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访信范例范例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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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访信范文1

一、收入不透明、支出不公开,白家油坊村干部用作假账和不做张等手段,将巨额集体财产、扶贫款贪污行贿。

二、村干部把集体资源作为私人财产;白家油坊村干部把集体林地、荒山、部分耕地等,作为私有财产,未经村民会议等合法途径,随意给其亲友经营。

三、国家的扶贫项目、救灾救助款,被作为村干部的私人慈善。

四、时至今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已基本完成,这里仍然是反腐败的死角。

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原村干部韩**、刘**等,把全村的集体林地、荒山、部分耕地,既不公平分配,也不通过村民和村民代表会议,而是做为他们的私有资源随意给其亲友经营,直到20**年在村民多次举报的情况下有的才补办所“谓的合同”,收取的款项又被其用作假账和不做账的手段装进自己的`腰包,严重侵害了广大村民的利益。

19**年后白家油坊村有上千亩杨树和部分松树,被他们陆续卖掉,其款项没有合理去向。

1**9年——20**年连续三年大旱,粮食几乎绝收,农民得到的国家救济是每人一斤挂面,农业税费照收不误。事实是否如此,恳请上级政府明察并澄清。

国家的各项扶贫、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在这里被他们作为私人慈善,随其意愿给其亲友办理。

20**年国家下拨白家油坊村50万元扶贫款,被村干部用于贪污行贿、贿赂公行;

因为以上种种见不得人的贪腐行为,使得他们从不公开账目和村务,把村民集体经济作为村干部私人经济,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以上问题早在20**年开始就多次向三十家子镇农经站申请公开村务可至今仍被拒绝

就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农村深入开展之机,三十家子镇的农经主管领导仍然百般纵容包庇村务作假行为、拒不公开村务。

总之,由于三十家子镇农经站长李静霞的纵容包庇,使得白家油坊村干部不遗余力的弄虚作假,收入不透明、支出不公开、巨额集体财产和扶贫款去向不明;由于村干部的违法行政、违规操作使得集体资产流失、村民权益受损。

依据以上事实,请求上级政府:

一、公开并审计白家油坊村财务,查清事实真相;

二、确认白家油坊村各项集体资源发包合同的合法性。

此致:

国家信访局,中纪委

个人信访信的样本3篇

个人信访信范文2

肥东县人民政府:

我们是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原化工园)被征地范围内撮镇义和社居委公安片农民(原长乐乡公安村)。在化工园拆迁过程中,我们积极响应政府号召,配合政府工作,在短短数月内就完成了全村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现在如火如荼的场景已经过去两年有余,先期发放给我们的征地40%费用(扣除房屋差价和其他的相关费用)在随着市场经济及生活水平提高的前提下已消耗殆尽;剩余的60%费用也因各种原因未予发放,致使我们不能承受所面临的物价居高不下的压力。且我们中绝大部分村民并没有享受到就业安置待遇,也只有少数55周岁以上群众能拿到区区**多元的养老保障金。

在什么东西都靠买,动步就是钱的情况下,我们的生活水平较征收以前已有较大程度下滑,生活举步为艰,举债过日的村民亦不在少数。为了改变现在所面临的状况,我们曾多次向撮镇镇人民政府、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委会提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征地补偿费用并及时发放;及时做好失地农民的农转非问题;尽快解决我村16周岁以上及40-50岁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问题。两主管机构相互推诿一直不予解决。自20**年9月24日我村20名村民代表自发到市信访局上访后,两主管单位才迟迟给予两份不同书面答复,并未解决任何实质性问题。在查阅相关文件及咨询相关部门、律师以后,为了维护我们全体义和社区公安片群众的合法利益,现对撮镇镇人民政府、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委会给于我们的有异议答复提请县政府给予复查。

一、关于土地补偿标准及及时发放问题:

1、我村当时的征收只看见所谓的《合肥市化学工业园建设指挥部1号文件》其文件中并未提到任何关于我县(20**)39号文件内容,且征收土地过程中并没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人口安置等任何应公告内容,也未出示过一次我县(20**)39号文件,整个过程属于违法行为,是把我们全村14**名群众骗出来的。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文件规定,征地的补偿费用按照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我村征收是20**年应按照20**、20**、20**年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补偿标准。不应按照我县(20**)39号文件中的制定的年产值(1998、1999、2**0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3、根据国土资发〔20**〕23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我们的实际生活水平已经严重下降)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我们的征地(总计全村整体拆迁征地近4**0亩,其中基本农田2**8亩)仅仅按照我县(20**)39号文件中的制定的年产值的15倍计算。

4、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3条第五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于公告之日内3月支付,我们已经征收3年未予支付全额。

5、我县制定的(20**)39号文件是依据1998年版土地管理法及合肥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制定,新的土地管理法于20**年8月28日已经实施,而合肥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在20**年1月1日已经废止。

二、就业问题:

我们自20**年征收至今已经3年,在整个过程中仅仅安置约30人就业,还是重污染单位且未签订任何用工合同,并未实质性解决我村劳动力就业问题。

三、被征地农民生活问题:

我村16周岁以上人员除已经享受社会保障人员以外,无事可做没有固定月收入,不能保证最低生活保障。仅仅对极少数困难户救助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何况就**年年终救助的**元钱10斤米1桶油并不能解决困难户的问题。

四、农转非问题: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2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被征用完后,原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

自20**年我村群众从神圣的农民岗位下岗以来,政府从2**7年已经停止发放中央的各种惠农资金,且未给我们享受任何非农待遇,给一个人人办理过农转非,我们实在不能忍受这种非不非农不农的处境。试问各位领导,一纸不明不白且多处违法的文件让您从领导岗位下岗三年至今未给您任何说明,仅仅发了您三两个月工资,您会有什么想法?会不会和我们一样做呢?

希望领导能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调整我村被征地补偿标准及时发放给我们并妥善安排落实所反映的其他相关问题,我村全体村民感谢您们。

此致

敬礼!

全体失地农民

20**年10月13日

个人信访信范文3

信访人:**区**镇**村民委会**西队村民小组

信访请求:

一、依法确认**小学所占用土地归**西队村民小组所有;

二、确认**村民委会与张**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

三、依法追究**村委会擅自非法买卖土地的违法违纪责任;

四、立即责令关闭**浴池,拆除张**非法建造的房屋。

信访事实:

**小学位于**自然村东头。学校所使用土地原是**村委会**西队的耕地,后因**小学的建设需要,**西队无偿提供耕地给学校使用。2004年之后因乡镇小学合并,**小学被撤销,学校所剩校舍、操场等一直没有处理。20**年10月18日,**村委会在**西队村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张**签订《土地买卖协议》,约定**村委会以9万元的价格将张营小学卖给张**。后**村西队村民发现学校的土地被卖,要求**村委会予以处理,但村委会一直拖而不决。

信访理由:

一、**小学所占用土地依法归**西队村民小组所有。

**小学所使用的土地本来是**西队的耕地属于**西队集体所有。后虽然提供给**小学使用,但是没有在土地管理局办理任何土地所有权变更手续。既然没有做土地权属的变更,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2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60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规定,学校所使用土地的所用权就依然属于**西队。现在**小学已经被撤销,土地的使用主体不复存在,那么**西队作为土地的所有人,就有权收回土地,行使土地的所有权。

二、**村民委会与张**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同时《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村委会和张**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此外,**小学使用的土地归**西队所有,而不属于**村委会所有,村委会也无权出卖第三方**西队的土地,其所签土地买卖协议也应无效。

三、**村委会擅自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涉嫌违法违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同时《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28条的规定处罚。20**年10月18日,张营村委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买卖土地,现倒卖土地已经成为既定事实,且村委会不愿主动和张**解除土地买卖协议,同时倒卖土地的9万元又去向不明。故**村委会的行为涉嫌非法倒卖土地罪,应该给予处理。

四、**浴池应该立即关闭,同时应拆除张**非法建造的房屋。

现在在**小学开设浴池的是**西队的村民刘**,其声称是从张**处租赁的。因为张**和**村委会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因此张**无权处理**小学,也就无权将**小学出租给刘**。基于以上原因,刘**就无权在**小学开设浴池,**浴池应该立即关闭。此外,因为张**和张营村委会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那么张**就无权在**小学建造房屋。且**小学的土地属于**西队所有,张**建房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因此应该予以拆除。此外张**建房没有经过任何合法的批准手续,属于擅自违法私自建造,所建房屋亦属于违章建筑,也应该依法予以拆除。

最后,在**西队村民得知村委会擅自出卖土地后,村民一直本着邻里和睦、和平解决的精神,多次要求村委会协商解决,村委会却一直有恃无恐,任意践踏村民意愿,不断激化村内矛盾。作为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违背村民自治的法律精神,不仅不维护村民权利,反而任意放纵张**、刘**侵犯**西队村民的权利,对张**、刘**的侵权行为不闻不问。现**西队村民被迫信访,请求政府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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