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公司党总支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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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党总支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集团党委、XX党委相关精神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XX公司党总支和所属各项目公司党支部(以下简称“公司各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XX公司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XX公司各党组织对意识形态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要充分认识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遵循中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六条原则。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按照党管意识形态的要求,担当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不断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

第三条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把方向、抓导向、管阵地、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组织副书记(或宣传委员)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织书记统筹协调指导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公司各党组织要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群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一)党群工作部作为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履行知道、组织、协调、管理、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

(二)纪检工作人员应当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同级党总支(支部)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有关情况应当由纪检委员向党总支报告。

(三)党群工作部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在考察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应当注重了解考察对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四)党组织委员抓好分管单位、分管部门意识形态工作,根据职能工作,切实落实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公司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承担起中央《实施办法》规定的意识形态工作十个方面的主体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以及开展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六条公司各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能力建设,努力提升识别能力、治理能力和引导能力,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衡量意识形态领域的是非曲直,不断增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和本领。

第七条公司各党组织要坚持主动引导、重在建设、守正创新,大力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不断壮大主流思想舆论,积极讲好京环故事,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话语权,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思想保证。

第八条公司各党组织要深刻认识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是意识形态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首善标准,切实承担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坚决守住守好意识形态阵地。XX公司党群工作部和项目公司综合办公室作为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管理部门,在党组织统一领导下,承担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协调组织网络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坚持管、用、防并举,重点关注管好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九条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研究报告机制。

(一)公司各党组织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每年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

(二)公司各级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

第十条建立健全意识形态会商研判机制。

(一)公司成立意识形态综合分析研判小组,由主管宣传工作的党组织副书记或窜传委员任组长,小组成员为综合办公室、组织工作人员、宣传工作人员、纪检工作人员、法务与绩效管理部、财务与融资部、市场与开发部、运营与安全部、技术与设备部等部室主要负责人。小组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

(二)开展定期会商研判,每季度对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和倾向苗头性问题进行分析研判。

(三)开展专题会商研判,针对重大敏感时间节点、重大舆情热点进行分析研判。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意识形态情况通报机制。

(一)公司各党组织要定期在本单位党员干部范围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二)XX公司党总支每年在分公司范围内进行一次意识形态情况通报。

(三)公司党群工作部每季度在宣传系统进行一次意识形态情况通报。

(四)根据需要进行专题通报。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意识形态主动引导和风险防控机制。

(一)公司各党组织要统筹做好宣传工作和新闻发布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严格落实上级单位新闻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主动发声,不断加强正面引导,不断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

(二)在出台可能引发舆情热点的重大举措和重大政策时,或在发生涉及本单位的重大舆情事件时,应当积极做好舆情风险评估、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风险防控,制定相关预案,及时化解风险因素,协调有关部门做到依法处置、舆论引导和社会面管控“三同步”。

(三)在重要时间节点、重要活动场所举办重大公共活动前,应当评估研判意识形态风险,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意识形态管控处置机制。

(一)公司各党组织要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搜集和舆情报告机制,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微信公众号、各种新媒体平台等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

(二)完善应急处置,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重大舆情和意识形态事件,要“边处置、边报告”,避免延误发酵。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必须敢抓敢管,敢于“亮剑”。

(三)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意识形态事件时,事件相关单位党组织要向上级党组织及属地党组织主动沟通、通报情况、协同处置。

第十四条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

(一)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各党支部党组织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

(二)举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应当安排意识形态培训内容。

(三)公司各党组织要定期对本单位从事意识形态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章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意识形态专题督查机制。

(一)每年XX公司党总支按照上级要求,对各项目公司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开展一次专题督查。XX公司党总支对下级党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向本级党组织报告。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意识形态工作专题督查、巡察结果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制。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各单位党建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一)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干部任职、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将中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列出的意识形态工作九种追责情形,作为公司各级党员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公司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责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公司各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中央、市委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决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对所管理的宣传平台管理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学习材料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阵地有发表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的。

(八)公司各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中央《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所列十种追责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对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事求是实施。XX公司党群工作部和项目公司综合办公室可以提出问责建议。

(九)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程序。

(一)对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二)党群工作部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或者提出问责建议。问责情况应当向党组织通报。

(三)公司各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本细则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工作管理规定的党员、干部、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党组织和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XX公司及所属各项目公司。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XX公司党总支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群工作部承担。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XX有限公司XX公司党总支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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