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范例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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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1

10月2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的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共有50人次发言。25日上午,郝明金副委员长主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联组会议,结合审议该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共有9人次发言询问,栗战书委员长讲话,张军检察长参加专题询问。现根据会议发言和询问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检察机关创新工作理念,不断健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公益诉讼检察队伍建设,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快速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大家指出,检察机关要紧盯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依法履职办案,不断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进一步发挥保护公益的职能作用。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理论研究和宣传

有些出席人员指出,要把开展公益诉讼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生动实践,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宪法定位,准确把握支持与监督的关系,围绕保护公益的目的,履职合理有效,避免片面追求起诉数量,争取以最小的司法投入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是司法工作的新领域,有不少理论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如是否需要建立专门的公益诉讼程序制度、公益诉讼中受侵害的个人权利如何进行救济,等等。建议组织理论研究机构和专门力量,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理论研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为更好开展实务工作提供理论支撑。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公益诉讼全面推开只有两年多时间,社会公众还不太了解,建议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通报有关情况等形式,加强对公益诉讼的宣传普及,让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公众了解并支持公益诉讼,为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二、准确把握公益诉讼办案范围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法律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维护英烈权益等领域。实践中一些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已有所突破,对此应准确把握。一方面检察机关应集中精力把法定范围内的公益诉讼案件办好、办实;另一方面积极深入研究人民群众对保护公益的新要求、新期待,特别是对产品、工程质量领域损害公益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阐明开展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为将来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和相关法律修改打好基础。

三、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工作机制

有些出席人员指出,当前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检察机关指导,既防止不作为,也防止乱作为,确保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不出偏差。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少数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是制约当地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指导,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通过采取异地交办、上下合办等方式提高落后地区工作参与度,提升整体办案质效。有些出席人员指出,应尽快推进智慧检务建设,提高检察机关信息共享、协作办案能力,推动解决线索发现难、工作质效待提高等问题。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高效沟通和协调。建议:1深化与行政机关的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共享制度,推动检察监督与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有效衔接。2完善与审判机关沟通协作机制,畅通联络渠道,就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起诉、审判、法律适用、证据标准、执行等实务问题共同研究,统一规范。

有的出席人员指出,报告显示,两年多来社会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仅87起,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建议检察机关加强与有关社会组织的协作联动,研究建立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工作机制,引导社会组织积极有序开展公益保护工作。

有些出席人员指出,公益诉讼中鉴定难、鉴定贵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工作的一大瓶颈。建议尽快制定鉴定机构标准、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增加公益诉讼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鉴定机构数量,进一步降低鉴定成本。有些出席人员指出,2017年7月以来,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办案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管理使用还不够明确,建议在财政部门设立公益诉讼基金账户,实行统一管理使用。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对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事后审查是提高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权威性、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建议建立健全结案案件“回头看”工作机制,排查有关方面是否存在虚假整改、事后反弹等问题,切实做好“后半篇文章”。

四、完善组织机构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有些出席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规范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有些出席人员指出,与民事、刑事检察等相比,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涉及面更宽、工作复杂程度更高,对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的要求也更高。目前这方面专业人才少、能力待提升的问题比较突出。建议:1鼓励部分高等院校设立公益诉讼检察相关课程,系统培养专门人才。2设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对在职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能力。3探索建立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制度,充实公益诉讼专业人才队伍。4建立自上而下的公益诉讼专家库,担当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外脑”,为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专业支持。

五、进一步完善法律及配套制度

有些出席人员指出,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对公益诉讼检察只做了原则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不够清晰具体,各地检察机关在具体工作中对一些问题还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分歧。建议有关部门在准确把握公益诉讼特点规律、认真总结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关立法、修法程序。有些出席人员指出,调查取证是公益诉讼的关键,目前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并不完备,有时还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建议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履职必要的权力。

在联组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就解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突出难题、畅通公益侵害线索反馈渠道、强化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专业人才培养、处理好检察监督与政府履职关系、做好公益诉讼重点领域工作、健全跨行政区域公益诉讼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宣传、调动社会组织积极性、拓展公益诉讼范围、处理好当事人提起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询问。最高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应询。

对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2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党的十九大向全世界作出的庄严宣告,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呈现新特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有了新目标,党的建设有了新要求,这也对各项工作适应时代提出了新的目标和任务。新时代检察工作谋篇布局渐入佳境,如何站在转型发展的新起点上肩负起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承担的法律监督的重要使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何把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好,以新理念变革引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推动检察工作全面提档升级,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找准着力重点,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需每一位新时代检察人深入思考。

一、新时代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是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使命。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是由其履行政治责任、履职需要与工作实践中客观存在的问题所决定的。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准确把握大局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制定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政策落实,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实现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不懈追求。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时,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找准检察工作定位,高标准谋划,进而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有效地将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开展检察工作融为一体。

三是检察机关实现自身发展的现实需要。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自身科学发展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只有提升队伍的法学理论素养,建设一支高素质检察队伍,才能真正解决好自身发展中不符合、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才能真正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实现自身发展。

二、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探索对XX省各级检察机关而言,自XX年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年以来,'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依法推进产权保护,优化XX营商环境专项活动“'贪污贿赂案件刑事审判监督专项检察活动“'服务营商环境,民事行政执行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等五个专项检察行动全面开展,各级检察机关以做大做强监督主责主业为目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自身建设,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极大地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利,切实提升企业家及其他营商主体的安全感

对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3

结合近年来镇巴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总体还是趋向良好,但在实践中,此项工作仍然存在实际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形式比较单一。实践中,大多数检察建议是针对单位管理提出的,问题涉及安全防范、财物资金管理、专项监督教育等方面,但提出的整改措施如出一辙,缺乏强效性,不能引起涉案单位的足够重视,没有切实发挥检察建议应有的作用。一些建议在形式上基本雷同,行文的结构、方式缺少创新。不同程度的体现出调查不够完整、论据不够充分、说理不够透彻、范范而谈等问题。

(二)内容难以贯彻。检察机关非案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也不可能配备方方面面的专业人才,由于对案发单位业务不熟悉,缺乏深入了解,导致个别建议在分析问题和提出对策的环节,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将自己的主观看法强加于被建议单位之上,提出的改进措施缺少针对性、系统性,使案发单位在整改时无所适从。近年来,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较大多数单位都是书面回复整改,没有提出异议和咨询,有敷衍解决的迹象,未能发挥实际整改的意义。

(三)建议实效性低。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柔性监督,仅仅是作为某项具体工作的参考性意见,不具备司法或行政强制力,有些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和针对性认识不足。有的为完成业务考核任务勉力为之,导致在实践中检察建议的采信率偏低,建议中相关措施和规范的落实情况也得不到保障,影响了检察建议的真实效力。

(四)跟踪落实不到位。因没有制度规定,一些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的后续工作不重视,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对其执行情况未做跟踪访问,监督执行,未主动向被建议单位征询意见,了解其执行情况和整改中存在的困难。客观上不仅造成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使检察建议失去了实际意义。同时,还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部分干警主观上重视不够,在工作中将主要精力放在对案件的剖析和研究上,认为提检察建议只是对案件进行事后预防的一个方面,没有认识到查办案件打击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因而表现出对事后预防的轻视。

调研不深入,查找问题不准。部分干警往往没有深入案发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找出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及存在的问题,而是就事论事,以检察建议的形式代替了事。当然也就提不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拿不出有效的措施。

专业知识性强、专业知识不足。案件涉及的行业系统较多,专业性强,知识面广,而检察干警干警知识面的深度和广度都是有限的,面对专业性强的问题,干警也很难依靠自身的知识,找出问题所在,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管理不规范,检察建议质量不高。一方面对制作的检察建议从格式、内容等方面缺乏严格的要求,有效的管理;另一方面部分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发现问题,认真分析案发的原因,因而制作的检察建议质量不高。

增强检察建议工作实效性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分工协作,搞好内部协调衔接。根据检察工作实际情况,可探索建立部门之间分工、协调和衔接的工作机制,根据各部门业务性质和特点,设定检察建议工作的侧重点。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侧重就单位在制度、机制、管理上存在易发职务犯罪漏洞和潜在危险的情况,及办案中获得的职务犯罪发案原因、易发、多发环节和作案手段等,向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二)规范制作审批程序,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将检察建议书具备的内容要素作为格式要求明确下来,在检察建议统一规定的制作格式下,具体细化制作内容,完善审批制度。如通过办理什么案件查证了被建议单位存在管理上的什么问题,先由办案人员结合实际作出哪几项既有针对性又有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等,由部门负责人或主诉、主办检察官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签发。必要时可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依照格式要求制作检察建议书,并提请受建议单位及时反馈落实检察建议的信息。

(三)完善跟踪落实制度,力求建议取得实效。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前后延伸工作,注重抓好对建议的督促落实,跟踪了解建议的成效,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综合效果。一是事前沟通。可采取电话、座谈等方式交换看法、征求意见,取得对方的理解与支持,充分调动积极性,保证行动上的统一落实;二是事后回访。对建议是否符合实际,措施是否适当等进行考查,及时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情况及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帮助被建议单位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中的事实、整改意见提出异议时,应对有关问题重新核实,力求对整改意见达成共识,以使检察建议真正落到实处,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四)建立抄报通报制度,发挥建议最大效果。为提高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实际效果,建议可由检察机关主导建立检察建议书抄报、通报制度。检察机关在向涉案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书的同时,向其上级主管机关进行抄报;对涉及同级政府部门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犯罪需制发检察建议书的,由办案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书;对办案反映涉及地区、行业管理制度上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在向涉案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书的同时,可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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