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地方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的通知(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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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地方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的通知【第一篇】
公司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201x年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办法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一)公司合同制职工及季节性临时工;
(二)离退休聘用人员;
(三)夏季防暑期间,因待岗、工伤、病休、学习等不在岗时间超过两个月以上者,暂不享受夏季防暑护品待遇,待上岗后按月发放,夏季防暑时间为6、7、8三个月。
二、发放标准:凡享受防暑护品的职工,每人按以下条款发放:
(一)施工一线工人按每人每月240元发放;施工现场管理岗位人员按每人每月160元发放。
(二)公司机关、太原基地管理人员、后勤管理人员按每人每月120元发放。
(三)各单位施工经理、施工(劳务)队长、调度、从事现场检查指导人员按施工现场管理岗位人员待遇发放。
(四)常年享受保健待遇的工种和夏季高温环境里工作的职工,可按外地施工待遇发放。
三、发放办法:
(一)各单位、各施工项目部必须做好施工人员夏季防暑保护工作,防暑保护设施一定要配备齐全,务求实效。
(二)发放人员按照201x年5月31日在册人员统计,由各单位造册,一式三份,经公司质量安全部安全科审批,各单位自行发放。
(三)各项目部施工人员的防暑护品,按公司规定的办法由项目部自行审批发放;其它各分(子)公司及在基地的各单位发放时,需造册报公司质量安全部安全科审批,在外地项目部的由项目部审批发放。
(四)因国外气候与国内差异较大,国外工程项目部夏季防暑时间及护品发放可参考公司的规定,经主管经理审批后实施。
质量安全部
201x年6月24日
规范地方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的通知【第二篇】
鉴于当前我区各地已进入高温酷暑阶段,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确保公司暑期的.正常运作,报经总部批准,区部决定对部分外勤及体力劳动强度较大的特殊岗位按月发给高温补贴,并购买一定数量的防暑药品下发到各分部及点部,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高温补贴发放时间:20xx年7~9月,按月给发,发放标准均为每人每月50元。
二、高温补贴发放岗位:司机(含司机组长)、收派员、仓管员(含仓管组长,不含运作文员)、运作员(含运作组长)、理货员、点部主管和部分行政后勤人员(汽车维修员、食堂工作人员和保安)。
说明:以上岗位人员高温补贴给发时以其实际在岗时间为限(新进人员满20天的按全月发给,不足7天的不发,其余按半月发给)。
三、结合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建议以部门(分部、中转场或行政部)为单位统购消暑物品,每月20日之前,各单位分别汇总购物发票和实际报销人员名单(请参照附件一的格式填写),以部门为单位统一填制报销单据,并粘贴好后上交财务报销(必须在规定标准范围之内报销;发票填开的要求请向财务部门咨询)。
四、区部行政部将统一购买防暑药品(包括藿香正气水、仁丹、风油精等,为3个月用量)。在防暑药品采购到位后将统一下发各分部或部门使用。
如分部x年防暑药品仍有库存(在有效期以内)的,应尽快下发使用。
五、防暑药品要下发到各点部,以便有员工需要时能及时领用。建议药品以集中保管为佳。
请各分部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或超出标准发放。
规范地方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的通知【第三篇】
各处级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维护收入分配秩序,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津贴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教秘人〔2017〕71号)文件要求,现将我校开展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收入分配政策,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主要内容
1.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12〕4号);2013年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第31号令《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省人民政府《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7号)。
2.整治范围:各部门、单位2016年1月1日以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
3.整治重点:超项目、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公积金和提租补)和奖励性补贴(除纳入绩效工资范围以外的各类个人或集体奖励)超过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违规发放加班补贴,违规发放过节费和购物卡,违规发放各类评审费和劳务费,违规发放职工福利等。
三、工作安排
1.自查内容。各部门、单位要全面梳理实际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着重核查本次整治重点,逐项查找发放政策依据,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2.报送要求。请各部门、单位于5月19日前报送自查报告及承诺书(见附件)。
3.重点督查。6月份人事处会同纪委办(监察处)、财务处等对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四、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起责任,亲自部署,直接过问。要求对照文件逐项进行自查,如实报告,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报告的内容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2.突出问题导向,严格问责。整治工作要突出问题导向,对照整治重点,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和清理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单位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
3.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成效。按照上级有关法规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要求,对照检查,若发现问题,要深刻查找产生问题的根源,举一反三,及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规范津贴补贴发放的长效机制。
规范地方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的通知【第四篇】
一、规范的原则
为确保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顺利进行,逐步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为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奠定基础,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持稳定有序。既要有利于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又要有利于从制度上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
(二)缩小地区差距。控制过高地区的津贴补贴发放水平,逐步将不同地区津贴补贴水平高低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以内。
(三)消除部门差距。以行政手段为主,消除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水平差距,逐步将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彻底脱钩。
(四)体现合理公平。以公务员职级高低、责任和贡献大小,分档设置发放标准,兼顾离退休人员利益,合理确定离退休人员生活性补贴标准。
二、规范的范围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三、规范的主要措施
(一)规范项目
1、取消违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各单位利用“小金库资金、通过摊派向企业(或其他方面)集中收入、违规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等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备单位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一律取消各单位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中未按要求如实上报的津贴补贴。各县区和市开发区上报的规范方案说明中要详细反映取消违规津贴补贴的情况。各级纪检机关、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部门负责对清理取消违规津贴补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归并津贴补贴项目。取消违规的津贴补贴后,将他津贴补贴项目(不包括改革性补贴)归并为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两项。在确保较低职级公务员实际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比例,生活性补贴所占比重应适当高于工作性津贴。工作性津贴应按职级适当拉开档次,生活性补贴中体现职级的因素应尽量少一些。各县区和市开发区在设计职级标准时,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之和的垂直压缩率(最高职级与最低职级的比率)各县区原则上控制在:1以内,市开发区控制在:1以内。归并津贴补贴项目后,各单位原有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离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归并设立为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归并设立为退休人员生活性补贴。
3、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改革性补贴。清理津贴补贴时,各县区和市开发区上报的已经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即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需要而发放的补贴(住房补贴、取暖补贴、医疗改革补助等),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以外,暂时予以保留,不纳入归并范围。改革性补贴的规范另行布置。在省、市规范改革性补贴前,各县区和市开发区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行标准或扩大实施范围。
4、规范奖励性补贴。凡属各县区、各单位定期或普遍向公务员发放的奖励性补贴一律纳入归并津贴补贴范围;凡属各级政府根据工作绩效向少数作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发放的奖励性补贴暂时予以保留,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确认,其他一律予以取消。
5、规范特殊岗位津贴。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市、县区对现有各项特殊岗位津贴进行规范,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外,省、市、县区和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以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二)调节地区差距
1、遵循调控线管理规定。省对市及其所属区、县分别设立津贴补贴调控线。2007年津贴补贴调控线,市及其所属区采用二个调控线为万元;县采用一个调控线为3万元。今后,省里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调控线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2、将一部分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凡津贴补贴(剔除改革性补贴)超过万元的地区,在实施工资制度改革时,其公务员月人均200元的增资部分,从按规定归并后的津贴补贴中纳入,并相应调减其津贴补贴水平。要按照高职级人员多纳入、低职级人员少纳入的原则,确保较低职级公务员实际收入不降低。具体纳入办法,由有关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方案报市审批。
3、实施分档调控。省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高于调控线的地区,按照分档累进办法征收津贴补贴调节金。相关县区和开发区要严格执行,津贴补贴调节金具体征收档次和比例按照江苏省财政厅、人事厅印发的《江苏省津贴补贴调节金征收管理办法》(苏财行(2007)18号)执行。
市、县区在规范本地津贴补贴时,一律不另设调控线,不得征收调节金。
4、严格控制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的增长。今后需要提高津贴补贴水平的,由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提出申请,县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和市开发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2005年各县区和市开发区上报省津贴补贴水平高于调控线倍的地区,规范期间一般不得提高津贴补贴水平;低于调控线倍但高于调控线的地区,规范的当年不得提高津贴补贴水平;低于调控线的地区,规范时可根据财力的可能适当提高津贴补贴水平,但提高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此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时本地区的平均增资水平。
(三)消除部门差距
同级政府不同部门要逐步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水平。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规定水平的部门,采取行政手段,在规范的当年一步降到规定水平;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低于规定水平的部门,在2009年7月1日前逐步提高至规定水平。
(四)严格管理制度
各县区和市开发区要建立津贴补贴发放审批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进行审批,经批准的津贴补贴方可发放。各级纪检机关、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确保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l、实行专户管理。要设立津贴、补贴专户,以此专户来核算本地区及各单位津贴补贴的发放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将各单位津贴补贴资金划入财政部门工资统发专户,集中统一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在2009年7月1日前逐步做到通过财政部门工资统发专户集中发放。
2、实行银行卡发放。在此次规范范围中的全市所有单位的津贴补贴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统-会计科目核算。上述所有单位都必须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所有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给个人的津贴补贴。
规范地方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的通知【第五篇】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xx〕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xx〕43号)同时废止。
规范地方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的通知【第六篇】
公司各单位:
为体现公司人文关怀,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公司员工在夏季高温工作条件下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司特别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高温补贴的发放范围:
炼焦分厂部分岗位员工、电力分厂锅炉工、厨师等。
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8元/天/人、10元/天/人、12元/天/人(根据现场工作环境分为三档)
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6-8月份。
高温补贴的发放形式:以补贴形式在6、7、8月份的工资中兑现。
其他情况说明:
1、每月出勤天数按28天计算,当月天数不足28天时高温补贴按照实际出勤天数给予;
2、享受高温补贴的岗位不再享受环境补贴。
特此通知!
规范地方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的通知【第七篇】
公司各单位:
为体现公司人文关怀,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公司员工在夏季高温工作条件下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司特别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高温补贴的发放范围:
炼焦分厂部分岗位员工、电力分厂锅炉工、厨师等。
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8元/天/人、10元/天/人、12元/天/人(根据现场工作环境分为三档)
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6-8月份。
高温补贴的发放形式:以补贴形式在6、7、8月份的工资中兑现。
其他情况说明:
1、每月出勤天数按28天计算,当月天数不足28天时高温补贴按照实际出勤天数给予;
2、享受高温补贴的岗位不再享受环境补贴。
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2021年七月二日
规范地方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的通知【第八篇】
高温天气来临,为保障在高温条件下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爱。并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现决定从6月份开始发放高温补贴,具体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公司本部在职在岗员工;
二、发放期限:6月、7月、8月,共3个月;
三、发放标准:100元/月/人;
四、发放细则:
1、当月出勤天数达到当月应出勤天数,按100元发放;
2、当月实际出勤天数低于当月应出勤天数,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当月高温补贴=(100÷当月应出勤天数)×当月实际出勤天数;
3、高温补贴从工资中体现,从7月15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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