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方面查摆问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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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方面查摆问题1

一、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剖析

1、政治观念淡薄,理论难以驾驭实践教育教学工作。

平时虽然经常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但是思想信念上重视不够,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应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来武装自己的头脑做得不够,没有培养自己从政治的本文角度来观察、分析问题,认识事物只停留在表面,未看本质,对事物的理解不深刻、不全面。

存在问题的根源:对政治理论学习还不够,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理解还不够;学习的时候没有深入。有时对待学生不能始终保持热情的态度,为学生服务的公仆意识淡化,不能设身处地地理解家长的心情。

2、工作勇气不够、工作方式有待提高。

在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中,遇到工作重大任务时不敢闯、不敢试、不敢为人先。开拓创新的意识还欠缺。

存在问题的根源:在具体的教学中工作中,遇事不能统筹规划。

工作方式有待转变。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总觉得工作不用

3、太动脑筋,工作的积极性还不够强,主动意识还不够,工作中创新意思不够,有点墨守陈规。有时候思想有懒惰情绪,认为只要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行了,其它的与自己无关。在教学中,不能及时汲取和

采纳新的教学方法,掌握新的教学理念,缺乏对教学新思想的学习和钻研,也缺乏对教材的钻研。备课欠于懒于思考教学方法,疏于练习教学基本功,由于缺乏对教育理念、教育方法和教学规律的深入研究,教学方法不够创新。在教研方面热情不高,态度消极。

4、工作效率不高。在信息化办公的今天,自己的工作效率不是很高。原因是对日常一些办公软件还不太熟悉。

二、努力方向及整改措施

上述剖析的问题存在是表面的,但问题的实质上是深层次的,有客观因素,更主要的是主观原因。通过这次“守纪律讲规矩”学习教育活动,使自己深认识到:

1、要全面认真系统地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扎扎实实地投入到“守纪律讲规矩”学习教育活动中去,严格要求自己。

作为一名教师,应该积极学习新的教育思想,将新的教育理念与工作积极结合起来,同时要切实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从教的观念,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良好的师德形象和优异的教学成绩来展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2、不断加强自身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做到“活到老,学到老”,用知识来不断的武装自己。

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方面查摆问题2

按照召开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的部署要求,我们支部紧紧围绕“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这个主题,组织支委委员认真学习中央指定的学习材料,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打牢了思想理论基础。同时,组织委员之间、委员与党员之间开展谈心谈话,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为对照检查提供了翔实依据。在此基础上,支部班子围绕“五个方面”的重点内容,认真查找差距,深入剖析根源,制定了改进措施。下面,我代表支部班子将对照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组织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方面。能够把党史学习教育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政治责任,认真贯彻街道党工委部署要求,精心筹划设计、严密组织实施、强势推进落实,结合组织生活和党员学习,组织大家围绕指定书目教材,学原文、读原著、悟原理,班子成员带头自学研读、带头研讨交流、带头宣讲辅导,进一步夯实明理、增信、崇德、力行的思想根基。结合实际大力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围绕党员群众反映出矛盾问题,突出抓好“十件实事”落实,受到广泛好评。但认真对照反思,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抓得还不够紧。虽然我们支部有计划、有部署、有督导,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有时受事务性工作影响,还存在重形式轻内容、重规定动作轻拓展内容的现象,满足于必读书目学完了、学习笔记摘抄了、讨论交流组织了、能够迎检就行了,实践活动设计相对较少,班子成员轮流上党课落实不够到位。二是悟得还不够深。有的同志还存在着完成任务、差不多就行的思想,对党的四个重大历史时期的学习专题,虽然也系统学了,但入脑入心不够,对党的光辉历程、伟大成就、优良作风等,还存在知之不深、悟之不透的现象。三是转得还不够实。主要表现就是往深里走、往实处走的招法措施不多,学与用出现“走偏”“脱节”,与上级同步进行的较多,听专题辅导较多,结合本职工作思考较少,没有真正把党史的思想精髓、理论精髓、实践精髓融入到支部全面建设中,没有真正转化为履职奋斗的精神动力。

(二)在严格党员教育管理方面。一是履行主体责任还有缺失。对党管党员、党管干部的职能定位还缺乏深入认知,对党员队伍缺乏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对业务能力、完成工作方面关注比较多,对他们的性格秉性、家庭生活、八小时以外等情况,还缺乏全面细致的了解掌握。个别同志出现违规违纪的倾向性苗头时,不能针锋相对、较真硬碰,多是以委婉提醒代替严肃批评、以公开检讨代替处分处理,反映出我们在抓党员管理监督上还存在宽松软的现象。二是落实组织制度还有缺失。有时还存在应付思想,满足于形式走了、面上落实了。比如,党课教育有时满足于完成讲课任务,没有带着很深的情感去备课、授课,党课教育效果不是很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的班子成员怕影响团结,多是侧面提醒提醒,点到为止,不能畅所欲言、一针见血,互相间批评不多、不严、不及时,缺少“辣味”、“火药味”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三是发挥表率作用还有缺失。个别班子成员在能力素质、担当精神、自我约束方面,还存在标准不高、引领作用不强的现象,在党员群众中间缺乏威信。个别党员的党员意识、形象意识、表率意识还不够好,有的把自己等同于普通群众,平时看不出来、关键时刻站不出来,距离合格党员标准还有明显差距。

(三)在联系服务群众方面。一是宗旨意识、群众观念还不够牢固。尽管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深刻的认识理解,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说得多、行得少的现象,有时指导思想存在偏差,抓一些工作考虑上级意图比较多、倾听基层群众呼声还不够;有时存在官僚主义的倾向,还有坐在办公室闭门造车、凭想当然抓工作的倾象,个别工作部署与基层实际相脱节。二是深入基层、掌握实情还不够精准。有时下基层存在走马观花、蜻蜓点水的现象,到联系点多、指定点位多,尤其是深入社区一线调研不够,面对面听取意见不及时、不全面,对群众所需、所盼、所急、所忧了解得不是很透彻。三是心系群众、解决难题还不够主动。虽然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抓了10项服务落实,为群众解决了一些具体问题,但多是简单好办、容易见效的,对于一些深层问题、遗留问题还缺乏有效的招法;有时坐等群众上门多,深入居民小区、企业主动问需少,尤其是需要协调多个部门协调的问题,还存有畏难情绪,也有回避推托的现象。

(四)在改进工作作风方面。一是工作干劲有待加强。个别班子成员年龄偏大,存在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进取精神、工作标准存在衰退的倾向;有的缺乏敢抓敢管的魄力,很多业务工作都是想做又不敢做,畏畏缩缩,缺乏果断和胆量,没有针对实际情况,主动地去寻出路,想办法,解难题,工作上没有大的起色。还有的只满足于按部就班、四平八稳,满足于用老办法、老经验去解决新问题,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没有很好地深入实际,处理事情方法简单,走程序性的老路。二是狠抓落实有待加强。我们社区人手少、事情多、任务重,工作分工不分家,尤其是大项活动、重点工作,必须亲自靠上、唱好主角。但受一些惰性思想的影响,有时存在重部署轻落实的现象,满足于会开了、要求提了,但落得较果怎么样,跟踪督导、持续问效不够,疫情防控、环境整治、平安建设等重点工作,还存在精力投向不够、工作落不到底的问题。纠治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问题不够有力有效,有些工作还浮于表面、原地空耗空转,强调留痕占用精力比较多,一些政策规定没能在末端很好地执行到位。三是担当作为有待加强。班子成员大多在基层工作时间较长,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惯性思维,站位全局思考不够,有加班加点勇于吃苦的精神,但缺少创新开拓的思路办法,一些工作多是坐等上级的指示要求;对于解决信访的遗留问题、安全生产的棘手问题等,还存在求稳怕乱的顾虑,主动出击、大胆作为不够。

(五)在开创发展新局方面。一是真学深悟的理解力还不强。对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理解不够透彻,进入思想、转化实践不够到位。对于上级文件有时满足于了解了解,做深入的理性的思考不够;对规定学习的内容,满足于读过了、完成了,深钻细研不够。在日常的学习中,有时候也是需要学什么就翻什么,用完什么就扔什么,蜻蜓点水,浅尝辄止,走马观花,没有从深层次去观察、分析和理解问题。二是勇于开拓的创新力还不强。解放思想、更新思维不够积极主动,“五大发展理念”没有真正入脑入心,还习惯于关起门来搞建设,满足于稳稳当当不出乱子,抓工作缺乏前瞻性和预见性,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等全局性的问题研究少,有影响的亮点工作、精品工程少。三是不折不扣的执行力还不强。虽然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指示要求,但在个别具体工作上还存在不够到底的现象,比如,在落实市环保督查指出问题整改过程中,一些工作受各种因素制约,推进较为缓慢,反映出我们的执行力还有欠缺。

二、问题的根源症结

(一)主观世界改造不够。学习钻研党的创新理论还存在站位不高、方法不活、效果不好的问题,抓思想改造还存在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强的问题,有时就学习而学习,拓展运用较少,指导实践不好,没有真正做到学践悟相统一,没有真正内化为坚定的政治素养、转化为开阔的思路视野,思维观念还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二)党性修养锻炼不够。虽然能够以严肃的党内生活加强党性历练,但还缺乏严肃的自我检讨、自我反省、自我提高精神,有的还存在思维惰性,感觉只要不出大格,不犯大错,就不会有大问题,对思想深处的灰尘,不愿经常打扫,不能虚心听取批评意见,不能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思想上的纯洁性。

(三)履职担当本领不够。产生以上问题,不仅有思想根源上的原因,还有能力素质上的欠缺。有的同志工作中存在“干好主业就行了”的想法,局限于干好本领域工作,缺少向其他领域拓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局意识还不很强。有的同志多年来一直在一个领域工作,缺乏根据形势变化做多维的思考分析,习惯性地因循以前的思维思考问题,对一件工作常常按惯例、老套子去抓,理性多,实践少。

(四)引领作用发挥不够。当前,面对快节奏、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步伐,有的仅满足于按照职责分工、既定任务一项项抓好落实,缺少亲历亲为、主动作为的境界和状态。有的随着年龄变大、工作时间变长,对自身要求有所放松,习惯了“都这样、没必要”的惯性思维,满足了“差不多、就这样”的标准意识,带头履职、带头执纪的表率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三、下步的改进措施

(一)抓政治统领,进一步凝聚思想共识。坚持扭住理论武装这个根本,坚定不移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严格落实学习制度,认真抓好下半年党史学习教育,坚定“主心骨”、筑牢“压舱石”;坚持扭住组织建设这个基础,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组织制度,为强化政治统建提供坚强的组织基础;坚持扭住政治能力这个关键,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各项决策部署,努力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做到上级有指示我们坚决落实,上级有部署我们坚决行动,上级有禁令我们坚决不做。

(二)抓担当作为,进一步提升履职标准。进一步抓好事业心责任感教育,深入开展“入党为什么、参加工作图什么、成长进步靠什么”讨论活动,引导班子成员和党员立足本职、履职尽责、担当有为。借助学习调研、岗位练兵、比武竞赛等手段,组织党员学习新知识、研究新情况、掌握新技能,促进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工作方法不断与时俱进。结合街道工作实际,集中精力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在不断创新中抓紧抓实,在求真务实中落地落实。

(三)抓作风锤炼,进一步树立求实导向。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务实的精神,兢兢业业干工作,勤勤恳恳谋发展,培育强烈的时间观念、效率观念、质量观念,树立起抓落实的鲜明导向。改进工作指导思想,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现由被动服务向主动靠前转变、由指出问题向解决问题转变、由随意性工作向计划性工作转变。大力倡导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哪里呼声多就往哪里去,哪里矛盾大多往哪里走,真心实意为群众排忧解难,以优良作风树好党员形象。

(四)抓责任落实,进一步强化管理监督。坚持挺纪在前,抓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各项禁令的学习宣传,引导大家自觉强化对党纪法规的敬畏之心、戒惧之心。不断强化廉洁从政的教育引导,引导大家自觉管住思想、管住欲望、管住小节,切实经得起诱惑、耐得住寂寞、抗得住干扰,筑牢思想道德的防线。始终坚持从严执纪,对违规违纪问题苗头,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严格问责追责,推动全面从严管党治党落地生根。

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方面查摆问题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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