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调整通知范例(精彩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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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调整通知【第一篇】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华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668号),京津唐电网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价分(含税,下同),本市地方电厂上网电价按此标准做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北京科利源热电有限公司含税上网电价由每千瓦时元调整为每千瓦时元。

北京市京工热电厂含税上网电价由每千瓦时元调整为每千瓦时元。

北京昊煜工贸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厂含税上网电价由每千瓦时元调整为每千瓦时元。

本次调价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xx年8月15日

电价调整通知【第二篇】

北京电力公司,各相关电力用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xx年7月1日起,本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分,本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基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元(含税)。

二、20xx从7月1日起,本市平均销售电价每千瓦时下降分,调整后按附件1执行相关电价标准。xx年1-6月份电价调整安排见附件2。

三、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四、《北京市发改委关于试行本市十个郊区非居民电力用户区域差异化电价的通知》(北京市发改委)〔20xx〕1715号,北京市发改委关于11号-12月10个郊区非居民电力用户电价通知(发改革)〔20xx〕1832号)《北京市发改委关于降低本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的通知》(北京市发改委)〔20xx〕6号)自20xx自2000年7月1日起止。其他与本通知规定内容相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电价调整通知【第三篇】

最新电价调整通知如下:

1、电量每户每月210度及以下的用户电价不变,执行每度元;

2、电量每户每月210-400度之间的用户将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元,为元;

3、电量每户每月400度以上的用户将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元,为元。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电网企业抄表周期正常缴纳电费:年用电量2520度及以下执行电价为每度元,2520-4800度部分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超过4800度部分执行第三档电量加价标准。使用量控式卡表与电网企业结算的居民用户以年度购电量执行上述标准。同时,自2019年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电价将继续降低,其中,销售电价电压等级不满1000伏用户每千瓦时降低分,1-10千伏用户降低分,35千伏及以上用户降低分。

电价调整通知【第四篇】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释放输配电价改革红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报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7月1日起,本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降低分钱、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降低分钱(不含农副动力用电和排灌动力用电)。其中,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4月1日起执行,电网企业分别按照每千瓦时分钱和分钱,在后续月份收取工商业用户、农业用户(不含农副动力用电和排灌动力用电)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调整后的上海市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

二、自7月1日起,本市统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分钱(含税,下同),调整后本市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元(调整后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详见附件2)。根据国家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皖电东送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分钱;向家坝水电到沪落地电价每千瓦时上调分钱。

三、请市电力公司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用户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平稳执行到位。涉及工商业、农业用户电费返还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足额返还用户。

上海市物价局

20xx年7月21日

电价调整通知【第五篇】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释放输配电价改革红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报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7月1日起,本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降低分钱、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降低分钱(不含农副动力用电和排灌动力用电)。其中,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4月1日起执行,电网企业分别按照每千瓦时分钱和分钱,在后续月份收取工商业用户、农业用户(不含农副动力用电和排灌动力用电)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调整后的上海市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

二、自7月1日起,本市统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分钱(含税,下同),调整后本市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元(调整后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详见附件2)。根据国家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皖电东送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分钱;向家坝水电到沪落地电价每千瓦时上调分钱。

三、请市电力公司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用户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平稳执行到位。涉及工商业、农业用户电费返还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足额返还用户。

上海市物价局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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