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职代会工作条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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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职代会工作条例1

一、组织委员职责

1、做好工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教育工作,制订工会组织各项工作计划。

2、负责及时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做好新会员的入会工作。

3、抓好工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不断发展壮大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4、负责组织召开工会委员会和会员大会。

二、财务委员职责

1、负责工会经费预、决算和会费收缴工作,按时上缴会费。

2、坚持按章程办事,认真做好会费的拨、交,按时公布帐目。

3、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及财政纪律,不擅自超支和挪用。

4、协助行政做好职工工资的发放工作,调解职工工资中的纠纷。

三、生产、安全、技协委员职责

1、及时掌握本单位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组织职工完成生产任务。

2、协助行政搞好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发动群众提出合理化建议,抓好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活动。

3、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搞好检查、总结、评比和奖惩工作。

4、协助行政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

四、文体、生活委员职责

1、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积极培养活动骨干,建立活动阵地。

2、按劳保方针研究集体福利,协助行政做好职工福利的发放工作。

3、办理职工困难补助手续。

全国总工会职代会工作条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工会组织活力,增强工会工作的实效性,不断推进工会的创新发展,团结动员职工在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作用,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山西省工会工作规范》等,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接受公司党委和省国防科技工业工会的领导,以党委领导为主。

第三条工会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的政治性原则,服务企业发展的大局性原则,密切联系职工的群众性原则和与时俱进的创新性原则,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作原则。

第四条工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第五条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突出履行维护职责,在维护职工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建设

第六条工会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方针,坚持党工共建、创先争优的方法,坚持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的路数,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担当起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光荣使命,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护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的精品

“职工之家”。

第七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公司工会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第八条本公司职工不分民族、性别、职业、户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就业期限、就业形式,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九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单位合并、撤销,工会组织相应合并、撤销。

第十条工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工会委员会设常务委员。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主要是:1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二条经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100至200人者,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会员的30%;会员在201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人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会员在100人以下者,一般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精品

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其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工会委员会设委员21至29名,设常务委员9至11名。工会主席、副主席按公司统一确定的干部职数配备。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为5至9名,设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1名。

第十五条工会按照公司组织体系设分工会、支会和工会小组。子公司、分公司、分厂、部室、车间(工段)的分工会或支会委员,由子公司、分公司、分厂、部室、车间(工段)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会员总数不足25人的单位可独立成立工会,也可联合组建工会。工会小组的设置一般与行政班组相对应,工会组长由小组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分工会委员会委员由各单位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名额按本单位会员人数确定:25人以下者设工会主席1名;200人以下单位设委员3—5名,200人以上单位设委员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会员总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子公司分工会可设委员9至11名,最多不超过15名。分工会选举结果必须报公司工会审批。

第十七条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工会委员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如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决议和贯彻执行党委、上级工会的决定指示。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总结考核和新目标任务制定。

(四)有关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或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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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会经费预决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其它须经工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第十八条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决定,主持工会组织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法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施企业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以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技能大赛等为内容的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做好劳模的培养、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六)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建立完善困难职工帮扶机制,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七)监督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做好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工作;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现象作斗争;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十九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司的同意。公司行政应积极支持工会开展活动。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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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工会设五部两室,即组织民管部、生产技协部、宣教文体部、女工工作部、维权保障部、工会办公室、工会驻北区综合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公司工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总结上一个月工作,对本月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第三章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民主管理是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参加企业管理,行使民主权力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二十五条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照《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运行机制,形成党委领导、公司支持、工会运作、部门配合、职工参与的运行机制和工作体系。

第二十七条组织开展创建“五星级职代会”活动,坚持职代会向上级工会报告制度、职代会议案预告制度、职工代表培训制度、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逐步推行职工代表竞选制度、职代会票决制、职工代表述职评议制度和津贴制度,推进职代会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第二十八条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落实职代会的五项职权,坚持和深化日常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工作,规范提案的征集、立案、督办、落实和反馈精品

程序,推动提案的落实。

第三十条坚持和深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制度,组织代表组长审议职代会闭会期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发挥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作用,针对涉及生产经营、权益保障、提案处理、人事工作等事项,搞好专题调研和督办工作。

第三十二条配合党委有关部门组织搞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为公司党政聘免任用干部提供民意。

第三十三条建立职工代表巡视制度,监督检查职代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开展民主监督活动,监督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执行。

第三十五条深化厂务公开制度,构建五位一体、四级联动的`厂务公开组织架构和公开体系。

第三十六条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等实施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七条民主选举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并向职代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组织职工积极探索和研究民主管理的新形式、新方法、新内容,不断拓宽民主管理渠道。

第四章和谐企业建设

第三十九条建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是推动公司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要坚持以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为目标,促进企业的和谐、促进职工队伍的和谐、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精品

共谋发展、共享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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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创建和谐企业,要建立完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党政主导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工资共决机制。

第四十二条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每年就集体合同的部分条款和公司进行民主协商,代表职工和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十三条建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由公司职能部门和工会组成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组,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向职代会报告,接受全体职工代表的监督和评议。

第四十四条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提供相关法律和政策服务。

第四十五条依法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党和国家有关劳动、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和安全生产等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公司的落实。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公司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四十六条积极宣传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不断增强职工的法律观念和依法办事意识,做好职工群众的政策解释工作,稳定劳动关系。

第四十七条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坚持基层为主、预防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积极调解各种劳动争议案件。

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三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会同公司落实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企业劳动保护规定,提高文明安全生产程度,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章帮扶解困

第四十九条帮扶解困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工会应急职工所急,谋职工所求、办职工所需,了解掌握职工最现实、最直接、最急精品

需解决的问题,加强协调、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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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发挥困难职工帮扶机制的作用,广开渠道、募集帮扶基金,增强为职工服务的实力,实施对困难职工的生活帮扶、政策帮扶、就业帮扶、助学帮扶、医疗帮扶、法律帮扶。

第五十一条建立健全贫特困职工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五十二条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和金秋助学活动,做好日常救助工作,帮助困难职工排忧解难。

第五十三条关心先进模范人物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尽心竭力为他们分忧愁、解难题、办实事。

第五十四条做好关心职工的专项工作

(一)做好先进模范人物、生产经营管理技术骨干、工伤职工、职业病职工的疗养工作;

(二)及时做好老领导、老工会工作者、老红军遗孀的慰问工作;

(三)做好特殊工种、工伤、有害作业人员、先进模范人物、女职工的健康体检工作;

(四)做好各类人员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

(五)会同公司做好伤亡职工的善后处理工作;

(六)做好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接待职工来信来访,倾听职工呼声,反映职工诉求,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全国总工会职代会工作条例3

为了规范工会经审干部的审计监督行为,严肃审计纪律,依据审计署《审计人员守则(试行)》、《廉洁奉公若干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的六项纪律》和《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树立“八荣八辱”的'荣辱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计,实事求是;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宗旨,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第二条遵守中纪委颁布的各项廉洁自律的规定,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和勤政廉洁规定,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严格执行审计署“八不准”纪律,增强自警、自重、自爱的意识。

第三条遵守全总经审会制定的工会经费审查审计有关规定以及省总、市总、区总制定的审查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办法,规范审计行为,使每项审计内容、范围、方式、程序等都符合规定。

第四条经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工会组织利益、职工群众利益和审计人员职业荣誉的活动;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有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遵循保密性原则,不泄露审计工作中涉及到的机密;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第五条经审干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条本规定由区总经审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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