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督存在问题范例【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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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督存在问题【第一篇】
一、检查党的领导是强还是弱
1. 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是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重点关注党委(党组)和党员干部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是否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要求,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否严格做到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坚持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折不扣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是否存在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
2. 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是否履行政治职责,找准政治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发挥“把握方向、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本地区本部门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事业是否抓的住、抓得准、抓出成效。坚持党的领导是否真正体现到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当中。
3. 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觉悟高不高、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强不强,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是否旗帜鲜明、敢于亮剑;是否对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关于严明政治纪律的“十二个不准”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七
个有之”“五个必须”,查找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存在的问题。
4. 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密切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否做到真学、真懂、真用。
5. 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是否牢固树立尊崇党章意识,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用党章这个总规矩规范自己、用入党誓词约束自己,始终做到坚守政治信仰、站稳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
二、检查党的建设是实还是虚
6. 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抓思想建设情况,是否把加强思想建设摆在首位,教育引导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增强党的意识、党员意识、宗旨意识,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和精神追求;是
否坚持不懈抓好理论武装,贯彻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等制度,定期开展集体学习;是否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查摆问题的整改,是否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否存在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问题。
7. 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抓组织建设情况,是否严格贯彻,党内政治生活是否严肃认真,是否存在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娱乐化问题;是否加强党性教育,坚定理想信念;是否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是否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等基本规范;是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存在不坚持“三会一课”、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制度;是否落实选人用人主体责任,强化领导和把关作用;是否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存在违规用人、超职数配备干部、“带病提拔”、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党委(党组)书记是否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观念,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党组)是否加强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做到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要求、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是否存在机关党组织不健全,机关党委、基层党组织不按时换届,党员日常管理不规范,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等问题。
8. 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抓作风建设情况,是否把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穿于作风建设全过程,及时发现和推动解决干部作风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立行立改;是否紧盯作风问题新动向,整治懒政怠政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9. 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抓反腐倡廉建设情况,是否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是否做到坚定立场方向,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10. 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抓制度建设情况,是否立足改革发展,完善规范、健全制度、扎紧制度的笼子;主干制度是否清晰,配套制度是否完善,制度执行是否到位;是否做到建章立制和执行落实有机统一、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双向互动。
三、检查全面从严治党是严还是宽
11. 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落实“两个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党委(党组)是否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责任清单是否明晰,工作措施是否得力;是否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切实维护“六项纪律”;是否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是否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内部监督,
纪检监督存在问题【第二篇】
一、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现状
(一)检疫工作已基本实现了运输检疫向产地检疫、市场检疫向屠宰检疫的根本性改变。
全州设立了128个产地检疫报检点,对出栏的动物进行产地检疫,屠宰畜实现了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疫工作的到位率和准确率大幅提升。
按照农业部的规定,西部地区,每个乡镇要建设2-3个动物报检点。我州目前乡镇数量为86个,应建设动物报检点为172-258个动物检疫报检点。
(二)定点屠宰检疫相对规范,农村散宰检疫有待改善。
我州43个动物定点屠宰达到了集中屠宰、同步检疫等农业部相关屠宰程序要求。
农村个别偏僻村落存在无定点屠宰场所,离城镇距离远,存在不规范屠宰情况(极少数)。
我州个别定点屠宰场设立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达标,应加强监督监管,促使定点屠宰场负责人建设标准化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动物产地检疫率比前几年有明显提高,达到了90﹪左右。
目前,禽类分散饲养有一定的比例,由于规模不等,数量不一,分布过散,出栏时间不统一,报检率普遍不高,一定程度影响了产地检疫。
我州上市及流通领域的猪、牛、羊、马等动物产地检疫率达到%,散养鸽、鸡等禽类的产地检疫率一直影响着动物产地检疫的总体水准。
(四)逐步实现了动物卫生监督联合执法。
根据州食安办文件要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节假日联合公安、工商、卫生监督等部门开展了联合大检查。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目的:
一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二是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
三是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实施检疫的法定主体:
《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这两条明确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此规定确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唯一的检疫执法主体。
动物实施检疫的法定范围:
《动物防疫法》第三条明确了动物的种类和动物产品的类别。
动物包括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动物产品包括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一)检疫申报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检疫申报点产地检疫程序
①货主申报----②审查申报材料----③受理----④检疫人员到场、户、点实施检疫 ----⑤查验临床健康、耳标、免疫档案等----⑥实施现场检疫----⑦合格---⑧监督消毒,出证。
在这程序中不受理则说明原因。检疫不合格则无害化处理。
(二)产地检疫
动物产地检疫的概念
—是指动物及其产品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官方兽医所进行的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的检疫。
2014年1月至截至目前,全州共产地检疫畜禽 万头(只),其中生猪万头、牛万头、羊 万只、禽万只,其它动物万只。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产地检疫程序:
1报检:动物产地检疫实行报检制,动物在出售或调出产地前,畜主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提前15天,因特殊需要出售、调运或携带的动物可随报随检。官方兽医接到报检,对动物实施临栏检疫。
2查验相关证明进行疫情调查
了解当地疫情,确定动物饲养地是否非疫区。查看免疫档案,查验畜禽标识。检查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必须强制预防接种的项目(口蹄疫、禽流感、鸡新城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动物必须在免疫有效期内。
3临床检查
对动物实施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
4检疫后处理
经检疫不合格的不予出证,发现动物传染病时,隔离动物,并立即县畜牧兽医局报告。按照国标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对患病动物实施生物安全处理。对污染场地、用具实行严格消毒。
检疫合格即被检动物来自非疫区、临床检疫健康、免疫在有效期内、规定的实验室检验项目结果为阴性的,由官方兽医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三)屠宰检疫
动物屠宰检疫的概念:
动物屠宰检疫是指对被宰动物所进行的宰前检疫和在屠宰过程中所进行的同步检疫。
其中,宰前检疫是对待宰动物进行活体检查;屠宰的同步检疫是在屠宰过程中,对其胴体、头、蹄、脏器、淋巴结、油脂及其他应检疫部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的检疫。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014年1月至截止目前共屠宰检疫畜禽万头(只),其中生猪 万头、牛羊万头(只)、禽 万只,其它动物万只。
屠宰检疫程序:
一、宰前检疫
屠宰畜禽由产地运到屠宰厂(场)后的宰前检疫,一般分为三个步骤:
1、入场检查。畜禽到达屠宰点后,在卸车前,由官方兽医实施检查和监督。
1查验收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核对畜禽种类、数量,检疫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出证机关是否合法、是否有官方兽医签字。
2核对猪、牛、羊等动物是否佩带畜禽标识。
3向户主询问运输过程,了解运输途中病畜禽健康情况。
4对运载的畜禽作群体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初步检验,确认无重要传染病的前提下卸车,发现可疑畜禽及时做好标识并赶入隔离圈,进行详细的个体临床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查,确认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5对运载工具清洗、消毒后准予出厂。
2、待宰检查。对不同货主、不同产地畜禽要分圈存放,在留养待宰期间尚需随时进行临床观察,发现可疑,转送隔离圈,进一步检查。
3、宰前复检。在正式屠宰前再做一次以群体检查为主的健康检查,经过检查,认为健康合格者,准予屠宰。
二、宰后检疫程序
1、动物屠宰后应在适宜的光照条件下进行同步检疫。
2、内脏检疫。重点检疫有无猪瘟、猪丹毒、猪副伤寒、口蹄疫、炭疽、结核、弓形虫等疫病的典型病变。开膛后,立即对肠系膜淋巴结、脾脏进行检查,内脏摘除后,依次检查肺脏、心脏、肝脏、胃肠等。
3、胴体检疫。重点检查有无猪瘟、猪肺商、炭疽病、猪丹毒、链球菌、胸膜肺炎、结核、旋毛虫、囊尾蚴、住肉孢子虫、钩端螺旋体等疫病。
4、摘除畜禽标识。读取畜禽标识信息,摘除畜禽标识并回收,检疫不合格的凭畜禽标识编码追溯疫源。
5、复检。上述检疫流程结束后,官方兽医对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并监督检查甲状腺、肾上腺和异常淋巴结的摘除情况,填写宰后检疫记录,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运输检疫
跨省、自治区、自治州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跨省、自治区、自治州引进非乳用、种用动物,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非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州、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的,准许引进:
(一)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三)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
(四)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非乳用种用)动物应当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非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期内运输。逾期引进的,货主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014年1月至截至目前,全州疆外引进非种用备案羊万只、牛6970头、猪1725口,动物产品803吨。处理动物卫生案件375件,总计罚没款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
(一)设施设备不全,手段落后是制约检疫工作进一步提升的关键因素。
目前基层检疫人员基本上是靠着“一支体温计、一把检疫刀”进行一般性的常规检查,准确程度相对较差,而且只能检出常见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对潜伏期的疫病则难以发现。
(二)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不足,执法人员数量少,责任重,存在超负荷工作现象。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经费缺乏,工作量大,严重影响动物检疫等执法工作。
纪检监督存在问题【第三篇】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
其一,要主动强化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党委通过深入学习,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不称职”的理念,增强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其二,要准确把握内涵,细化责任。充分发挥党委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反·腐·倡·廉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形成具体的工作支撑。
进一步明确和坚持好党委主体责任、“一把手”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其三,要切实强化措施,保障落实。
把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纳入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突出对中央“八·项·规·定”落实情况、“四·风”方面问题的巡查监督,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以严格的责任追究确保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2、纪委要落实好监督责任,必须严格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首先要转职能、聚焦主业。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依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法,把不该管的交还给主责部门,回归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这个主业主责。纪委要敢于碰硬、敢动真格,才能不辱使命、不负众望。
其次要转方式、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加强纪委监督责任的制度机制,完善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机制。
坚持纪检监察工作是“监督的再监督”的基本定位,切实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真正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再次要转作风、打造一支过硬队伍。
要坚决落实中央纪委提出的“对自身监督必须更加严格,执行纪律必须更加刚性”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纪检干部能力和作风建设,始终坚守责任担当、强化纪律约束,以打造执纪监督的过硬队伍来保障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落实。
2.如何解决派驻纪检组弱监督轻执纪不问责零办案的问题
(一)发挥内部作用1、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贯穿在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1不断加强教育。
以纪委监察局为主其他乡镇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为辅,经常性地组织村干部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学习先进先辈事迹、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影片。让他们自身树立起廉洁自律意识,明白每个人行使权力的来源和拥有权力的目的,时时刻刻紧绷一根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一旦权力逃离了笼子的束缚就会身陷囹圄、就会被问责,严重的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实行民主公开。确保村干部在作出村务重大事项和决定时,经过民主协商,集体讨论,而不是由村里的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一人拍板定事。
对将作出决定事项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先应向全体村民公布,让民主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和建议权。确保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3确保监督有力。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管;对财务账目、财务收支凭证、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体经济合同,以及村务公开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
4做好宣传工作。首先,为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大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
其次,由纪委监察局和乡镇纪委一同联合司法局普法办,开展送法进农村活动,大力向村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群众明白该法的内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项监督权利。让村干部的权力即在村民监督委会的监督下运行又让其在群众法眼中运行。
2、建立奖励保障机制,推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健康发展。1注意发现、培育和宣传。
对懂政策、顾大局的村干部和敢监督、会监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在社会上培育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2提高监督人员经费和待遇。
从实际出发,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提高村民监督委员的工作经费及工资待遇,并适当解决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问题,确保村民监督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和打消监督委会成员自身欲要腐败的苗头。(二)发挥外部作用1、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体制创新1明确工作责任,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
形成三级监管的合力。农村党组织由村民监督委员会直接进行内部监督。
由各相关部门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外部监督各镇党委、政府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组织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范畴,进行统一管理。
民政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与村级换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农经管理部门要发挥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
对反映村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2建立完善监委会管理考核机制。
纪检监察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监督委会的工作职责、流程、范围和权限。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规范管理,与村"两委会"组织及其成员共同享受教育培养、考核管理等待遇,为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2、加强配合,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近年来,由于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农村的经济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的农村,面临征地、拆迁。农村往往获得大量的征地补偿资金和集体资产补偿资金。
因此,腐败领域也由原来的党政机关逐步向农村倾斜。1重视查办违纪案件。
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农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纪的案件,坚决查处,绝不姑息。2强化分类指导。
农村党组织的主管部门为乡镇党委。目前,按照体制设置,乡镇党委几乎都成立了纪委。
纪检监察部门要帮助乡镇纪委制定主要职责和案件查办工作制度。对查案薄弱的,着重指导如何排查案件线索、如何进行案件查办,帮助其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
3强化案源挖掘。重视群众的举报,注重矛盾纠纷的排查,对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中,倾听民意诉求,从中探寻有价值的案源。3、要创新和完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确保履行主体责任1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由纪委监察局牵头开展农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农村"三资"监管工作。按照制订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农村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廉政风险防控、"三资"监管和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深入开展。
在实践中注意结合业务特点,围绕农村"两委"组织决策、执行、监督,规范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实现廉政风险和"三资"监管同步防范。2健全行政问责长效机制。
首先,加大监督力度,在充分发挥纪检、组织、人大等职能部门作用的同时,加强群众、社会及媒体的舆论监督,用公众。
纪检监督存在问题【第四篇】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提出明确要求:“要发扬光荣传统,讲政治、练内功、提素质、强本领,成为立场坚定、意志坚强、行动坚决的表率。”
一年来,市纪委监委在省纪委监委、市委领导下,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把加强自身建设放在突出位置,通过强素质、树形象、严管理,锻造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铁军”,为推进新时代新福州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守初心担使命
锻造党的忠诚“卫士”
“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2019年底,市纪委监委领导在主题教育期间,带领机关党员干部前往福清市罗汉里红色教育实践基地重温入党誓词,在红土地上汲取精神力量,补足理想信念之钙。
“把加强自身建设作为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全面提升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水平。”市纪委监委主题教育办有关负责人的话掷地有声。
集中学习研讨,主题党日活动,综合业务培训……第二批主题教育全面启动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习热情高涨,坚持从学中做,从做中学,学思践悟,不断提升队伍素质。
鼓楼区纪委监委坚持以上率下,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积极开展谈心谈话,认真查摆自身不足;在省革命历史纪念馆里,马尾区纪检监察干部重温党的历史,进一步锤炼党性,践悟初心使命;永泰县纪委监委开展“砥砺时光书香纪检”主题教育活动,阅读红色经典,传承红色基因,推动理论学习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
“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扬‘四个万家’‘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工作作风,从群众身边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出发,做到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
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发挥头雁效应,选定10个调研课题,由领导班子成员各自领题,带头深入全市各县区,进村入户“把脉问诊”,实地协调解决相关诉求,把问题找实找准,把根源挖深挖透,努力把调研成果转化为解决问题的具体行动。
据统计,在主题教育期间,市纪委监委深入市县、乡镇、村居、企业调研共150余次,推动解决问题73个,梳理形成44条具体举措。
夯基础练内功
打造纪检监察业务“尖兵”
“考试时间为45分钟,现在开始作答……”2019年12月30日下午,在市东部办公区会议室里,开考指令下达后,265名市纪委监委机关干部随即伏案答题,奋笔疾书。
同一时间,在仓山区、闽侯县等12个县(市)区及高新区,纪检监察干部们也同步接受“考验”。
这一场全员专项考核测评由市纪委监委牵头组织,各县(市)区分场地同步开考,考核对象为全市近1600名纪检监察干部,目的在于以考促学,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在新形势新任务下,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求拥有过硬的政治素质,还必须具备高强的业务本领。2019年,市纪委监委积极开展综合业务学习,强化全员培训,引导干部进一步掌握新思想、监督执纪理论知识等应知应会知识,全面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本领。
“通过‘走出去学习’和‘自办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为干部们‘加油’‘充电’。”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据统计,2019年共举办各类培训班9期约2800人次,实现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全覆盖。
一方面,市纪委监委积极联系纪检监察领域最权威院校——中国纪检监察学院,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开设业务培训班,第一时间学习领会党中央与中央纪委最新精神;通过委托复旦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知名政法类院校开办前沿业务培训班,为我市纪检监察干部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提供新思路,实现“走出去”学习,补齐能力短板;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干部培训师资库,创设精品课程,自办综合业务培训,着力解决干部本领恐慌,不断提升队伍素质。
一手抓短期脱岗培训,一手抓长期在岗学习。市纪委监委在“长”和“常”上下功夫,为纪检监察干部搭建“久久为功”平台。
定期举办的“清风讲坛”正是其中一项有力举措。市纪委监委每周组织系统干部参加“清风讲坛”学习课堂,定期组织业务能手分享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还邀请专家学者讲授建设、审计、招投标等多方面专业知识,旨在提升干部的业务综合能力,打造“全能型”纪检监察队伍。今年以来,“清风讲坛”共举办20期,参训干部累计2800人次。
2019年初,市纪委监委“榕纪学堂”党风廉政在线教育学习平台上线,一年来受到了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一致好评。
强改革促发展
确保权力规范行使
“一年来,市纪委监委认真落实‘三个为主’,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不断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细数2019年纪检监察“三项改革”成果,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总结道。
2019年,市纪委监委进一步调整优化内设机构设置,改设调查技术室,新设5个纪检监察室,共设立纪检监察室12个,占市纪委监委内设机构的%,强化了一线监督力量;全市173个乡镇、25个特殊区域已全部完成监察机构组建工作,实现监察全覆盖……
一系列机构改革举措,把原来分散的反腐败力量整合起来,既强化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也让纪委监委更能发挥合署办公优势,实现执纪与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打下基础。
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则从确保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流程规范化开始。2019年,市纪委监委从完善体制机制出发,先后编印《福州市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制度汇编》和《福州市纪委监委2019年版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常用文书》等制度汇编,促进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保障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规范化开展,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2019年,在全市监察体制改革步步深入的同时,加强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贯通协同,成为我市稳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生动注脚。
——在干部谈话中,更好压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2019年,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提请党委(党组)谈话1109人次。
——在压实“两个责任”中,规范运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准确界定问责对象,根据当事人职责,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理清职责范围和责任链条,实现精准问责。2019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对126名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党员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其中给予党纪处分76人。
通过精准问责,把“板子”打准,即严肃了问责,又保护了干部干事创业激情。2019年5月,市纪委监委及时转发省纪委监委出台的《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试行)》,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向社会通报诬告陷害4批10人次,精准问责了诬告陷害他人的台江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原大队长黄平等人,旗帜鲜明地为干事担当者撑腰鼓劲,激发了全市党员干部争当排头兵,也成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履职尽责的强大动力。
“一年来,市纪委监委按照上级纪委监委要求,深化‘三项改革’,进一步强化自我约束,提升自我素质。下一阶段,将继续着力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纪检监督存在问题【第五篇】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监察体制改革以来,XX市监督对象大幅增加,目前全市共有XX名党员,XX名监察对象。面对这么多的监督对象,如何对其实施精准有效监督,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摆在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存在问题
发现问题是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从目前监督工作来看,2020年,XX市纪委监委处置的XX件问题线索中,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线索XX件,仅占比XX%,这说明我们的监督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和不足。
(一)站位不高,思想认识有偏差。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规定,监委是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是第一任务、第一职责,都要求坚决把监督挺在前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政治机关的定位把握不准,不善于从政治上审视、分析和查处问题,重审查轻监督,认为办案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无论是监督检查室还是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都忙于办案而疏于监督;有的对监督的“再”监督认识不到位,出现监督“越位”、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有的担当精神不强,主动亮剑不够,认为监督容易得罪人,导致监督弱化、虚化。
(二)职责不清,权限职能有交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重点,规范监督方式,使监督更加有力。但是,《规则》对纪委监委各监督主体谁来统筹、职责分工、如何协作等没有详细规定。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而监督检查室具体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与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作风监督的职责上有交叉、有重合。同时,监督检查室的日常监督和派驻机构的派驻监督在对象、内容上边界模糊,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监督关系没有理顺,导致出现“九龙治水”、无序监督,或推诿扯皮、无人监督,或多头监督、资源内耗问题。
(三)机制不畅,统筹运行有阻力。党中央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纪律、监察、派驻、巡视“四个全覆盖”的监督格局,为强化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支撑。实际工作中,党风政风监督室承担专项监督的安排部署、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室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市委巡察办负责巡察监督,但是“四个监督”各管一块、单兵作战、行无定式,没有打破孤岛、聚拢五指,致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如:巡察办与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监督检查室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作用没有发挥;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专项监督上无力统筹“四个监督”,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四)手段不多,方式方法有欠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列席会议、听取汇报、廉政档案、意见回复等常规的监督方式均有点题,但在实践运用中,各监督主体普遍感到茫然,监督办法不多、方式不新,致使监督效果不佳。比如:监督检查室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但是仅仅实现了档案见面、材料扫描,对监督对象的性格特征、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并不了解,这种粗放式的监督,形式大于内容;派驻机构在派驻监督上缺乏全局观念,未将“病树”“歪树”放在“森林”的整体之下分析研判,对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和班子情况心中无数、画像不准;党风政风监督室在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上依赖看资料、查账目等传统手段,不会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束手无策。
二、原因分析
从监督方面的诸多问题可以看出,监督乏力已经成为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瓶颈之一,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匹配”。
(一)能力素质和监督理念不匹配。从实际情况看,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与当前形势还不相适应。一是监督意识不强,不会督。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按照监察法要求和“四种形态”标准对成倍增加的监察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思维模式固化,不想督。局限于“安排什么干什么”“看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日常监督、派驻监督抓什么、怎么抓、如何抓考虑不深不细。三是担当意识缺乏,不敢督。受熟人社会影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拉不下脸、下不了手,弱化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二)职责权限和监督格局不匹配。从表面看,“四个监督”是简单的1+,但目前4个1+小于4,因为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不能有力支撑起“四个监督”一体化的格局。一是组织架构上,没有指导统筹“四个监督”的领导机构,监督缺少研判、规划统筹,导致各监督主体各说各的,各干各的,没有同向发力。二是职责定位上,监督职责、监督领域有交叉,也有留白,出现了重复监督或无人监督的困境和尴尬。三是人员力量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监督检查室的人员力量不足,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很难有精力开展监督工作。
(三)制度体系和监督模式不匹配。目前,监督工作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没有可以“照单”监督的制度体系。一是监督重点上,“四个监督”基本都可以“包打天下”,没有各自的主攻方向和侧重点,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还不完善。二是监督程序上,除了巡察监督比较规范外,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如何请示报告、如何发现线索、如何整改落实均没有现成的制度规范。三是监督方式上,习惯于按老套路、老办法开展工作,不善于抓早抓小,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监督的手段不多。四是监督对象上,派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对象基本相同,对各自的监督层级和监督重点没有明确的区分,影响了监督效果。
(四)考核方式和监督实效不匹配。尽管XX市纪委监委机关对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和各部室每年进行考核,但是考核管理不精细,致使监督工作没有动力和活力。一是考核导向上,以案件数量论英雄,让监督工作“出力不讨好”,从主观上丧失了对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考核方式上,指标设置不科学,让考核显失公平,致使监督工作形式化、表面化。三是考核结果上,由于监督工作“一体两面”的特殊性,既要防止数量化,以发现问题的数量论英雄,又要防止形式化,以监督工作的资料称豪杰,需要注重工作实绩,进一步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体系。
三、思考与建议
落实XX市委“XX”部署,推动XX高质量转型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纪检监督作保障。下一步,我们将从“五个方面”,做实做细监督职责。
(一)更新监督理念。做好监督工作必须刚柔结合,同频共振。一方面要树立“治病救人”的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监督意识,增强监督的主动性,通过教育引导、谈心谈话、激励感召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对干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干部切实感受到组织的良苦用心,在心底里支持配合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遵循“惩前毖后”的方针。坚持惩治才是最严厉的监督,提高监督发现问题能力,提高谈话函询转初核比例,加大审查调查力度,严厉惩治违纪违法的人和事,真正让纪律带电、监督长牙。
(二)紧盯监督对象。将监督见诸日常,需要既见“树木”、又见“森林”。一是要突出“关键少数”。聚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加强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二是要管住“绝大多数”。在盯住重点的同时,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各个层级、各个领域,覆盖到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维护全市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创新监督机制。重塑权责清晰、顺畅高效的监督工作秩序需要破旧立新,才能开新局。一是要破除“单打独斗”的旧思想,确立“联合作战”的新理念。统筹推进纪律、监察、派驻和巡察“四个监督”,使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巡察机构互相配合、各有侧重,形成统一调度、协调配合、衔接有序的监督体系。二是要破除“一成不变”的旧套路,确立“四位一体”新机制。制定《关于充分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首要职责的实施意见》《“四个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细则》《监督人员统一调度工作办法》等配套制度,使各监督主体在监督机制上环环相扣、全面贯通,实现“联”“驻”“巡”三者的优势互补、效果叠加。
(四)改进监督方法。做好新时期监督工作,既要用好用足行之有效的老办法,又要积极探索监督的新路径。一是联合监督。采取“驻守式”与“检查式”监督相结合,“驻点”与“联片”监督相结合,点穴式与常规式监督相结合,实现统筹协作,发挥集团作战优势。二是科技监督。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微信、手机APP等智能手段,拓展线索收集渠道,实现动态监管、智能分析。三是日常监督。运用问题线索排查、廉政档案、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列席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四是专项监督。围绕XX市委中心工作,每年集中时间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相关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深度治理。
(五)注重监督效果。监督工作既要善于发现外在问题,又要由表及里,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实现标本兼治。一是要在发现问题上下功夫。“火眼金睛”把好监督的第一道关口,用好“第一种形态”,发挥监督“发现、预警、提醒、教育”等功能,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错变成大错。二是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坚持把推动问题解决作为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推动边督边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同时,做好监督的“后半篇文章”,通过“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治理”,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发挥监督的震慑作用。
纪检监督存在问题【第六篇】
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理念创新、方法创新和机制创新,是当前纪检监察部门最迫切最重要的中心工作。在全面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创新过程中,要不断提升创新实践的科学性、实效性,实现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的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取得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双丰收”。
一、破旧立新,继承发扬
在纪检监察工作创新过程中,许多不符合、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陈规旧俗必然被摒弃。但是,任何创新都是生产要素与生产要件的重新组合,不可能与历史传统完全“断脐”。因此,纪检监察工作创新首先必须正确处理新与旧的关系。
纪检监察工作创新是对过去的反思、批判和超越,而不是心血来潮式的“作秀”。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应该不求“轰动效应”,拒绝“形象工程”。为此,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的由头,往往都是工作中遇到难题需要解决,或者发现可以预见的难题需要拿出“预案”。这种工作创新带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可操作性,同样,也只有这样的工作创新才有生命力,才能真正体现纪检监察部门求真务实、贴近实际的工作作风,成为全社会崇尚创新、务实创新的典范。
二、完善机制,改进方法
就纪检监察工作创新而言,工作机制是最重要的内因,方法创新是外因;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是内因,全面开创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是外因。只有正确处理“内外”关系,才能真正实现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的新跨越。要尤其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资源配置、放大、倍增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好各种纪检监察资源,努力挖掘纪检监察资源的整体潜力,努力形成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效益。
三、立足现实,着眼未来
现实是未来的基础,而未来是现实的发展;现实是立足点和出发点,而未来是着眼点和目标点。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只有立足现实,着眼未来,才能适应内外环境的变化和发展,从而长期保持主动和领先,把握和赢得未来。
我们要不断强化高举旗帜、服务民生、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等理念,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运行发展的能力水平,构建更加阳光的纪检监察工作运行机制,使纪检监察工作的成效始终体现在为人民谋利益求幸福上,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凝聚力、感召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纪检监察保障,使纪检监察工作与时代发展同步伐,与经济社会同进步。
纪检监督存在问题【第七篇】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素质决定着纪检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影响着纪检监察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新时代如何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证,需要我们认真找准当前纪检监察工作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求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改进和提升纪检监察工作。
当前,我委纪检监察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明显成效,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从纪检监察工作的发展形势上看,客观面临着新变化,反腐败任务更加繁重,监督领域大大拓宽 ,法纪标准不断提高,履职要求更加严格。这些新的变化,迫切要求纪检监察工作要正视和解决好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客观分析当前我委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理论学习还不够扎实全面。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平时不注意加强学习;而且学习内容针对性也不强,学用脱节。导致在日常办案中遇到纪法衔接类的专业性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困难。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大批新军涌入纪检监察队伍,新进纪检监察干部大多为非专业人员,业务能力不强,再加上岗位培训机会少,业务知识技能得不到有效提升,知识结构较为单一,协调组织能力不强,真正能“战斗”的更少。执纪监督方式方法滞后,业务素质参次不齐。加之多数是“半路出家”,对法律、审计、财经等专业知识了解不深,纪检监察理论和业务水平低,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方面有时有心无力。
二、工作热情还不够高涨。主要是主观能动性不强,有时有畏难情绪,把问题上挂,矛盾上移,造成工作有安排,但不够深入,执行不够到位,缺乏开拓创新精神。
三、职能发挥还不够到位。因工作头绪多,工作量大,工作压力比较大,难免出现精力外移、投向偏移,不能全力聚焦主责主业,职能发挥作用不力。
四、力量配备还不够合理。受体制改革和编制限制的影响,各职能科室人员少,每个科室最多三个人,有的才配备二个人,致使工作迟滞,进度迟缓。
五、“三转”不够到位。虽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跟中央步伐,大力推进“三转”,但部分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人专职不专”“名专实不专”,工作中仍存在职能泛化、事事参与、职责弱化等不良现象,加之一些乡镇的人员职务调整原因,导致难以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去真正履行纪检监察职能。
为加强干部履职能力,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各级纪检监察系统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升素质和能力。
一、应该加强学习培训。努力提高素质,采取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有计划的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到上级机关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加大轮岗交流力度,开阔干部视野。邀请相关专业人士作业务培训,逐步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水平。
二、要提供激励机制保障。提高干部政治待遇,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活力。纪检监察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就决定了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有相应的激励机制,想方设法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福利待遇;要疏通纪检监察干部输出渠道,解决部分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问题。对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的给予提拔重用的机会,对纪检干部在本系统岗位可优先提拔重用,系统外提拔使用的,应作出硬性规定,从而达到优化干部队伍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素质结构,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的目的,提高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三、创造良好执纪环境。纪检监察干部是一支不畏权势的队伍,紧盯各类作风和腐败问题,依法维护维护法律纪律的尊严,肩负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任,但同时面临着诸多风险和压力,甚至要面对打击报复,所以作为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切实保护好纪检监察干部及家人,在肯定他们成绩的同时也要帮他们撑直腰杆,消除忧患。
四、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制度执行力,创造有效的同级监督体系,探索新时期纪检监察监督的新模式。提升监督质量和监督效果,用实实在在的监督实效践行“打铁的人”必须是“铁打的人”。
纪检监督存在问题【第八篇】
纪检监察工作应是一个具有自身运行规律的系统,尽管这个系统内容广泛,结构和功能比较复杂,但它同任何一个管理系统一样可由决策、执行、监控三个子系统构成。其中监控这个子系统承担着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决策和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对整个纪检监察工作进行必要的调节和控制的重任,也就是说检查、督促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近年来,随着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督查工作正成为领导决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必将进一步促进纪检监察督查工作的任务、地位、作用的变化和工作方法的进一步变革。纵观新时期纪检监察督查工作,具有以下几个新的特点:
一是在督查工作范围上,由单纯案件催办的“小督办”向办理党委决议、决定的“大督办”方向发展。
过去纪检监察的督查工作只是办理一些群众来信、来访,举报违纪案件的查办,领导交办或临时性的其它工作。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们党面临新的考验,党政机关、党政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越来越突出,纪检监察工作面对新的形势,督查工作逐步由单纯的事后案件催办向事前的预防型转化,督查的任务由单一的催办案件发展到对党纪、政纪、党内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的学习,贯彻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等全方位的大督查、大督办,它的范围涉及到政治、经济、教育的各方面,这时的督查工作已不再是过去的催办工作,而是具有广泛意义上的督促检查工作。这是纪检监察督查工作在根本性质上的一次重大变化。
二是在督查人员组成上,由办公室人员的“低层次”向党委、纪委主要领导构成的“高层次”方向发展。
督查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党纪、政纪、党内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委的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和党风廉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上来以后,只靠纪检监察办公室人员是无法完成这项艰巨的任务的。把督查工作纳入党委的议事日程,由纪检监察办公室的任务变成党委的职责,由过去的电话催办变成督查人员、党委、纪委主要领导,政工部门齐抓共管已成必然趋势,工作检查,党委有责,做好落实情况的检查,应成为党委常抓不懈的工作。我所从大政工的格局出发,针对全所点多、线长、面广的实际情况,从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执法执纪、管教工作,“五防”工作和习艺安全工作的全方位出发,组织纪检监察、政工、管教、习艺安全部门的领导,组成常年的督查小组,每月对各单位进行一次全方位的督促检查,违纪违法案件由过去每年发生十多起到2004年仅发生一起,2005年至今没有发生。各方面工作发展势头良好。
三是在督查工作的本质特征上,从偏重于“务虚”向“务实”型方向发展。
工作过程和工作形式,是事物发展的非本质的外在联系,对落实某一事项,过于注重形式和过程,督查工作就不能抓落实。纪检监察督查工作过去侧重于对布置的工作的'表面检查多,如党纪、政纪、法规学没学、学了几次、警示片看没看、查记录、有就行。现在在注重形式的同时更注重内容和实际。纪检监察部门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工作和环节采取事前参与、把工作做得更扎实。我所针对自己的工作实际,在执法过程中对劳教人员的请假、奖惩、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工作,基建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等,从办理的初始阶段就派纪检监察人员参与、同时在各大队派驻专职纪检监察员,参与大队重大问题的决策,把监督检查工作
放在各项工作用的全过程,减少工作的失误,注重实际工作效果,求实务实,才是“务实”督查,也是新时期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是督查方法由传统方式向科学方式方向发展。
在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的新形势下必须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开放性,把一些影响大、牵涉面广的典型事例的查办结果及时公布或向新闻媒体通报,不仅对公职人员起到制约作用,便于舆论监督,强化民主意识,提高督查效应,而且增强了督查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党的威信。
加强对查办件的综合分析。如果说过去就案办案,按时办结就算完成了任务。那么现在看来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了。新形势要求我们保质保量的完成督查任务,对查办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谋性的意见和建议,这正成为新时期督查工作的有效方法。
针对新时期纪检监察督查工作的新特点,我们必须调整工作思路、采取相应对策,始终保持督查工作与党的中心工作同心、同向、向步,为此,笔者建议:
1、加强纪检监察督查制度建设
过去的督查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办案情况进行评估,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通过查阅案卷,看它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纪律条规是否正确等方面去进行督查。往往满足于文字案卷。从督查的内容上看,纪检监察没有这方面的制度规定,督查实践中无章可循。为了维护督查的严肃性、规范性、提高督查的实效性。笔者建议应首先加强督查的制度建设,对督查工作的内容、程序、工作性质、工作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使纪检监察督查工作有章可循,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配备强有力的督查人员
督查的目的是为了强化监督,要达到这一目的,靠的是督查的力度和督查的质量,而不是督查的数量。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人员配备相对紧缺,没有专门的督查人员,督查工作有时往往应付了事。为了达到督查工作的目的,建议在精减机关工作人员的同时,增加督查工作人员编制,选派政治觉悟高、有较强工作能力、经验比较丰富的同志担任专职督查人员,保证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高督查质量。
3、加强对督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随着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后,纪检监察督查工作也应该及时围绕党委想经济、议经济、抓经济这个中心上来。监督检查,要为经济这个中心出主意想办法,督查人员必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发现,解决经济建设方面的问题,这就要求督查人员必须懂经济,当好党委的参谋。督查干部工作如何,主要是看他在工作中主动发现了多少问题,提出了多少建议,有几条被领导采纳。因此,要使督查工作尽快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必须加强督查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努力适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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