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分人员回访谈话记录(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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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人员回访谈话记录【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的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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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活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行业自律]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管理人的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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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基金销售机构的责任]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八条[基金销售协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第九条[合理的注意义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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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二)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第十条[保密义务]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投资者资料保存义务]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二条[募集专用账户开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本办法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
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的监督机构联名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大型机构自行募集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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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义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但须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相关风控制度。
第十三条[对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须明确反洗钱义务履职、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第十四条[资金安全]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三章特定对象调查
第十五条[公开宣传信息]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募集机构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第十六条[向特定对象推介]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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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八条[调查问卷内容]募集机构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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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受处分人员回访谈话记录【第二篇】
为认真贯彻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及时了解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一、回访的重点
(一)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
(二)受到行政撤职以下(不含撤职)处分的人员;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后仍在党政班子任职的党员或干部;
(四)受党纪处分后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
(五)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但保留公职的人员。
二、回访的职责
对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实施。州管干部的回访由州纪委、监察局负责;县市管干部的回访由县市纪委、监察局负责;一般党员干部的回访由所在单位归口的纪工委负责。
三、回访的时间
一般在受处分人所受处分期满前进行,受政纪处分后回访教育也可与解除行政处分手续同时进行。
四、回访的内容
(一)受处分人员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情况,学习和工作情况;
(二)受处分人员的整改情况,是否真正吸取了教训;
(三)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受处分人员思想、工作情况的基本评价;
(四)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落实情况。
五、回访的方法
(一)回访的准备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明确回访人员(二人以上),回访人员要熟悉案情,事先拟定回访提纲。
(二)回访的形式。可采取与受处分人员谈话、家访、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三)回访工作的落实。回访时应将所在单位(部门)对受处分人员的基本评价与其见面,并及时向所在单位反馈情况。回访情况填入《党政纪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州或县市纪委监察局一份。
(四)回访材料的存档。将回访材料存入受处分人员的案件档案。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存入恢复党员权利档案;受行政处分的,存入解除行政处分档案。
六、回访的要求
(一)回访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教育与帮助相结合,既体现组织对受处分人员的关心和爱护,又体现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的综合效应。
(二)必须认真听取受处分人员思想、工作、生活和改正错误的情况以及对组织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协调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促使其振作精神,遵纪守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回访情况作为受处分人员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行政处分的依据;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干部考察和考评的依据。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受处分人员回访谈话记录【第三篇】
时间:地点:xx村党员活动室
主持人:xxx记录人:xxx
出席人:党员等62位
列席人:镇工作人员
会议内容:
主持人:今天召开党员大会主要是讨论对xxx、xxx两位党员违反计生处分。下面由支委xxx宣读中共xx村支部委员会关于xxx、xxx两位违反计生党纪处分的报告
xxx: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村人,高中文化,xxxx年xx月xx日加入中国共产党。xxx与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xx年xx月xx日生育第一胎男,xxxx年xx月xx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女。属于多生育一个子女,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事实。
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村人,大学专科文化,xxxx年xx月xx日加入中国共产党,xx党支部党员。xxx与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xx年xx月xx日生育第一胎男,xxxx年xx月xx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男。属于多生育一个子女,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事实。
xxx、xxx两人身为党员,违反计生政策,其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和中共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党员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镇党委会研究,并报xxx纪委批复,决定给予xxx、xxx开除党籍处分。
受处分人员回访谈话记录【第四篇】
今天召开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集体谈话会,不是要让大家难堪,而是为了关心关爱我们的干部,让大家明白:处分决定不是“句号”,而是“逗号”,组织并没有遗忘和放弃大家,相反,一直在关心和关注着大家。回访教育目的就是要让“有错干部”变为“有为干部”。党纪严于国法,纪在法前,违纪必究,这是不可逾越的底线。“无论是谁,不论职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功劳有多少,只要触犯党纪国法,只要损害党和人民利益,都要坚决惩治,决不姑息、决不手软。”这是我们党一贯的做法。因此,大家要认真反思,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正确对待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既要时刻紧绷纪律的弦,又要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积极工作,为“美丽新xx”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全面从严治党,是中国共产党人勇于自我革命的伟大壮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刮骨疗毒、重典治乱的勇气向党内顽瘴痼疾开刀,以一系列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举措彰显了我们党鲜明的自我革命精神。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全面,要在严政治、严思想、严组织、严作风、严纪律、严制度、严反腐上着力,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和骄奢萎靡之气,使党的肌体更加健康。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于吏治,要把“四风”问题彻底扭转,解决党员干部宗旨意识不强,吃拿卡要,庸懒散浮拖,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拉关系、跑后门、立山头等问题,从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全面从严治党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不能有任何喘口气、歇歇脚的念头,必须继续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坚持深化正风反腐工作。
(二)全面从严治党,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的殷切期盼
一个地方政治生态好不好,党员干部作风问题突不突出,刚受到处分,我的思想包袱很重,感觉在单位抬不起头来。后来纪委同志找我谈话,给予我帮助,让我解开了心结。我要以优异的工作实绩报答组织的关心和包容……”在都匀市归兰水族乡潘硐村,冲锋在脱贫攻坚的第一线的市扶贫局干部王某话语中充满了感激。20x年,xx因违纪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在处分决定下达一个月之后,市纪委相关人员对他开展了回访教育,帮助其提高认识和改正错误。后来,王某被抽调到市扶贫局工作,因为在工作中踏实肯干、作风朴实,得到了局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还在对口支持人才培训专题研修班培训中被评为优秀学员之一。
今年以来,xxx纪委监委稳步推进对违纪干部的回访教育帮带,共开展回访教育xxx人次,使一批像xxx某这样受过处分的干部知错改错,跌倒后又重新站起来。
“有的党员干部在被处分后不能正确对待,对工作和生活失去信心;有的单位对违纪干部顾虑较多,信任度下降……这些问题必须正视,予以解决。”黔南州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黔南州坚持把回访教育作为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抓好纪律处分的“后续工程”,建立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回访教育制度,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并对所有受处分党员干部的回访教育要做到“全覆盖”。通过年初制定回访教育实施计划和工作程序,明确回访教育的对象、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并结合受处分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处分档次,确定回访教育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工作。同时,将回访教育延伸为暖心谈话,让受处分人员真心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温暖,真正放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行。
“‘惩前毖后’是手段、是方法,‘治病救人’才是最终目标。”黔南州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表示,通过回访教育,让受处分的干部感受组织关怀的同时,让他们认清自己存在问题,努力改正错误,变压力为动力,推动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