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餐饮浪费奖惩制度【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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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餐饮浪费奖惩制度【第一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的重要指示及县委、县政府领导要求,切实做好食品节约工作,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从公务接待、食堂餐饮、公共机构节能等方面,强宣传教育、强制度规范、强有效监管入手,推进节约型机关创建,确保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地落细,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加大宣传教育

(一)强化宣传。在机关食堂就餐大厅张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宣传标语或宣传画、餐桌上摆放“节约食物、光盘行动”提示牌,提醒适量取餐,引导就餐人员少取勤取,不剩饭菜。

(二)及时曝光。设立餐饮浪费行为曝光台,安排专人负责巡视检查就餐情况,对浪费行为及时通报,对存在严重浪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点对点提醒,对不听劝导者,予以曝光。

(三)节约资源。加强节约用水、用电、公务用车节约用油、节约办公用品的宣传和教育,大力普及公共机构厉行节约科学知识,增强广大干部日常节约意识。

二、健全制度机制

(一)食堂餐饮方面。一是积极探索制定机关食堂服务管理规范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机关食堂标准体系;二是进一步完善反对食品浪费奖惩制度,切实建立起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长效机制;三是精准统计就餐人数,按量备餐,减少食材消耗;四是科学安排菜品供应,减低库存损耗,控制采购成本,多采购本地价廉的优质时令蔬菜和扶贫产品,打造绿色食堂。

(二)公务接待方面。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循“减人员、减排场、减程序、减经费”原则,坚持公务接待公函制度、清单制度和审批制度。提倡采取多种(自助餐、分餐)形式,实行精细化管理,改进供餐、用餐方式,多供应少份量食物,方便用餐人员适量选取。

(三)明确职责分工。机关单位食堂建立反对餐饮浪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分管副书记、办公室、食堂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奖惩措施,加强激励约束,切实履行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强化监督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确保反对餐饮浪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督促检查

加强对食堂供餐管理,组建餐饮“监督者+志愿者”队伍,树立“光盘行动”先进典型,杜绝“舌尖上的浪费”,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在就餐时间分别到取餐、餐盘还放等区域监督,及时劝导制止浪费行为。

制止餐饮浪费奖惩制度【第二篇】

为加强对各公司司机及押运员的就餐管理,同时为更好地服务于司机及押运员,及时准确地掌握司机及押运员的就餐人数,避免食堂饭菜的过剩和不足现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报餐相关事宜:

1、自本制度下发执行之日起,凡要在我母站食堂就餐的司机及押运员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提前将就餐信息报至母站调度处;

2、报餐时间:每日上午10:30前报午餐;每日下午16:30前报晚餐;

3、就餐信息包括:牵引车牌照号码及就餐人员的姓名;

4、母站调度电话:

5、母站调度每日上午11:00及下午17:00将司机及押运员的报餐信息统计填表后送至食堂厨师处;

二、关于就餐费用的收取

若司机或押运员报餐后未就餐而给母站造成浪费的,我母站将采取如下措施:

①报餐即收取费用,无论是否就餐;若报餐后未就餐并拒绝支付费用的,我母站将通过与司机或押运员所在公司进行协商解决;

②若上述措施无法解决的,我母站将拒绝为该司机或押运员提供就餐并同时拒绝为该车辆的司机及押运员提供就餐。

三、本管理办法自20xx年5月1日生效执行,若有未完善处另行修改。

食堂制止餐饮浪费的管理制度篇2

一、员工在食堂就餐以餐票结算,就餐人员应提前购换餐票,食堂拒收现金,不赊不欠。

二、晚餐就餐人员应提前登记预约,一旦登记不得以任何理由退餐,以杜绝浪费。

三、员工就餐需自备餐具,或自费购置公司餐盘,所有餐具需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放置。

四、外来人员就餐,需由关系人提前到企管部办理客饭手续并通知食堂,凭客饭条就餐。由食堂配备餐具,餐后进行消毒、清洗并保存。

五、食堂设有通知板,食堂管理人员每日公布当天菜谱,就餐人员进行晚餐登记,公司发布有关通知,全体员工应予以关注和爱护。

六、员工应按公司规定的时间顺序排队就餐,提倡文明礼让,对不遵守公司就餐规定扰乱秩序者,食堂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不听劝阻性质恶劣的交由公司对其进行相关处罚。

七、就餐员工对食堂膳食的意见建议可向食堂主管或有关领导反映,不得与食堂工作人员纠缠,以免影响其他员工正常就餐。

八、就餐人员应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严禁乱倒剩饭和洗餐具水,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食堂环境卫生。

九、爱护食堂一切设施,个人原因造成损坏需视情况赔偿。

制止餐饮浪费奖惩制度【第三篇】

据中国自然资源报消息《关于在自然资源部系统食堂采取坚决措施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印发,从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宣传引导、严格餐饮管理、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组织领导5个方面,对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在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切实培养节约习惯上走在前、作表率。

《通知》明确,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宣传教育,通过标语、宣传画、提示牌、倡议书、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增强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思想观念,在全系统营造“制止浪费、人人有责,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浓厚氛围。

《通知》指出,各单位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严格餐饮管理,扎实落实各项措施,把节约理念贯穿到食材采购、加工配餐及服务全过程,狠抓落实。同时,要加强食材采购成本控制管理,规范原材料初加工工艺流程,要畅通互联互通渠道,实施餐饮供给动态管理;从源头上减少剩余、杜绝浪费;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实行自助点餐计量收费,供应小份或半份食品,方便用餐人员适量选取。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以着力培养干部职工用餐节约习惯为出发点,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学习借鉴有益经验,采取有益、适宜的方式方法,有效发挥监督监管作用,警示、提醒、督促干部职工把规定要求转化为行动自觉。同时,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奖惩制度,做到奖惩有度、赏罚分明,切实建立起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长效机制。

《通知》强调,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通过采取有力举措,压实各方责任。同时,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确保坚决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制止餐饮浪费奖惩制度【第四篇】

一、总则

(一)为督促餐饮企业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加大对餐饮浪费行为的监管力度,根据《合肥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市及县(市)、区、开发区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对合肥市餐饮企业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宣传报道。

(三)餐饮企业应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合肥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合肥市餐饮行业制止餐饮浪费服务规范》(合商商贸〔20-〕39号)等有关规定,自觉主动制止餐饮浪费。

二、监督检查

(一)制止餐饮浪费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餐饮企业是否执行餐饮业节约型标准,建立制止餐饮浪费制度;

2.餐饮企业是否在就餐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宣传画或者提示牌;

3.餐饮企业是否存在设置最低消费,或者以包间费、开瓶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

4.餐饮企业是否设计满足不同消费需求的标准化菜肴或者套餐,提供半份菜、小份菜、位菜等,便于消费者选择;

5.餐饮企业是否实行公筷公勺制、双筷制,倡导分餐制;

6.餐饮企业是否标明菜品份量和价格,在套餐上注明建议消费人数,引导消费者适度合理点餐;

7.餐饮企业是否提示消费者将剩余菜品打包,并提供打包服务;

8.提供外卖服务的餐饮企业,是否按照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送餐,并使用环保、可降解包装;

9.《合肥市餐饮行业制止餐饮浪费服务规范》(合商商贸〔20-〕39号)执行情况;

10.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二)市及县(市)、区、开发区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制止餐饮浪费监督检查,可采用重点检查、随机抽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单位联合检查,其中每半年联合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部门专项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能及时纠正的应督促餐饮企业立即纠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餐饮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三、投诉举报受理

(一)餐饮浪费投诉、举报电话为:市长热线。

(二)市及县(市)、区、开发区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接到餐饮浪费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受理、调查处置,并反馈处理结果。

四、奖惩

(一)市及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据《合肥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合肥市餐饮行业制止餐饮浪费服务规范》(合商商贸〔2021〕39号)等有关规定,根据餐饮企业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情况作出奖惩决定。奖励措施为通报表扬等;惩戒措施分别为约谈、处罚等。

(二)餐饮企业能够认真执行《合肥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合肥市餐饮行业制止餐饮浪费服务规范》(合商商贸〔2021〕39号)等有关规定,检查中没有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予以通报表扬等奖励。

(三)餐饮企业没有认真执行《合肥市餐饮行业制止餐饮浪费服务规范》(合商商贸〔2021〕39号)有关规定,检查中发现一次违反有关规定的,应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检查中发现二次违反有关规定的,约谈企业负责人;检查中发现违反《合肥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文明办负责解释,自20-年7月18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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