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参与业务概述集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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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参与业务概述1
摘要:在传统的财务管理中财务人员只是使用合同完成结算业务,参与监督合同的执行;这远远不能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本文核心在于,主张财务人员全面参与合同管理,包括谈判、签订、执行、终止等各个环节,有效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财务管理财务人员合同管理法律风险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对外交往越来越频繁,企业的对外行为是企业最重要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企业的对外行为最主要的、最核心的就是企业的合同行为,现代企业的经营活动是通过一系列的约定、协议或合同体现的,合同既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重视合同、尊重合同,通过对合同的管理有效的管理企业的对外行为;财务人员全面介入合同管理全过程,从而有效控制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一、财务人员参与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同行为从发生到发展、最后到完结的全过程的管理,是包括立项、计划生成、审批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利益救济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都存在法律风险,财务人员通过招投标、合同谈判、会签等方式,参与企业合同制定、执行以及管理的绝大部分环节。因此,财务人员在合同订立前就要参与,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以获得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并通过对企业合同管理的审核、监督、控制,有效防范各种法律风险。
二、订立过程的合同管理及风险防范
(一)审核合同对方的资格能力
企业在订立合同前必须对合同对方的资格能力进行考评,应当根据合同所约定的交易内容选择有相应的资格能力的主体作为合同对方,以保证选择适合的合同对方。在判定法人的资格能力时,应当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合同约定的业务是否在合同对方的经营范围之内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对于订立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并不仅仅因此而判定合同无效,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应当查验对方的经营范围,慎签超越对方经营范围的合同。
2、分支机构对外签约问题
在企业订立合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对方当事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情况,由于法人分支机构并不具备完备的合同签署权限,因此与其签约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为了确保交易安全,防范潜在风险,对于对方主体为法人分支机构的,可以分如下两种类型审查其签约资格的合法性及有效性:1法人的分支机构若依法设立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可以作为法律上的合同主体,但从安全角度考虑,建议最好要求该分支机构提供相应法人对其签署合同的授权文件。2对于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且未经法人授权,则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得与此类分支机构签订合同。
3、法人内设职能部门对外签约问题
法人内设的职能部门,未经登记设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二)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合同对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因此,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合同对方是一种主要方式。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必须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即使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也因为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对于法律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合同对方。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财务人员应对招标文件中涉及的财务资料、担保、价款支付条件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仔细审核,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在招标过程中,财务人员应对投标人的经营资信、业绩和近年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审查其是否具备承担与从事该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和技术实力,并确保对方违约时企业能够得到相应赔偿,保障企业权益不被损害。
(三)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整
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条款一般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八项内容。其中前三项是任何合同不可缺少的必备条款,如缺少其中一项会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而后五项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如缺少其中一项或数项,合同仍然成立,但因约定不明可能会导致双方产生争议或纠纷,因此合同条款应当完整,必要条款和重要条款都应当明确约定。
1.关于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是企业内部常用的习惯称谓,即《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买卖合同。因数量众多、金额较大,采购合同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最常用的合同种类之一。
采购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外,根据买卖合同的特点,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采购合同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是否明确约定:
1合同标的条款是否清楚明确。对标的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等应当明确约定,有确切的数量及计量单位。
2价格条款是否具体明确。价格条款是采购合同的核心条款,必须要重点注意,包括:金额是否具体明确,是否与中标价格或谈判价格以及附件清单一致,价格是否含税,税费负担是否合法,发票的种类及开具时间等。此外,采购合同中经常涉及产品运输、包装、维修等问题,应明确约定相关费用由哪方承担、是否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等内容。
3付款条件、付款方式及期限是否明确约定明确。采购合同应明确约定付款条件、方式和期限。常见问题为:付款以验收合格为前提,但未约定验收条款;分期付款以初验、终验为前提,仅约定验收条款,未分别约定初验和终验条款。对于付款方式,应明确约定采用现金、电汇、支票等方式的哪一种,同时应明确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是否留有一定比例的质保金,质保金的付款时间,如有履约保证金,应明确履约保证金的计算方式,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等。
4交货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是否约定明确。交货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应具体明确,如暂不能确定交货地点,也可约定为买方指定地点;如为分次交货,应对每次交货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明确约定。
5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条件是否约定明确。企业采购的设备、材料等往往需要在安装、集成、调试甚至试运行后方可确定产品、设备及其集成后系统的整体可用性、符合性,因此在此类合同中应有到货检验、初验、试运行后的终验条款,且往往与付款相挂钩,以便以付款条件制约卖方履行合同义务。
6违约条款是否约定明确。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进行明确约定。
7质量标准是否明确约定。由于现行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为多重的,如果未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双方认同的标准,可能导致所供应的产品或项目成果不符合企业要求,容易产生纠纷。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双方就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因此,如果未在合同中明确质量标准,可能会产生以下不利后果:①可能导致最后按法律规定履行的质量标准不一定符合企业的要求;②会增加履行合同的成本;③关于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无法在合同中反映出来,企业无法通过追究违约责任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因此,只要涉及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的,不管采用哪种方法来确定质量标准,都要在合同中尽可能具体、详细地约定。
2.关于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通常使用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局颁布的示范文本。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最复杂的,而且也是企业比较常见的,因此本文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探讨。
1审核合同主体、承包条件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结果一致。由于建设工程合同通常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合同对方主体,因此应当注意核对承包人名称、承保条件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结果一致。
2关于合同价款计价方式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式之一: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通常来说,计价方式采用固定价或可调价的较为常见。审核计价方式的约定内容需注意是否清楚明确地约定了计价方式及价格调整的风险范围和调整方法,以及上下文约定的计价方式是否一致等。
3关于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约定。实践中常发生由于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围堵工地等事件。农民工问题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将会对企业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可以在合同中对承包人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围堵工地给企业造成影响及损失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约定,以约束对方合法用工并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4监理工程师的权限问题。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中常见的争议问题是对于工程量和工程款的认定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的权限约定不明,一旦工程前期资料不完备或操作不规范,就会给工程量的认定带来困难,进而影响对工程价款的认定。因此,为避免该类纠纷的发生,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地约定监理工程师的权限,列明其姓名、职务、职权。并且,监理工程师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也应在合同中具体列明。
5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对发包方、承包方的主要违约行为进行了约定,但违约方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需要在专用条款中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但实践中常见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发包方、承包方违约责任不作具体明确的约定或约定为“按通用条款执行”,而通用条款的约定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因此审核该部分内容时应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具体明确。
3.关于业务外包合同
实践中,由于发包人过多地参与对外包员工的管理,例如外包员工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的具体安排等,导致业务外包极易被异化为劳务派遣,进而业务外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为避免出现上述情形,在业务外包合同文本中以及实际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不得主动或被动地参与以下行为:1外包员工的招聘,外包员工与承包人签订、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2外包员工工资的确定和考核;3社会保险的办理;4生产经营工作的具体组织。包括工作计划的制定、实施,员工的排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的具体安排、调度等。作为业务外包的发包人,应仅在以下方面进行管理:1制订质量标准,并按照标准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2根据对外包业务的验收结果,进行奖惩,核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3以业务外包合同为依据,负责对外包业务进行监督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履行过程的合同管理及风险防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审核验收依据、交货时间或完工时间,审查票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并注意开票单位全称是否与合同签订单位全称相吻合,付款前必须做到手续完整合规、票据合法,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一)以合同条款为依据,审验支付的凭据
合同执行中对合同约定标的质量、规格、数量、交货时间、地点等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执行的情况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包括财务人员的在内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记录资料,如果出现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必须在验收材料中说明情况,同时应对照相关违约条款,明确处理意见及扣款金额;工程项目支付进度款还必须有监理单位或人员对质量和进度的有效确认;申请支付时财务人员必须对照合同条款,再次审验验收资料中执行情况与合同条款的要求,必须满足合同付款要求,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合规合法审验支付的票据
通过支付凭据的审验,满足了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财务人员再对支付的票据进行审验,根据合同内容及税法的要求,首先识别开具票据类型是否合规合法,增值税发票比率是否按合同要求的比率开具;其次识别票据填写的信息、数量、价格、金额是否正确及完整;最后按税法要求识别票据专用章是否合规,不得涂改等情况。
财务人员必须改变传统的支付习惯,只审验票据的合规合法,而忽视合同管理的要求,财务付款必须以审验合同执行的有效凭据已满足合同支付条件为前提,同时审验票据合规合法后方可支付,这样才能确保合同履行中的有效控制,防止企业经营风险。
结束语
合同管理是一个过程,是合同行为从发生到发展、最后到完结的全过程的管理,同时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人员全程参与合同管理必将极大地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
风险参与业务概述2
【摘要】物流金融作为一种创新型物流增值业务,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的同时也为银行的金融创新提供了条件。物流金融实现了多元化共赢效益,但在具体实务中也面临着诸多风险。通过对国内物流金融风险文献的梳理和归纳,概括了物流企业开展物流金融服务的表现形式及物流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从内生风险和外生风险两个层面进行阐述,指出建立融资企业资信评级制度、加强信息管理及物流金融人才培养可以有效地防范物流金融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物流企业物流金融风险风险控制
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全球化、网络化,物流业务结算及支付方式等物流金融服务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完善。物流金融通常是指供应链管理过程中,物流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应用和开发各种金融产品,有效地组织和调剂物流领域中货币资金的运动,完成结算和实现融资的活动,是一种将物流服务与金融服务相结合进行业务模式的创新。
1物流金融业务的表现形式
物流金融业务在现阶段有很多种表现形式,按照贷款企业产品生产经营周期的不同阶段,对物流金融业务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三大类:
预付款融资业务模式。发生在借款企业的采购业务阶段。即借款企业采购业务运作过程中,物流企业根据对借款企业产品生产销售前景的预测、下游厂商的订单、采购合同等替借款企业支付给上游供应商相应货款的融资模式。
基于存货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发生在借款企业持有、生产制造、销售阶段,主要有存货质押融资和仓单质押融资两种模式。存货质押融资是物流金融业务最早的表现形式,是借款企业把货物储存在物流企业的仓库中,然后凭借物流企业开具的货物仓储凭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货物价值向借款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物流企业担当中间人和担保人监管货物的模式。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仓单质押融资指银行、借款企业、物流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以借款企业持有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办理贷款的融资模式。由于仓单的唯一性得不到有效保证,且仓单本身的安全性不高,极易被伪造,存在着潜在的风险。
基于应收账款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发生在销售回款周期阶段,如果下游厂商或经销商拖欠上游企业货款,上游企业就会出现一段时间的资金缺口,此时物流企业可与银行合作,以应收账款为担保物为借款企业提供贷款,应收账款从下游厂商处收回以偿还借款的融资模式。
2物流企业参与物流金融风险分析
物流企业参与物流金融业务在国内还处于摸索阶段,对物流金融信贷经验不足、风险管理方法跟不上等原因使得物流企业在物流金融业务运作中存在一定的风险。物流金融风险可分为内生风险、外生风险。
内生风险。物流金融监管业务中,物流企业所面临的内生风险包括以下3个方面。
1企业内部管理风险。物流企业内部的管理风险主要包括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合理与否、权责分配是否明确、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是否健全、工作人员是否适应物流金融业务的要求、管理层决策凭借经验判断,缺乏科学依据可能出现错误或偏差等。此外,由于物流企业的员工素质参差不齐,内部操作管理上不成熟,有的物流企业还存在着内部欺诈的隐患,内部人员作案或操作过程中由于交割手续不完善、不认真等操作失误也造成了风险。
2物流企业经营风险。物流金融业务是通过对出质人的资金流和物流的全程控制来控制风险的,从事物流金融业务的物流企业,要深入客户产销供应链中提供多元化服务,且物流金融业务中间环节比较多,操作流程复杂,从业人员不仅要熟悉相关金融业务,还要掌握质押物及其所属行业的特点,能够较为准确把握市场走势,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能力。这相当于物流企业进入了一个新的业务领域,随着经营范围的扩大,也就增加了相应的风险。
3物流监管人员诚信风险。物流企业的监管人员是质押物的实际接触者,同时在存货取货过程中与融资企业也有着直接的接触,因此物流监管人员的诚信很是重要。
外生风险。企业外部环境条件的改变给物流企业物流金融运作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客户违约风险等。
1市场风险。国内政治局势的稳定性、国外经济的影响、政策改变、经济形式变化、质押物市场价格波动、利率或汇率变动等都会给物流金融带来风险。近年来国际政治、经济形式的风云变幻,国际金融更是走势诡异,其风险会通过各种途径传导到我国及我国的企业,并导致风险的发生。
2客户违约风险。客户违约风险是贷款客户失信的一种行为表现,客户违约风险是指出质企业无法履行协议中约定的责任而对监管方带来的风险。当市场不确定性存在的情况下,尤其当不可预料的不利因素出现时,将可能导致市场出现急剧变化、销售停滞,从而使出质企业不能及时偿还贷款,质押物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在值不足额或质押物变现能力差,这些都将使出质企业无法正常偿还贷款导致违约。
3物流金融风险防范对策
物流金融业务在给物流企业带来创新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风险,物流企业可以通过建立融资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与银行紧密合作建立系统风险控制机制等手段,把各种风险降到最低。
建立融资企业资信评级制度
建立客户企业的资信评估指标体系,从资金和信用两个方面考虑影响企业资信的因素。针对企业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状况、非财务状况三个方面进行考察。财务状况评价包括:资本实力、资金质量、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等方面;现金流量状况包括:经营、投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和贷款现金流量率;非财务状况包括:企业历史信誉、管理水平、领导者素质、企业未来发展等方面。物流企业针对资信评估体系,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对融资企业从定量和定性方面做出相对客观合理的评价,同时结合对客户资料的收集、档案的管理和资信调查,实现客户信用分级管理。同时还应建立客户资料收集制度、客户资信调查管理制度、客户资信档案管理制度及信用额度稽核制度,从而实现对客户的全方位信用管理。物流企业在对客户信息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可以做出相对准确的判断和预测,有效减低信用风险。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严厉的失信惩罚机制,约束融资企业的行为,减少物流金融风险。
提高物流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首先,由于融资企业数量多、地理位置分布广泛、个性化服务需求等特点,导致物流企业对客户价值识别的难度提高,决策的难度加大;其次,在物流监管过程中,要实时掌握质押物及物流金融相关业务的情况,将数据在物流企业、银行、客户中分享和交流;再次,物流企业利用信息平台实现对质押物的实时监控和系统化处理和分析,对全程质物的情况进行整体把握,降低了物流监管业务中的风险和漏洞。由此可见,物流企业开展物流金融业务过程中的信息管理主要涉及三个层面:一是物流企业、银行、融资企业三方主体信息,二是市场商品信息的收集和反馈,三是物流监管过程信息。基于三个层面的信息管理需求,物流企业要建立信息管理平台,以适应物流金融业务运作过程中各层面信息管理。
加强物流企业内部管理
物流企业作为银行和融资企业信任的第三方,应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及业务要求合理设置组织机构,既要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又要相互合作、互相监督,以利于物流金融业务的开展,物流企业可以成立物流金融项目部,并针对监管的商品的不同形成不同的项目组,如钢材项目组、化工油品项目组、汽车零配件项目组等,每个项目组应有客户经理、文档统计管理员、信息系统管理员等岗位。项目部直接领导公司的操作部门,操作部门的主管直接对监管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这样即便于与合作伙伴沟通和协调,又有利于对物流运作过程进
行灵活的管理和控制。同时物流企业要制定规范的金融物流业务操作办法,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进行操作,加强物流金融业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增强员工的责任心,为员工制定合理的薪酬和升迁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注重企业文化的培养,有效的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加强物流金融人才的培养
物流企业在开展物流金融服务过程中主要承担信息筛选、质押物的评估和管理以及为中小企业进行信用增级。这些业务对于物流企业来说都是全新的,对这些业务的管理需要具有物流与金融双重知识背景的复合型人才,人才匮乏是当前企业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障碍之一。物流金融人才的培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物流企业可以与有合作关系的银行达成培训协议,为物流企业员工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交换实习,增加彼此员工对相关业务的熟悉程度。其次,物流企业可以从高校招聘物流金融方面的人才,目前国内一些高校已经开始培养物流金融方向的硕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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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参与业务概述3
摘要:本文对外资银行开展的风险参与业务,特别是银团贷款中的风险参与进行了介绍和解析,提出管理建议,随后分析该项业务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和监管策略。
关键词:外资银行;风险参与:银团贷款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4-0115-03
一、风险参与业务基本介绍
风险参与业务是指风险出让人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信贷资产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风险参与人。对外而言,风险出让人仍然是名义上的授信方,风险参与人与借款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也没有直接追索的权利。风险参与方式包括涉及资金的风险参与(FundedParticipation)和不涉及资金的风险参与,即狭义的riskpaicipafion。
涉及资金的风险参与是指风险参与人通过风险出让人向借款人实际提供部分或全部资金,风险出让人在收到借款人偿还的资金本金和支付的使用利息时,按照事先约定条件,转为按比例支付给风险参与人,有时还包括收到的其他合同利益。结算时点可能和付息期相同,也可能是在合同成立时。而不涉及资金的风险参与则是风险参与人并不实际提供资金,只是在约定的风险期间内对借款人如期偿还本息风险出让人提供部分或者全部风险担保。这就是说,如果在风险期内借款人无法支付本息,风险参与人将向风险出让人履行部分或者全部的担保责任。作为对价,风险出让人将向风险参与人支付一定的风险参与费用。具体业务关系如下图:(实线为资金发放,虚线为资金回笼)
以银团贷款业务为例,A银行作为牵头行,组织银团六个月后向客户提供10亿美元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其内部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后确定其中的1亿美元为A银行最终对客户的授信金额,而剩下的9亿美元则是需要在一级或者是二级市场上分销出去的。B银行对客户进行了风险评估,在一级市场上向A银行购买了2亿美元的贷款额度,成为了这笔银团贷款业务的参与行。6个月后,由于市场上没有合适的买家,A银行手中尚有1亿美元的贷款未分销出去。于是,在正式签署的银团贷款协议上,A银行承担了2亿美元对该客户的授信。到目前为止,这笔业务与正常的银团贷款无异。为了满足其内部风险管理的要求,A银行继续在二级市场上分销1亿美元,C银行以风险参与的形式加入进来。A银行向C银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如该笔贷款收取的部分安排费、手续费之类,并在每期收到客户归还的利息后,转付给C银行。如果在约定的期间内客户无法向A银行偿还1亿美元,C银行必须向A银行支付1亿美元。A银行将之后从客户处追回的贷款本金,1亿美元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付C银行。
二、风险参与业务与授信资产转让的区别
与授信资产转让不同,在风险参与业务中,风险出让人并未从和借款人之间的授信关系中退出,两者之间的授信关系与风险出让人和风险参与人的风险转移关系同时存在。因此,一旦借款人违约,风险参与人无论是否实际向借款人提供了资金,都不拥有对借款人直接的还款请求权,只能依赖风险出让人对借款人的追索权。风险参与人随之承担了诸如风险出让人情于行权致使无法获偿,抑或是风险出让人未及时足额转付追讨所得等风险。并且。即便风险参与人将借款人纳入日常授信管理,风险参与业务合同通常并不赋予风险参与人在借款人出现可能违约的预警信号时采取应对保护措施的权利。此外,当风险出让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前从借款人处取得的款项就成为了破产财产,风险参与人作为其无担保债权人,不能对此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风险参与业务的优势
当然,风险参与业务有其独特的优势存在。对风险出让人而言,银行通常对特定国家、特定借款人设有一定的授信额度,以及设置一些集中度指标来控制信用风险。当一笔授信业务超出了对地区或该借款人的授信额度,或者是授信集中度指标时,出于维护客户和业务关系的考虑,银行需要在借款人不知悉的情况下将超出的风险部分转移出去。相对于借款人,风险参与人的信用评级要高得多,即便在狭义的风险参与方式下,无论借款人是否违约,银行作为风险出让人,从风险参与人处及时收回本金的概率要大得多,保证了资金安全。此外,风险参与业务并不违反一些授信协议中的禁止转让条款。因此,正处于市场扩张期的外资银行,为了扩大并保有市场占有率,选择发起风险参与业务,可以继续维持和良好客户的业务往来。并在将信用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前提下扩充资产规模。
那么,对于风险参与人又有什么好处呢?一方面,一些资产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仅仅依靠自身在本地市场的声誉,即便客户资信状况良好,银行也可能无法获得对其的授信业务。通过加入风险参与业务,银行可以在成长期内将资金投放在相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授信对象上。并且,原本较高的资金筹措成本压力也可以通过狭义风险参与的形式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对刚刚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分行而言,虽然有一定的资本金可以用于放贷,但是银行对市场情况并不熟悉,不敢贸然发放期限较长的贷款,以风险参与的形式加入授信,既可以熟悉业务操作和市场规则,又可以进行市场开拓获取收益。
四、风险参与业务的近期发展
从跟踪的数据来看,近年来外资银行开展的风险参与业务出现滞缓。以一家2005年8月刚刚开始正式营业的欧资银行(X银行)和一家1994年成立的欧资银行(Y银行)为例,在2006年至2010年的五年间,两家银行以风险参与形式发放的贷款占比如下: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外资法人银行存贷比压力增大
根据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存贷比指标不得超过75%,缓冲期到2011年的12月31日。从目前外资银行存贷比现状来看,截至2010年6月末,部分外资法人银行的存贷比在%上下,离监管指标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因此不少外资法人银行除了纷纷加大存款的吸收力度之外,也开始适度控制贷款规模。毕竟营业网点资源不足和分布狭小的劣势。以及业务品种匮乏和吸收渠道有限的短处使得外资法人银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获取存款并不那么容易。这就造成外资法人银行的贷款规模增加不明显。
(二)宏观调控造成市场上流动性趋紧
2003年以来,中国经济处于上升周期。2003年一2007年GDP增速分别为10%、%、%、%和%,增速逐年加快,经济运行出现了由偏快转向过热的风险,进行宏观调控成为必然。仅2007年一年,央行就先后六次提高存贷款基准利率,十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并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和买卖特别国债等方式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回收了大量的流动性。之后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和持续的宏观调控措施更是
让市场上流动性紧缺,贷款价格特别是可以自主定价的外币贷款价格逐年攀升。而与此同时,风险参与等费用并没有显著提高。这样一来,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更具经济利益,双边贷款更有市场。
以风险参与较多的银团贷款为例,如下图所示,在进一步实施宏观调控后的2007年至2010年间,银团贷款发展缓慢。
而具体反映到市场上银团贷款业务量排名靠前的某家外资银行(z银行)的数据上,银团贷款余额占比也是呈现波动向下的趋势。
在这种形势下,风险参与业务更加少之又少。
(三)外债额度紧缩带来业务结构调整
外资银行风险参与业务的币种多为外币,这一方面是业务特点所致,另外一方面则是外币贷款目前没有受到利率限制,能够自主定价,而外资银行在外币资金成本上具有更多的灵活性,提供了附加风险参与等收益的空间,而这不可避免地需要外债额度的支持。
自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实施汇改以来,人民币基本处于升值通道,特别是在2006年美元兑人民币破8之后紧接着跌破了7。为了防止大量热钱涌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收紧外债额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7年读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汇发【2007】14号)就明确规定外资银行在该年度的外债指标须降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0%。长期外债额度同样遇紧。
在这样的情况下,较多依赖境外联行资金拆借的外资银行会核算各个业务品种的收益,以求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外债额度。不可否认的是,在风险参与业务中,风险参与人承担了较大的风险。由于风险参与人并不拥有对借款人的还款请求权,也无权获得授信协议下的相关权益,如补偿性条款、表决权、获得牵头行提供信息权等,风险参与人除了不能及时掌握授信资产信息和获取补偿外,在借款人违约后,隐形的法律身份使得追讨过程显得更加漫长和艰难。相比其他的业务品种,如双边贷款、开立信用证等,风险参与业务的收益不高。
五、风险参与业务监管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规范账务处理,避免授信规模虚增
目前,外资银行在风险参与业务的账务处理方式上有所不同。在涉及资金的风险参与业务中,有些风险出让人认为,虽然授信资产的风险已经被分担,资金已获补偿,但从法律层面上,风险出让人仍然承担授信方的角色,相关授信应当在账面上反映出来:而风险参与人则认为,虽然法律上并非直接授信方,但资金已经流出,并且银行承担了实质的风险,应当将此授信人账。在狭义的风险参与业务中,一些风险参与人认为虽然没有资金流出,但是对风险出让人而言,银行确实承担了实质上的风险,应当记在账上。在上述情况下,出现一笔授信多处记账的现象。
在涉及资金的风险承担业务中,风险出让人已实际收回资金,仅保有授信方的身份,因此不将其人账,另设专门账簿管理更为合适;而风险参与人进行了实质上的授信行为,应该在表内反映。在不涉及资金的风险参与业务中,风险出让人的资金流出实际上已转化为对风险参与人的投人,仍是一项授信资产;而风险参与人虽然承担了双重信用风险,并且未取得直接追偿请求权,但归根结底还是一种风险担保,可以在表外反映。
(二)加强风险管控,防止出现超授信和超风险的现象
仍以银团贷款业务为例,风险转让人在与客户签订的书面银团贷款协议中承诺的授信额度,要比其内部风险管理部门所批准承担的大些,风险转让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超州部分的转让。在转让完成之前,风险转让人实际承担的授信风险超出原定控制范围,风险转让人应加强授信管理,合理确定转让期间,积极、有效、及时地在二级市场上转让超额部分,控制风险水平。
在风险参与业务中,风险参与人所面临的违约风险较一般的担保业务要高得多。除了无法在借款人违约时获得对其的还款请求权外,风险参与人还承担着风险转让人的违约风险。如不及时支付利息、怠于向借款人追索等。因此,风险参与人一方面应对借款人进行独立的信用分析和管理,另一方面也要把风险转让人纳入授信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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