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转正介绍人意见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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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转正介绍人意见范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入党转正介绍人意见范文2

申请入党的同志,在党组织准备吸收他入党时要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简称《入党志愿书》)。

《入党志愿书》是一个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主要依据,也是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的主要依据。申请入党的同志通过填写《入党志愿书》向党组织表达自己的心愿和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终身的决心。同时,党组织也要根据《入党志愿书》的项目,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入党志愿书》的填写和审查体现了党组织的严密性。所以,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

在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应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忠诚老实教育,将《入党志愿书》的各个项目及其包括的内容向本人解释清楚,并由入党介绍人具体指导。入党申请人要依照《入党志愿书》的项目用钢笔或毛笔逐项填写,内容要真实,字迹要清楚。

(1)“姓名”中的“曾用名”应按使用顺序填写。

(2)“出生年月”应填写公历时间。

(3)“贴照片处”要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4)“籍贯”是指本人祖居的地方,按现在行政区划详细填写。如祖居与出生地址不一致时,一般按其父亲的籍贯填写。

(5)“家庭出生”是指本人取得独立经济地位前或参加工作时的家庭阶级成份。经组织审查,家庭出身作了改变结论的,应接改变后的情况填写。干部、军人、职工的子女,凡是随其父母长大的,他们的家庭出生应按其父母的职业来定,如干部、军人等。

(6)“本人成份”是指一个人参加工作之前的社会职业,如参加工作前本人社会职业变动较多者,一般应以紧靠参加工作的职业填写。

(7)“现有文化程度”。按学历填写的,应填写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的最高学历和接受党校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按现有文化程度填写的,应加上“相当”二字。填写“相当”文化程度的,应经过组织认可,个人不得随意填写。

(8)“现任职务”是指一个人实际担任的职务。没有领导职务的干部、工人等只填个人职业。没有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填写专业技术职称。

(9)“入党志愿”栏,着重填写本人对党的认识,包括对党的性质、指导思想、纲领、路线的认识和理解。还要填写为什么要入党,准备怎样做一个合格的党员等内容。在填写时要联系自己的思想认识实际,不要单纯照抄党章或其他材料。

(10)“本人经历”包括个人的学习经历、参加劳动工作的经历。根据本人不同时期所从事的职业,分段填写。如X年X月至X年X月在哪个学校上学,在某个单位工作等,前后时间互相衔接。同时,要填上所任职务和对你这段经历最熟悉的证明人。

(11)“奖励或处分”。受过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批准表彰和奖励的,均可填入。为了说明表彰、奖励的规模和级别,填表时应该把何时何地何原因受到何种奖励等情况写清楚。处分是指有批准权限的领导机关,根据一个人所犯错误的事实和性质,按照党纪、团纪、政纪和国法所作的组织处理或刑事判决。

(12)“家庭主要成员的职业的政治情况”。其中“家庭主要成员”是指和自己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直系亲属,如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与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曾受其抚养或本人供养的其他亲属,如本人的祖父母,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一起居住生活的兄弟姐妹等。“职业和政治情况”是指上述成员现在何地何部门做何工作或担任什么职务,参加了什么党派和群众团体,有无重大政治和历史问题。

(13)“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和政治情况”。其中“主要社会关系”是指本人的旁系亲属(爱人的父母、分居的兄弟姐妹、伯叔姑姨舅、甥等)和本人关系较密切或本人受其影响较深的亲友等。共3页,当前第1页1

(14)“对党还有哪些要说明的问题”。主要填写需要向党说明而在其他项目又不好填写的历史、家庭和个人某些方面的重要问题。如有的项目无内容可写,应注明“无”。

(l5)“入党介绍人的意见”。入党介绍人要认真负责地填写自己的意见。要对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概括地写出来,对被介绍人的优缺点,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填写,并表明自己对吸收其入党的态度。两个介绍人在填写意见时,必须各写各的意见,第二介绍人不能只写“同上”或“同意第一介绍人的意见”。填写意见后,要签名盖章,注明日期。

(l6)“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要根据支部大会讨论表决的情况,如实地概括写出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决议。决议应简要说明入党申请人的主要优点和缺点,支部大会对入党申请人的意见,通过决议的情况,应到会和实到会党员数,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数,表决时对接收其为预备党员持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党员数,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并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17)“上级党组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上级党组织审批发展新党员之前,要派专人同申请入党的人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同发展对象谈话,一般由党委专兼职组织员进行。没有设立组织员的,可由党委指派党委组织委员或党委其他成员负责谈话。

谈话的主要任务是:

审查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违反规定的现象及党内群众的反映等情况。同时要把同发展对象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觉悟程度,对党的基本知识掌握的情况,以及谈话过程中,对发展对象提出了哪些要求和希望,一并写上。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提出意见,负责地填入《入党志愿书》,签名盖章。

(18)“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党章规定: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从隶属关系来说,党总支也是党支部的上级组织。但是党总支是签署审查意见,还是签署审批意见,应以县以上党委是否授权发展党员而定。

如果是授权审批党员的总支部委员会,在审批意见中则应明确批准接收其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一年,预备期从XXXX年X月XX日算起,至XXXX年X月XX日预备期满。

(19)“党委审批意见”。党委召开会议,应认真听取组织部门和谈话人的详细汇报。党委会严格审查入党申请人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不完备时应暂停讨论,待查清情况和完备手续后再决定。作出决定后,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审批意见中包括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实到会人数以及表决结果,批准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应注明预备期止时间,后由党委盖章、党委书记签名盖章。

(20)“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预备党员期满,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后,党支部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按时讨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支部大会结束后,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应将支部大会的决议填入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支部大会决议的内容,主要是概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对预备党员的意见,表决情况与结果。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中要写明延长时间和原因或取消的理由。

(21)“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党总支部召开全委会议,审查支部作出的能否转正的决议是否合适,进而作出可否转正的决议提交党委审批。填写总支部意见时应包括总支部委员人数,与会人数及表决情况。有审批权的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转正意见,与党委审批转正意见的要求相同。

(22)“党委审批能否转正的意见”。审批预备党员转正,要召开党委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前要认真听取考察意见和组织部门的审查意见,审查支部上报的有关材料,对具备党员条件的,批准转为正式党员。在《入党志愿书》上签署意见,注明党龄从何时算起;对批准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亦应在《入党志愿书》上签署意见。共3页,当前第2页2

入党介绍人的意见3

×××同志自××年×月×日向党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以来,我注意到该同志在政治思想上能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时事政治,我认为该同志对党的认识明确,入党动机端正。1998年在××部门工作时,就曾被列为发展对象。调入我处工作后,能够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在工作和学习中较好地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思想品德端正,团结同志,对党忠诚老实,为人襟怀坦白,廉洁自律,有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决心。缺点是:工作中计划性和细致性不够。用规定的党员标准全面衡量×××同志,我认为他已基本具备了共产党员的条件,我愿意介绍×××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介绍人意见〗

同意第一介绍人意见。×××同志对党有明确的认识,坚信共产主义的远大目标一定能实现,并决心为之奋斗终身。他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立场坚定,平时能够自觉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能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在前一时期的工作调动和分房中表现出了较高的思想水平,本职工作和组织上交给的其他任务都完成得较为出色。缺点是工作中有时不够过细。总的来说,我认为×××同志已具备了共产党员的条件,我愿意作×××同志的入党介绍人。

[范例参考二]

[第一介绍人意见]

作为×××同志的培养联系人,我认为该同志在政治思想上能自觉地同以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对党的认识正确,入党动机端正。平时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克服缺点,在工作中发挥了骨干带头作用。思想品德端正,团结同志,对党忠诚老实,为人正派,有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决心。缺点是:工作中计划性和细致性不够。用规定的标准全面衡量×××同志,我认为他已具备了共产党员的条件,我愿介绍××

×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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