成长、更好干事创业。《条例》将厚爱寓于严管之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第四条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为重要原则,规定“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五条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第十七条详细列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免予党纪处分”、“不予党纪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具体情形。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对滥用问责的,给予相应处分。这些规定对促进党员干部积极担当作为,防止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激发党员干部尤其是基层党员干部积极性,意义重大。

纪严于法、纪法贯通。违纪容易导致违法,违法必然触犯党纪。以更高的标准要求党员,是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纯洁性、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必然要求。《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执纪执法有机衔接、有效贯通,形成监督管理合力,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内在一致性和互补性。《条例》注重同刑法、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进行了详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这是总体要求。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有嫖娼或吸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都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这是根据执纪过程中发生频率高、负面影响大、对党的形象损害严重的实际情况而专门列举出来的,对有效防范和惩治相关违纪违法行为,具有很强的威慑力。

三、把党的纪律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绳

学纪、知纪、明纪,最终要落实到守纪上,体现到工作生活的具体行动中。

把党的纪律内化为严守政治纪律的行动自觉。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要将政治纪律作为把准方向的“导航仪”,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锤炼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经常用政治纪律对照检查自己的言行,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不拖延、不打折;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抓到底、抓到位;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不绕道、不变通。将政治纪律作为辨别政治是非的“检视器”,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观察形势要把握政治因素,谋划推动工作要落实政治要求,处理解决问题要防范政治风险。对容易诱发政治问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洞微察幽、未雨绸缪,及时消除各种政治隐患。将政治纪律作为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动力源”,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各种错误言行,特别是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否定党的历史等错误言行,要旗帜鲜明亮态度,理直气壮开展斗争,做到在大是大非面前不含糊、在原则问题上不退缩。

把党的纪律内化为为人民正确行使权力的价值追求。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是党的性质宗旨的根本要求。《条例》关于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的规定主要是围绕规范权力运行来展开的,为权力行使明确了边界、列出了负面清单、划出了行为底线。要牢固树立正确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从思想深处解决好权力为谁而用、政绩为谁而谋、工作为谁而干的认识问题,时刻摆正自己的位置,牢记第一身份是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要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对各种诱惑保持足够定力、对各种“围猎”保持高度警惕,不为情所困、不为利所扰、不为名所累,确保权力始终在纪律规范和国家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要积极担当作为,清醒认识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面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都是纪律所不容的。要有“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精神境界,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履职尽责、埋头苦干实干,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业绩。

把党的纪律内化为积极健康生活的行为习惯。平时看得出来,是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体现;引导和促进党员在日常生活中体现先进性纯洁性,也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人情之中有原则,交往当中有政治。在社会交往中要把握分寸,哪些人该交,哪些人不该交,应该心中有杆秤。要乐交诤友、善交益友、不交损友,善于拒绝来自各方面的不合理请托,不犯低级错误。党员领导干部尤其要有意识地交普通百姓之友、知识分子之友、党外人士之友。要养成高雅的生活情趣、简朴的生活方式,善养静气、正气、浩然之气,把更多的闲暇时间用于潜心阅读、凝神思考,加强锻炼、强身健体,减少不必要的应酬,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口不湎于酒肉之香。要弘扬良好家风,廉以修身、廉以持家、廉以养德,注重言传身教,让亲属子女在耳濡目染中受熏陶、走正道。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在管好自己的同时,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近亲属的教育管理,引导他们树立遵纪守法、艰苦朴素、自食其力的良好观念,不行不义之举、不谋不义之财,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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