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范例【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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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第一篇】
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认真落实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根据有关规定和结合我校党总支的实际情况,特编制20xx年度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1、为了做好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工作,购买电化教学设备一套约4000元。
2、年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疾病的党员家庭2000元。
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900元。
4、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3000元。
5、建立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包括各类图书室,党员职工活动室等费用1200元。
6、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费用2000元。以上六项合计:13100元。
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第二篇】
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认真落实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根据有关规定和结合我校党总支的实际情况,特编制20xx年度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1、为了做好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工作,购买电化教学设备一套约4000元。
2、年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疾病的党员家庭2000元。
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900元。
4、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3000元。
5、建立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包括各类图书室,党员职工活动室等费用1200元。
6、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费用2000元。以上六项合计:13100元。
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第三篇】
按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及《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近日,潞安集团党委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保障集团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合理。
通知对党建工作经费来源进行了明确:由各子分公司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比例安排。
各子分公司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经费来源编制使用计划,纳入年度预算,于每年1月末上报集团公司党委审核备案后执行。其中:经费来源的70%比例部分,由本单位合理安排使用;经费来源的30%比例部分,作为统筹资金,由集团公司党委统一安排使用。从2020年1月份开始执行。各单位应合理安排统筹部分,按月均匀计入“管理费用”并逐月上交。
在之前《潞安集团党建工作经费管理办法》7个方面的使用范围基础上,通知对实际使用过程中的开支项目费用进行了细化,进一步规范了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开展党内学习教育、重大活动,召开党内会议,组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办公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组织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党组织换届、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等。春节、“七一”、国庆等节日节点期间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等。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及用于其它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所需费用。
通知强调,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下发的预算计划执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子分公司要加强管理、专款专用、财务公开、双重监督,保障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合理。
目前,集团各党务部门和各基层党组织已制定了党建工作经费预算,在规定范围内明确了使用项目。各基层党组织正积极向集团党委缴纳本单位经费统筹的30%比例部分,70%比例部分也已在合理安排使用中。
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第四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党建工作经费是指从本单位行政经费拨付到基层党组织,专门用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的组织生活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机关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
2、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家庭;
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
4、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
5、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6、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7、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
第四条经费来源:机关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预算,按部门机关党员年度工资总额的4%划拨,不足部分,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第五条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条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应由支部确定专人管理,书记审批,保证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
第七条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第八条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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