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范例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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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XX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强化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XX国资委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定的措施。
(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主营业务的确定和变更、年度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调整、发行债券、融资计划、对外担保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集团公司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单项财产帐面净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国有产权变动、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制定。
(五)集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六)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融资、担保事项。
(七)集团公司基本工资制度、内设机构调整及人员编制、薪酬分配、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八)集团公司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维稳工作的重大决策。集团公司党组织的确立、撤销,发展党员、开展组织生活、驻村帮扶等事项。
(九)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经营管理层的人事变动,重大人员裁减。
(二)对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集团公司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
(四)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重要奖惩。
(五)集团公司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层、财务负责人,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六)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人员调动等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投资事项,主要包括:
(-)所出资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资产划转、股权置换等投资。
(二)集团公司重大投资项目,1000万元以上。全资、控股子公司净资产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1亿元)的企业,其主营业务一次性投资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0万元);净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含5亿元)的企业,其主营业务一次性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万元);净资产总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其主营业务一次性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四)土地收储、出让、房产开发的投资。
(五)现金、实物等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
(六)主营业务以外的其它投资。
(七)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工程项目施工及设计变更。
(八)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投资、期货投资、委托贷款、委托理财。
(九)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集团公司较大额度的预算外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集团公司公务车辆购置、大额生产设备采购、限额以上办公设备釆购。
(四)咨询费、评估费(含资信资产费)、审计费、招投标代理费、会议费。
(五)集团公司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根据决策事项的重要程度,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事项,各类事项的决策方式和决策程序,详见附件《XXXX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分类管理、决策程序表》。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集体决策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具体内容和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议、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
(-)会议议题由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管理班子成员根据职权分别提出,主要负责人确定。
(二)决策事项应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决策失误。参与决策的人员可通过多种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沟通,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三)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认真调查论证,充分听取意见,可聘请有关机构或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重要人事任免,应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四)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召开党委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表决。
(五)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提前告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听取相关意见。特别重要的事项应当向XX州国资委报告。
第九条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时,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团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或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二)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有关决策机构成员参会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因故未参与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三)研究决定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意见;重组改制、职工安置等方案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
(四)对于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和表决。
(五)决策时,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领导人员回避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主要负责人提出。监事会、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
(六)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第四章执行决策
第十条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作出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决策作出后,以下14项重大事项:1、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2、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实施计划编制及调整;3、进行重大投资;4、企业上市、发行债券;5、企业担保;6、企业重组(含合并、分立)、企业改制、企业解散、申请破产,7、国有资产转让;8、国有股权变动;9、企业主营业务确定和变更;10、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11、处置重大财产;12、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制定;13、董事会工作报告;14、对外捐赠、赞助等应及时XX州国资委报告有关决策情况。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项,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领导班子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二)对决策的事项,应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并定期向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报告执行情况。
(三)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认真贯彻集体决议,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按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作重大调整,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对“三重一大”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之外,应按照党务、政务公开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尚未正式公开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接受上级有关机构和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根据《XX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工作机制》,负责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应把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委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民主评议领导班子人员的重要依据,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各子公司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属于集体决策行为,应追究在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主要领导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未表示异议的班子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应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下属公司参照本办法并根据实际拟订本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报集团公司核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支部三重一大事项清单 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清单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2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坚持依法决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切实贯彻“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必要时可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领导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是指涉及本公司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
(一)重大决策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县委、县政府及国有资产管理局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任免、奖惩
员工的任免、轮岗、奖惩、考核和使用意见;
(三)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
1、本公司实施的2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2、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重大项目担保及投资。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数额满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金安排;
2、年终各项奖励资金的安排;
3、其他大额资金安排。
三、主要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做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准备,严格按照会前酝酿决策、会中集体决策及会后执行决策三个阶段进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一)酝酿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认真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党员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听取职工群体的意见。
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提出初步议题,并将议题的有关材料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讨论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参加。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
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必须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四、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情况,适用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
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属于个人责任,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责任,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或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入检查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班子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精神,促进中心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中心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心法》《关于金宁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宁国资党发〔2010〕11号)和本中心章程等规定,结合中心法人治理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金宁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金宁委办发〔2010〕4号)等规定和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为重点,推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全面落实。
第三条 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程序,完善集体参与、专家咨询和研究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和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四条 重大决策,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中心章程等规定应由相应机构决策的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中心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关键岗位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投资计划、融资项目、盈利能力,以及新的业务经营等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超过由中心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等资金运作事项。
第八条 按照规定,中心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或需经上级部门审定和批准的事项,中心必须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二 决策的形式和内容
第九条 董事会决策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 董事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按照中心章程和议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一)中心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二)中心生产经营方针。决定中心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中心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四)中心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五)按上级要求,中心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的规范和调整。
(六)制订中心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中心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融资方案和发行中心债券方案以及重大投(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的事项;
(八)制订中心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中心债券的方案;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中心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中心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和内容
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由中心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决策方式按照中心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事项:
(一)拟定并提交中心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调整方案;
(二)决定中心内部管理机构人员的聘任或解聘以及报酬事项。
(三)拟定并提交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中心的业务经营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中心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中心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研究拟定中心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八)中心章程规定的、股东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决策的基本程序及规则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基本程序: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情况说明、备选方案、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秘密的前提下,应提前送达参会人员阅研。
(二)通知与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有关议题和审议材料应提前送达。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分别按照各自的议事规则要求执行。
(三)充分讨论。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会议主持人应当实行末位表态,在与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
1.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应当以会议形式,对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传阅会签或碰头会等形式作出最终决策。
2.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正式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正式成员代其发表意见。会议审议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3.在讨论和与会人员有关的议题时,当事人须主动回避。
4.紧急情况下或涉及重大保密事项,经征求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作出临时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作出临时决定,事后应按决策权限及时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如在按程序追认过程中发现临时决定有重大瑕疵或失误的,应当及时纠正或变更。
5.会议集体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按规定作出通过、暂缓、未通过的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应逐步完善票决机制。
(五)备案备查。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准确、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中心综合部做好会议记录,确保记录完整、详细。会议纪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1.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记录人。
2.决策事项。
3.参与决策人员的意见及建议。
4.列席人员的意见。
5.意见分歧。
6.表决情况。
7.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基本规则:
(一)中心拟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职能部门直接提出或由分管领导提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工作,经分管领导审查后,再上会审议。
(二)“三重一大”事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职工代表大会审定的,须履行有关程序。
(三)重要人事任免应当按照中心《章程》以及中心选拔任免有关规定进行。上会前领导班子成员应进行充分沟通,并征求中心党支部委员会意见。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群众公认、注重实绩、能上能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以及分层分类的原则。重要人事任免呈报的材料,应包括任免审批表、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考察材料、培训资料、本人档案等有关资料。
(四)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1.提出方案。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2.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3.对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员工大会或者公示听取员工意见和建议。
3.论证评估。组织专项工作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4.法律审查。对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事项,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前,应征求法务部门意见,以及咨询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同时,审查决策方案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吻合,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等其它不适当问题,并由法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五)重大决策作出后,按照相关规定将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事项及时上报。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六)参与决策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有关材料及讨论情况严格保密。严格执行涉密会议材料印发、回收、销毁等管理规定,切实做好****。
(七)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按照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决策实施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间要求完成任务。决策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与绩效薪酬挂钩。
(八)建立健全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考核评价和评估复查等机制,及时发现决策中的失误并迅速改正。需要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和变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及时停止或纠正原决策的执行。
四 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中心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主体。董事长、总经理为实施决策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负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中心要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措施。
第十八条 中心监事会应当依照中心章程等规定,对中心领导人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监督,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当中心领导人员的行为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时,应将董事、中心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报告内容。
第十九条 中心监事会要对中心“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实施部门履职情况、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除依法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中心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报告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对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五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中心将按照相关责任追究制度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擅自个人决策的。紧急情况下,由少数人或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四)中心部门未向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五)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三重一大”决策内容或泄露涉密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参与决策人员违反“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和程序,造成中心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应当追究其责任。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但在决策表决中对错误决策提出反对意见的免责。
第二十三条 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金宁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和中心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受到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处理的,视情节轻重和国有资产损失情况,确定减发当年绩效薪金(奖金);受到免职处理的,应当全部扣发当年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五条 对于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规定,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中心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中心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拒不清退、赔偿的,除可以在基本薪金和绩效薪金中扣除外,中心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依法予以追偿。
第二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涉及纪律处分的,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实施。涉及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经济处罚、禁入限制、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六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上级主管部门是指市金融产业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3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中包括:
1.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4.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但尚未调查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5.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6.领导班子可根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内容,邀请相关科室部门(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扩展资料:
三重一大目的: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质监系统实际,制订我局领导班子贯彻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适用范围
1.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决定质监事业发展规划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市局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4.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财务预算、大额度资金管理使用、重要项目的安排等重大事项。
5.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4
近日,辽宁省邮政管理局党组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结合全省邮政管理工作实际,修订印发了《中共辽宁省邮政管理局党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本次修订后的《清单》对照《条例》相关要求,对省局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重新进行了明确细化。一是突出法治治理,将拟定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纳入党组重大决策事项;二是加强请示报告工作管理,将市局和省局机关各级党组织向省局党组请示报告纳入党组决策;三是强化党组引领职能,调整加入对全省系统重大思想动态的引导;四是推动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大了省局党组在加强全省邮政管理系统党的建设方面的领导作用;五是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扎牢制度“口袋”,将审计、督查检查和大额资产处置纳入党组决策事项。
辽宁局党组表示,将严格执行修订后的《清单》,不断加强党组自身建设,确保更好地发挥党组在全省邮政管理事业发展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要求,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厘清“三重一大”决策权限,强化执行监督,实现“决策制度化、制度清单化、清单信息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
(二)坚持依法治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集体决策,健全议事规则,规范会议程序;
(四)坚持民主决策,平等发表意见、独立进行表决,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机制,广泛听取意见;
(五)坚持科学决策,遵从市场规律,从企业实际出发,实现决策务实有效。
第三条主要目标
明晰各治理主体决策边界,优化决策机制,构建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实现“决策制度化、制度清单化、清单信息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公司党委、董事会、股东大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举措;
(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三)企业经营方针、主业调整、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四)重大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事项;
(五)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六)重要改革方案;
(七)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董事会议事机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九)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授权决策制度和方案的制定;
(十)工资收入分配、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风险管理、内控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
(十二)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三)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决定其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奖惩等事项;
(二)向公司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层管理人员;
(三)党委管理干部的提名、推荐、任免、考核和奖惩,党委管理干部后备人选的确定,对违纪干部的处理意见;
(四)向上级和外单位推荐干部和确定公司副职后备干部人选;
(五)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和重要措施等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企业信誉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大项目的立项、投资、开工、中止、终止等重要事项决策;
(二)公司发行股票、债券、权益性票据、公司借贷等重大融资方案;
(三)重大担保事项;
(四)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大宗物资采购、购买服务和重要招标事项;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超过限额的资金调动、使用事项。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三)预算外捐赠、赞助事项;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党委
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履行决定或者把关定向职责。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依照规定决定党的建设等方面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九条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条经理层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研究拟订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有关建议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建议,直接研究决定不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日常一般性事项,以及由董事会授权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一条董事会授权
如确有需要,董事会可以将部分决策事项授予董事长、总经理决策。董事会坚持“授权不授责”原则规范授权,制定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具体授权决策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程序。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的事项,未经董事会允许不得转授权。授权决策事项如出现追责问责情形,除被授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外,董事会及同意授权的董事并不因授权而免除应承担的责任。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6
为进一步提升%%%%%领导班子研究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和区委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范围及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研究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需要向区委及上级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研究推进全区组织工作重大举措有关事项;
4.研究加强全区干部、党员和人才队伍建设重要举措有关事项;
5.研究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有关事项;
6.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重要岗位人事调整;
2.研究公务员职务职级及录用相关事宜;
3.研究推荐领导干部后备人选;
4.研究决定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5.研究推荐区级及以上荣誉人选;
6.研究决定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纪违法事项的处理;
7.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研究决定基础设施建设、专用设备购置、办公设施新建和大型修缮等重要基本建设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2.研究决定重大业务专项活动、队伍建设专项活动等项目安排;
3.党费收缴、支出、拔付等情况;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研究提出年度财政预算建议;
2.研究决定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金使用事项;
3.研究决定专项经费使用事项;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二条决策酝酿
(一)充分调研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部务会决策前,有关科室和人员应当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真实地了解掌握决策事项,为科学决策做好充分准备。
(二)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要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沟通。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部务会讨论决策。
(三)按照程序提议。提请部务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提前报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三条会议决策
(一)保证出席人数。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当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部务会议研究,同时邀请派驻纪检组组长列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
(二)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相关科室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决策事项逐一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领导应末位表态并提出决策意见。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书面表达意见。可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逐项作出决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情况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研究。
(四)做好会议记录。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当如实记录会议有关情况,特别是研究过程中的分歧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遇有特殊情况未通过会议方式决策的,应当形成决策纪要,如实记载参与决策人员和决策过程,并存档备查。重大事项会议纪要需由全体参会人员签阅。
第四条决策执行
(一)落实责任分工。经部务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在议定时间内办结,办理结束应当向部务会议或主要领导进行汇报。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配合。
(二)严格执行决策。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必须服从并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集体决策因情况变化确需做出变更或调整的,应报主要领导决定,并将调整情况向部务会议报告,涉及原则性的重大调整必须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重新提请部务会议研究。
(三)加强督查反馈。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同时对决策实施结果、成本效益、负面因素、群众接受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决策失误、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负责执行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将情况及时向部务会议报告,重新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