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工作实施细则【参考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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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篇】
深入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成立网军队伍建设,现结合我委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要求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全局各级党组织要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建重点工作内容,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形成共同防范网络风险、维护网络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领导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党组班子对本局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分管党务和宣传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推动网络意识形态各项工作落实。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科室(单位)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直属党组织要对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民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引导,要及时向局党组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各级党组织班子会议要定期分析研判网络意识形态领域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研究加强和改进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方式方法,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二)强化理论学习教育。认真制定年度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坚持每月集中学习1次,将中央、省委和市委意识形态工作的文件和材料作为党组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理论宣讲培训工作,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始终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成果武装头脑,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人心,进一步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抓好网络阵地建设。加强网站、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发布审查监管。各单位通过各类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信息,要遵循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涉密的原则,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要对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审核内容包括: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信息中的文字、数据、图表、图像是否准确等。未经本单位领导许可严禁以单位的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严禁交流传播涉密信息。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全面审查。各单位网络信息发布审查工作要有领导分管、部门负责、专人实施。
(四)强化体制机制建设。强化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绝不给错误思想、观点和言论提供传播渠道,切实做到可管可控。各单位要按照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明确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中的各种责任,切实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三、责任追究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1、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网上重大宣传、重大思想舆论斗争、重要舆论引导工作、重大专项行动等组织开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置应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不带头、不站前,未与错误观点、错误倾向开展有力斗争的,或者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3、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由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4、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在网上公开发表违背宪法、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
5、管辖范围内网络平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6、对管辖范围内网络平台等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或者对从事网络新闻信息服务、具有网络传播和社会动员功能的网络平台监管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
7、管辖范围内网络平台组织的网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直播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攻击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8、对管辖范围内重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问题领导和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施。问责可视情节轻重,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等措施,切实维护《实施办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及时报上级部门备案。
四、相关要求
(一)夯实领导责任。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过关”意识,切实担负起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制度方案,明确一岗双责,分解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二)加强学习教育。各党组织组织开展相关学习辅导和专题培训,提高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水平。党员领导干部要在学网、懂网、用网中化被动为主动,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不断增强对网络舆论的引导能力、对复杂网络舆情的驾驭处置能力、对网络安全的保障能力。
(三)做好监督检查。结合实际,按照工作责任分解,定期进行专项督查考核。对意识形态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的,实事求是进行处理。
意识形态工作实施细则【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国华油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公司党委及所属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公司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增强责任意识、阵地意识,抓好本单位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体干部职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凝聚建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服务保障专业化公司的强大力量。
第三条
党委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发展、党的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二章工作责任
第四条
公司党委及各级党组织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党委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企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并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职能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四)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五)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和管理。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本单位商务、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等活动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与本单位本部门交流合作活动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打击各类非法出版物,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的渗透影响。
(六)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领导组织宣传部门、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加强对互联网、新媒体的管理,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的制度。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推动依法治网办网用网,明确网络行为底线、网络违法违规“高压线”。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用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建立舆情风险评估机制,及时搜集、研判、处置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舆情,做好舆论引导管控工作。加强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深入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专项清理活动,严肃查处网上错误思潮和负面言论。
(七)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抹黑国有企业等错误思潮和言论,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通过新闻媒体或党内通报、相关会议等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力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坚决防范坚持错误思想的意见领袖、网络“大V
”、敏感人物、“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的渗透影响。对坚持错误思想的职工,要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发表同集团公司党组精神相违背言论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八)领导、组织做好本单位广大职工的团结引领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注重同知识分子交朋友。妥善处理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加强同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归国留学人员、归侨侨胞侨眷等的沟通联谊,做好耐心细致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九)选优配强各级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各级干部队伍坚强有力。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要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十)加强基层宣传思想文化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实际问题。选派宣传思想文化干部到基层单位
挂职,安排优秀基层干部到上级机关锻炼。
第六条
党委(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七条
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第八条
党委其他成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
阵地管理
第九条
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原则,对各类具有意识形态功能的阵地实施分层分类管理,一级管一级,谁主管主办谁负责。公司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公司层面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党委(党组织)要明确本单位负责宣传的职能部门,并加强对所管辖意识形态阵地的日常管理和督查,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守好自己的阵地,决不给错误思想言论提供渗透或传播渠道,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第十条
公司意识形态阵地包括各级各类传统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各类公开出版物、内部资料内部刊物和文艺作品等,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
陈列馆、展览馆、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各类文化场所,以及其他具有意识形态传播功能的机构、场所、活动。
第十一条
传统媒体和出版物类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对主管主办的各类报纸、内外网站,各类杂志、内部资料内部刊物、书籍、文艺作品,要明确主管主办责任,落实主管主办责任人责任制,严把选题策划和审定关,完善并严格执行审稿制度,从源头上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完善管理流程,加强对组稿、编辑、校对、印刷(刊)等环节的风险管控。涉及统一对外新闻宣传口径的内容,须报上级党委宣传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新媒体平台类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公司党委宣传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组织宣传职能部门是企业创设的微信、微博、微视频、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新媒体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严格执行新媒体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开设新媒体公众账号审批备案制和负责人备案制,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和****要求,建立完善信息发布审核机制、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机制、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积极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
第十三条
会议培训类意识形态阵地管理。报告会、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讲座讲堂、论坛以及对外交流等会议,会议主办单位(部门)负责人即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人。要加强会议参加人员、发言人员和讲课发言内容的管控,做好外部邀请人员的背景调查,对其可能在会上发表的讲话和传递的信息,做好意识形态风险预判。主动防范和及时处置会议现场的意识形态安全风险,有关情况及时向主管主办单位及上级党组织宣传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展览展示活动类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各类陈列馆、展览馆、展示厅等固定场所和临时性展览展示项目的主管主办负责人是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人。责任人要对展览展示内容、讲解内容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党委(党组织)宣传职能部门应对展览内容进行检查。要对接待员、讲解员、志愿者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接待员、讲解员、志愿者应按规定内容进行讲解,不得参与讨论、发表有违国家和企业利益的言论,发现参观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企业利益和形象的言论与行为,应及时阻止,并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类意识形态阵地管理。主管单位、部门负责人是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人,要对活动主办方的活动和展示内容审核把关。对外租借场所举办展览展示、文体活动,应对租借方及租借用途、展示或活动内容进行严格审核,要将意识形态方面的责任要求明确列入租借合同。在租借期间及时掌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协调处置,并向主管主办部门及上级党组织宣传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其他具有意识形态传播功能的机构、场所、活动,要明确意识形态责任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意识形态分析、研判和处置预案,并全过程管控。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重点检查考核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团结引导广大职工、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开展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党委及所属党委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党委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和向党代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党委及党委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九条
宣传部门是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每年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并报上级党组织宣传部门。
第二十条
纪委要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问责机制。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问题进行问责,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宣传部门向实施问责的党组织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要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讲义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丧失对管辖范围内的报刊、网站、新媒体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教学培训单位等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抹黑国有企业的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宣传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意识形态工作实施细则【第三篇】
一、总则
第一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和国家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高校作为意识形态工作前沿阵地,肩负着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的重要任务。做好高校宣传思想工作,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是一项战略工程、固本工程、铸魂工程,事关党对高校的领导,事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第二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校区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主动权,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号)和《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办发〔2015〕52号)文件精神,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规范和加强校区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责任。
二、落实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党委班子是校区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意识形态工作负总责。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校长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方向,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负责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工作分工,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权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作为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对意识形态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好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推进落实责任。
第六条 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和校区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党委统战部履行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思想引导和政治引领,发挥统一战线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作用,最大限度把各类优秀人才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第九条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共同对本单位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切实担当和落实主体责任,有效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党政联席会议经常讨论研究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并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宣传员,确保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履职尽责,加强本单位阵地建设与管理、相关人员教育与引导等工作。
第十条 机关各处室根据职能分工具体做好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并明确1名宣传员。
第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组织担负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群众基础的政治责任,通过文化引航、品牌引领、典型引路等方式方法,做好思想政治引领、凝聚改革发展稳定力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师生等工作,把广大师生员工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坚持党性原则、强化责任,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学生等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落实,一同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校区党委抓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党委宣传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院(系)共同参与、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成立校区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宣传部长兼任。各单位要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构建高校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大格局。以加强思想理论建设为根本,以配齐建强队伍为重点,以提高工作能力为核心,以改革完善激励机制为保障,统筹推进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和心理咨询教师等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骨干队伍建设,培育建设网络评论队伍。
第十六条 强化专题研究。把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列为党委工作重要内容,校区党委会每年开展2次专题研究,定期在党内通报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第十七条 加强监督考核。校区、院(系)两级班子把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列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重要内容。纪委把此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党委组织部把此项工作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
第十八条 党委宣传部对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负总责,建立备案和可追溯制度。负责制定完善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制度,抓好校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强化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加强校区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校园反邪教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把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做大做强网上正面舆论宣传,提高网络舆论引导能力。坚决抵御敌对势力渗透,牢牢掌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
第二十条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课堂、讲座、论坛、社团等宣传思想阵地的规范管理。
(一)教务处对课堂管理负责。强化课堂教学纪律,制定加强校区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健全课堂教学管理体系。严格境外原版教材使用的管理。加强学科专业教学科研机构管理。
(二)科研处对科研讲座、学术讲座负责,加强校区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发布管理。
(三)团委对大学生社团负责。制定大学生社团的成立和年度检查制度。
(四)工会、学工部、团委、各院(系)组织的各类报告会、讲座、讲堂以及举办读书会、学术沙龙等活动,主办单位为责任主体,审批和监督部门为党委宣传部,影响重大的须报主管校领导或校区党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切实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工作。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师头脑。
(一)进一步健全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工作。
(二)深入开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支部活动,推进“四进四信”工作深入开展。
(三)深入推进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和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研修工作,建立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和校外挂职制度,重视在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
(四)加强外籍教师和海外引进人才的聘用管理工作。
五、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校区、院(系)两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政领导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本单位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对所属报纸、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丧失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问题的。
(六)在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在校内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校区、院(系)两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抓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不力,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对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存在的问题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导致问题未能及时有效处理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人员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校区、院(系)两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由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宣传部可直接向党委提出问责建议,也可视情况会同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并将问责情况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意识形态工作实施细则【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信访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党组(支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科室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组(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信访局党组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支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第二章党组(支部)主要责任
第八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党组(支部)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十条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党组(支部)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
第十二条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局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纳入对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当中。重点检查考核党组(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五条党组(支部)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六条每年年底前,局党组组织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党组(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意识形态工作实施细则【第五篇】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不动摇,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管理权,推动公司系统各级党组织压紧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省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根据中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省委实施细则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照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党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査、一同考核。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党中央或者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四)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各类新闻媟体和网络媒体,各类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各类社科研究机构和思想文化类学术协会等社团,高等学校、中小学、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千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各类演艺场所、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等。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在境内活动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境内渗透。
(五)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党委(党组)书记应当亲自抓,领导、组织互联网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的制度体制。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奥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深入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专项清理行动。
(六)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通过党报党刊及其所属网站或者党内通报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不能爱惜“羽毛”,当“开明绅士”。对坚持错误思想的意见领袖、网络“大V”、敏感人物、“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注重同社科理论界、新闻出版界、广播影视界、文学艺术界、教育科技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各领域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和新媒体中代表人土的工作。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强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的文艺组织、文艺群体中知识分子的联系,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八)选优配强各级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坚强有力。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应当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高度重视城乡基层宣传文化千部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门作为各级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根据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拟订工作计划,并督促抓好落实。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
(三)组织协调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间题的处置。针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敏感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权威信息发布和與情信报送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论。
(四)牵头建立意识形态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
(五)指导和督促检查意识形态工作。每年对本地区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报上级党委宣传部门。
第六条 各地区应当加强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各地区党委宣传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兼任,党委宣传部门对下级党委宣传部部长的任免提出意见。高等学校党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党委常委,不设常委会的担任党委委员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由本地区党委宣传部门会同组织、统战、政法、教育、民族宗教、公安、国家安全、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社科联等部门,通过随机抽査、交叉检查、问卷调査、座谈、民主评议、专题汇报等方式,对本地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次意识形态工作。各地区党委宣传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汇总本地区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宣传部门专题汇报。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将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城情况报告,及时报送当地党委宣传部,配合做好意识形态专题汇报工作。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全会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九条 各级纪检机关应当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条 巡视巡察机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巡视巡察范围,加强监督检査。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査、进行通报批评,给子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級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與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党组)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千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千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党委宣传部门可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千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宣传部承担。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意识形态工作实施细则【第六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业公司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公司两级党委(含直属党总支、党工委,以下简称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按照中央关于《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省委关于《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及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委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和集团公司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坚决维护”。(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纪委/监察部、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二)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公司党委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党委书记任组长,公司党委副书记、党委宣传部部长、党委组织部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公司纪委、矿区工会、综合办公室等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党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由公司党委宣传部部长兼任。各基层党委要参照公司党委做法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组织部、公司纪委/监察部、基层党委)
(三)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党建工作整体考核体系,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深化改革、和谐稳定和党的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牵头部门:公司党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纪委/监察部、公司党委宣传部、基层党委)
(四)定期分析研判并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舆情、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定期通报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矿区工会、基层党委)
(五)建立完善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基层党委要按照公司党委下发的《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要求,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意识形态领域重要问题、重大情况和提出建设性意见要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每半年要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党委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上半年意识形态工作于每年7月10日前报送,下半年意识形态工作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党委宣传部门每半年要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专题督查,督查结果要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报上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综合办公室、基层党委)
(六)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课等教育课程,每年要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系统的思想理论培训。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引领干部职工明别是非、统一思想,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鹤岗矿工报》每月至少刊发一期理论专版,电视台要制作播出理论宣传节目,网站要开设理论专栏专题。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网络行为、党章党纪党规教育,严格党员干部纪律约束,绝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省委精神和集团党委、公司党委要求的言论,绝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纪委/监察部、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七)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公司报纸、电视、网站、“两微一端”,职工自建媒体网络,各类出版物、文艺作品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外文化技术交流活动的管理。(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八)按照《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坚持党管媒体不动摇,切实管好阵地、管好导向、管好队伍。扎实推进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深化拓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引导广大新闻工作者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履行好党的新闻媒体职责使命。(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九)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完善网络舆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舆情分析管控和网络热点引导。做好占网、用网等各项工作,推动优秀精神文化产品上网。调动各方力量,建设一支优秀网络队伍,在网上积极发声,让正面声音响亮起来。对错误思潮舆论,有理有据地加以辨析和澄清。(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十)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对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否定国有企业改革、诋毁集团和公司改革发展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对坚持错误思想的重点人物,要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一意孤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者,依法严肃处理;对在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和省委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步传播政治谣言等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组织部、公司纪委/监察部、基层党委)
(十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做好各领域科技带头人、领军人物的工作。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企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它们团结凝聚在公司党委和公司周围。(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十二)加强宣传战线干部队伍建设。把那些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优秀同志选拔到宣传岗位上来,切实解决好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牵头部门:公司党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宣传部、基层党委)
(十三)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经费保障。将宣传思想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经费纳入财务预算,并加大支持力度。(牵头部门:公司财务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宣传部、基层党委)
第三条 党委书记是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带头部署、重要问题主动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二)每年年初,根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际,对党委部署的意识形态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责任分解情况由本级党委宣传部门向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报告。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引导和管理,营造氛围、提供保障,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协调推动,带领党委班子成员各负其责地做好意识形态工作。
第四条 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一)贯彻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部署。
(二)协助党委书记建立完善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制度机制,制定意识形态工作要点和推进措施,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三)检查党委决策部署执行情况,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深入基层开展意识形态工作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第五条 党委其他成员应当履行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一)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战线、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
(三)把意识形态工作融入到分管工作中,指导分管战线、部门、单位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的具体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有针对性地引导。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门作为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党委要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基层党委参照执行),对下级党委及班子成员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重点检查考核的内容是:
(一)党委领导班子承担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情况。
(二)按照意识形态工作任务分工,党委领导班子履行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责情况。
(三)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党委分管领导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领导责任情况。
(四)选优配强本单位宣传部门人员情况。
(五)对本单位宣传部门工作机构编制、财务经费保障情况。(牵头部门:公司党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纪委/监察部、公司党委组织部)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年度党建责任制考核、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及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等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纳入干部日常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落实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对在意识形态工作方面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人和事,必须查清事实,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条 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内部报纸、电台、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宣传教育培训材料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广播站、电子显示屏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牵头部门:公司纪委/监察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宣传部、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牵头部门:公司纪委/监察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宣传部、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第十二条 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干部职工反应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牵头部门:公司纪委/监察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宣传部、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第十三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委宣传部可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由纪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落实责任追究手续。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问责情况,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牵头部门:公司纪委/监察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宣传部、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第十四条 党委要加强对本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考核中弄虚作假、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牵头部门:公司纪委/监察部;责任部门及单位:公司党委宣传部、公司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意识形态工作实施细则【第七篇】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系列的系列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镇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充分掌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镇党委书记为组长,镇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班子成员和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负责全镇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日常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党政办同志具体负责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领导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镇党委履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好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好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阵地,正确引导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导向,加强强队伍建设,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分管党务和宣传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切实推动网络意识形态各项工作落实。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全镇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严把网络信息审核关。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对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把关,网上发布的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初审,报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发布信息。因信息不实,未经审核而造成负面影响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三)健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绝不给错误思想、观点和言论提供传播渠道,切实做到可管可控。要按照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明确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切实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三、严肃追查问责
(一)加强督查。结合实际按照工作责任,镇党委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班子成员分管领域及各村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责任追究。凡在网络平台、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宣传、发布信息时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防范和应对处置措施,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由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考核责任。要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建重点工作内容,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形成共同防范网络风险、维护网络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学习教育。党员领导干部要在学网、懂网、用网中化被动为主动,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不断增强对网络舆论的引导能力、对复杂网络舆情的驾驭处置能力、对网络安全的保障能力。
(三)突出正面引导。加强党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旗帜鲜明的站在党的立场上做好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坚定立场,突出正面宣传引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讲好中国故事,讲好中国共产党故事。
意识形态工作实施细则【第八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和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市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属地管理,权责一致;(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四)纠建并举,惩教结合。第二章 责任制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提高对意识形态工作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地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三)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强化责任意识,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四)强化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全市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各类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各类社科研究机构和思想文化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市管高校、职业学校、中小学和民办学校,各级党校,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各类演艺场所、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等。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在市内活动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市内渗透。(五)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党委(党组)书记应当亲自抓,领导、组织互联网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的制度体制,形成上下联动、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分类处置的工作格局。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深入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专项清理行动。(六)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对坚持错误思想的意见领袖、网络大V、敏感人物、“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七)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各级党委要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注重同社科理论界、新闻出版界、文学艺术界、教育科技界、民族宗教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各领域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和新媒体中代表人士的工作。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强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的文艺组织、文艺群体中知识分子的联系,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八)选优配强各级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下级党委宣传部长的调整应当征求上级党委宣传部门的意见,上级党委宣传部门与同级组织部门共同酝酿、讨论、考察。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应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应及时作出调整,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九)加强高校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健全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扎实推进师德建设。严格高校课堂教学纪律,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明确高校接受境外基金资助范围,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高校师生到境外进行交流访问的管理。(十)高度重视基层宣传文化干部队伍建设。市直各单位要明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切实解决基层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各方面的实际问题,选齐配强村级宣传文化协管员,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业务素质过硬、勇于扎根基层、专兼结合的宣传文化干部队伍,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格局。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本地、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党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是各级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应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好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主体,细化责任内容,建立可落实、可比较、可认定的责任清单。
第八条 各级纪检机关要把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对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严重错误倾向、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级政法部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平安濮阳建设的重要内容,密切关注社会思想动态和各种不良苗头动向,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意识形态问题的各类案(事)件。
第十一条 各级统战部门要团结引导统一战线各界代表,加强“同心”引领,凝聚思想共识,落实好统一战线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市县党委巡察组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工作内容,加强对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党委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遇有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时,及时向市委或者上级党委专题汇报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各级党委常委会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述学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四条 建立分析研判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建立健全意识形态领域问题每季度分析研判机制,及时对重大舆情、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作出工作安排。每年至少一次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各级党委常委会(党组会)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不少于两次。
第十五条 建立领导阅评制度。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带头阅评本地党报党刊党网、电台电视台内容,带头撰写理论文章、时政评论,带头接受电台电视台及新媒体专访。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错误思潮和言论,通过党报党刊及其所属网站或者党内通报,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
第十六条 建立联系沟通制度。各级党委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联系沟通知识分子的长效机制,推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把与知识分子“结对子”、交朋友成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明确具体的联系人、联系方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同所分管领域知识分子的交流活动,同时做好档案记录,不断拓宽联系渠道,增强联系实效,广泛凝聚知识分子的智慧和力量。
第十七条 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党委宣传部门依据同级党委的决定,会同纪检部门和组织部门,与述学述职述廉相结合,对检查考核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具体安排,并将检查考核结果向党委汇报,向被检查考核对象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八条 建立协调联动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工作,强化“一盘棋”思想,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协调联动制度,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意识形态工作格局。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协调联动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工作,互通情报,交流经验,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形成联系顺畅、反应灵敏、配合有力的工作秩序,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整体化应对。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督查制度。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委宣传部门每年对本地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报上级党委宣传部门。
第五章 追责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中央、省委、市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党组)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五)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七)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领域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九)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高等学校、党校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上一篇: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评价范例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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