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公开承诺集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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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公开承诺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切实落实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总体要求,筑牢司法公正根基,防止领导干部、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办理,陆良县公安机关围绕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个规定”,郑重承诺:

一、“干预、过问”必登记

领导干部、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插手案件一律履行报告制度并按规定逐一登记、全面记录。

二、“说情、打探”必拒绝

办案人员遇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等情形,予以拒绝。对不依正当程序提出其他要求的,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三、“了解、指导”必留痕

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在侦案件情况或者提出指导意见的,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领导干部、上级公安机关口头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四、“违规违纪”必追责

领导干部、内部人员有下列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将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二)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及其他案件利害关系人;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四)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

(五)以资金、财物、职务升迁进行诱惑,或以威胁、恐吓、诬陷等手段干扰执法办案;

(六)泄露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警务秘密;

(七)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八)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或向上述人员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

(九)其他违法干预司法、妨碍司法公正或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五、“举报投诉”必核查

针对本承诺的所有内容,陆良县公安机关抱以真诚的态度接受广大市民监督。对市民朋友提供的线索,我们将逐一核查反馈。愿我们共同携手维护司法公正,共建、共治、共享平安陆良、法治陆良建设。

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公开承诺2

我们是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全体检察人员,在此郑重承诺:

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部署的政治责任,是每一名检察人员应有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也是检察人员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具体体现。我们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遇有以下情形的,我们将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营造公正廉洁的司法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检察产品,请您监督:

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检察人员遇有领导干部有下列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行为之一的,应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依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检察人员遇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行为之一的,应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公开承诺3

为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要求,衡阳县公安局向全体民辅警和社会广大群众发出进一步落实“三个规定”倡议书后,从4月20日起,衡阳县公安局组织全体民警、辅警签订《遵守“三个规定”承诺书》,进一步强化民警、辅警自律意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执法、办案。

在衡阳县公安局领导班子、各部门领导班子的带动下,全局1570名民警辅警依次签订了《遵守“三个规定”承诺书》,庄严承诺坚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办案纪律,恪守廉洁底线,维护司法权威。通过签订承诺书,为过问案件画出了一道“红线”,进一步绷紧了廉洁自律这根弦,做到清醒任职、清正履职,为有效预防“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发挥积极作用,在全局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工作氛围。

在签订《遵守“三个规定”承诺书》过程中,各派出所、局属各单位组织全体民警、辅警学习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具体内容,并要求全体民警、辅警深刻认识到“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严格遵守纪律,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增强执行好“三个规定”的自觉性,确保“三个规定”中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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