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离不开心得体会范文学生及感悟 对三个离不开的认识和体会【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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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个离不开心得体会【第一篇】

我于20xx年x月x日入职,至今工作已满三个月了。在充实的工作中和公司领导、同事们的帮助下,我边学习,边工作,有进步也有不足。下面就我入职三个月以来的工作,做出如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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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份进入公司后起草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其中包括招聘、培训、薪酬、绩效、假期、考勤等等一些制度。还有绩效考核、kpi指标的收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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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招聘信息;

对日常招聘岗位进行分析,包括:岗位工作内容、任职资格、岗位梳理,都有哪些。对以上这些入职条件进行分析后,根据岗位的情况,选择相应的人群,从而选择相应的招聘渠道,找到合适的人员。

2、在招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建议:

问题:一些专业采购人员招聘难、招聘任务不能及时完成;

建议:加大招聘职位的宣传力度、增加招聘渠道。(如报纸、各类招聘会)。在淡季人才需求量较少的时候,要进行人才储备。可招聘应届毕业生,加大培训力度,并对现有的人员进行淘汰。获得人力的最优化,节省人力资源成本。为用工旺季做人才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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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工作:考勤的整理、统计,人员的入职登记;日常事务性工作中涉及到的简历筛选和面试通知、面试和面试组织。

2、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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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己的优劣势与岗位匹配情况的认识

优势:有一定的亲和力;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细致、认真、有耐心,服从指挥;能虚心的听取别人的建议,具备一定的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及经验。

劣势:考虑事情不细致;缺乏对人力资源管理知识的整体系统整合,以及缺乏一定的主动性。

(二)需改进和提高的方面

提高自身执行力。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不可否认我的执行力还有些欠缺,在以后的工作中建立危机意识,做任何事情都为自己规定明确的时间段,提高自身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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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信心胜任本职工作,与领导交给我的其它工作。这与领导的指导和同事们的帮助是分不开的,在此再次对领导和同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以上是我近三个月以来,工作、思想情况的总结。我将会一如既往去工作,以认真、勤劳、务实的态度鞭策自己,始终如一的努力工作。尽最大的努力,完成领导交给我的一切任务。

描写三个离不开心得体会学生及感悟【第二篇】

“‘三个规定’为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划出了‘红线’,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学深悟透‘三个规定’精神实质,提升规范履职意识和能力……”

日前,曲靖市纪委监委通过召开专题学习会集中研学、分散自学、交流讨论等方式,组织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学习《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纪律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要努力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效能,在具体工作中加以实践运用,不断提升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水平,推动‘三个规定’落实见效。”参加完专题学习后,该市纪委监委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组长说道。为抓好“三个规定”学习贯彻,该纪检监察组联合驻在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对“三个规定”进行全面系统培训、逐篇逐条学习研讨,编印发放800余份《学习手册》,为监督对象敲响警钟、划出“红线”。

“要推动‘三个规定’有效落实,首先要了解‘三个规定’是什么,通过学习我收获很大,对维护监督执纪和监督执法工作纪律要求也有了更深的认识,为更好地履职尽责‘充电蓄能’。”该市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干部说道。

“对‘自己人’的监督也一刻不能放松。”该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干部表示,除了“三个规定”,还要加强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学习,掌握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的处置情况,促使纪检监察干部正确用权、规范履职。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相关派驻(出)纪检监察组要发挥好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立足‘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职责定位,加强对司法机关执行‘三个规定’情况的监督,推动‘三个规定’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该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道。

关于三个离不开心得体会【第三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有关单位先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现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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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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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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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描写三个离不开心得体会学生及感悟【第四篇】

本人结合岗位职责,深入检视剖析自身在“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工作作风”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刻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现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理论学习方面。学习理论功底不高,平时对理论学习不系统、不深入、不完整。学习的自觉性不高,主动学习少,被动接受多,制定个人学习计划比较粗糙,学习内容范围较窄,从而使得学习的效果不理想,平时只注重学习内容、学习任务的完成,忽视了学习方法、学习效果,对知识深入消化、吸收不够,不能很好地结合到实践、落实到行动上,致使在实际工作中政策水平较低。学习的坚持力度不够,客观上是感兴趣、有爱好时学习的多,为解决问题而学习的少、工作忙时就少学,特别是压力大、事务多时,就没有耐心学习,觉得只要能把本职工作干好,其他学习都无关紧要。学习的高度有所缺乏,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复杂斗争认识不足,对一些敏感的问题反映迟钝,鉴别能力不强,不善于从政治高度去认识和分析问题。学习的强度有所缺乏,平时抓业务抓的紧,抓政治学习抓的少,存在时紧时松“三分钟”热度,没有充分认识到学习也是一项制度,还没有把学习当做一条铁纪来抓,导致学习的强度不够。

(二)思想政治方面。自己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立身之本,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但仍存在一些差距与不足。一是政策理解不深入。虽然自己能够按时参加集体学习,但理论学习缺乏连续性、系统性、全面性。特别是对一些新理论、新战略、新要求,缺乏深层次的思考研究,学习不透彻,掌握不具体,研究不到位。二是学用结合不紧密。理论与实践不能很好的融汇贯通,不能把学习的理论有效的和本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而只能满足于片面引用个别原理,因而不能很好的用学到的理论知识有效的指导本职工作。三是基层调研不及时。平时到群众中去调研少、主动性不强、针对性不强,下基层调研只注重自己想要了解的问题,没能真正地坐下来,沉下去,没有和群众真正打成一片。

(三)工作作风方面。一是工作作风欠扎实。一旦有了工作任务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尽快完成任务,到时别误事,在处理速度与质量的关系上是只求最快,不求最好。二是创新意识欠缺。没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只按照之前的方式与做法,没有创新寻找更好方式的意识,工作时循规蹈矩,缺乏创新。三是工作质量不够高。对工作从思想上来说想干好,甚至更好,但是这需要扑下身、真抓实干,是需要很强的责任感、使命感、发展观念的,在这些方面自己做的还不够很好。

一是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做到尽可能系统学、学深学透,以增强自己的理论功底,提高自己的政治洞察力和政治敏锐性。二是注重不断用新知识、新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增长才干,持续提高工作水平。三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宗旨意识,树立艰苦奋斗的精神,把维护群众利益放在首位,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上是我的个人对照检查情况,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加强自我修养,做一名合格的党员。

关于三个离不开心得体会【第五篇】

为落实文件规定,本人认真学习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感触颇深,并且对如下几个方面深有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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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維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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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正常途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深入贯彻溶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管,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決整治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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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通过认真对照检查,本人不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

二是本人今后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精神,勇于同违反规定的人和事作斗争,坚决按照规定的要求登记和上报。

三是积极向亲朋好友宣传“三个规定”的要求,取得理解和支持!

严格规范执行“三个规定”筑牢廉洁执法“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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