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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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着力提高高校党建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执行和实施党委的决议,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委领导重在决策,校长负责重在组织执行。

第二章党委的职责

第三条学院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其工作重点在于把握方向,总揽全局,谋划发展,科学决策,用好干部,协调各方。其主要职责是:

1.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推进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积极发挥系、部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4.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学院人才工作。

6.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党委书记的职责

第四条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委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2.主持制订学院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5.负责协调学院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6.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按时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7.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8.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员大会,代表党委定期向党员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第四章院长的职责

第五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院行政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坚持依法治校,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党委决议,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主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3.拟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具体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4.负责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

5.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推荐副院长人选。

6.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一般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组织拟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按规定执行,实施财务管理,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8.实行院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9.按有关程序,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10.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职责。

11.行使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党委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六条党委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是学院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院党的工作、执行党员大会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议事范围是:

1.讨论确定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和换届方案

2.选举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院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

3.对学院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XX万元及以上)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4.批准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

5.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重大问题

6.决定学院纪委提交党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二)党委会议事规则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有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2.党委会议题材料由分管院领导组织相关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否则不予安排会议讨论。

3.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个议题都要进行充分讨论。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委员就议题作扼要说明;二是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三是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四是到会委员进行表决。

4.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任用干部事项或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党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每项决定须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5.党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记录在案,并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6.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事项,要明确承办人和部门,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

第六章工作制度与要求

第七条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或行政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集体讨论决策重大事项和干部任免时,会议成员独立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坚持集体领导,分工合作,下级对上级负责,个人对集体负责。

第九条坚持党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以诚相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改进措施。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并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条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沟通制度。除民主生活会外,党委书记每学期至少与领导班子成员谈心一次。班子成员之间,应经常互通情况,交流思想。党委书记与院长之间每周至少应沟通一次。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学院重大决策必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凡是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经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后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对重要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院有关学术机构审议或组织专家评审;学院中层干部的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及学院相关细则执行。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党委、基层党支部每年要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1次,院长每年要向党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党委要充分发挥学院纪委的监督检查职能,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支持纪委开展纪检工作。纪检部门依据职责对党委、行政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四条学院党委和院长每年要召开1-2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对学院工作和执行本规定情况的意见,发挥他们在学院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党委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第二篇】

为了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保证校长办公会议议事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如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行政全面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的工作。

第二条校长办公会是校行政研究和决定日常工作的会议。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校长的职责

第四条??校长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充分发挥普通高中教育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增强高等教育发展后劲、进一步提高国民整体素质等职能,服务于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努力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校长要坚持依法治校,认真贯彻党委决议,坚持集体讨论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在民主推荐或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对涉及学校全局的工作,校长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论证,制定初步方案并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校长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独立负责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如政治思想、教育教学、体育卫生、总务后勤、安全保卫、教职工聘任、培训工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校长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签署有关合作协议,代表学校接受各种捐赠。

第三章??决议范围

第九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所批示决定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第十条讨论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第十一条??研究学校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组织实施教学改革、科技改革、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科研计划,检查教学评估教学质量和教科研成果,制定和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讨论落实建立以校长和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第十四条??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预算内变更和预算外的资金使用和基建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完善和调整行政机构,健全教学、行政与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讨论决定教职工的聘任、解聘和学生的学籍处理,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第十六条??审议决定学校召开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工作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协调部署全校性的处、室的重要工作汇报。

第十七条??讨论处理教代会、工会和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议题的确定和会议的召开

第十八条??会议的议题,由分管校长提出需要讨论问题的建议,并报校长,在征求校委会意见后由校长确定。议题确定后,由校长办公室提前1-3天通知与会人员。提出议题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准备,会前提供有关资料和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与建议。

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会议由校长主持。会议人员由校长、副校长、组成,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

第二十一条??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应事先向校长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向校长提出。

第二十二条??校长办公室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发言内容、讨论和作出的决定。会议结束以后,由校长办公室整理好会议记录并经校长审阅签字后及时存档。

第二十三条??校长办公室议事时,如涉及会议人员或其直系亲属时,该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一题一议,有提出议题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汇报初步意见后,出席会议人员即可对该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列席人员也可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校长根据会上讨论的情况和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归纳集中,作出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严重意见分歧,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由校长办公室向其通报本次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会议内容要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出(列)席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向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六章??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九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少数成员如对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上级主管部门、校党委和校长办公会未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确需改变原决定时,由校长办公室提请校长办公会复议。复议后仍未形成统一意见,提请校委会讨论。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

第三十条??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校长、副校长抓紧落实,明确由职能部门执行的,一般由校长办公室催办和督办,并及时向校长(副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根据会议决定,需要印发文件或会议纪要的,由校长办公室或职能部门起草、校长办公室核稿后,由校长或副校长签发上报或下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如有与今后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第三篇】

为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面加强党委对学校一切工作的领导,根据上级精神和学校章程,校党委日前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分十个部分,就进一步落实党委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建设、进一步加强教材建设、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学术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建设、进一步构建教育激励学生的有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教职工评优评先评奖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层干部管理、进一步完善协调运行机制提出具体要求。

《实施细则》强调,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一切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要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实施细则》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外聘教师的政治把关;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作用,用好课堂教学这个主渠道,进一步加强“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教材建设,提升教材的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民族性、时代性和系统性,增强教材育人的实效性;要严格研究生导师遴选,健全研究生导师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要加强对学术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充分保障和发挥学术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在学术领域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作用;要加强对优秀奖学金、优秀毕业生、选调选聘等评奖评优工作的领导,完善各类评奖评优制度,切实发挥学生评奖评优教育激励作用;要加强教职工评优评先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科学权威、公开透明的评价体系,有效发挥教职工评优评先评奖工作的教育和激励作用;要进一步规范中层干部管理,保证中层干部能有足够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强调,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党委全面领导学校一切工作,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学校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涉及党的建设和学校事业全局的重大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加大对党委决议落实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细则》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强化“四个服从”,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对会议做出的决定,要坚决服从和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自行其是。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

《实施细则》要求,凡校内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并由原规定起草部门在半年内根据本实施细则完成修订工作。校内尚没有相关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在半年内研究制定相关具体规定。

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的领导,更好地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搞好党政分工与合作,确保我校党政领导班子高效、有序、和谐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简称《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全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要求,“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党委的职责

第四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书记是“班长”,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武装全校师生员工,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尤其要加强党总支和基层党支部的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充分发挥系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学校稳定。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做好老干部工作。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他们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引导和帮助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其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校长的职权

第五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某方面的工作,并对校长负责。校长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实施素质教育。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校内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定并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党委书记、校长和班子成员

第六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关键是要建设一个党政紧密配合的领导班子,正确处理好党委和行政、书记和校长、个人和集体之间的关系。

(一)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的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党委工作。党委对学校实行统一领导,但要保证和支持校长行使行政指挥权,校长是学校的行政首长和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并要尊重和支持党委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二)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有马列主义理论素养,能够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具有统揽驾驭全局的能力,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团结同志,以身作则,依法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好学校。

(三)在学校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和校长要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步调一致。

(四)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树立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集体领导的意识、分工负责的意识和主动配合的意识,把主要精力用于学校的管理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廉洁自律,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五)领导班子成员都要严守工作纪律。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不得犯自由主义或违反工作纪律。

第五章领导制度与工作原则

第七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础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委领导学校最根本的制度。其基本原则是:

(一)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遵循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的原则,党委成员一律平等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形成决议必须坚决执行的原则,对事关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二)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在坚持集体领导的前提下,对学校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具体工作的实施由个人分工负责。

(三)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六章重大问题与决策程序

第八条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是:

(一)学校的办学方针、办学指导思想、总体发展规划。

(二)党委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三)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

(四)学校机构设置、变更、撤消和学科专业调整方案。

(五)年度增减人计划,校级干部的推荐,科、处级干部的任免、调动,师资队伍、干部队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教职工的晋职、晋级方案。

(六)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七)财务经费预算、决算,5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学校基建项目和30万元以上的重大维修项目立项、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

(八)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所要采取的重大举措,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协议的审定。

(九)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九条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组织调查研究。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有关领导组织调查研究后,提出工作思路、计划和方案。

(二)广泛征求意见。决策前,视内容分别听取学校教代会、学术委员会、基层组织、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教授等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三)集体讨论决定。召开党委会讨论,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态度,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四)分工负责实施。党委集体决定的方案,分别由党委或行政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必须由责任人提出意见,并报党委会讨论同意。

(五)思想组织保证。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党委应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六)加强督促检查。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学校落实党委决定不力的应予追究。

第七章干部任免和管理

第十条校党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及有关要求,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做到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出,没有经过考察及考察材料不全的不讨论,集体讨论多数不同意的不通过,没有任前公示听取意见的不任命。

(一)我校校级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考察、审批、任命。

(二)处级及科级干部实行聘任制,党群部门干部实行任命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个人申报、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党政有关领导和纪委意见、党委会审定、任前公示的基础上,党委会讨论决定,由党政分别任命或聘任。内设科室的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聘任。

(三)群团系统的干部在一定范围内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由党委提名候选人,按照各自章程和程序选举产生。

(四)中层干部的任免要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有关职能部门的正副职配备要按规定,在任免前向上级干部部门报批,经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手续。

(五)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以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到会成员应对任免事项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做出决定。

第八章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划

第十一条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必要的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划。

第十二条党委会

(一)党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二)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三)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有关列席人员由召集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确定。

(四)党委会议的议题一般应由有关部门或党委成员提前3天提出,并填写请示卡。党委办公室收集并拟出议题,交由召集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审定后,一般应提前2天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会前准备。

(五)党委办公室要明确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协助党委领导督查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书记办公会

(一)书记办公会是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提出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议题,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

(二)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和纪检书记参加。有关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三)书记办公会由党委办公室确定专人协助召集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安排、记录和落实。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

(一)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决定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会议。按照校长职权范围,研究决定党委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议决定的行政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研究决定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参加。有关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根据会议内容,也可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参加。

(三)校长办公会的议题由职能部门提前3天提出,并填具请示卡,经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交学校办公室汇总整理,报校长审核并确定提交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四)校长办公会由学校办公室确定专人承办,一般应提前2天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会议期间要做好记录,会后起草印发纪要,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九章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党委中心组学习由党委委员、校级领导成员参加,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地集中学习制度,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和国家重要会议文献;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性文件;教育理论;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等。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习效果,不断提高领导成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提高领导班子整体素质。

(三)党委中心组学习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学习主持人安排有关事宜,并做好考勤和学习讨论记录。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校级领导成员参加,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应根据上级规定的中心议题,结合群众意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以诚相见,认真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提出整改措施,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增强解决班子自身矛盾的能力。

(三)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会前,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中心议题,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通过个别谈心交换意见,认真做好会议准备。

(四)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党委组织部和纪检委共同承办,根据上级要求和党委意图,会前采取不同方式,组织听取并收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提交与会人员;会上做好记录,会后整理上报。

第十七条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对干部任免、干部调配、招工、招生、评职、财务开支、住房分配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学校要建立健全民主、公开、监督制度。

(二)学校领导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教育好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三)校党委和纪检委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督查制度

(一)校党委应加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山西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和本细则的情况,包括执行各项制度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党委决议等情况的监督,每年检查一次,检查情况报省高校工委。

(二)校党委对《意见》和本细则实施情况督查的基本要求是:1.领导班子成员向党委或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意见》和本细则的情况;2.纪检委对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意见》和本细则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党委报告;3.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代表等座谈会,听取对《意见》和本细则执行情况的反映;4.将领导干部执行《意见》和本细则的情况列入述职评议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意见》和本细则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认真执行《意见》和本细则卓有成效的,应予表扬、奖励。对违反本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轻重,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过去学校有关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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