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洗钱履职面临的经验与挑战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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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履职面临的经验与挑战1
为推动行业反洗钱工作经验交流,协会面向会员单位征集反洗钱实践案例,银行、保险、消费金融、第三方支付、金融科技等领域的会员积极投稿,较好反映了互联网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取得的新成果,为此协会汇编相关案例,形成系列专题陆续推出。
近年来,为适应国内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日益严峻的形势,中国人民银行按照FATF组织反洗钱国际监管标准,逐年提升监管要求,将反洗钱监管要求从“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逐步转变,并在反洗钱监督管理相关制度中,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反洗钱有效性和合规性。
度小满金融本着 “精于科技、值得信赖”的核心价值观,基于监管要求及围绕业务风险,以风险为导向,专注于智能决策和分析,结合多年服务金融客户服务的经验以及反洗钱的实践,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及反洗钱监测系统。度小满金融指定法规内控部作为度小满金融层面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度小满金融的反洗钱管理工作,并集中对交易进行监测分析,同时为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按照风险为本的方法,采用各反洗钱义务主体分别建设反洗钱体系及风险管理策略的方式,对洗钱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及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一、反洗钱管理方案
01风险管理架构
目前,度小满金融建立反洗钱集中共享中心,根据各个子公司的需求及度小满金融整体反洗钱发展策略、风险偏好,为各个业务板块提供集中的户风险等级划分、可疑交易监测、尽职调查等服务。各反洗钱义务主体则根据本机构业务的特性,合理规划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管理要求及需反洗钱集中共享中心提供的服务。通过集中共享中心的模式,理清风险管理条线与理财、信贷和支付不同业务板块所承担的不同的反洗钱职能边界。在满足监管合规要求的同时,这种模式具备可扩展性,能够快速适应未来度小满金融业务进一步扩展的情况。同时,各反洗钱义务主体在度小满金融的指导下,在管理层建立独立的反洗钱管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使得反洗钱工作能够自上而下地有效开展。
02风险管理策略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策略。一是建立制度和机制。目前已制定《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名单监控、可疑交易监测、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客户风险分级管理及产品洗钱风险评估、奖惩措施及内部审计等,逐步建立规范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二是制定风险防控策略。风险防控策略调整是一个长期过程,通过积极参加监管培训、学习行业最佳实践等方式,不断调整优化反洗钱方面的风险防控策略。三是搭建反洗钱系统。以风险为导向,金融科技为手段,从数据入手,建立涵盖客户身份、交易环境及风险状况的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
03风险管理文化
全面推进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工作,分主体、分层次定期开展洗钱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训,促进全体员工树立洗钱风险管理意识,营造主动管理、合规经营的良好文化氛围。
二、反洗钱监测分析
度小满金融反洗钱系统,在满足合规的前提下,以风险为中心,结合移动支付业务的特点,充分利用大数据和机器学习来实现智能化反洗钱。在搭建好现有的支付业务的反洗钱模型之外,逐步覆盖信贷、保险、基金等业务,同时对相关领域上游洗钱行为进行摸排和挖掘,随时对于新型犯罪保持关注。职能反洗钱系统建设主要集中在可疑交易监测、客户风险评级、名单监控及客户身份识别等方面。
01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系统
可疑交易识别是发现和追踪涉嫌洗钱线索的有效途径,是我国反洗钱领域的核心问题。由于现代金融体系越来越复杂,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不法分子的洗钱行为呈现出高度的“技术化”,给可疑交易识别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对此,度小满金融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技术,提高可疑交易识别的效率和质量。
基于监管要求、结合现有业务场景、同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业洗钱类型分析工作的通知》中可疑交易类型和知识点对照表,设计100+维度的特征库,引入模型建设工具,支持数据海量输入、处理、输出、模型训练的全流程闭环,通过各种数据源、组件、算法,把成百上千个分类准确率较低的树模型组合起来,成为一个准确率很高的模型,并不断迭代实现机器学习模型的不断优化,做出最好分类结果。同时结合典型洗钱案例以及监管机构风险提示和指引,设置了20+监控规则,可以有效识别:疑似涉毒、疑似地下钱庄、疑似非法集资、疑似赌博、疑似套现等异常交易,最大限度监控及降低洗钱风险,节省大量人力成本的同时有效监控分析可疑交易并上报监管,满足合规需求。
02客户风险分级管理系统
基于监管对客户风险评级中风险指标的要求及规范,结合现有业务的客户情况(包含自然人客户及非自然人客户),将客户风险评级分为动态因子和静态因子。静态因子目前主要为客户基本信息,包含客户信息、地域情况及职业/行业;动态因子是通过交易记录对客户风险进行评估,主要评估维度包括异常交易时间,异地交易,交易集中度等,通过对指标进行权重分配,在部分动态风险指标中,采用排秩的方式进行指标赋值,最终通过动态及静态指标的综合得分,最终确定客户风险等级。同时客户风险评级系统将客户风险等级为中高分险以上及评级分数变化较大的客户推送至反洗钱任务处理台(“加强尽职调查”、“重新识别”“人工确认”)。由尽调岗对客户基本情况、客户经营交易情况进行调查,并开展客户交易持续监控。
03监控名单库
为确保名单库能够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从系统层面对命中名单进行了分类,对命中涉恐类、犯罪类等高风险类别在不涉及资金交易的用户注册阶段即进行名单监测,对命中人员直接拒绝其注册申请,将名单内人员拦截在了公司服务体系之外,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高风险类别任务,降低不法分子利用公司产品进行非法活动的风险。
04户身份识别
按照《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了 I、 II、III类分类。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同时在开户环节进行制裁名单、恐怖融资名单、政要名单等“黑名单”校验,并根据内部风险策略,进行拒绝准入、经管理层审批后准入、确认高风险等差异化管理,并定期对存量客户进行持续识别并开展差异化策略处置。
05动态调整反洗钱监测标准
根据行业特点、本机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反洗钱监测系统,并根据人员岗位配置了合理的系统权限。目前反洗钱监测系统能较好地支持反洗钱管理工作,后续将严格依照监管要求,参照监管机构定期发布的反洗钱风险提示等,不断积累真实、准确、连续、完整的内外部数据,结合客户、业务和洗钱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模型策略,确保监测标准能够有效监控洗钱风险。
三、反洗钱工作方向
鉴于当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及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度小满金融将高度重视反洗钱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反洗钱政策法规,全面贯彻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要求,向全局化、系统化、穿透式转变,不断提升全员反洗钱意识、优化系统监控、加大资源投入、加强反洗钱治理、健全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管理体系,提升反洗钱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逐步落实“风险为本”的原则和理念。
反洗钱履职面临的经验与挑战2
当前,反洗钱已成为打击经济犯罪、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内容。然而,从反洗钱工作实践看,基层反洗钱工作仍面临诸多问题,制约着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引起关注。
笔者认为,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对反洗钱工作认识不到位制约履行反洗钱职责。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颁布实施已经十年了,但社会公众尤其是反洗钱义务机构对反洗钱知之甚少,对其必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金融机构也就不可能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可能在打击洗钱犯罪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公众参与反洗钱、支持反洗钱工作缺乏热情,使得反洗钱成了金融机构的独角戏,整体反洗钱效果不理想。
二是监管力量薄弱制约了基层反洗钱工作开展。目前人民银行基层反洗钱工作没有专职的监管部门,多挂靠于综合业务部门;从人员岗位看,多为兼职,没有专职经办人员,工作关注点多在防范国库会计资金风险上面,很难有更多精力把反洗钱工作做深做细。
三是反洗钱工作开展不平衡影响反洗钱整体效果。从基层反洗钱监管实际情况看,限于监管能力、知识结构和重视程度等诸多因素,人民银行基层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关注关注程度不同,反洗钱工作开展不平衡,影响了基层整体反洗钱效果。
四是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完善影响基层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现行法律法规对反洗钱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起点过高,并且没有赋予基层央行处罚权,造成反洗钱行政执法事实上的不协调,使基层反洗钱行政执法效果打了折扣。
五是反洗钱义务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到位。银行、证券、保险、支付清算等机构是反洗钱第一道防线,面对激烈的竞争,有的金融机构为占取更多市场份额,重业务发展,轻反洗钱工作,表现为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大额可疑交易报送时担心得罪客户,不尽职尽责。
六是针对反洗钱的宣传和培训不够。金融机构面对广大客户及社会公众的反洗钱宣传不够,对基层央行和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培训也仅限于基本的反洗钱组织机构、内控制度等基础知识,反洗钱工作仅停留在成立组织机构,指定岗位人员层次上。七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手段落后。目前洗钱犯罪手段更加科技化,而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手段仅停留在金融机构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性支付交易报告的审查阶段,监管停留在组织检查层面,检查业务量大,效率低下。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对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一是加强宣传,努力营造反洗钱工作氛围。继续扎实宣传《反洗钱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宣传效果,特别要结合国内外洗钱犯罪的危害、典型案例等进行以案说法,在全社会营造反洗钱舆论氛围。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反洗钱工作技能。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对客户身份识别的能力,以及大额和可疑性交易报告水平。要把反洗钱培训作为重点内容之一,纳入员工培训计划,提高反洗钱工作技能。
三是调整充实人员,整合反洗钱监管力量。结合基层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状况,有针对性地充实反洗钱监管力量,为加强反洗钱工作提供人员支持。创新监管方法,探索区域监管、分片监管和交叉监管做法。建立与支付清算系统对接的监测系统体系,从非现场监管的数据中分析发现可疑性交易活动。
四是加大对保险证券支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力度,提高基层反洗钱整体水平。基层央行要重视对证券业、保险业、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加强对保险机构、证券机构、支付机构的对接管理,从源头上指导、监督非银行反洗钱义务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
五是抓住反洗钱工作着力点,提高反洗钱义务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效果。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义务机构的重点,也是容易造成反洗钱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第一关。可疑性交易报告是义务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难点,一些机构可疑交易持续零报告就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要以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这两方面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反洗钱工作才能真正抓出实效。
六是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从源头上遏制洗钱违法犯罪行为。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掌握其经营规模、资金活动特点和变动规律,做到真正了解你的客户;适当限制专用账户的使用期限,从严审批临时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期限。
七是设立反洗钱专门部门,为基层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提供人力资源保证。在基层人民银行内部设立反洗钱职能部门,明确其职责,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不断改善和提高反洗钱的技能。密切与地方政府、公检法、舆论宣传等多部门协调合作,形成合力,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促使社会各部门共同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行为。
八是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及配套规定。合理确定对违反《反洗钱法》及相应法律法规的处罚标准,以便于操作和执行。同时,合理赋予基层央行对违反《反洗钱法》及配套法规的处罚权,提高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
反洗钱履职面临的经验与挑战3
2017年9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以下简称“《三反意见》”),《三反意见》是《反洗钱法》颁布以来对国家反洗钱体系最全面的顶层设计,也是我国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工作领域深化改革的总体规划。《三反意见》明确地指出要研究设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以下合称“洗钱风险”)评估体系,积极发挥风险评估在发现问题、完善体制机制、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开展风险导向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战略研究;同时,《三反意见》还明确地指出了,妥善应对伴随新业务和新业态出现的风险,建立健全反洗钱义务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对新产品、新业务、新技术、新渠道产生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主进行持续识别和评估,动态监测市场风险变化,完善有关反洗钱监管要求。
在此背景之下,2018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为引导法人金融机构深入实践风险为本方法,加强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预防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制定《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以下简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要求法人金融机构对本机构洗钱风险进行持续识别、审慎评估、有效控制及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洗钱风险。本文将围绕我国现行反洗钱监管规定试谈洗钱风险评估之一的业务(含产品、服务)洗钱风险评估。
一、洗钱风险评估是适用风险为本方法的基础
2012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其发布的《新40项建议》中,将风险为本方法写入 “建议1(评估风险与适用风险为本的方法标准)”,明确地提出风险为本方法 (Risk-Base Approach) 是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有效方法,要求各国应当开展国家洗钱风险评估工作,并提出各国应当要求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行业与职业,识别、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根据FATF对建议1释义,风险为本方法是指,在识别和评估风险的基础上,在高风险情形下采取强化措施管理和降低风险; 相应地, 在低风险情形下, 则允许采取简化措施。任何时候怀疑洗钱或恐怖融资的, 则不允许采取简化措施。
根据FATF的建议及其洗钱风险评估相关指引,识别、评估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的基本方法可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评估固有风险,其次是评估控制有效性,最后得出剩余风险的高低。因此,洗钱风险评估是义务机构开展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采取不同措施以控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基石。
二、固有风险和业务(含产品、服务)洗钱风险的联系
所谓固有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行业(以下简称“义务机构”)在开展经营的过程中,在不存在相关的管理控制措施情况下,被利用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而发生洗钱活动的可能性。对于义务机构而言,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对义务机构了解和降低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固有风险,找到自身洗钱威胁和控制措施的薄弱环节并使义务机构有效管理剩余风险具有重要意义。[1]固有风险一般包括经营环境与规模、客户、业务(含产品/服务,以及交付渠道)等多个维度,业务(含产品、服务)洗钱风险是洗钱和恐怖融资固有风险之一,具体是指义务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其提供的经营产品或业务的不同,其将面临洗钱风险,而且该等风险客观存在,并不会因为义务机构对业务(含产品、服务)进行风险控制而消失。
三、我国关于业务(含产品、服务)洗钱风险评估的主要监管规定
(一)指标体系
从2012 年起,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便开始着手对义务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工作[2],提出了反洗钱义务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指标5C体系[3],其后中国人民银行不断地完善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为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发布《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明确规定《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初步构建了客户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还指出金融机构应当对各项金融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高风险业务列表,并对该列表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级时,不仅要考虑金融业务的固有风险,而且应结合当前市场的具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为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业务洗钱风险提出了五项参考指标,包括与现金的关联程度、非面对面交易、跨境交易、代理交易、特殊业务类型的交易频率。
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在监督管理要求义务机构应建立风险自评估制度,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定期对本机构内外部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本机构风险防控机制的有效性,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4]
2018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该《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对法人金融机构搭建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提出了要求,进一步强调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洗钱风险评估制度,对本机构内外部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本机构风险控制机制的有效性,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效运用评估结果,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还指出,法人金融机构设置风险评估指标应当从国家/地域、客户及业务(含产品、服务)等维度进行综合考虑,其中应当考虑的业务(含产品、服务)风险因素包括:1.现金交易情况;2.非面对面交易情况;3.跨境交易情况;4.代理交易情况;5.公转私交易情况;6.私人银行业务情况;7.特约商户业务情况;8.一次性交易情况;9.通道类资产管理业务情况;10.场外交易情况:11.大宗交易情况;12.新三板协议转让业务;13.场外衍生品业务;14.保单贷款业务等。
目前,以FATF为主的国际反洗钱组织已公布较多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标准和指引,而我国现行有效的反洗钱相关监管规定中,并没有专门针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的规定或指引。虽然《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完整提出了客户风险评估工作的指标体系、风险子项和指标使用方法,但在整体框架和具体规定上,是指导金融机构运用风险为本原则开展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以及管理客户风险管理,并且对于评估项目、风险子项的评分标准、阈值和权重未作出较为明确的要求,因此《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对于评估业务(含产品、服务)风险仅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二)风险评估时机
为确定目前反洗钱相关监管规定中对于业务(含产品、服务)洗钱风险评估时机要求为何,笔者汇总并梳理了现行反洗钱中有关业务(含产品、服务)洗钱风险评估时机的规定,根据发文时间的先后汇总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银发(2012)173号
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要全面覆盖各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应从全流程管理的角度对各项金融业务进行系统性的洗钱风险评估,并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强化风险较高领域的反洗钱合规管理措施,防范金融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被不法分子所利用。金融机构在研发创新型金融产品过程中,应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并书面记录风险评估情况。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
第三十七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自评估制度,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定期对本机构内外部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本机构风险防控机制的有效性,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风险自评估结果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4)263号
四、洗钱风险自评估
(三)法人金融机构应保证风险评估的时效性,合理确定评估的时间频率。在产品和业务发生较大变化、内控制度有重大调整,或者反洗钱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法人金融机构应主动开展风险评估。
(四)法人金融机构也可针对特定的产品和业务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并按照《办法》要求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
(十七)鼓励创新和坚守底线并重,妥善应对伴随新业务和新业态出现的风险。建立健全反洗钱义务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对新产品、新业务、新技术、新渠道产生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主进行持续识别和评估,动态监测市场风险变化,完善有关反洗钱监管要求。强化反洗钱义务机构自主管理风险的责任,反洗钱义务机构推出新产品、新业务前,须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并按照风险评估结果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鼓励反洗钱义务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银反洗发(2018)19号
第三十六条 洗钱风险评估包括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评估。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实际和国家/区域洗钱风险评估需要,合理确定定期开展全系统洗钱风险评估的时间、周期或频率。
不定期评估包括对单项业务(含产品、服务)或特定客户的评估,以及在内部控制制度有重大调整、反洗钱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拓展新的销售或展业渠道、开发新产品或对现有产品使用新技术、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设立新的境外机构、开展重大收购和投资等情况下对全系统或特定领域开展评估。
为有效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维护业务(含产品、服务)类型清单和客户种类清单。
第五十一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高风险业务(含产品、服务),并对其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对本机构的内外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进行评估。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应用新技术之前应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提交新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业务准入时,应当对新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审核。
通过梳理上述金融机构业务(含产品、服务)洗钱风险评估时机现行的相关监管规定,不难看出,对于业务(含产品、服务)洗钱风险评估不但要根据自身和国家/区域洗钱风险评估的情况确定定期开展全系统洗钱风险评估的时间、周期或频率,当发生内部控制制度有重大调整、反洗钱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拓展新的销售或展业渠道、开发新产品或对现有产品使用新技术、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设立新的境外机构、开展重大收购和投资等情形时,尤其是在推出新产品、新业务前,须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值得金融机构关注的是,2019年2月,银保监会正式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要求,《办法》中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应用新技术之前应当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同时也明确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业务准入时,应当对新业务的洗钱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审核的职责。《三反意见》曾明确地指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职,国务院银行业、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要发挥工作积极性,形成“三反”合力,窥一斑而知全豹,随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机构落实《三反意见》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务院有关监督管理机构“三反”合力形成在即,而且只会日益增强,业务(含产品、服务)洗钱风险评估不但是义务机构的反洗钱合规要求,更将成为日常经营管理的合规条件。
虽然我国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正在起步阶段,据FATF最新消息[5],FATF第三十届第二次全会暨工作组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第四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会议充分认可近年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认为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具备良好基础。据悉,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颁布后,为客观评判义务机构的风险状况,评估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得出评估结论提供更为细致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拟制定有关洗钱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用于对义务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并针对不同的风险情况,采取不的监管措施。这对义务机构而言,一方面是监管要求更严,洗钱风险合规管理工作面临新的压力与挑战;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反洗钱相关执法机制的愈加完善,主管机关将不断推动监管要求明朗化。
在此国际背景和国内在2020年落实《三反意见》目标的双重条件驱动下,中国深入落实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推动法人金融机构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加强识别、评估和管理以及后续并颁布针对性的规定或指引不过是时间问题。
反洗钱履职面临的经验与挑战4
反洗钱工作由前台营业和后台支撑配合开展,其中前台网点部分是反洗钱工作的“第一线”,抓好基层网点对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但在邮储银行的网点反洗钱工作中,反洗钱部分制度可操作性不强、营业人员技能水平偏低等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效果。从邮储银行网点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反洗钱工作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和难点,亟待加强与改进。
当前,邮储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认识不到位。主要表现为:一是客户难以认同。部分客户开户资料信息填写不完整,客户不配合,不少人认为“来你们这里开户就不错了,信息栏项目我随便填”,企业客户则认为经营业绩、资金流量及流向等是商业秘密,不愿留下更多的信息。二是部分网点存在“不必为”倾向,认为“咱们网点小、客户多,谁会来我们这里洗钱”。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执行难以到位。一是因为网点业务竞争需要,而放松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执行,担心严格执行会失去客户,存在“不愿为”的思想。二是《反洗钱法》实施前,大部分客户的留存信息不完整。三是业务系统功能存在缺陷,办理业务时不能录入完整的客户基本信息,如现有系统无法显示客户身份证件有效期,导致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基本不现实;汇兑业务现行系统内无客户性别、国籍、职业等信息栏,客户身份证件类型、号码输不进去等。
可疑交易识别存在难度。一是反洗钱相关制度规定的可疑交易甄别标准可执行度不高,如《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18种可疑交易都取消了量化标准,需要相关人员主观判断,而在经济活动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怎样合理断定某项交易为可疑?二是基层网点以中低端客户为主,客户较多,网点营业人员工作强度大,业务繁忙,无暇分析和判断可疑交易。三是业务系统不完善导致可疑交易识别难,尤其是对公司业务可疑交易识别不足,系统功能不完善,监测手段相对落后,柜面人员因难以掌握客户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和经营活动,很难区分正常支付与异常支付。
网点相关反洗钱操作缺乏有效监督,反洗钱制度停留在表面层次,并未真正深入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之中。如邮储银行设立了相应的事后监督与事后检查岗位,但实际工作中往往局限于对柜面业务的复核,没有真正把反洗钱工作纳入事后监督和事后检查的范畴,如重视客户身份证件核查,但对客户开户资料填写是否完整未审核,即使审核后给前台下发了差错通知单,前台也无法整改等。
针对上述难点,笔者认为:一要加强对网点及事后相关人员的反洗钱教育培训,提高反洗钱意识和反洗钱业务水平。要通过经常性的反洗钱教育来提高网点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工作责任感,要对网点营业人员进行反洗钱业务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制定反洗钱业务轮训计划,在培训方式上要多采取案例学习法,逐步提高网点营业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确保熟练掌握有关反洗钱操作程序、可疑资金识别、分析和处理的措施、办法,提高抵御洗钱风险的技能。
二要规范营业网点的反洗钱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制约防线,切实把好反洗钱的第一道关口。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核、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并监督账户的使用;对未通过联网身份核查系统的证件,严格按规定登记;对办理的大额现金收付,要严格按人民银行反洗钱规定进行可疑交易分析,并及时上报。另外,需要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建议总行制定事后监督和事后检查的相关制度,使邮储银行反洗钱制度细化到事后岗位,有效发挥反洗钱“第二道防线”的作用。
三要实现人工与系统监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有效提高可疑交易识别能力,及时将可疑交易数据下载、上报,认真做好反洗钱系统“黑名单”维护。
四要健全反洗钱检查和考核制度,有效督促网点人员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和义务。首先,审计部门要将网点反洗钱工作纳入日常检查范围,及时发现网点存在的反洗钱问题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其次,定期由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风险合规部牵头,职能部门配合,对网点反洗钱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评估,进一步细化、量化、硬化考核项目。
温馨提示:
目前,可疑交易识别是网点反洗钱工作的难点,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在于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落实人工识别工作。邮储银行于2007年建立了反洗钱监测报送系统,将符合18种可疑情形的交易以系统批量筛选和重点可疑黑名单监控为可疑交易数据源,在每个工作日按时上报给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数据的报送工作,邮储银行总行风险合规部在广泛听取了各一级分行、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各成员及部门的意见后,将于近期正式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报送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试行)》
反洗钱履职面临的经验与挑战5
当前,反洗钱已成为打击经济犯罪、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内容。然而,从反洗钱工作实践看,基层反洗钱工作仍面临诸多问题,制约着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引起关注。
笔者认为,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对反洗钱工作认识不到位制约履行反洗钱职责。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颁布实施已经十年了,但社会公众尤其是反洗钱义务机构对反洗钱知之甚少,对其必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金融机构也就不可能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可能在打击洗钱犯罪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公众参与反洗钱、支持反洗钱工作缺乏热情,使得反洗钱成了金融机构的独角戏,整体反洗钱效果不理想。
二是监管力量薄弱制约了基层反洗钱工作开展。目前人民银行基层反洗钱工作没有专职的监管部门,多挂靠于综合业务部门;从人员岗位看,多为兼职,没有专职经办人员,工作关注点多在防范国库会计资金风险上面,很难有更多精力把反洗钱工作做深做细。
三是反洗钱工作开展不平衡影响反洗钱整体效果。从基层反洗钱监管实际情况看,限于监管能力、知识结构和重视程度等诸多因素,人民银行基层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关注关注程度不同,反洗钱工作开展不平衡,影响了基层整体反洗钱效果。
四是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完善影响基层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现行法律法规对反洗钱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起点过高,并且没有赋予基层央行处罚权,造成反洗钱行政执法事实上的不协调,使基层反洗钱行政执法效果打了折扣。
五是反洗钱义务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到位。银行、证券、保险、支付清算等机构是反洗钱第一道防线,面对激烈的竞争,有的金融机构为占取更多市场份额,重业务发展,轻反洗钱工作,表现为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大额可疑交易报送时担心得罪客户,不尽职尽责。
六是针对反洗钱的宣传和培训不够。金融机构面对广大客户及社会公众的反洗钱宣传不够,对基层央行和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培训也仅限于基本的反洗钱组织机构、内控制度等基础知识,反洗钱工作仅停留在成立组织机构,指定岗位人员层次上。七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手段落后。目前洗钱犯罪手段更加科技化,而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手段仅停留在金融机构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性支付交易报告的审查阶段,监管停留在组织检查层面,检查业务量大,效率低下。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对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一是加强宣传,努力营造反洗钱工作氛围。继续扎实宣传《反洗钱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宣传效果,特别要结合国内外洗钱犯罪的危害、典型案例等进行以案说法,在全社会营造反洗钱舆论氛围。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反洗钱工作技能。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对客户身份识别的能力,以及大额和可疑性交易报告水平。要把反洗钱培训作为重点内容之一,纳入员工培训计划,提高反洗钱工作技能。
三是调整充实人员,整合反洗钱监管力量。结合基层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状况,有针对性地充实反洗钱监管力量,为加强反洗钱工作提供人员支持。创新监管方法,探索区域监管、分片监管和交叉监管做法。建立与支付清算系统对接的监测系统体系,从非现场监管的数据中分析发现可疑性交易活动。
四是加大对保险证券支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力度,提高基层反洗钱整体水平。基层央行要重视对证券业、保险业、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加强对保险机构、证券机构、支付机构的对接管理,从源头上指导、监督非银行反洗钱义务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
五是抓住反洗钱工作着力点,提高反洗钱义务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效果。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义务机构的重点,也是容易造成反洗钱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第一关。可疑性交易报告是义务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难点,一些机构可疑交易持续零报告就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要以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这两方面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反洗钱工作才能真正抓出实效。
六是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从源头上遏制洗钱违法犯罪行为。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掌握其经营规模、资金活动特点和变动规律,做到真正了解你的客户;适当限制专用账户的使用期限,从严审批临时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期限。
七是设立反洗钱专门部门,为基层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提供人力资源保证。在基层人民银行内部设立反洗钱职能部门,明确其职责,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不断改善和提高反洗钱的技能。密切与地方政府、公检法、舆论宣传等多部门协调合作,形成合力,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促使社会各部门共同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行为。
八是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及配套规定。合理确定对违反《反洗钱法》及相应法律法规的处罚标准,以便于操作和执行。同时,合理赋予基层央行对违反《反洗钱法》及配套法规的处罚权,提高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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