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范例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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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管理工作,实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提升搬迁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确保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156号)、《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扶发〔2019〕13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原则,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第三条 后续管理坚持依法治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体现依法办事和群众自主原则,保障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调动搬迁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安置点的后续管理。   第二章 后续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在跨行政村30户以上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主任1名、委员2-5名组成,具体产生办法和任期由乡镇指导各安置点制定相关制度。管理委员会接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管理;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专人负责工作联络、指导和监督。   3户以上30户以下出组未出村统规自建的小集中安置点,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分散安置户实行“村干部包片,组长包点,党员包户”属地管理。   第六条 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日常社会管理,配合做好搬迁群众户籍、就业、就学、就医、社保、法律咨询等各项协调服务,落实好各项帮扶政策。   (二)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实现自主管理。   (三)负责安置点物业管理。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点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督促安置户搞好公共卫生。   (四)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的矛盾,促进邻里和睦相处,确保安置点文明、和谐、稳定、有序。   (五)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服务到户建档工作,建立完善“一户一档”资料,协助有关部门抓好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民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等工作,组织安置户落实乡镇、村(居)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员会领导职责,协助乡镇、村(居)委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扶志”教育和宣传引导。   (二)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及时了解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三)管理委员会主任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选聘楼栋长、保洁员。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在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推行楼栋长工作机制。根据安置点实际,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由管理委员会通过适当方式推选产生楼栋长。楼栋长可优先选聘为保洁员。楼栋长职责为:   (一)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赋予的职责,组织管理好本楼栋安置户,协助管理委员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进行宣传教育。   (二)经常、及时了解本楼栋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管理委员会、村(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三)定期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组织安置户落实乡镇、管理委员会、村(居)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   (四)按照自主管理原则,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实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营造“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   (五)组织保洁员做好本楼栋的环境卫生,引导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并保持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   (六)楼栋长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合法合理管理本楼栋。   第三章 安置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安置户的权利:   (一)享受各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政策,向乡镇、村(居)委会、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反映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二)主动监督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监督各项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接受人社、农村农业等职能部门和乡镇、村(居)委会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   第十条 安置户的义务:   (一)服从乡镇、村(居)委会及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严格遵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损害其他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后续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加强安置点后续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确保管理规范到位。   (一)户籍管理。尊重搬迁户意愿,妥善做好户口迁移登记。搬迁后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政策。迁入集镇后仍保留农村户籍的,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搬迁户子女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等管理服务,在原居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养老保险等政策不变,进一步加大对无劳动力搬迁家庭的兜底保障力度。   (二)计生管理。计生管理服务按户籍所在地管理原则进行。搬迁对象要执行好计生政策,计生管理服务部门要加强计生人口的档案管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治安管理。加强安置点治安管理,因地制宜设立警务室、执勤点等,加强治安综合防控。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安置点开展相关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安置点居民综合防控意识。   (四)土地山林权益管理。确保搬迁户原有土地(林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政策权益不变。引导鼓励经营主体、农户开发经营搬迁户原有承包的土地(林地)等,乡镇可对流转土地(林地)的经营主体或农户给予适当奖励。搬迁户原有宅基地,按有关规定实行拆旧复垦或将产权收归集体。   (五)产权管理。依法依规及时做好搬迁对象安置住房的不动产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为搬迁对象登记发证,并免收工本费用。易地搬迁安置住房20年内不得出售、转让(依法继承的除外)。   (六)质量管理。严格落实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保修责任。从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内发现的住房质量问题,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解决。积极探索设立易地搬迁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加强安置住房后期质量维护。加强安置点控建、控修管理。2020年12月31日前,严禁任何搬迁对象以任何形式私自加建房屋;之后,搬迁对象加建房屋,需经县住建部门鉴定、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方可进行。搬迁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七)物业管理。统规统建集中安置点的物业管理由管理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人员在安置户中优先推选产生。2020年12月31日前,安置点的物业服务费采取业主缴纳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方式解决;之后,实行市场化运作。补贴资金由县财政从整合资金中直接拨付至乡镇,再由乡镇统筹支付,安置点各项开支应全过程公开、公示并接受监督。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小集中安置点,其保洁费由所在村(居)委会自行解决。物业管理内容如下:   1.公共部位、公用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2.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3.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4.车辆停放服务管理;   5.安置区内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   6.住房装饰装修管理;   7.物业各项费用的收支、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8.安置点管理委员会、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9.其他事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工作机构,并把本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全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搞好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主动配合,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四条 落实经费保障。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经费,为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相关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并实行全程监管。   第十五条 严格督查问责。要加大督查问责力度,严格落实考评和责任追究。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将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创业帮扶、产业帮扶等后续帮扶方案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安置点后续管理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2

第一条为加强国债易地搬迁扶贫试点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全面考核建设成果,强化监督手段,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要求,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计投资[2001]183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1]104号)文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以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项目发挥作用。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完成后,应能正常使用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土地用地审批文件及投资安排计划等。

二、有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工程合同、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协议文本。

四、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章竣工验收组织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组织工作,由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竣工验收工作应由各有关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环保、土地等部门参加,负责协调组织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竣工验收工作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结合技术要求,针对工程性质,组成竣工验收专家组或技术组、负责竣工验收具体工作。

第四章竣工验收方式

第八条竣工验收实行单项工程初步验收与总体项目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第九条单项工程初验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初验报告报州(市)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总体项目验收由州(市)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报告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主管部门视情况进行抽验。

第十条单项工程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完成,具备搬迁条件及使用功能,方能进行单项工程的初验。

第十一条各类单项工程全部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完成,建成投入使用,经初验通过,农户搬迁完毕,方能进行总体项目验收。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程序按验收准备、现场检查、综合评价三个步骤进行,验收工作包括工程项目和工程资料两方面。

一、验收准备。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填写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祥见附表一),提交竣工验收方案、以及相关资料报验收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开展验收准备工作。

二、现场检查。由验收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三、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相关内容作出评价,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祥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验收主要对工程实物进行现场查验。工程资料的验收主要查验工程相关资料,包括综合资料、技术资料、财务资料等。

一、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工程项目一揽表,工程技术文件,建材合格证明,质检报告,工程检验、验收与鉴定记录,工程会审、变更记录,工程图表及工程竣工图等。

二、财务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文件、投资计划文件,竣工结算、财务审计、资金拨付等。

三、综合资料:主要包括土地使用、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资产管护等。

第六章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项目实施情况三个方面。

一、工程完成情况主要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完成,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工程质量验收,主要查验各类单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对工程作质量评定。

三、项目实施的验收,主要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系统的检验,对实施项目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及后续管理、对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产业后续发展等作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应出具竣工验收证明,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总体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须报省备案。

工程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明确产权。

第七章工程档案

第十六条易地扶贫工程必须建立工程档案,办理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工作,作为工程项目的永久性文件及复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易地扶贫工程应设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不得丢失或损坏档案资料。

第八章其他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备案。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3

丹凤县狠抓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管理,以敬业、精业、乐业为出发点,以“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可融入”作为落脚点,有效提高了搬迁群众的获得感、归属感和满意度,极大的巩固了全县脱贫攻坚成果。   一是全面做好服务管理接续保障。加强搬迁群众户籍分类管理,按照自愿原则,能迁则迁,不愿迁入的及时发放“居住簿”。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各司其职做好搬迁群众的户籍、土地、林地权益、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就医就学、大病保险、低保救助供养等政策落实和权益接续保障。   二是积极争取项目补齐设施短板。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对接,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行业对口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主动对接项目,统筹建设安置点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广场、文体活动中心、红白喜事场所、垃圾处理设施等公共服务配套,补齐安置点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短板。   三是整合各类资源吸纳群众就业。精心谋划建设一批配套产业项目,加快推进扶贫园区建设,吸纳搬迁群众就近就业。持续加大安置点周边的社区工厂和扶贫车间的跟踪服务,引导经营主体实施技术创新,不断提升社区工厂和扶贫车间的运营效益,进一步提高带动搬迁群众就业的能力。利用苏陕协作项目、以工代赈、生态修复等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产业扶贫项目,为搬迁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适度开发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带动弱劳群众和就业困难群众就业。   四是加强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质量。围绕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能力强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物流配送等,加大对搬迁群众的就业创业培训力度,同时,加强对搬迁群众的动态监测,做好“就业”和“招工”双向对接和对搬迁群众的就业服务指导工作,送岗位、送信息、送服务、送政策上门,提升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质量。   五是公共文化倾斜促进融入融合。大力开展文明实践活动,推进公共文化资源向安置点倾斜,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扶志扶智活动,引导社会力量、慈善组织为搬迁群众提供文体活动、法律咨询、健康医疗等服务,增强搬迁群众“主人翁”意识,促进感情、生活融入。   六是党建引领治理完善长效机制。制定出台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1+7”长效机制,建立工作责任清单,明确各部门(镇办)工作职责。加强安置点组织建设,单独设立移民小区党组织,采取联合、挂靠等方式进行组织管理,社区管理服务正在逐步规范。对搬迁规模较大、基础较好的安置点,通过面向社会招聘的方式,引进物业公司进驻搬迁安置点小区进行管理服务,进一步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长效管理机制。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4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要求和《化隆县人民政府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5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原则,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搬迁对象及模式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主要包括三部分群体:

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省上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乡中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扶贫成本过高、就地脱贫无望区域和年人均纯收入在国家规定贫困线以下的农牧民。

2.生活在水源涵养林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沙沿线受荒漠化威胁严重地区,退牧还草工程禁牧区等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土壤侵蚀模数长江上游在2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黄河中上游在5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区域的农牧民。

3.生活在地质灾害频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地区需要避险搬迁的农牧民。

第五条

易地搬迁应以整村、整社搬迁为主。

第三章

安置区选择及安置模式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必须是水土资源能满足搬迁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通过必要的扶持建设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且有带动搬迁农牧民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

第七条

主要安置模式:

1.从山梁沟壑区及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向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建点集中安置。

2.依托中小型水利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农场闲置地集中安置。

3.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应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统一布局、集中连片。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利用荒地、戈壁、废弃地、闲散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无偿划拨方式供给;占用耕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搬迁后的废弃建设用地应及时予以整治,作为农林牧发展用地,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需土地,应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并办理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四章

实施方案编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编报。1.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年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内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使用范围及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经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并附项目的单项工程设计、搬迁人员名册及相关附图。

2.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审查、论证,并经市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审查意见与相关附件一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对各市州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应组织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审查、论证,并报请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审批分县市区实施方案。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及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确定实施方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批确定的建设任务,编制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议计划,报请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和建设任务计划,在3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各市州。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省上下达的计划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下转到各县市区,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市州下转的计划后,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搬迁对象、安置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按省级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负责组织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有关前期工作。工程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实施方案、单项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行业规范标准编制。

第二十条

乡镇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审批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深度要达到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要纳入并服从县城总体规划或小城镇、中心村建设规划,同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二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乡镇、施工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管理与协调,乡镇负责组织群众参加工程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技术管理及质量监督检验,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第二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相关规范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已经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当报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各村在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要严格按项目建设程序,建立科学的工程建设机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公示制。乡镇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构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主要内容通过展板广播等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每年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易地搬迁办公室。县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全程管理,做好搬迁对象审查、搬迁农牧户管理卡和搬迁人口资格审查表填制、资料整理和进度报表上报。同时,应该协调做好施工技术指导、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镇主管必须在每月底前向县易地搬迁办公室上报本月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进展、资金到位、农牧民搬迁和安置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竣工验收按照《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组织移交,并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严格按照一年建设、两年搬迁、三年稳定的目标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的,县发展改革委将在两年内停止安排该地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并相应调减正常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中央专项、省预算内基建配套、省级专项配套和市州、县市区政府配套及群众自筹资金。

第三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严禁挤占、挪用。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专项补助标准:非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安置(自主安置)45000元标准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安置(自主安置)按户均80000元标准补助。国家相关补助标准调整后,以上补助标准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搬迁群众基本生产条件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具体包括:

1.搬迁人口的住宅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建设;2.农田建设;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人畜饮水工程建设;4.交通道路、农电线路建设;

5.适当安排教育、卫生、基层政权建设等项目。

第三十四条

各村要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积极引导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农村“六小工程”、国土整治、基层政权建设、教育、卫生、整村推进等项目资金,在保持原有的管理渠道不乱、资金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以各村为单元,以规划为基础,以项目为支撑,做好资金整合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县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各村可以在本级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配套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规划、方案评估、工程检查、费用开支。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七条

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的制定、重大事项和有关政策的协调,并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方案的落实、技术方案的执行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严格考核。

第三十八条

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实施、计划管理、资金监督、政策兑现、技术服务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乡镇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业务分工,做好本部门的相关工作。第四十条

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实现科学管理。   第四条 安置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损坏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改变建筑用途和外观风貌,楼顶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搭建临时或永久建筑物,公共区域不得占用。   第五条 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实现自主管理。   第三章 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设置管理委员会。按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委员会由所在乡镇负责组建和管理,设置1名主任、3-5名委员。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负责做好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和落实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委员会成员、楼栋长,管理好集中安置点建筑物资、公共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管理好集中安置点环境卫生、门面出租、车辆摆放等。   (三)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点内和房屋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督促安置户搞好室内卫生,及时缴纳保洁费。   (四)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和邻里之间的矛盾,达到邻里和睦相处,文明和谐,环境良好,稳定有序。   (五)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职责,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感恩教育。   (二)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时了解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三)管理委员会主任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选聘楼栋长、保洁员。   (四)按照自主管理原则,组织安置户配合好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   (六)教育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提升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保洁水平。   (七)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第九条 楼栋长由管理委员会通过合适的方式如选举、推荐等程序产生,其职责:   (一)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赋予的职责,组织管理好本楼栋安置户,协助管理委员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进行宣传教育。   (二)经常、及时了解本楼栋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三)定期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选聘保洁员。   (四)组织安置户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   (五)按照自主管理原则,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   (六)组织保洁员做好本楼栋的环境卫生,教育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保护好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合法合理管理本楼栋。   第四章 安置点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条 保洁员在安置户中优先选择,也可以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委员兼任。保洁员的主要职责:负责集中安置点公共场所、房屋公共部位的保洁、垃圾收集和清运,教育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保护好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服从管理委员会及楼栋长的管理和安排。   第十一条 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安置点保洁费用采取业主缴纳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解决。成立了管理委员会的安置点,县政府按元/㎡/月的标准补贴,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安置点,县政府按元/㎡/月的标准补贴,补贴资金由县财政从整合资金中直接拨付至乡镇,再由乡镇统筹支付,安置点各项开支应遵循全过程公开、公示、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五章 安置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安置户的权利:   (一)向管理委员会反映意见和建议;   (二)主动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监督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   (三)接受职能部门和乡镇、村委会(居委会)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参加各项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安置户的义务:   (一)服从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及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作出危害社会稳定的事情,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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