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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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行为,建立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三类通用软件。

第三条各级政府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

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或卸载软件。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本部门和本地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推进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机关要按照勤俭节约、确保政府信息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软件性价比,科学合理制定软件采购年度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机关软件采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各级政府机关采购软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软件产品管理制度,采购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规范政府采购软件行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准确核实拟采购软件的知识产权状况,防止侵权盗版软件产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明确需采购软件的兼容性、授权方式、信息安全、使用年限、技术支持与软件升级等售后服务要求,对需要购置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软件,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机关软件集中采购,采取协议供货等采购形式,定期公布软件价格、供应商目录等。

各级政府机关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对需要购置的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一并作出购置计划。

第七条各级政府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软件配置、使用、处置等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防止因机构调整、系统或软件版本升级、系统或设备更新和损毁等造成软件资产流失或非正常贬值。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根据不同软件资产的特点,坚持制度手段、技术手段并重,有针对性地实施软件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完善有关标准和管理工作程序,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八条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负责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情况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软件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督促软件生产商和供应商提高软件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会同著作权行政管理等部门做好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软件采购资金保障和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软件集中采购工作,研究制定规范软件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的配置标准等。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机关采购软件资金管理使用和软件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相关审计结果纳入审计报告。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政府分工做好软件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使用正版软件的资金保障、软件采购、软件资产管理等情况书面报本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当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情况书面报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核实后书面报国务院。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将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建立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未按要求完成软件摸查、采购、安装验收、资产管理、年度报告、长效机制建设等工作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政府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消极塞责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政府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制度2

为进一步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明确软件正版化工作职责,落实软件正版化工作主体责任,推进责任落实到人,制定本制度。

一、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研究制定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规定和措施。

(一)人员组成

1.由局主要领导担任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2.由局分管领导担任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3.局办公室、人事政工科、指挥中心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信息表》(附件1)。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领导小组组长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审定软件正版化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工作措施、考核评议、年度报告等工作。

2.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

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指导并督促软件正版化工作责任部门贯彻落实软件正版化年度工作计划,按期完成软件正版化工作各项年度目标任务。

3.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1制定软件配置标准。

2制定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计划。

3开展年度软件使用情况检查。

4编制年度软件采购预算。

5开展年度软件采购工作。

6开展软件安装、卸载、升级和维护工作。

7建立并维护软件使用管理台账。

8开展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宣传和培训。

9开展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考核评议。

10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年度总结工作。

11开展软件使用管理其他日常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软件使用单位职责

软件使用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配合办公室、人事政工科、指挥中心等科室做好软件正版化工作,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工作人员职责

工作人员要签署《使用正版软件承诺书》(附件2),严格遵守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规定,不得私自在计算机上安装或卸载软件。

四、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违反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规定,私自安装或卸载软件的,一经发现,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扣除年度绩效奖励。

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47号)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9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正版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正版软件资产属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局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正版软件的登记造册和介质的保管、备份与分发工作,并妥善保管好正版软件购买发票、真品证书。

第五条各处(室、委)主要负责人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直接责任人,保证本部门软件使用正版化。

第六条局机关工作人员为软件正版化工作具体责任人,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

第七条软件正版化工作重点范围: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

第八条每年对各处(室、委)使用正版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局机关工作人员所使用的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

第九条每年根据工作需求制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并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

第十条规范正版软件采购,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第十一条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帐,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同时对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要由专人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机关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防止任何可能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风险应注意:

(一)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

(三)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相关的证书。

(四)加强版权意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因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正版软件而造成版权纠纷者,由软件提供人承担一切后果。未取得版权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

第十四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第十五条凡使用非法软件给局机关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出,除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相关处(室、委)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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