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敬畏法律坚守底线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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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畏法律坚守底线1
古语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在生活中我们有着不同的生活习惯,但遵循纪律却是每一个人必须加强而记住的。学校成为我们接受知识的系统,传授知识的圣殿堂,应该是一个和谐统一的集体,自然更应该铁的纪律。
在21世纪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我们虽然要加强科学文化素养,更要培养高尚的道德修养。在我们充满豪情壮志向梦想奋进的之后,在我们满怀信心积极奔跑在一生跑道的之后,请不要忽视了这位从早到晚伴随在我们身边的认真的同学一一法律。有了它,我们的秩序极其井然:有了它,我们的生活非常自由;有了它,我们攀登的步伐过于坚实。为此,在第xx届“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中,我们向全体同学发出如下呼吁:
一、学法,做文明可爱的青少年。学习法律是培养法律精神的前提,是我们共创文明和谐校园的基础。我们要养成自觉学习法律的良好习惯,坚持在生活、工作学校习,将所学的法律常识广泛传递给身边的每一个人,努争取当学习法律的先锋。
二、知法,做守信明理的中学生。充实法律常识是提高法律能力的基础,是建立法制文明社会的根基。我们要尊祟法律、信仰法律,养成随时随地积累法律常识的良好习惯,积极参与创设知法、懂法的和睦氛围,将法律的公正、正义观念传播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努争取当明辨是非的楷模。
三、守法,做依法办事的中学生。自觉守法是现代公民的基本能力。我们要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主动履行法律义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反对各种非法违纪现象,努争取当遵纪守法的典范。
学法共创文明,守法共建和谐!愿同学们严于律己,内强能力,外树形象,从找做起,从小事做起,从那时做起,让绚丽的精神文明之花在校园肆意绽放!
敬畏法律坚守底线2
一、充分认识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意义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次修改,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时代气息浓郁,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引和保障作用。它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特别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起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这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之后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过程中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此次修宪是新一代党的领导集体执政治国理念的集中体现,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二、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
经过这次修改,我国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学习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一是对学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法律与从事的工作联系不多,存在“学好法律不如干好工作”的心理,学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二是不会学。不知道学什么,对自己的工作有什么帮助,不知道怎样才能学好。三是没有时间学。基层工作千头万绪、纷繁复杂,忙于日常工作,很少挤出时间和精力学法。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下功夫去理解和记忆,才能在工作能够熟练地运用,方能在工作中自觉做到不违章、不违纪,成为一名遵守《宪法》的合格人员。
三、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树立信法的理念,坚定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提高法治能力,首先要从思想深处转变“官念”,坚定法治信仰,厘清权与法、礼与法、情与法的关系和责任担当。
一要增强宪法法律至上的坚定性。要深刻认识宪法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根本体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意志的实现,从而敬畏宪法法律,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带头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从根本上解决和破除领导干部“权大于法”“法外之地”“法外特权”的意识,促使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执政理念,净化领导干部的行使权力空间。
二要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一些领导干部信权而不信法,关键是特权思想作祟。必须加强领导干部党纪国法和正确权力观教育,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我们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只有为人民谋取幸福和安宁的义务,没有侵犯公民权利的特权。
总之,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作为一名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坚持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坚定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思维,掌握法治方式,身体力行,带头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为法治中国建设和法治中卫建设夯实深厚的根基。
敬畏法律坚守底线3
我们全面勾画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更是为我们今后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标准、新高度。做为党员领导干部,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带头依法行政,争做懂法、畏法、守法的先行者,为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国家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懂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不懂法就不知畏法,不畏法就不会依法。当前之所以会有很多乱为、扰法、违法事件发生,就是我们个别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目中无法。有人信奉“权大于法”的信条,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有人持有“法有例外”的观念,认为自己是党员干部,身份特殊,在法律面前可以享有特权;有人心怀“法不责众”的侥幸,看着别人触摸法律的红线,也心安理得“随大流”。殊不知,正是因为少数领导干部将党纪法律作为束之高阁的摆设,当作为了个人私利可以随意揉捏的橡皮泥,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透支了人民群众的信任,最终作了最坏的示范。作为基层领导干部,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树立法治理念,一定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法律约束没有例外的原则,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带头学法、知法、尊法、守法,带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时刻绷紧法治这根弦,做到心中有法、虑必及法、行必依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畏法是依法行政的前提。畏法,对我们党员干部来说,就是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另一种表述。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无授权不可为”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的行为及出台的规定,不少都是“法无授权”而为之,甚至没有对其“合法性”进行调研论证。虽然政府初衷良好、目的正确,但出台的规定于法无据,即合理不合法,容易造成群众的不理解,或给个别别有用心之人制造混乱以借口,形成新的社会矛盾。因此,作为基层领导干部,我们要时刻把自己的言行、决策置于法律约束之内,在作出任何决策或形成某项决议时,都必须取得法律授权,于法有据,以保证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反之,如果我们作出的决策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只要我们的决策符合群众意愿,有利于县域经济的科学发展,我们也不能因法无明文要求而不去作为,而是要出于公心、出于国利,在不违法、违纪的前提下,即便法无授权也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勇于探索创新,大胆做出的决策,并在一定范围内召开民调会、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力求决策的科学化、正确化。
守法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守法,是每个党员干部“其身正、不令而行”的关键核心,是对“法定职责必须为”的重申和强调。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政府权责统一、法定职责必须为逐渐成为越来越多领导干部的共识。但是我们也应看到,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政府简政放权的推进,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与法定职责必须为相违背的情况,“为官不为”就是典型的表现。这不仅影响政府职能的履行,也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利益的不负责任,对政府公信力乃至对全社会信法、尊法、守法都将产生负面影响。如何避免个别领导干部“该为不为”或“不为想法去为”现象的发生,四中全会关于“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相关制度设计,都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作为基层领导干部,我们必须要加强法治学习和宣传教育力度,强化机关工作人员权责一致的法治意识,进一步完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和严格的问责机制,强化担当意识,不能籍口一项决策或工作无明文规定,或者政策界限不清晰,就不去作为,做太平官。而是从工作实际出发,在职责范围内应该做到的就要努力去做,既要有担当又要正确厘清宪法、法律为先的原则,让“为官不为者”为他们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从根本上扭转“为官不为”行政乱象发生,进而促使各级党员干部履职尽责,保证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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