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人员职务和职责范例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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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人员职务和职责篇1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公安机关的职业责任。 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其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机关职责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

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公安局人员职务和职责篇2

(一)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部署、指导、监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研判形势,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组织、指导、指挥110接处警和公安情报信息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反恐怖工作。

(三)组织、指导危害国内安全案件的侦查,反邪教方面的治安管控、情报分析、打击处置,对境内外敌对势力、邪教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侦控和基础调查工作。

(四)主管和指导经济、刑事犯罪等侦查工作,负责重特大案件和涉外、跨区域重大案件以及上级交办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公安技术侦察工作。

(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危险物品、特种行业。依法管理内河水域治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对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指挥特警的处突防暴工作。

(六)按照权限,实施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管理、港澳台居民回本市定居管理,承担外国人来华留学、来华工作、停留居留和永久居留有关事宜的管理,开展国籍管理、移民管理、难民管理和非法移民遣返有关工作。

(七)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负责道路交通秩序、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

(八)监督、指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并依法监督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按照规定权限,指导、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互联网安全保护工作,开展网络监控、网络技术侦察和网络犯罪侦查。

(十)指导监督看守所、拘留所、监察留置专区工作。管理市看守所、拘留所。

(十一)负责公安机关执法活动。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禁毒缉毒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指导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的安全保卫工作。按规定权限和分工,组织实施来江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四)负责公安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工作,承担公安机关通信勤务保障工作。

(十五)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监督。领导公安督察工作,组织、指导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工作。组织开展公安内部审计工作。

(十六)指导铁路、森林等公安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公安局人员职务和职责篇3

一、支队领导岗位

第一条 交警支队领导包括支队长、政委、副支队长。支队长负责全面工作;政委为主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副支队长协助支队长、政委抓好分管大队(科、所)各项工作。

第二条 支队长岗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指示和命令,负责支队的全面工作,带领全支队民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维护班子团结,发扬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确保班子廉洁、规范、高效;加强党、团组织建设,维护内部团结,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全体民警的政治思想觉悟。

(三)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检查和总结考核工作。

(四)组织民警认真履行交通管理职能,积极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管理、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努力压降交通事故。

(五)组织民警深入辖区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交通信息,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制订针对性措施。

(六)注重与公安机关内外搞好协调关系,建立良好的警察公共关系。

(七)组织民警开展政治、业务学习和警务技能岗位练兵,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警务实战技能、执法质量和服务水平。

(八)加强交警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主持研究制定交警队伍建设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九)落实从优待警措施,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和保护民警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

(十)完成上级公安机关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政委岗位职责

(一)负责全支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上级思想政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支队队伍实际和中心工作,研究制定队伍教育管理和建设发展规划。

(二)加强班子建设,维护班子团结,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与班子成员交流沟通,共同做好支队各项工作。

(三)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定期组织民警学习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公安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树立民警良好形象。

(四)组织开展廉政守纪教育,落实民警岗位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民警执勤执法和遵纪守法情况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民警、辅警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队伍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五)做好党(团)支部工作,健全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党、团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党、团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做好发展对象的培训、考察工作。

(六)组织开展立功创模活动,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充分调动基层所队和民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监督本单位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情况,监督各部门业务工作的落实情况,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八)贯彻执行上级的部署、指示和要求,统一全局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九)检查落实各部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署要求的情况,及时制定工作措施,及时向上级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条

副支队长岗位职责

(一)协助支队长、政委抓好分管大队、科(所)的业务和队伍建设工作。

(二)根据任务分工,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组织和带领分管大队、科(所)完成相应的岗位任务。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政工办、办公室岗位 岗位职责

第一条

政治工作办公室岗位职责

(一)围绕支队中心工作,制定全支队政治学习计划,组织支队机关的政治学习教育;

(二)加强干部的考察、培训、使用、管理,做好干警的调动、奖惩、劳资、警衔晋升工作;

(三)协助支队党总支做好党、团、工会工作,健全党、团组织生活制度;

(四)协助支队领导对各科、所、大队的目标管理、岗位职责、岗位练兵的检查和考核;

(五)组织政工例会,分析研究队伍建设情况和干警思想状况,总结交流经验,研究对策,当好参谋;

(六)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立功创模、“大练兵”活动,经常收集好人好事,发现、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及对外宣传报道;

(七)做好离退干部和从优待警工作,关心、掌握干警的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协助领导尽力帮助解决;

(八)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条

办公室岗位职责

(一)主要负责起草各类公文,包括讲话、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和会议纪要以及各类会议材料;

(二)负责支队刊物编辑;

(三)负责支队领导各类公文处理和公安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研究;

(四)负责支队文件、信件和支队领导办公室资料的收发、整理、流转、归档工作;

(五)负责支队行政印章和行政介绍信管理;

(六)做好支队行政、办公会议的会务准备和会议内容记录;

(七)负责上下级文件的传递和领导指示精神的上传下达工作;

(八)负责支队公安工作统计;

(九)负责和指导全市公安交警信息研判工作;

(十)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条

财务室岗位职责

(一)负责支队财务管理;

(二)做好交通治安管理装备(机动车辆、通讯器材)的购置、登记、维修、领发和固定资产的造册管理工作;

(三)检查督查支队各部门安全行车情况,做好油料、材料的供应工作,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工作;

(四)负责支队干警的服装、办公用品的发放及为民警服务工作;

(五)检查督促支队机关院内卫生,负责支队房屋、场地、水电等维修保养工作;

(六)负责支队临工管理,做好临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加班统计,督促临工完成交办的工作;

(七)负责支队食堂管理;

(八)做好会务以及各大活动后勤保障工作;

(九)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条

纪检督察室岗位职责

(一)负责民警反腐倡廉、遵纪守法教育,制定纪检、督察工作意见、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支队领导抓好勤政廉正建设,负责群众信访的查核处理答复工作;

(三)配合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搞好专项检查和督查,针对队伍中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组织明查暗访;

(四)配合政工室加强队伍教育管理,经常走访政风行风监察员、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主动征求意见;

(五)加强基础工作,健全工作台帐,注意积累资料,及时编发有关工作简报和通报,加强队伍的经常性教育管理;

(六)配合政工室发现、推广勤政廉政先进典型,弘扬正气;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交通秩序管理科岗位 岗位职责

第一条

秩序勤务管理岗位职责

(一)负责市区道路交通勤务秩序管理和指导工作。收集、掌握道路交通管理情况,开展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研判;针对不同时期的道路交通特点,组织开展路面交通秩序整治活动,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道路上的“乱点”、“堵点”;汇总、填制、上报道路交通管理情况统计表及相关材料。

(二)负责各类警卫任务的道路交通保障工作,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指导路面大队组织实施。

(三)根据道路交通状况适时调整相关车辆的限行范围,做好禁区通行证的发放工作。

(四)负责道路占用、开挖的审批,制订施工分流方案,协调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分流设施设置工作,指导辖区大队组织实施交通分流工作;做好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行政许可和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运输服务许可的审批工作。

(五)对区大队的秩序管理和勤务工作开展督查和业务指导。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条

科技运用岗位职责

(一)负责支队科技强警工作,及时修订、完善科技强警工作计划。

(二)做好各类科技装备、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民警的使用培训工作;

(三)做好各类科技装备、系统的推广、应用,确保科技装备得到正常发挥。

(四)负责交通管理监视、监控记录系统的完善更新工作。建立覆盖全市交通节点的监控和诱导系统,确保抓拍交通违法行为功能、车辆记录功能、号牌自动识别功能、联网报警查询功能的正常运用。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条

设施管理岗位职责

(一)负责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维护工作。

(二)根据道路交通流量、流向,及时调整、完善交通管理设施设置。

(三)负责路面交通管理设施的日常保养维护,及时修复故障,确保正常使用。

(四)负责协调建设部门落实新建、改建道路的交通设施。

(五)参与城市交通规划的编制、修订和评审;配合规划部门做好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条

停车场管理岗位职责

(一)负责市区申办公共、专用停车场的材料审核、现场勘察、发证工作;对市区已备案的停车场、占道停车泊位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二)负责对依法扣留的各类事故车辆、违法车辆、嫌疑车辆及其它部门委托保管的扣留车辆的停放管理工作。

(三)根据110指挥中心指令和市区各大队执法需要,迅速赶赴现场,完成好清障、施救任务。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交通事故处理科岗位 岗位职责

第一条

事故调查岗位职责

(一)做好市区路面大队死亡交通事故的处理,指导县市大队处理涉外、疑难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协调、指导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

(三)研究、落实交通事故审核制度。

(四)指导、督促县市大队逃逸案件查缉,负责市区重大事故逃逸案件的侦破任务。

第二条

事故调解岗位职责

(一)负责接受当事各方的调解申请书,并对符合申请要求的事故进行调解。

(二)负责事故案卷的整理、装订、归档及接受执法质量考评工作。

(三)依法对交通肇事案卷的移送工作。

(四)负责对全市交通事故案卷进行考核。

(五)负责事故案卷的整理、装订、归档及接受执法质量考评工作。

第三条

事故预防岗位职责

(一)负责全市交通事故情况的收集、上报、统计、分析、反馈、汇总等工作。

(二)调查、研究、分析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寻求规律,提出事故预防和对策措施。

(三)建立完善重特大、恶劣天气条件下、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工作预案,开展实战演练。

(四)制定全市事故处理工作管理制度,完善岗位标准及考核评定办法。

(五)抓好全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督导标准化建设及执法质量情况。

(六)加强全市事故处理民警的教育培训,负责民警岗位责任制的检查考核。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交通事故案件和其他工作任务。

五、法制科岗位 岗位职责

第一条

法制科岗位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支队法律法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法制培训工作;

(二)负责全市适用道路交通治安管理、事故处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法律法规的业务指导,提供法律支持;

(三)负责指导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交警部门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工作;

(四)负责法律授权由支队作出的刑事及行政处罚的审核把关工作以及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把关;

(五)负责以支队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听证组织工作,指导基层部门开展听证工作;

(六)负责承办以支队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基层办理各类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

(七)负责法律法规的咨询和收集、汇总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八)负责承办全市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

(九)负责调查、办理支队各项重大涉法信访事项;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办公室岗位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支队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宣传工作;

(二)负责对全市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的业务指导,组织培训交通安全宣传业务骨干,建立交通安全宣传网络;

(三)负责支队道路交通治安管理业务的对外新闻宣传报道及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

(四)负责对支队各部门交通安全宣传和“五进”工作的统计、考核、总结工作;

(五)围绕支队中心工作,根据上级部署及时开展交通安全、交通法规的社会宣传活动;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六、特勤大队岗位 岗位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负责大队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掌握辖区道路交通状况,科学合理规划、安排道路使用及交通流分配,积极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法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岗位主要职责:

(一)维护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努力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防止和减少交通拥堵。制止各类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纠正、处罚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定期分析研判辖区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指导辖区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开展路外交通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

(三)维护道路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各类涉车涉路的违法犯罪行为。接受群众报警求助,先期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和灾害事故。

(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五进”宣传活动,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五)做好交通安全警卫和保卫工作,确保重大活动的交通安全。

(六)履行法律、法规赋予人民警察的其它职责,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高速公路管理大队岗位 岗位职责

(一)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坚持“以巡为主、定岗为辅、巡守结合,24小时不间断管理”的勤务制度。主要职责:

(1)积极加强与路政等部门的协作,推进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协同路政部门对高速公路安全隐患进行经常性排查整改;

(2)落实24小时辖区全线巡逻检查,及时获取路面相关交通信息,依托收费站、服务区加强对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纠处罚;(3)依靠科技手段,加大管控力度,着力提升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科技含量和应用水平;

(4)建立完善高速公路应急处置机制和工作预案,协同高速公路管理处、交通路政部门共同做好恶劣天气、突发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

(5)及时妥善处理高速公路各类交通事故,快速、规范处置事故现场,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二)交通事故处理职责

交通事故处理是公安交警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自身安全防护的规定,开展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职责如下: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辖区交通事故的接处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调解处理等工作。

(2)根据管辖权限划分,负责辖区发生的应由上级处理的交通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3)组织事故现场受伤人员施救工作,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确认、控制交通肇事人,走访、寻找事故现场目击证人。

(4)组织、参与辖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查工作。(5)负责交通事故统计,建立事故处理工作台帐。(6)定期分析研判辖区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及时通报辖区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提出针对性工作意见,为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提供资料。

(7)建立和健全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协调,逐步建立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救治“绿色通道”,形成危重伤员医疗专家应急救援机制。

(8)负责对道路执勤民警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定期培训工作。

(三)道路交通警卫职责

(1)熟悉交通警卫线路,按照交通警卫任务书要求,制定道路交通警卫方案;

(2)严格按照不同级别交通警卫任务的要求,在警卫沿线、收费站区、岔道口、跨线桥等重要部位提前安排警力,适时采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确保警卫对象车辆通行安全畅通;

(3)做好等级警卫的线路检查,提前疏导、清理车辆,排除障碍,确保道路畅通及车队的压道工作。

(4)做好与相关部门、大队的联系和衔接。

(四)交通安全五进宣传职责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是指进高速公路沿线机关、企业、社区、村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它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职责如下:

(1)依靠高速公路沿线党委、政府,建立交通安全“五进”宣传联席会议制度和齐抓共管工作机制,推动交通安全宣传社会化;

(2)制订交通安全“五进”宣传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定期深入大队辖区沿线机关、企业、社区、村镇、学校通报交通安全情况,以案说法,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4)开展交通安全示范村、示范社区、示范企业、示范学校创建活动;(5)建立交通安全宣传阵地,通过媒体宣传、播放交通安全宣传光盘和展出挂图、图板,营造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氛围;

(6)编辑、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建立“五进”宣传工作台帐。

八、宣传科岗位职责

一、负责支队日常法制宣传工作和全州法制宣传活动的安排和组织,充分发挥法制员和宣传干事的作用,对各县市交警大队法制宣传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二、熟悉本辖区人、车、路、驾驶人及公路沿线村、学校的基本情况,贯彻支队宣传工作整体思路和安排,制定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三、负责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分校)驾驶员协会等安全组织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抓好驾驶人的日常安全学习,违法肇事驾驶人的培训再教育及新报考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法规、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四、负责全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肇事动态信息收集,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五、负责交通安全文明学校、社区、村、单位的创建工作,组织实施单位职工、街道乡镇村居民、中小学生、公路沿线群众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普及交通安全法律知识,推进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

六、为全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民警严格执法提供法律保障。

七、认真做好与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的协作,搞好《安全才能回家》、《红绿灯》、《人车路》交通安全宣传栏目的策划、指导和实施工作。加强交通电台的转播和通联站的管理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八、车辆管理所岗位 岗位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行使各项车辆管理职权,办理各项车辆管理业务。

(二)对辖区公路客运、危险品运输、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三)开展“黑名单”驾驶人、荣誉驾驶人管理工作,做好执法告知服务工作。

(四)指导交警中队、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开展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

(五)负责对辖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辖区驾校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对农机部门办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机动车、驾驶人的日常源头管理。

(九)接受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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