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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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第一篇】

关键词WTO;环境政策;环保条款;环境壁垒

中图分类号1774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7)01―0128―03

作者简介张志勋,南昌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徐芳,南昌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江西南昌330047)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环保浪潮不断高涨,环境保护正在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因素。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贸易组织,WTO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与GA'IT时期相比已有所转变,并已将可持续发展与保护环境写入WTO宗旨,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确立了环境理念。而中国加入WTO以后,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多,因此,在这种背景之下研究WTO环境政策,对于我国出口企业进一步发展对外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一、WTO环境政策的法律分析

(一)WTO环境政策的具体规定。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没有单独的专门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协议,其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原则和规则散见于各协议条款中,其中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原则性规定为中心,以各附件中规定的内容为具体体现。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序言部分明确提出:“本协议各成员,认识到它们的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为目的,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持续发展的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将原GAIT序言中强调的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fulluse)改为“合理利用”(optimal use),将可持续发展确立为新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和宗旨之一。将贸易发展问题、资源问题、环境问题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引入法律约束对象是WTO的一大进步,也是WTO对GATT宗旨的重大发展。

2.《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WTO法律体系中,“环保例外条款”以《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l994)第20条“一般例外”中的(b)款和(g)款为基础,以《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协议)第14条、《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为具体表现。根据GATTl994第20条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国采用或实施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该条款实际上为成员援引各款所载例外情形设置了实施标准,赋予各WTO成员以“环保例外权”,即各成员有权以“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为借口,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目的在于维护和改善全球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有效防止成员国滥用这一环保例外条款。此外,根据该条规定,GATS协议第14条、SIS协议以及TBT协议都赋予各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措施的合法性。

(二)WTO环保条款的适用原则。根据WTO规则,在运用上述一般例外条款时应该注意,必须遵守不歧视原则,不得因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而对情况相同的各国构成武断的或变相的差别待遇。判断的标准是贸易影响最小、科学上证明合理、国民待遇和非歧视、统一性、透明度、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原则。

1.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是WTO最为重要的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础和核心。它要求成员一方在实施某一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给予歧视性待遇,即不得向某个成员提供特别的优惠和进行歧视,非歧视待遇原则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来体现。非歧视待遇原则旨在将所有成员置于平等的地位,有利于保证环境保护措施不至于在外国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以及在外国产品相互之间造成不必要的歧视,防止环境保护措施被滥用,成为伪装的贸易保护主义。

2.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非歧视原则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透明度原则作保证,非歧视原则也就无从判断。它要求各成员方正式实施的有关贸易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法令、条例以及参加或签署的国际公约等都必须予以正式公布,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成员方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保持各成员方政策和措施的充分透明,使WTO实现总体目标的重要保证,也使各成员方维护正当权益,保持多边贸易体制在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基础上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就各国的环境措施而言,遵循透明度原则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因为各国环境要素存在的差异,所采取的环境措施和标准千差万别,错综复杂,不透明的环境措施将可能导致歧视性贸易。环境措施的透明度具体包括:(1)有关环境措施应及时公布;(2)在不采取国际标准为依据时应履行一定的通知义务;(3)设立咨询点,负责解答其他成员方提出的问题;(4)在制定有关环境措施,如环境标志时,应广泛征求意见等。

3.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是非歧视原则的进一步深化,即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在环境方面,由于环境措施所具有的高技术性和高投入性,使得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处于劣势,如果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同等要求,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会在客观上阻碍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从而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因此,WTO强调各国环境措施应考虑到成员各自需要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应当采取完全一致的措施和标准,在对发展中国家环境措施的限制上应给予一定的差别待遇。WTO的TBT协议规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差别和更优惠待遇,要求各成员在执行TBT协议时,应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同时,发达国家要向最不发达国家在建立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提供援助,这一原则集中体现在TBT协议第11条、第12条。要求发达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技术规章、标准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困难给予实际考虑,这是以客观现实为依据的合理要求。因为,对环境造成破坏最多的并不是发展中国家,而是发达国家,其发展经济所需的资源:能源几乎都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它还将国内的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获取超额经济利益,甚至还常将有毒废物转移到境外,这无疑

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恶化。

二、WTO环境政策对我国的影响

1.对我国出口产品成本及竞争力的影响。我国属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行列,环保问题虽然已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工业化进程中的高消耗、高污染问题在短时期内不可能迅速得到解决,技术创新能力的增强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总体而言,现阶段我国对企业实施的是相对较低的环境标准。但为了产品出口,为了达到进口国严格的环境标准,我国产品制造商也不得不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测试、认证和鉴定手续,生产产品的外观包装、出口标签也要作大幅度调整,从而导致企业支付的相关中间费用和附加费用增多,企业产品的内在化环境成本提高,最终推动企业的营销成本总体上涨。例如,欧共体关于包装、包装废弃物的指令,德国关于包装废弃物处理法令,美国的防毒包装条例、零售药物包装防污染新规定和日本的包装新指引都要求进口的包装制品要符合其高水平、高标准的环保措施。因此,单纯从价格角度来看,我国企业就将失去原有的低价格竞争优势。

2.对我国出口市场份额和增长速度的影响。由于我国企业环境技术水准较低,出口产品很难在短期内达到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制定的较为严格的环境标准,必将使我国产品出口范围逐步缩小,市场占有率下降或增幅减缓。因为,我国尽管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已近十年,但仍未改变我国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格局。这些国家大多是WTO和环境委员会的成员,环保行动起步早,成效大,公众环保意识强,环保技术位居世界前列,目前已从环保立法阶段进入了环保执法阶段。如果这些国家和地区凭借自身在环保方面的优势,在WTO中极力要求将贸易与环境两者紧密挂钩,并制定对发展中国家过于苛刻的统一环境标准,这将使我国出口市场范围面临缩小的威胁。

3.对我国产品出口市场准入方面的影响。由于发达国家设置的环境壁垒,对我国产品的出口已经造成或即将造成某种市场准入的障碍。我国的大量出口产品因此被排斥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市场之外,参与国际市场的程度明显降低。1996年12月,美国以捕捞大虾未采取保护海龟繁殖设施的环境义务为由,禁止中国的大虾进口。1997年,欧盟宣布,由于中国的海洋环境不断恶化,出口的贝类产品已达不到他们所需的卫生标准,他们不再进口中国的贝类产品,而在1996年,我国向欧盟出口贝类2750万美元,占出口贝类的1/5。目前,我国涂漆玩具、蜡笔、电池等产品因铬、汞含量超标已被禁止进入欧美市场。

三、我国企业应对环境壁垒的对策

(一)应确立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对外贸易战略。对贸易和环境保护而言,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其共同任务,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其共同目标;也就是说,可持续发展为贸易与环境提供了一个共同目标,通过环境和贸易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实际上是保护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源泉,发展贸易实际上是为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因此,作为人均资源占有量较少的中国而言,发展对外贸易,只能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我们应积极寻求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发展途径,将环境保护融入外贸的规划中,加强对贸易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境与贸易的综合决策。

(二)建立对外贸易和环境保护系统之间以及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协调机制。由于在对外贸易和环境保护系统之间有大量政策法规的工作需要进行协调,因此有必要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之间。以及地方一级主管机构之间设立一种协调机制,以便能够经常互通信息,进行必要的磋商、研究和协调工作。因此,一方面,我们建议参照美国301委员会模式组成一个跨部门的机构,由商务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牵头,组建有国家商检局、卫生部、海关总署、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环境壁垒协调委员会,包括投诉、应诉、信息中心、调查研究、新闻、规划与协调等附属机关,专门负责审议、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协调国内和国际事务。

另一方面,要建立并完善相关行业组织,制订一套完整的产业和产品保护法定程序。所谓“行业组织”,即指“本国同类货物生产者或依法令成立之商业、工业、劳工、农民团体或其他有关之团体”。在许多国家法律中,行业组织是政府调查的法定申诉人,因此,必须具有相当的功能并能提供准确而全面的信息。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行业组织也是政府获取信息和论据的来源地,具有相当的功能。然而,我国目前的行业组织大多是联谊性质,没有实际功能。为此,现有的各行业商会组织应尽快充实其力量,完善其功能,改变其性质,承担起保护企业的职责。一旦企业受到环境壁垒冲击,除了企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外,行业组织也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可通过申诉、立案、调查、论证、采取措施等步骤,以形成一个针对环境壁垒进行行业和产品保护的快速反应机制。

(三)建立环境壁垒信息中心,做好预警工作。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起环境壁垒的信息中心和数据库,成立全国性的专门为企业和出口商提供服务的咨询机构。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及时收集国外有关的信息,包括主要贸易伙伴如美国、日本、欧盟等的技术标准和WTO有关技术壁垒协议的研究。我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WTO/TBT咨询点的窗口作用收集相关的信息。可通过因特网进行咨询,充分利用这个渠道,及早地得到其它WTO成员制定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的信息。其次,对收集到的有关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应抓住重点,针对我国主要的或大宗的出口商品(当前应重点考虑的是食品、玩具、机电产品、纺织品和服装等),按行业或产品分类研究主要贸易伙伴的有关技术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认证体系。第三,对于外国实施的可能影响到我国对外贸易的环境壁垒措施,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和出口企业,以便尽早采取应对措施做好防范工作,突破国外的环境壁垒。

(四)成立由高级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咨询意见。在这方面,我国已有成功的实践,例如,1992年成立的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国合会)就是一个专门针对中国环发领域重大而紧迫的关键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进行政策示范和项目示范的高级国际咨询机构。建议借鉴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的成功经验,聘请环境与贸易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组成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我国对外贸易中所遇到的环境壁垒问题提供意见。

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第二篇】

多年来,我区交通部门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在公路建设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行业环境保护做出了表率。

一是重视制度建设。20*年,制定并出台了《自治区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个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中出台了环境保护的部门规章。二是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年,以日喀则至江孜段公路改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标志,全面开展了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十五”以来,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100%,《全区“十一五”交通发展规划》也正在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三是积极推进交通工程环境监理。200*年,自治区交通厅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交通部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要求,在米林至朗县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中首次开展了施工环境监理试点,这也是继青藏铁路后我区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首次落实环境监理工作。目前,全区已有5个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了施工环境监理。四是逐步完善环保专项验收制度。20*年,从省道1*线曲水大桥至泽当路面整治工程的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开始,我区的公路建设项目在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三同时”制度上开了好头,目前重点公路建设项目都落实了“三同时”制度和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制度。五是加强公路沿线环境整治。200*年,为维护我区的对外形象,有效解决城镇和主要道路沿线环境脏、乱、差的问题,自治区交通厅会同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青藏公路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对青藏公路沿线垃圾进行了清理,并建立了长效机制,将青藏公路沿线垃圾清理纳入到了公路养护任务中。200*年,自治区交通厅还专门安排*多万元的资金,对青藏公路沿线遗留的取弃土场进行了景观恢复和部分绿化。同时积极争取资金,准备实施青藏公路改建完善工程,对青藏公路沿线的环境进行综合整治和恢复。

长期以来,交通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积极采纳并落实自治区人大执法检查组和各级环保部门对公路建设环保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责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时纠正、补救,并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保证了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工作效果明显。为巩固已取得的成绩,提出了“边施工、边环保、边恢复”的方针,交通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显著,走在了全区前列,为交通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做好交通环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对的环境保护工作做出重要指示,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必将有力推进我区环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受“高”、“寒”等恶劣自然条件的影响,生态环境极其脆弱,一旦破坏便难以恢复,甚至无法恢复。总理在今年1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上强调:“要充分认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在项目建设中落实环保措施,爱护的山山水水、一草一木,切实保护好的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张庆黎书记要求:“要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向巴平措主席强调:“我们必须始终紧绷科学发展这根弦,坚持在保护中搞建设,在建设中抓保护,又好又快地推进跨越式发展。毫无疑问,搞好环境保护是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否则,我们搞得越快,付出的资源环境代价越大,经济难以持续发展,人与自然难以友好相处,社会难以和谐”。交通部门是推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的主要力量,交通行业是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领域,肩负着保护高原生态环境的重要责任。未来几年,我区经济总量将大幅度增加,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将进一步加快,交通环境保护工作将面临更大的压力,交通环保任重道远。为进一步做好交通环保工作,我提几点意见和建议供参考。

一是继续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十一五”期间,我区将进一步加大公路项目的建设,为了提高公路项目环评审批效率,加快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建议自治区交通厅进一步协调交通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做好公路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我局将全力配合,共同争取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二是进一步落实公路项目“三同时”制度,将环评和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目前,许多公路项目在设计阶段不进行环境保护设计,没有将环评提出的措施纳入设计或者在审查概算时取消了环保投资,致使环评和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阶段得不到落实。建议交通部门将环评和批复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在设计、施工和运行中进行落实,并保障项目的环保投资。

三是继续推行公路项目施工环境监理制度。建设项目落实施工环境监理制度在米朗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了很好的落实,交通部门要总结米朗公路建设施工环境监理工作经验,在“十一五”期间,继续在重点公路项目建设施工中推行环境监理制度,将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四是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工作。公路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在交工验收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试运行,在竣工验收前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确保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公路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

五是努力建设高原的绿色廊道。为贯彻落实张庆黎书记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的“要按照先易后难、由近及远、因地制宜的原则,配合相关部门全面实施好‘绿色拉贡公路’和青藏公路沿线的绿化工程”要求,建议将环境保护工作始终贯穿于公路项目建设和公路养护工作中,进一步规范公路养护取土,继续将青藏公路沿线的垃圾清理工作纳入养护任务的做法推广到全区主要公路的养护工作中,做好主要公路沿线生态环境和景观的保护工作。

六是进一步加强乡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施工队伍的宣传教育和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继续做好乡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七是进一步争取并加大环境保护的投资力度。对原来没有落实环保措施的公路项目采取以新代老等措施,进行生态环境和景观恢复。

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第三篇】

环境保护规划是指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对人类自身活动和环境所做的空间与时间上的合理安排[1]。其目的是科学地指导人们进行各项环境保护活动,按既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和环境治理措施,合理地对排污削减量进行分配、约束排污者的自我无组织行为、改善生态环境水平、防止资源无序破坏、切实保障环境保护活动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最小的投资获取最佳的环境效益,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环境保护规划担负着从整体上、战略上通过统筹规划的方法来研究和解决环境问题的任务,它对具体历史时段内特定的社会区域外的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

环境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历史并不长,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以及人们对环境认识的不断深化,作为协调人类环境和发展的环境规划已越来越被世界各国所接受。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等先后在环境规划管理上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建立起了相应的环境规划委员会,指定并实施全国、州、城市的和工业区的环境规划[3]。我国也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制定和实施环境规划,并开始进行相关的环境规划理论与方法的研究。经过众多环境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国现已形成初具规划的环境规划体系。

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长时期的高速发展进程之中,社会发展、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存在着现实、尖锐和不可回避的矛盾。尽管我国环境规划的理论与方法取得了一定进展与成绩,但在我国现存的环境规划体系运行中仍反映出部分相关问题,影响了我国环保工作的进展;同时也阻碍了社会、经济与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快速发展。

1.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分析

一个完整的规划应包括从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目前我国环境规划的研究范围,只局限在规划的制定上,至于怎样促使规划实施、用什么手段实施,则很少有人进行这方面的研究[4]。我国的环境保护规划缺乏足够的可达性和可操作性。我国采用的环境规划理论大都使用的是欧美发展的环境目标规划法;因此,得出的污染物削减量及投资费用都比较大,难以执行决策机构制定的相应年度计划和条例,实施起来也比较困难[5]。“十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计划指标没有全部实现,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增加了%c,化学需氧量仅减少了%c,未完成削减10%c的控制目标[6]。以北京市丰台区为例,“十一五”期间北京市丰台区由于规划中的河西再生水厂建设未能启动,导致该地区化学需氧量的削减目标未能实现。由此可见,规划的制订并不代表问题的解决,只有有效实施规划,才能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实施在整个规划的生命周期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实现政策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10%,而其余的90%取决于有效的执行。实施规划,让规划在社会生活中变成现实才是规划工作的真正重点[7]。

美国的环境保护规划是由环境执法部门实施的;例如,美国环境保护署战略规划的所有内容,最终都将成为环保部门考核和规划的评估依据。因此,规划的实施对象明确,有足够的动力推动落实[8]。荷兰在国家环境政策计划实施过程中,是由政府与目标群体谈判协商来签订盟约(Covenant)[9],盟约具有司法契约的性质,具有法律效力。盟约目标的设定须经过政府与企业的多次磋商,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有效的技术、经济等措施组合,并将环境计划综合考虑到其长期商业计划中;盟约中需要说明协议签订后的管理措施、采取的评估方法、机构与期限等,由业者、中央政府、地方自治团体各方选出的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议实施并提出建议。美国和荷兰的环境保护规划以签订协议的形式保障规划的实施,对我国环境保护规划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我国环境保护规划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环境规划缺乏法律效力

我国的环境规划缺乏法律效力即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保护规划应有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实施效果[10]。同时,环境保护规划的地位明显低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地位的不足,导致了其他规划(例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等)与环境保护规划之间缺乏一致性与协调性[11],进而导致环境保护规划在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体系中缺乏权威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环境规划的实施缺乏统一协调

由于环境管理部门分割化和机构职能的不完善,规划的类型多样,使得环境保护规划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规划出现了局部相互交叉、责权不清的现象;环境保护规划往往将园林绿化规划、水务规划纳人其中,没有设定一个统一的具有相应权利的协调管理机构,这是导致环境规划难以落实的因素之一。

环境规划实施的资金难以落实

规划实施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规划项目单位的资金落实;二是政府的实施投人。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这两方面的资金往往都很难及时到位,致使规划不能按期实施,成为一纸空文。规划资金难以落实已成为规划实施的一大“瓶颈”问题[7]。

环境规划实施缺乏有效的实施监管机制

我国环境保护规划体系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实施的监管机制[1、2],使得规划实施滞后、评估机制不完善、监督薄弱等问题的频频出现,严重影响了规划的可操作性[13~16]。因此,加强环境规划体系的建设,建立一个科学的、健全的环境规划体系是确保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

公众参与机制缺乏实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对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核、实施过程中没有关于“公众参与”的明确规定;为此,仅有少部分环境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安排了公众参与的环节,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在2005年中华环保联合会(非政府组织)在全国首次组织了面向公众征集第11个五年环保规划意见和建议活动,全国及海外华人共420万人参与其中,形成了《中国公众对编制国家“十一五”环保规划意见建议书》,归纳了9个方面21条约6万字的综合建议,并呈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务院,部分建议已被第11个环保规划采纳[17]。但从总体上看,大部分区域环境保护规划中仍缺乏实质性的公众参与,部分公众参与仅停留在规划公示或民意调查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是一种事后的、被动的、形式上的公众参与。

3.对我国环境保护规划发展的建议完善环境保护规划的法律机制

为使我国的环境规划真正落到实处,通过环境规划使其正确实施,本文建议在制定各种地方性法规条例时,应把环境规划的申请、授权许可、公众参与、规划上诉等各个过程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化,形成全面的环境规划法规体系,做到对具体的环境规划要依法编制、依法实施。

加强环境规划衔接

为确保具体环境规划的有效实施及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建议应当建立并实行各相关政府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实现环境保护规划与其他部门的专项规划有效衔接与实施中的协调性、统一性、系统性。

建立完善的实施监督机制

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各级环境保护规划进行评估,建立年度评估制度、跟踪评估制度、回顾评估制度等,使环境规划方案更具有可操作性。环境保护规划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在政府目标责任中明确奖惩方式方法、责任承担者,以督促规划实施,还要明确环境规划和实施部门的职能定位,强化环境保护规划的作用,增加环境保护的可操作性,使其制定、审批、实施和监督部门职责明晰。

加大规划实施的资金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一是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相关工作力度,确保环境保护的资金投人;二是要积极正确引导社会资源有效环境保护领域,全面促进环境规划的实施。

加强环境保护规划的公众参与

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实施、评估过程中必须进一步重视与强调公众参与环节,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既要有对环境规划实施影响的公众加人,也要有专家学者参与,保证其公信度。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可采用公众论坛、宣传册和海报、专题会议等形式来开展,加强公众参与。

4.结论

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第四篇】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针对代表提出的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环资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严格执法监管、加强对农民的指导扶持和完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配套规定,同时对是否单独立法进行深入研究论证。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徐景龙、赵林中等62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两件议案,建议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议案指出,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已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建议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土壤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部认为,土壤污染防治是新时期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土壤保护、农田保护有一些零星的规定,但多分散而不系统,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满足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需要,建议抓紧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农业部认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非常必要和重要。但是,土壤是各类污染源的最终承受主体这一特性,决定了防治土壤污染的关键是抓好各类污染源管理,建议当前将工作重点放在严格执法监管和完善配套规定上来,暂不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

环资委认为,我国土壤污染总体形势严峻,应当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必要依法完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因此规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中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内容应当解决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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