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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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安全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篇】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节约公司快递成本,公司制定了收发快递管理规定。下面是的内容,欢迎参阅。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确保公司快递、信件的收发工作及时、准确,防止快递丢失,降低运行风险,公司特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适用于全体员工。
快递物品:指公司及员工因工作和个人需要,接收或寄出的快递物品,包括信件、文件、资料,货物以及其他货品等。
公司性快递件:指公司及员工因工作需要,接收或寄出的快递物品。
非公司性快递件:指员工因个人需求,接收或寄出的快递物品。
人事行政部:负责公司快递物品的接收分发和寄送审核管理。
各体系/中心/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的快递费用进行管控。
全体员工: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进行快递物品的接收和寄送。
快递到达时由人事行政部前台进行签收并登记在《快递签收登记表》,人事行政部前台不承担验收责任。
快递到达后必须在接到通知当天完成领取,周六、周日休息期接收的快递,次周一必须领取。
无法确定具体接收人的.快递件,外包装无破损,由人事行政部前台直接接收并根据具体内容拍照在群里进行全员通知认领。
快递接收人须在《快递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接收,以备查验核对。
除特殊情况外,如快递指定的接收人不在,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签。
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每日将寄送的快递按照要求正确至行政前台登记在《快递发送登记表》中。
各部门发货人自行清点及打包好物品(发货人应打包扎实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根据寄送文件的重要性来选择寄送的快递公司:一般文件寄申通快递,重要和紧急文件寄顺丰快递。
填写快递单:用正楷字清晰填写收件方和寄件方详细资料(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等)。
每天2次发件,上午10点寄送同城紧急当天件、最晚必须在17点之前将当天所要寄送的快递和审批好的《快递发送登记表》对应好一同交于行政前台。
行政前台负责留存快递底单,并核对各部门的数量与《登记表》是否一致,并进行记录总数。
月底结算快递费用,行政前台负责核对总费用清单,将费用分摊至各部门,核对无误后进行付款流程确认后由财务部进行支付。
公司原则上不负责非公司性快递件的收发、质量等问题。
公司所有寄件的快递单统一由行政保管(保管期为二年),便于对账和查询。
本制度由人力行政中心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快递员安全管理制度大全【第二篇】
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职工健康,使放射性技术应用很好的为企业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公司放射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在放射源附近,为防止他人无故进入附近地区,应设置安全区,并在安全区的边界有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牌。
2、定期对放射源进行监测,检查是否泄漏。
3、对放射源照射的楼板上加设防护铅板,避免对其他人员不必要的的照射。
4、安装使用新源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放射保护条例》。
5、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进行应急照射。
6、废放射源必须请专业部门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7、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并接受个人计量检测。
8、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受到的射线照射,应低于国家《放射保护规定》中非放射性工作人员的限制标准。经国家主管部门检测超标时,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应享受必要的保健。
9、在射源装置上设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10、岗位人员每班记录好详细的岗位交接班记录,包括设备的存在状态、运行情况。
11、设备专业检修工作人员每周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设备有无丢失、设备运行状况,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等。
12、公司设备部、设备使用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对放射性设备进行检查,检查有无丢失情况,并做好记录。各检查人员检查中发现丢失、被盗、泄漏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司放射源管理小组,公司立即报告市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13、含源设备的使用场所不得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使用的设备必须进行登记,暂时不使用时,向地方环保部门申请,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藏,并做好相关的移交手续。
14、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使职工认识到它的作用以及由于使用不当发生泄漏或丢失、被盗对人员及环境所产生巨大的不可估量的危害。
15、公司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进行认真管理,防止出现意外,给国家、集体及个人造成损失。
16、放射事故管理。
16、1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事故管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
16、2一旦发生放射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向卫生、公安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同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16、3公司安全部应建立全面系统和完善的事故档案,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快递员安全管理制度大全【第三篇】
操作部是快递公司货物包裹、快件等进出、分拣、包装加工、数据统计等的物流基地是通过货物联络公司各部门及各关联单位的桥梁、是保障货物的安全性、准确性、时效行的重要部门。为了转运部正常、高效、持续的运作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部门规章制度。
1、热爱公司、热爱中转部尽忠职守。
2、遵守公司各项章程。
3、爱护公司财物爱护转运部公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4、维护公司荣誉维护中转部声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及中转部的行为。
5、准时上班对所负责的工作争取高效保质保量不拖延、不积压。
6、待人接物要谦和谨慎保持与公司个部门及关联单位的良好关系。
7、服从上级领导如有不同意见须先执行后反映。
8、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及转运部业务有关联的各种好处及回扣。
9、着装仪表整洁大方勿穿着花俏夸张服饰。
11、工作时须全神贯注、细致认真不做无谓的闲聊。
12、严禁用转运部电话私聊业务电话应简洁明了。
13、需要调班、工休时须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不准擅自离岗。
18、每周例会转运部全体职员须参加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上级。
二、转运部办公用具管理办法。
1、公司及转运部提倡艰苦创业、勤俭节约员工要爱惜公物、物尽其用反对奢侈和浪费。
2、文具及纸张统一领取按需分配领取责任人明确。
3、公司及转运部公物不得挪作私用不得擅自动用或取用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起用。
4、转运部电话传真主要是与外界沟通方便开展业务所以电话传真不准私用。
5、转运部接电话标准用语为“您好速递”或“您好速递转运部”
7、电脑维护、网络维护直接找公司it部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处理。
8、未经授权人员不得使用转运部电脑及其设备。
9、电脑授权人员须负责电脑及其设备的使用和保养并及时检查和清洁并做好交接记录。
11、文件的`传阅及交接须及时做好记录。
12、其他管理办法按公司章程处理。
三、转运部操作流程。
1、提货领取提货计划单----出车----提取动作----卸车快递公司规章制度。
2、操作卸车----进港扫描----分拣----出港扫描----包装----装车。
3、出货装车----领取出港单据----出车----关联单位的签收回执。
四、转运部各岗位工作职责。
一经理。
1、直接向总经理负责。
2、维续转运部的正常运作。
3、研究、制定转运部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职责等高效的工作方式。
4、与公司关联部门及关联业务单位的沟通联络维护及提升公司和转运部的良好声誉。
5、本部门突发事件的处理。
6、做好各种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7、合理化人员的分配和管理。
8、转运部办公环境和工作态度的维护监督。
9、本部门单据和员工考勤的审核。
10、保证本部门各种车辆、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11、制定本部门培训计划及培训事宜。
12、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章程。
13、随时跟踪反馈工作事宜。
二协理。
1、直接向经理负责。
2、维续转运部本班的正常运作。
3、指派本班员工的具体工作并督促其按时按质完成。
4、组织协调货物进出港高效作业。
5、本班各种数据及员工考勤的统计记录。
6、本班突发事件的处理。
7、特急件、急件、限时件的特殊处理。
8、本班办公环境、工作态度及各种车辆、设备、设施等的维续。
9、本班与外界的联络沟通。
10、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11、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12、与上、下班协理进行工作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
三内务。
1、提货通知的处理记录、传达等。
2、公司mis系统及oa平台的操作收、发邮件等。
3、异常货物的处理。
4、各种数据的入录、上传及保存。
5、转件的处理。
6、特急件、急件、限时件的特殊处理。
7、资料的记录、分类详细、真实。
8、电脑的维护保持电脑的正常运行。
9、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10、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快递员安全管理制度大全【第四篇】
为加强公司的物流管理,妥善保管仓库库存物资,使采购物资入库及领用、产品出入库规范化,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包括产成品入库、销售、外协加工、采购物资入库、材料领用出库的相关管理。
3 物流管理的要求
所有物资应做到:每日清点、核对,保持帐、卡、物三一致,并根据物资实际状况,对长期不用以及需报废帐务处理的物资应及时清理,办理相关手续。
产成品
产成品的入库
产品完工并经质量检验员检验合格后,车间核算员填写"产成品入库单",要求把入库单位、日期、产品图号、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工时等填写齐全,经车间主任签字批准,检验部门加盖"检验合格"章后,仓库管-理-员核对实物、合格证验收入库。仓库保管员必须严格把关,对于手续不全或单据填写不完整,不允许物资入库。
3. 1. 1. 1. 1产品图号、产品名称、规格、工时一律按技术部提供的标准填写。
3. 1. 1. 1. 2入库单价一律按财务部提供的产值(不含税)价格填写。
验收入库的产品按品种,按社会销货需要摆放整齐,做到合理、牢固、整齐、安全不超高。
产成品出库
产品销售发出时,必须经质量检查部门认定无质量问题后,销售人员填写产品出库单及收发清单,财务部根据出库单开出门证,收发清单须购货单位签字或盖章后返回仓库,由仓库核对后返财务部。
产品发货程序:第一步仓库保管员接到通知后,在仓库查看产品品种是否齐全,以备发货;第二步按销售员开具的出库单上的产品数量清点清楚发货;第三步提货人持产品出库单到财务部交款或办理相关手续,由财务部开据出门证;第四步仓库见出门证提货联后方可发货。
对于社会零星销售的要先收款后发货,若销售价格低于公司规定最低价的,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发货。
发出货物退回,由业务人员在货物退回当月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并经质检部门检验签字,有质量问题的,应根据质检报告单写有关处理报告总经理批示后,交财务帐务处理。
对于售后服务需用的产品必须经总经理签批后,才能往外发货,同时经办人要求对方将旧产品返回,以旧换新,否则不予以发货。若是先发货的,售后服务人员要在当月负责追回旧产品,并办理退库手续。
所有发出商品应在当月及时办理结算,若遇特殊情况,最迟在2月内办理完结算手续。
委托加工材料
委托加工材料的出入手续由生产部协助受托加工单位办理,并负责委托加工材料的收回。
委托加工材料出库
应填领料单并填写齐全。内容包括:领料单位、时间、材料类别、材料名称、型号及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用途、领料人、发料人、批准人签字。
领料单一式三份, 仓库、财务、受托加工单位各一份。
领料人持领料单到财务部开据出门证,仓库见出门证提货联方可发货。
委托加工材料完工入库
入库程序同材料入库程序相同,同时按入库数量减少委托加工材料数量,
仓库办理入库时,应核对原出库数量,完工返回入库的数量与出库数量不符时,属加工报废或者丢失的应填"委托加工赔偿清单"交受托单位签字确认后,随同发票和入库单、受托加工单位所持原出库时的领料单,返财务部。
委托加工的成品入库价格应为:加工费加材料费,要求分别注明加工费、材料费,加工费按委托加工协议价格办理。
委托加工材料要求当月返回,最长时间不能超过2个月,年终全部收回,若外协未完工而不能收回,应致函对方予以确认。
采购物资
采购物资入库
仓库保管员根据采购员填制并经检验员盖章后的外购物资验收通知单核对实物,根据购货发票填写入库单,要求分清类别,内容完整,准确无误。
无采购发票的物资可根据同类物资的账面价格或市场价格(采购员提供)办理估价入库,并在入库单上注明"暂估入库",交采购员一份。开回发票后, 先开红票冲原暂估,注明"冲×年×月×日暂估",再办理正式入库。
采购物资出库
生产物资由领料部门根据生产计划成套领用,注明用途,认真填写领料单,经车间主任或生产部长签字批准后,仓库保管员方可发料。
主要材料钢材的领用。在仓库不能存放的情况下,需存放生产现场的,由车间代保管,购进后由仓库保管员协同领用车间核算员共同验收数量,仓库保管员办理入库,车间核算员按入库数量同时办理出库,月末将未用材料办理假退料手续,并填制"月份主要材料( )领用明细"报表。仓库每月对车间未用材料退库进行核对,无误后开据下月1日领料单,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对外销售的材料由仓库保管员根据业务员填写的收发清单,按账面价格填写领料单。用于售后服务的材料必须经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发货。
4考核办法
仓库人员没按要求验收入库的,每次考核10元。
产品及材料出库手续不齐全,当事人每次考核5元。
没有开出门证而出公司的,每次考核门卫50元。
售后服务发出的产品,旧产品当月未返回的每一笔业务考核当事人10元,第2个月仍未追回的考核产品原值。
发出商品办理结算不及时,超过1个月的每一笔业务考核当事人10元,超过2个月的停发工资。
委托加工材料返回不及时,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产品出厂检查出现失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上级邮政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快件(邮件)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 快递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运输管理法规,接受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十条 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从事快递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本办法所指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是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业务范围核定到揽收、分拣、投递环节,运输环节由邮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地域范围核定到市、地、州、盟。
第十二条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得将快递业务以合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形式承包、委托给其他无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委托给个人经营。
第十三条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发生变更的,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合并、分立协议;
(三)上一年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
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快递业务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商业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以商业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网络、运输和中转等支撑服务。特许人应向社会发布真实、准确、完整的特许经营活动信息,公布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被特许人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特许人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企业的快递经营活动发生暂停的,特许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登记尚未投递的快件(邮件),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快递员安全管理制度大全【第五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寄递信息、寄递物品安全,维护用户和寄递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寄递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山东省邮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本办法所称寄递企业,是指从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全部或者部分环节活动的单位,包括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等。
第四条寄递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寄递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相关部门配合邮政管理机构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用户交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如实填写寄递物品详细信息,不得通过寄递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寄递企业是寄递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寄递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寄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寄递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寄递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寄递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寄递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寄递安全标准化建设;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寄递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寄递安全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五)督促、检查寄递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寄递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寄递安全事故。
第九条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寄递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寄递安全管理人员,并报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寄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寄递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寄递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以加盟方式从事寄递活动的企业,被加盟人对加盟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寄递活动的被加盟人应当在本省设立省级网络寄递安全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协调本网络寄递安全等相关工作,并向省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寄递企业应当在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以明显方式公示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名录、收寄验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安全标识等内容。
第十二条寄递企业应当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制定收寄验视操作办法,并报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寄递企业收寄物品时,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称、类别、数量、重量等;对信件以外的寄递物品,应当当场验视内件;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
用户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绝验视或者拒不提供安全证明的,寄递企业不予收寄。
第十三条寄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用户交寄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
寄递企业对已经收寄的禁止寄递物品,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不需要没收、销毁的,寄递企业应当与用户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对在寄递过程中发现武器、弹药、毒品以及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递物品的,寄递企业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的同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寄递企业应当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寄递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寄递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寄递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防止寄递物品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
监控设备应当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
第十六条寄递企业的处理中心、分拨中心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具备透视探测功能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寄递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处理中心、分拨中心的,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寄递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寄递企业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应当做到规范操作,严禁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
第十九条运输寄递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道路交通运输技术规范和要求,并采用统一的运输专用标识。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为寄递运输车辆提供通行便利。
收寄和投递寄递物品的车辆应当封闭,标明寄递企业标识。
第二十条寄递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寄递物品投递安全。
高等院校、集中办公场所、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为寄递企业收寄、投递物品提供通行和车辆临时停放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寄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根据情势变化适时修订。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因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寄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向邮政管理机构和负有相关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服务阻断或者暂停经营活动的,寄递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寄递企业应当对处置前款所列事件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四条以加盟方式从事寄递活动,因纠纷造成寄递物品滞留、积压的,加盟人、被加盟人应当及时协商处理,避免寄递物品延误、丢失、损毁。
第二十五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以及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损毁、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损毁、丢失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寄递详情单的实物保存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满后,按照规定销毁。
第二十六条邮政管理机构在寄递安全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与监督寄递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二)组织处置或者联系其他部门共同处置寄递安全突发事件;
(三)及时受理处理用户的申诉、举报;
(四)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寄递企业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寄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安全规范,引导会员企业提高寄递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寄递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寄递物品;
(二)以围堵、聚众闹-事等形式,扰乱寄递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正常秩序;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寄递物品运输车辆;
(四)盗窃、冒领、倒卖寄递物品;
(五)倒卖用户信息;
(六)其他影响寄递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邮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寄递安全管理活动中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寄递安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寄递活动的被加盟人未在本省设立省级网络寄递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未按要求备案的,由省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寄递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监控设备未二十四小时运转,或者监控资料保存时间少于三十天;
(三)未建立寄递详情单或者相应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对在寄递过程中发现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递物品,寄递企业未按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寄递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
(三)因纠纷造成寄递物品滞留、积压,加盟人、被加盟人未及时协商处理,寄递物品延误、丢失、损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保管或者销毁寄递详情单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寄递物品;
(二)以围堵、聚众闹-事等形式,扰乱寄递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正常秩序;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寄递物品运输车辆;
(四)盗窃、冒领、倒卖寄递物品;
(五)倒卖用户信息。
第一条 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时必须加强安全验视,核对无误后加盖验视章或签字确认。应严格执行《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三条 寄递服务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寄递服务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第四条 寄递服务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寄递服务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所签订的协议应报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寄件人应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经营、销售适合寄递的物品,并对所寄递物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寄递服务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到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寄递服务企业代收货款时,应明确告知收件人的权利义务。寄递服务企业与寄件人结算代收货款的期限应不超过1个月,应建立代收货款台账,如实记录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和货款金额等内容,台账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第六条 邮政监管机构应向社会公告承担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物品寄递服务,以及办理代收货款业务的企业名录。
第七条 寄递服务企业应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保障收寄物品和寄递服务人员的安全。除配合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机关依法侦破案件外,寄递服务企业对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来源不合法及假冒伪劣等商品的工作,寄递服务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 寄递服务企业应强化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加强经营的规范管理和安全防范。应制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报本身(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应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的监管。对违法收寄,损害国家利益、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和人员,应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快递员安全管理制度大全【第六篇】
为加强喷漆室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制定喷漆室管理制度:
1.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喷漆室,喷漆室内及周边15米范围严禁烟火。喷漆室内电气必须使用防爆型。
2.喷漆作业必须配带好工作服、工作帽、防毒面具和手套。
3.启动喷漆设备,除尘过滤设备前检查设备是否可靠接地。各管道是否有漏气、漏漆现象,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4.应保持良好通风,降低喷漆室有害气体浓度。
5.盛装油漆、稀释剂的容器不使用时必须处于密闭状态。
6.喷漆室内外应配备使用的足量的消防器材,并摆放在明显位置,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灭火器材的位置,喷漆人员应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7.喷漆及除尘设备在使用中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车并上报。
8.工作完毕后必须清洁设备及工作场所,关闭气、电开关。
9.除喷漆室工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外,任何人不准启动喷漆室的所有设备。
快递员安全管理制度大全【第七篇】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确保公司快递、信件的收发工作及时、准确,防止快递丢失,降低运行风险,公司特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体员工。
3、定义。
快递物品:指公司及员工因工作和个人需要,接收或寄出的快递物品,包括信件、文件、资料,货物以及其他货品等。
公司性快递件:指公司及员工因工作需要,接收或寄出的快递物品。
非公司性快递件:指员工因个人需求,接收或寄出的快递物品。
4、职责与权责。
各体系/中心/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的快递费用进行管控。
全体员工: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进行快递物品的接收和寄送。
5、快递件接收执行说明。
快递到达时由人事行政部前台进行签收并登记在《快递签收登记表》,人事行政部前台不承担验收责任。
快递到达后必须在接到通知当天完成领取,周六、周日休息期接收的快递,次周一必须领取。
无法确定具体接收人的快递件,外包装无破损,由人事行政部前台直接接收并根据具体内容拍照在群里进行全员通知认领。
快递接收人须在《快递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接收,以备查验核对。
除特殊情况外,如快递指定的接收人不在,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签。
6、快递件寄送执行说明。
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每日将寄送的快递按照要求正确至行政前台登记在《快递发送登记表》中。
各部门发货人自行清点及打包好物品(发货人应打包扎实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根据寄送文件的重要性来选择寄送的快递公司:一般文件寄申通快递,重要和紧急文件寄顺丰快递。
填写快递单:用正楷字清晰填写收件方和寄件方详细资料(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等)。
每天2次发件,上午10点寄送同城紧急当天件、最晚必须在17点之前将当天所要寄送的快递和审批好的《快递发送登记表》对应好一同交于行政前台。
行政前台负责留存快递底单,并核对各部门的数量与《登记表》是否一致,并进行记录总数。
月底结算快递费用,行政前台负责核对总费用清单,将费用分摊至各部门,核对无误后进行付款流程确认后由财务部进行支付。
7、其他要求。
公司原则上不负责非公司性快递件的收发、质量等问题。
公司所有寄件的快递单统一由行政保管(保管期为二年),便于对账和查询。
8、补充说明。
本制度由人力行政中心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快递员安全管理制度大全【第八篇】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三、在用压力管道应按有关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注册;
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压力管道检查,并做书面记录;
七、使用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制订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计划;
十、压力管道使用中严禁超温、超压操作;
十二、压力管道的重大检修作业应由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进行;
十三、压力管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十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快递员安全管理制度大全【第九篇】
为了把好材料进出关,确保在施工过程中不发生由于材料、工具不合格而引发的事故,项目部特制定验收、发放、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1.由仓管员负责材料的验收、发放、保管和使用管理工作。
2.施工中所需的一切材料器具进入现场,仓管员必须先凭材料员吴美伟提供的由工地施工负责人签字批准的“进料单”入库。
对质量进行验收,对数量不符或质量不合格者有权拒收。
4.经验收合格后对器具材料的进场日期、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进行分类登记,上册备档分类堆放整齐挂上标签。对易燃物品专地隔离堆放。
5.在器具或材料未用尽前,需继续使用的应及时向工地负责人或材料员提供情况,以便及时准备采购以免脱节。
发放制度。
1.领取或借用材料器具必须经过出料登记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领取。
2.仓管员负责及时发放劳保防护用品,领取数量需经安全员签字核实后,方可发放。
3.器材收回后必须经过验收,若发现有损坏现象,根据损坏程度的轻重和器材单价,给予适当的赔偿。
4.仓管员必须坚守岗位,设置防火防盗设施,禁止在仓库内吸烟、聚会娱乐,同时搞好仓库卫生,勤清扫,保持货架及材料的清洁。
快递员安全管理制度大全【第十篇】
规范公司收、发快递管理,防止快递丢失,降低运行风险,控制物流成本。确保公司快递的收发工作及时、准确、高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权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快递签收工作,并对收取的快递件进行登记,及时通知收件人领取,对于未被领取的快递,赋有保管义务(保管期限为签收快递件当天17:15前)。
收发快递相关人员必须遵照本规定执行。
4.内容。
快递公司的选择:选择的原则是高效率、低成本。寄件人必须根据所寄物品的性质与紧急程度,合理、准确地选择性价比高的快递公司。前台对寄件人所选快递公司的合理性进行评定。
填写快递单:由寄件人用正楷字清晰填写收件方和寄件方详细资料(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邮编等)。
检查与包装: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寄件的检查审核,并把所寄物品的.属性进行详细登记,检查审核通过后,由寄件人按照快递公司的包装要求进行包装,并把快递单贴于包装盒上。
前台(电话)通知快递公司来公司收件,并保留寄件单据。
寄件规定。
重型物件(达5kg以上的非贵重配件)、产品样品、普通资料类原则上均选一般的快递公司(非顺丰快递),若是特急件,分管副总审批后可选顺丰快递等邮寄方式。
普通信函、贺卡等均选邮政,以信方式邮寄。
严禁公费寄私人物品,一经发现按该单快递费的5-10倍处罚。
严禁私自寄公司产品,一经发现按该产品市场价值的5-10倍处罚,情节严重者视同偷盗,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前台每月对所有寄件费用按部门进行统计,发件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收件规定。
不需支付到付快递费的快递收件由前台签收、登记后,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责任人签字领取。
需支付到付快递费的快递收件,前台应及时通知收件人办理付款手续收件。
贵重物品和公司秘密文件,原则上由前台通知收件人到前台自领,如收件人无法领取时,由前台与收件人确认后再办理代收手续。
前台签收所有快递件必须进行登记,并让收件人签收,若收件人不在,可通知部门相关人员直接签收。
公司所有寄件的快递单统一由前台保管(保管期为一年),便于对账和查询。
为了保证前台已签收快递件的安全和维护公司前台的形象,要求收件人(代收人)必须在前台通知后即时将快递件从前台领走,如当天未领走的,每超1天对收件人罚款50元。
前台已签收的快递件并通知收件人来领取的,如当天未领走造成遗失或损坏由收件人自行负责。
遗损件索赔。
寄(收)件人发现所寄(收)快递发生遗失或损坏的,应第一时间将单号报到前台,由前台与快递公司跟进索赔,寄(收)件人须给予相关配合。
前台须对每单索赔件记录在《快递件遗失/损坏登记表》上,便于查询和统计快递件的遗失/损坏率和评价快递公司的服务水。
附件。
《快递件收发(签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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