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设备管理制度热选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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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篇】
铁路快速发展后,随养生产装备、工艺水平的日益提高,对计量器具提出了更高要求。计量器具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运输安全,因此,保证站段生产和运输用计量器具的配备科学合理,量值准确可靠成为站段计量部门的重要工作。
站段计量器具包含通用计量器具和铁路专用计量器具,通用计量器具是指单独一个或多个辅助设备组合,用于进行测量的装置。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是指铁路专用的、具有与铁路有关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性能要求、可单独地或与辅助设备一起,用以直接或间接确定被测对象量值的器具或装置。
根据铁路站段具体工作实际,计量器具的配置应遵守以下三个原则:。
准确性原则。
根据被测对象的具体要求,所用测量仪器的综合准确度指标不超过被测量对象准确度要求的1/201/3,测量仪器的最主要特性不超过被测准确度要求的1/20-1/5。测量仪器的测量范围应与被测对象的实际范围相适应。
经济性原则。
(1)测量仪器的使用成本应尽量低,主要包括环境要求、对使用人员要求尽量低。还要考虑可能的后续投入。
(2)若使用率较高,应优先考虑选用专用测量设备。
(3)考虑某些特殊情况的要求,包括技术、管理和工作效率等。
溯源性原则。
溯源是实现准确性的关键保证基础,必须重视溯源问题。
(2)计量器具检定依据国家或行业制定发布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进行。无国家或行业制定发布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检测方法实施检测;无国家或行业制定发布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也无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检测方法的由计量部门制定相应的检测方法并依据该检测方法实施检测。
(3)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依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对于强检计量器具和实行a类管理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不得长于但可以短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对于一般管理的计量器具由段技术科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养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相应的检定周期。严格进行周期检定。
(4)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计量器具,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
(5)计量器具购置后不管是否立即投入使用都必须经过首次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才能发放或入库保存。
新购量具经检定发现不合格的一般不作修理,应作退货处理。计量部分应积累新购计量器具的有关数据,避免从质量不可靠的厂家进货-因各种原因收同计量部门的计量器具,应比照新购计量器具的首次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才可入库。
计量器具按不同的使用目的和要求实行a,b,c分类管理。
用于检定计量器具的标准器及配套设施、一级能源计量器具、列为强检的计量器具、除样板以外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列为a类管理的计量器具,允许根据使用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缩短检定周期,但不得延长检定周期。列为a类管理的计量标准器,必须经上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脚)。检定合格的,贴a类深红色合格证标识;校准后确认合格的贴a类深红色准用证标识;检定不合格、校准后确认不合格的,经修理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作报废处理。列为a类管理的计量器具,必须按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自检或对外送检。检定合格的,贴a类绿色合格证标识;校准后确认合格的贴a类黄色准用证标识;检定不合格、校准后确认不合格的,经修理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作报废处理。对于没有检定规程的,依据检测方法检测,符合使用要求的,贴a类黄色准用证标识,不符合使用要求的,且经修理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作报废处理。
生产经营活动中非关键测量过程使用的对量值有一定准确度要求的计量器具。除实行a类管理和c类管理以外的计量器具均实行b类管理。列为b类管理的计量器具,对固定安装在连续运输装置上而不易拆卸的计量器具,可随设备检修期相应的安排检定周期,但应加强其维护保养及监督工作。其它b类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不应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
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测量准确度要求不高的指示用和简易的计量器具、计量性能不易发生变化的计量器具、固定安装与设备配套不可拆卸的指示仪表、盘装仪表等。列为c类管理的计量器具可采用只作首检、不作检定、只作定期外观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比对等管理方式。
运用计量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台帐维护功能实现计量器具台帐的动态和实时管理,并做到帐物相符,周检计划和送检通知单的自动生成,对到期计量器具进行提醒,进行计量器具检定后的确认,实现了计量器具的检定溯源功能,确保了在用计量器具合法、有效。
6结束语。
计量工作是铁路运营质量的基础、是安全生产的保障,计量器具的管理是站段计量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其复杂性和繁琐性的特点,需要在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配合下,尽量做到科学管理,从而更好的为安全生产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
计量器具设备管理制度【第二篇】
本标准适用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
2、管理内容与要求。
强制检定是指由省、市计量局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本广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应按规运登记造册,报省、市计量局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运机构根据国家计最检定规程确定。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全厂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不得使用。
计量器具设备管理制度【第三篇】
在医疗过程中,可以是因医疗计量器具准确度或其他计量问题,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如发生这种问题,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处理计量纠纷的方式有检定和调解,首先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解决问题。
(二)计量调解是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计量纠纷双方进行的'调解。根据计量纠纷的特殊情况,计量调解一般应在仲裁检定以后进行。
(三)仲裁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仲裁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仲裁检定可以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受理,指定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四)情节严重并引起医疗事故,应保护现场,以便有关人员前来找出事故原因并记录;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处理。
(五)一般事故如是人为因素引起,则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对于管理不善引起的,应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计量器具设备管理制度【第四篇】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令、法规、组织学习有关计量文件。
二.设计编制全公司的各种计量网络图,制定计量器具配备方案。
三.制定本企业的计量管理办法和各种管理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贯彻实施。
四.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一个由各车间各部门人员组成的计量管理系统。
五.制定各种量值传递系统表和周期检定日程表,组织全公司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保证量值传递和测量数据的准确。
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公司级标准计量器具,开展一些必要目的检定,测试,组织按期送检,保证标准计量器具的周检合格率达100%,不合格一律不准使用。
七.统管全公司计量器具和有关部门配合制订计量器具购置计划,组织好计量器具入库、发放、使用、降级和报废的登记工作,建立计量器具台帐和历史档案卡。
八.整理保管计量文件和技术资料,统计分析和各种计量数据,供公司决策参考。
九.普及宣传计量法令、法规和计量技术知识,对职工进行正确使用、维护、保养计量器具的教育,负责计量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十.监督全公司各部门执行计量法;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实施计量管理制度。
十一.对违反计量法,违反计量管理制度的人和事必须作出处理。
十二.负责调解处理管理范围内的计量纠纷。
计量器具设备管理制度【第五篇】
(一)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专人(计量管理员)负责管理和协调。
(二)在上级计量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医院计量室按照《计量法》的'要求和有关的规定,统一管理全院的计量工作。
(三)统一建立全院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台账、分户账、分类账,保管好有关的技术档案和检定证书。
(四)加强与计量检定部门的业务联系,做好年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
(五)随机地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抽检,停止使用超期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六)对违反计量工作制度产生的后果,报领导作相应的处理。
计量器具设备管理制度【第六篇】
计量工作企业实现现代化管理要基础工作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全国公司工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设立适应生产需要的检验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计量人员,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协同各部门,统一管理全公司的计量工作。
二、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并要妥善保管,其内容主要有:
1、1.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台帐;
2、2.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历史档案;
3、3.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周期检定计划。
4、4.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说明书、合格证、送检合格证。
5、始记录、报废单等)。
三、能源、工艺、质量、经营管理计量器具、检验设备配备的各种类、规格、数量必须与实际需要相应,并能满足要求。
四、在用的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制度,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周期受检率达成100%,周期合格率在95%以上。
五、建立和建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并且要严格遵守,计量管理制度包括:
1.入库、流转、降级、报废核制度;
2.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3.周期检定制度;
计量员培训、考核、任用、奖惩制度。
计量器具设备管理制度【第七篇】
计量工作企业实现现代化管理要基础工作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计量法》和《全国公司工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设立适应生产需要的检验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计量人员,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协同各部门,统一管理全公司的计量工作。
二、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并要妥善保管,其内容主要有:。
4、4.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说明书、合格证、送检合格证、检定原始记录、报废单等)。
三、能源、工艺、质量、经营管理计量器具、检验设备配备的各种类、规格、数量必须与实际需要相应,并能满足要求。
四、在用的`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制度,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周期受检率达成100%,周期合格率在95%以上。
五、建立和建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并且要严格遵守,计量管理制度包括:。
1.入库、流转、降级、报废核制度;。
2.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计量器具设备管理制度【第八篇】
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制度: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目录》实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必须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申请制造许可证的条件)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相应的生产设施;。
(四)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产品标准和相关的技术规范等;。
(五)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验条件;。
(六)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申请制造许可证受理部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并附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申请制造许可证的许可程序: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受理后,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审,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审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制造许可证期限: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者应当于证书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对申请事项的审查。审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续期为五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制造相应的计量器具。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只对批准的项目有效。新增项目的,应当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属于扩大量程或者提高准确度等超出已取得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范围的相同类型的计量器具,应当重新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者的'生产条件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计量器具制造者更名、兼并、重组未造成生产条件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规定:以销售为目的,委托其他单位制造列入《目录》实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制造的计量器具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计量器具的出厂检验:计量器具的制造者必须对制造的计量器具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计量器具标注的规定:制造列入《目录》实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制造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其制造的计量器具、外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制造者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型式批准要求: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目录》实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应当由制造者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提交申请书,并提供计量器具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
进口列入《目录》实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应当由境外制造商或者其代理商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提交申请书,并提供计量器具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
型式批准程序: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受理后,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型式评价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型式评价应当依据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进行。用于出口的计量器具,合同对型式评价要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受理型式批准和负责型式评价单位的义务:负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和从事型式评价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保密。
型式批准证书的有效期: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者应当于证书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对申请事项的审查。审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续期为十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制造或者进口相应的计量器具。
型式批准的有效性:计量器具的制造者应当保证所制造的计量器具与型式批准的型式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动、变更已经批准的型式。对已经通过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在结构、材质等方面作出改动、变更,影响计量性能的,应当重新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发生变化导致已经通过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符合新的技术要求的,应当重新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型式的废除:对不符合计量法制管理要求或者技术水平落后的计量器具,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告的形式,废除原批准的型式,原发证机关同时注销相应的型式批准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修理计量器具规定:从事计量器具修理、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修理、改造后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负责,保证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修理、改造计量器具;不得借修理、改造计量器具之便对计量器具加装欺骗功能。
计量器具的修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计量器具修理档案,并将修理情况定期报告当地县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禁止规定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和销售列入《目录》实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但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计量器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口和销售列入《目录》实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但未取得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进口计量器具。
禁止规定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证书、进口型式批准证书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颁发的同类证书。
禁止规定三: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质量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制造、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计量器具;不得开发、销售、安装和使用以欺骗为目的的计量软件和装置。
禁止条款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不得破坏封印;不得弄虚作假。
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禁止性规定: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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