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建议【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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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议【第一篇】

但是,当前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目前仍有近3亿农村人口饮用水不安全(其中亿为规划内人口),农村饮用水安全体制机制仍不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普遍存在着运营困难问题,饮用水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同时,农村供水领域也积累了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农村水资源配置不合理,供水水源缺乏有效保护,供水管网老化失修,供水水质得不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仍存在着潜在威胁。上述矛盾和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对农村供水工作的要求极不适应,迫切需要制定《农村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在更高层次上对农村供水工作予以规范。

第一,制定《条例》是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历来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和农村供水工作。总书记主席多次对饮用水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要把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首要任务。科学规划,落实措施,统筹考虑城乡饮用水,统筹考虑水量水质,重点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等饮用水水质不达标的问题以及局部地区饮用水严重不足的问题。”总理在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的奋斗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提出要提前五年,也即在“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五年内基本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五年内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和农村供水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的这些举措,既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更是保障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为此,有必要尽快制定《条例》,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发展。

第二,制定《条例》是长效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切实保障国家投入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大幅度增加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投入。各级水利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群策群力,兴建了大量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然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普遍存在着运营困难现象。这既有水价偏低、水费收取困难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广大农村地形复杂,人口分散,经济落后,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普遍偏小,工程运行成本高昂,公益性强,经营性差,用水户承受力普遍偏低,无法单纯依靠市场机制进行运营管理。同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不清、责任主体缺位现象比较普遍,制约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体制机制问题的解决。为此,有必要尽快制定《条例》,根据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实际需要,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严格政府、工程运营管理者、用水户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公益性支出部分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体系,进而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村饮用水安全体制机制。

第三,制定《条例》是严格规范农村供水行业管理、切实加强农村供水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75号)规定水利部的职责之一是“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这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村供水的行业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农村供水行业管理内容广泛,不仅包括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而且包括所有农村地区供水的行业管理,如研究政策,编制规划,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监督检查等。由于农村供水工程具有准公益性,承担着广大农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重大任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为了保障用水户权益,促进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农村供水、尤其是规模较大的集中式供水进行必要的监管,包括准入监管、经营监管、供水价格监管以及水质、水压、水量等供水服务质量监管等。为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还有必要加强相关社会管理,如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严惩;加强供水设施维护,对破坏供水设施行为进行处罚,对供水设施周围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进行规范等。同时,按照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还有必要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社会管理进行规范,加强对权力运作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为此,有必要尽快制定《条例》,对农村供水的行业管理和社会管理进行规范,使农村供水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第四,制定《条例》是有效解决农村供水法律缺位、大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在规范农村供水工作上缺少相应的法规保障,管理工作只能靠一些分散的涉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作支撑。然而,既有的涉水法律法规中,《水法》内容全面,但过于原则,而《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等法律,以及《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都是针对专项事务进行专门立法,对农村供水中的许多事项均未涉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卫生部虽然制订过政策和规章,对农村饮水解困和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作过部署和安排,但国务院办公厅制订的政策比较原则,难以全面、持续地

指导农村供水工作,而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则因其效力层次比较低,适用范围比较窄,无法解决农村供水工作中面临的各种难题。为此,有必要尽快制定《条例》,解决农村供水法律缺位,保障农村供水事业发展,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五,制定《条例》是规范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管理与设施维护、保障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经过多年发展,除了近年来国家投入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之外,广大农村地区还存在近400万处供应农村居民饮用水、生活用水和其它经营用水的供水工程。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这些供水工程大多缺乏有效监管,供水设备简陋,水处理措施不全,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缺乏规范,二次供水比较混乱,用水户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存在潜在威胁。同时,由于缺乏法律约束,供水水源难以保证,供水设施得不到有效保护,水费收取困难,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应有保障。因此,要确保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管理与设施维护得到有效规范,有必要尽快制定《条例》,规范农村供水行为和用水行为,规范社会公众行为,保障农村供水工程经营管理与设施维护走上规范化轨道,保障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合法权益。

第六,制定《条例》是合理开发利用农村水资源、有效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的必然要求

提出建议【第二篇】

赵锦辉认为,《建议》从三个层面阐述文化建设:一是阐述其意义。《建议》指出,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灵魂,是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强大力量。二是提出指导思想。《建议》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中华文化,建设和谐文化,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三是阐述主要任务。《建议》提出,要从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推进文化创新、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这三个方面出发推进文化建设。

赵锦辉说,将本次《建议》与“十一五”规划、“十七大”报告相比,可以看出中央对文化建设有三个重要的战略新部署。

更加重视文化体制改革

《建议》中谈文化体制改革,是将其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虽然“十一五”规划、“十七大”报告中都提到文化体制改革,但都没将文化体制改革摆到如此重要的地位,可见文化体制改革已经成为中央关注的焦点和热点。

为什么中央如此重视文化体制改革?这是因为经过32年的改革,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政治体制改革也有序推进,但文化体制改革是在新世纪才开始推进的,改革起步慢,改革相对滞后。中央是在“十六大”上才明确提出,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2006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才正式拉开了文化体制改革的大幕。这种滞后导致传统文化体制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和影响日益凸显,掌握大量文化资源的国有文化单位总的看还是靠吃财政饭,游离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外,文化产业发展水平不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不强,农村基层文化建设相对落后。文化体制改革滞后已经越来越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建议》才将文化体制改革摆在重要位置,明确要求加快推进改革。

赵锦辉说,“十一五”时期,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但与北京市作为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中心和历史名城的城市定位还有一定差距。“十二五”时期,北京市应根据《建议》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加快文化体制改革,在全国率先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将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 作为文化建设重要任务

《建议》谈文化建设,重要的特点是将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十一五”规划谈文化建设时,提出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任务。“十七大”提出文化建设的三项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建议》将“十一五”规划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任务和“十七大”提出的这三项任务都统一到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这个任务之下,凸显了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这表明,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央对文化建设有了更加通盘的考虑,把思想道德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华文化建设、和谐文化建设这四种文化建设全部纳入到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这个大局下,通盘考虑,统筹安排,这就有效地突破以前文化建设部署上各自为战的问题,有利于统筹安排资源,推进文化建设。

赵锦辉强调,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不是一朝一夕的任务,必须要经历长期的过程,关键是要抓教育,尤其是青少年教育。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以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为导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等四种文化建设作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学校教育和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学校教育和构建全社会道德行为规范的良性互动,逐步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

他说,北京市已经颁布了《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人文北京”建设工作规划》,这个规划制定了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文化发展的蓝图,指出“十二五”时期北京市要抓五项任务: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扩大对外文化交流。赵锦辉指出,完成这五项任务必须围绕提高北京市民文明素质这个核心展开,各项任务的推进只有服从、服务于这个核心,才能够有正确的方向。北京市应以《建议》精神为指导,通过实施任务来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逐步提高市民的道德素质,养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社会氛围和社会心态,从而最终提高北京市民的文明素质。

文化产业要打造成

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建议》谈文化产业,重要的特点是提出将文化产业打造成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战略部署。“十一五”规划提出要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十七大”提出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务院通过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将文化产业与其他九大行业并列,作为抵御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这次《建议》则将发展文化产业上升到支柱产业的地位,凸显了中央对发展文化产业的高度重视。

赵锦辉指出,要将文化产业打造成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既有有利条件,也有不利因素。有利条件包括:我国庞大人口将造就2l世纪世界最大的文化消费市场;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积淀;中央对文化产业的高度重视和一系列扶持政策的出台。不利因素包括:文化产业在国际上的市场竞争力还不强;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不多;计划体制下的条块分割使得文化市场存在着部门壁垒、行业壁垒、地域壁垒;知识产权保护和开发有待完善。因此,要将文化产业打造成支柱产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这条路又非走不可。文化产业作为无烟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它的发展有利于打破资源和环境对经济发展的约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赵锦辉认为,北京市具有将文化产业打造成支柱性产业的诸多有利条件。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科教文化资源丰富,各类人才荟萃,“十一五”规划特别是奥运会举办期间,北京市加大了文化发展投入,推进了文化产业的发展。相信在“十二五”期间,随着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的逐渐完善,新型文化业态的不断发展,北京市必将打造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北京市支柱产业。

提出建议【第三篇】

[关键词]城市幼儿教育供给;政府办园;转制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09)03-0001-06

当前,幼儿园天价收费、幼儿入园难、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无法得到保障等城市幼儿教育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正在冲击着城市既有的幼儿教育供给体系,对城市幼儿教育体制改革呈现明显的“倒逼”态势。而要设计未来城市幼儿教育供给体系,解决当前出现的问题,我们必须从城市幼儿教育供给体系的演进过程谈起。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幼儿教育公共供给体制的形成

从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我国具有明显计划经济特色的幼儿教育供给体系逐渐形成。该体系的突出特点是幼儿园依据举办单位不同的性质,从不同的财政渠道获得经费支持,从而为单位员工提供幼儿教育服务。可以说,不同财政来源下的分散供给是计划经济时代幼儿教育供给体系的根本特征。

从1978年开始,《全国托幼工作纪要》《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教育部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等文件陆续出台,分别从体制、办学行为规范、行政管理权限等方面对幼儿教育供给体制作出了新规定。截至1990年,投资分散化、人员管理分散化、业务指导统一化的幼儿教育供给体系基本形成。在这个体系中,公共资金通过四种渠道到达幼儿园。

渠道一:财政支持政府、部队办幼儿教育机构。中央或地方政府按照中央规定的人员编制和供给标准将经费列支在政府财政开支中。在这类幼儿教育机构中,属于教育部门办的,其工作人员编入公办教师系列;其他部门办的,其工作人员属于这些单位后勤部门的职工,工资和福利都列支在后勤人员系列中。

渠道二:财政支持事业单位办幼儿教育机构。各级政府按照中央规定的人员编制和供给标准将经费列支在该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中。这类幼儿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属于这些单位后勤部门的职工、工资和福利都列支在后勤人员系列中。

渠道三:公共资金支持国有企业办幼儿教育机构。通过“合理留利”的方式,企业可以留下等于某一社会平均利润率的计划利润,用以开办幼儿教育机构。企业的“留利”过程从两个方面反映了当时的计划经济色彩:留利多少取决于中央政府的产业发展规划,没有税赋公平的说法;成本核算无法反映真实的生产过程,往往是留利多少就意味着职工福利的多少。

渠道四:城镇街道和农村公社大队分别举办属于自己的集体企业,用以支持各自的包括幼儿教育在内的福利开支。政府对城市街道集体企业一般不征收利润,这在客观上支持了城镇街道办幼儿园的发展。农村当时实行的是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因此政府实际上并没有为农村幼儿教育机构提供财政支持。这类城镇街道和农村公社大队办的幼儿教育机构其保教人员获得的报酬相当于当地同等劳动力获得的报酬。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幼儿教育供给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都是由公共资金支持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制度安排,为城市幼儿教育提供了相应的财政基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行为等同于政府行为,幼儿教育资金在企业列支和在政府预算中列支是一样的。然而,随后到来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求企业在市场中检验产品和成本,从而打破了作为营业外成本核算的幼儿教育等单位福利的财税基础,我国城镇幼儿教育体制也因此开始了改革进程。

1993年以后,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思路,财税制度开始改革,“企业留利”的幼儿教育资金来源首先受到了限制,许多企业实际上已经停止或减少幼儿教育投入。到2002年国务院组织的第二批中央企业剥离社会职能试点工作开始时,企业便逐渐撤出幼儿教育领域。与此同时,随着街道和社队集体经济的瓦解,集体办的幼儿园因为缺乏明确的资金来源,大多数变成了依靠收费维持的机构。财政资金进入幼儿教育机构的多个渠道被阻断,但由公共财政承担的政府、事业单位和部队办园仍然存在,这又常常受人诟病。

二、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城市幼儿教育供给体制的新变化

市场经济体制代替计划经济体制的结果是阻断了部分公共资金流入城市幼儿教育机构的渠道,但是它也给城市幼儿教育机构带来了新的产物,即出现了大量转制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分园和民办幼儿园。这些城市幼儿教育体系中的新成员,由于其起源、资金来源和办学主体不同,呈现出不同的供给行为。

1.转制幼儿园

转制幼儿园特指那些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资金来源发生变化,进而导致幼儿园性质和管理结构发生变化的幼儿园。原有的国有企业办幼儿园和街道集体企业办幼儿园由于其运行的财政基础发生了变化,所以不得不进入转制的行列。与此同时,政府办幼儿园和事业单位办幼儿园尽管仍有稳定的财政来源,但是由于幼儿园业务和所隶属单位的主要业务差异太大,所以也纷纷开始改革。在改革过程中,有些幼儿园关闭了,有些幼儿园则在办学体制和机制上作了调整。归纳起来,转制幼儿园的治理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股份制改造。由原属国有企业转让幼儿园资产,以补偿幼儿园老职工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在改制过程中,有些国有企业办园、政府办园和事业单位办园为了实现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从“现收现付”向“基金积累制”的转变,将国有资产中的政府收入转移给幼儿园职工,进入他们“基金积累制”下的个人账户。这种制度的根本出发点是解决职工的社会保障和下岗分流问题,并不是对幼儿教育体制的重构。

第二,个人承包。在不涉及资产转移的前提下。作为办学主体的政府、事业单位和企业、街道,将幼儿园承包给个人或者职工集体,以契约方式解决原有教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障问题。承包者大多是幼儿园内部人员。契约的内容主要涉及原有福利责任的延续、承包后的幼儿教育机构与主办者之间的资金往来和责任分配、原有教职工的社会保障等。这种制度的根本出发点仍然是解决职工的社会保障和下岗分流问题,并不是对幼儿教育体制的重构。

第三,租赁经营。在不涉及资产转移的前提下,作为办学主体的政府、事业单位和企业、街道将幼儿园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交给个人或其他

机构经营。双方按照契约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但是这种契约只是资产及其收益方面的约定,不涉及经营责任和教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转制幼儿园的出现,使得公办幼儿教育机构的治理模式日益多样化,但是在各种治理关系的设计中始终没有将幼儿教育的供给规则纳入其中,这就使得转制幼儿园主要是以公有企业资产方式存在,没有体现它在新的幼儿教育供给体系中的定位和特点。转制幼儿园是作为公办教育机构还是民办教育机构存在,如何界定其供给地位,这是城市幼儿教育供给体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难题。

2.公办幼儿园分园

在我国公共机构的运行规则中,教育部门对公办教育机构的经营行为缺乏足够的管制,已有的管制主要集中在教育标准、服务标准上,对于公办教育机构的扩展行为缺乏明确的界定,致使公办学校扩张机构的属性问题成为突出的体制问题。在幼儿教育体系中也是如此。又因为原有财政基础部分消失,所以部分公办幼儿教育机构在市场收益的激励下,开始开办分园,以增加收入。特别是当公办幼儿园接受到的财政支持不能满足其全部成本支出时,通过市场收益弥补经营成本之不足就成了许多公办幼儿园的必然选择。

在实际运行中,公办幼儿园的分园和本园之间的关系多种多样:有的很松散,本园和分园之间仅就本园无形资产的使用达成协议,并没有实质性的联系;有的则是真正意义上的分园,管理和教学完全由本园负责,并成为本园的一部分,财务和人事都不独立,但是采用不同的收费和成本核算方式。

公办幼儿园的分园问题,反映了我国公办机构基础制度的欠缺。基础制度欠缺,直接导致管理上的混乱。2006年,我国才出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需要指出的是:一是利用国有资产没有数量和比例的限制;二是它既包括国有有形资产,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具有实物(或用货币计量)形态的资产,也包括国有无形资产,即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根据这个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办的幼儿教育机构毫无疑问都应该明确其事业单位的组织性质,其扩展的分园在属性上应该与本园的性质没有差异。然而,我国国有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创办的“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多级法人制”带来的诸多治理问题,实际上为公办幼儿园分园的制度建设提供了一些负面经验。在这方面,国际上通行的非营利组织治理规则也许可以成为我们更合适的选择。

严格机构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在于确定不同类型机构所适用的基本制度。目前,我国公办和私立机构之间在适用基本制度上的差异还不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机构登记制度的意义。在幼儿教育体制改革中,为公办和私立幼儿教育机构划定一个清晰的界限,这应当是改革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3.民办幼儿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给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机会,奠定了民办教育机构产生和发展的法律基础。在幼儿教育领域,民办机构更是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目前,按照幼儿教育机构的数量计算,民办幼儿教育机构已经占据“半壁江山”。然而,民办教育适用的基础制度依然缺乏,这已经给民办幼儿教育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三、当前城市幼儿教育供给体制的形成

1978年,在改革开放的宏观背景下,教育体系开始实施“效率优先”发展战略。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财政资金优先投入基础好、社会声誉好的幼儿园。等级管理又强化了幼儿园之间已有的差异。于是,在1978~1992年间,不同类型的公共资金继续沿着各自的渠道支持幼儿教育供给体系中不同的构成部分,但是实际上,由于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资金水平客观上存在着差异,政府办园质量好、教师素质高、经费充足的优势已日益凸显。既有体系下的幼儿园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要求在客观上强化了这个既有体系中各个构成部分之间的差异。

从1992年起,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彻底打破了“上缴利润”体制,国有企业举办各项福利事业的财政基础消失了,国有企业办园在“后勤社会化”的改革过程中逐渐关闭或者转制。同时,1992年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又将市场力量带入城市幼儿教育供给体系之中,各种不同层次的民办幼儿园陆续出现。公办幼儿园在利益驱动下,开始不断扩大自己的服务范围和规模,形成了独特的公办幼儿园分园系统。

在当今我国幼儿教育供给体系中,政府办幼儿园借助财政力量和系统的教师人事管理制度,成为优质幼儿园的主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它的服务对象主要针对政府机关公务员子女和教育部门教职工子女,兼收部分其他儿童,因此此类幼儿园面临巨大的道德压力。社会批评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该类幼儿园获得唯一财政支持的合法性;二是招收服务对象之外儿童时收取巨额赞助费的合法性。

各种形式的转制幼儿园经费来源复杂,性质多样,与举办者之间的关系各异。转制幼儿园的种种问题,既有国有企业改革带来的问题,也有政府和事业单位后勤制度改革带来的问题。要想理顺转制幼儿园的问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同时,在分析转制幼儿园的问题时,我们又往往将性质问题和经营问题混在一起,致使解决问题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其实,对转制幼儿园来说,最关键的问题还是性质问题。只有性质确定了,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才能依据公共和市场两种不同的渠道加以解决。

民办幼儿园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幼儿教育供给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它既给我国的幼儿教育行政管理带来了巨大的不适应,同时又以它的力量推动着我国民办教育基本制度的建立,推动着政府市场管理能力的提高。

四、对城市幼儿教育供给体制改革的建议

建立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需要的城市幼儿教育供给体系,并使其具备不断改进的基础,这不仅取决于我们心中对美好社会的愿望,而且取决于已有的制度和体系,取决于幼儿教育供给体制设计需要遵从的共识和财政及社会政治规则,用制度经济学的语言说,就是制度的“路径依赖”和“制度基准化”。从路径依赖方面讲,我国幼儿教育供给体系的设计需要解决如何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由公共资金通过四种不同渠道支持的体系演变为公共和市场两大资金来源支持的,公办、非营利、营利三种不同类型机构并存的体系问题。从制度基准化的角度讲,公共财政制度的基本准则、政府和市场两种力量在体系中的不同作用,都构成了制度设计的基础。在这样一个供给体系中,幼儿教育服务既不能划一,不顾社会需求的多层次性,也不能单一,只由民办或者公办幼儿园占据。我们期望建立的城市幼儿教育供给体系是公办幼儿教育体现财政支持的意义,民办幼儿园提供个性化服务;民办幼儿园的创新被置于监管之下,但同时又会为供给体系的发展提供动力;公办幼儿园的价

格和服务始终为民办幼儿园提供一个参照系,使得双方的相互制约带有“寡头”竞争的制衡作用。这样,在体制上,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在功能上相得益彰;在机制上,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相互制衡,相互影响。

然而,这种理想化的供给体制和现阶段我国幼儿教育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实际功能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本文力图对我国现有幼儿教育供给体系中各个组成部分的改革提供建议。

1.政府办幼儿园的改革方向

在幼儿教育供给体系中,政府办幼儿园应该:(1)履行公共财政职能,主要是资助弱势群体子女接受幼儿教育服务,以保证教育公平以及帮助弱势群体妇女就业。(2)履行市场职能,政府办幼儿园和私立幼儿园共同构成市场,使市场在整体上呈现“寡头”结构,政府办幼儿园在幼儿教育服务的水平、类型等许多方面对私立幼儿园产生影响。在许多国家,保证一定规模公办幼儿园存在,其主要目的是维持市场结构的合理性,以便在价格和服务类型上影响市场供给。(3)履行教育职能。在许多国家,公办幼儿教育,尤其是和小学衔接的一年或两年教育,属于强迫教育的范围,主要是为了促进儿童早期发展。

以公办幼儿园应有的职能来分析,我们发现目前我国的政府办幼儿园在服务的目标群体上服务了不该服务的群体。在市场功能方面,由于政府办幼儿园在规模上还不足以与私立幼儿园抗衡,而且在运行模式上没有体现出与私立幼儿园截然不同的机制,所以政府办幼儿园与私立幼儿园构成“寡头”市场结构的特征不明显,市场制衡能力也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为了充分发挥公办幼儿园的作用,扩大公办幼儿园的规模是前提。扩大规模的渠道除了新建公办幼儿园,尤其是在新建小区建立适当数量的公办幼儿园外,还需要在转制幼儿园中,在维护原有内部人员利益的条件下,通过赎买和终止原有合同的方式,将其中的一部分幼儿园转为公办幼儿园。对于公办幼儿园的分园,我们同样需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其中的一部分幼儿园转为公办幼儿园。与此同时,在界定机构性质的基础上,还需要严格公办幼儿园的运行规则。对于能够获得财政支持的教育机构来说,其首要任务是追求“规范效率”。我们应该以是否履行了财政资金应该履行的职能作为评判其优劣的标准,而不能以“市场效率”作为评判的标准。

2.转制幼儿园的改革方向

转制幼儿园是我国城市幼儿教育供给体系中最复杂的一个部分,它是各种改革不到位带来的过渡性问题的反映。对于此类幼儿园,我们仍然应该按照幼儿教育供给体系的公办、非营利、营利的基本组成框架,以商谈的方式,理清机构的性质和归属,然后再让它们按照各自-的规则运行。属于公办幼儿园的,履行公共职责,完成向公办幼儿园的完全转制过程,与公办幼儿教育体系整合在一起;属于民办非营利机构的,不进行产权的明晰界定,但是应该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建立非营利机构治理规则;属于民办营利机构的,则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运作。

3.民办幼儿园的改革方向

近些年来,《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取得了重要的制度进展,即民办非营利教育机构剥离与主办者的直接财务关系,拥有了独立账号和独立的资金核算体系。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过多强调民办教育机构的非营利性,并且没有在营利和非营利之间设定明确的制度差异,使得诸多民办教育机构既希望获得非营利机构不缴税的权利,又期望能够界定产权,获得利润分配的权利,于是,在合理回报问题上争论不休。

实际上,民办教育机构试图游离于营利和非营利之间的想法,和公办教育机构试图享受公共和市场两种权利的想法一样,都是不恰当的。当机构拥有公共财政提供的稳定资源时,它就必须履行公共责任,放弃到市场中谋求机构利益的权利;同样,当机构享有非营利机构免税的特权时,这些机构便失去了分配利润和将收入转移作为其他用途的权利。民办营利教育机构虽然缴纳税收,但是享有经营上的自由。政府只能按照市场管理的法律对这些机构进行管理,无权干涉其价格定位等市场行为。按照制度经济学家诺斯的说法,“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只有规则清晰,机构才能根据自己所处的情景,选择合适的轨道,按照不同的行为规则来运行。

提出建议【第四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管理 公积金提取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1-285-02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由职工本人领取。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正以其利率较低的政策优势、灵活的贷款方式、简便的办理程序等受到广大职工的青睐。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包含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在城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农村不建立此制度。二是只有在职职工才实行此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此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此制度。三是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一部分,职工个人缴存另一部分。四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五是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二是专用性。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都应该给职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途一:购房。用途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用途三:租房。用途四:父母给儿女购房。用途五:销户提取全部余额。用途六: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用途七:治疗重大疾病。常用的公积金提取业务表见表1。

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逐步走向互联网时代的同时带给各单位从事公积金管理的专管员们新的挑战。因重组合并等原因笔者兼管四个单位的公积金专管员,公积金的补缴下账业务大概需要一周的时间处理。每日的公积金提取业务很复杂,常见的几种业务:公积金缴存人员的新增(调入、新招)业务,公积金提取转移(死亡、调出、退休、解聘、大病、住房装修等),公积金的缴存业务(缴费花名册、汇缴清册表、缴款凭证),公积金的补缴下账业务(每个职工的缴费补录工作)。首先在网站上找到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受理系统-选单位用户-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接着点击业务办理中的补缴业务办理-输入补缴年月-每个职工的录入-保存此次补缴-上报业务中-补缴上报-导出-导入。公积金提取时常见的业务,一是无房提取所需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加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表。提取人的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二是按退休提取所需材料: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提取表、提取人身份证,提取人去办理,提取人的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三是按三年内新房提取所需材料:三年以内的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原件加复印件,三年以内的购房收据(或发票),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加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表,提取人去办理,提取人的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四是按2015年阶段性提取所需材料:三年以上的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原件加复印件,三年以上的购房收据(或发票),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加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表,提取人去办理,提取人的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申请办理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先应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盖章后,连同下列证明材料交贷款银行: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婚姻状况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及公积金缴交情况证明;购买住房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收据;自建住房的应提供批准建房的文件;个人征信报告;借款人半年的工资流水;抵押物(预抵押用所购房屋做抵押、本地房产抵押);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住房公积金提取中出现的问题与建议:2008年某四个单位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参保职工1000多人,并按规定进行了公积金缴纳。2015年公积金全年缴费800多万,国家为了职工利益实施了2015年公积金阶断性提取,某四个单位几乎平均每个工作日都有2~3名职工办理公积金业务。以某四个单位为例,专管员办理公积金联名卡300多张,为了方便职工专管员与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协商其它银行的卡也可办理公积金业务。为了职工利益多次联系办事处到单位宣传2015年公积金阶断性提取,笔者为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800多人次,办理公积金贷款30多人次。2016年办理公积金提取100多人次,办理公积金贷款20多人次。公积金提取中出现的问题与建议,一是公积金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办公后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对各单位专管员新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对专管员的实时培训可以使他们更快更好地完成公积金日常业务,当然专管员们也要边学边问这样才能完成任务。二是公积金提取时对生存状态的确认很重要,它决定了以什么手续提取公积金。对已宣布去世的职工必须进行财产公证(继承额度5000元以上)后,出具死亡证明、公积金提取表、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才能办理提取。办理提取业务时一般要求本人办理,以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三是公积金提取中,有的职工结婚证中的名字、身份证号与身份证上的名字、身份证号不同,经与办事处协商单位出具证明加盖公章就可办理。四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大对各单位缴费基数调整的控制与监督,加强对单位新增职工及时参保的监控,建议住房公积金缴存按月进行及时处理当月发生的业务,一般不予补缴。五是公积金中心对新增人员信息网上更新不及时,建议及时更新。六是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受理系统中做完汇缴业务后数据不能导出,希望中心给予解决。七是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内部要协调职工、中层干部、单位高管,外部要与公积金中心和办事处做好协调。专管员的业务能力、专业水平要高,综合素质要强,四个单位由一名专管员进行日常性管理工作,业务量太大,希望单位配备从事人力专业的优秀人才增加到公积金管理队伍中来。

201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新政策: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出台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住建部、财政部、央行发出通知: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这意味着,今后无房(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的职工,只要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无需租金发票、税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此外,为了提高提取审核效率,新规定要求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从2016年9月1号起,国管公积金的提取流程将进行简化,今后缴存国管公积金的职工,提取公积金将更方便更容易。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还有待统一的新政策再次出台。住房公积金制度利国利民希望各单位、企业有识之士齐抓共管,共同努力完成好这一社会福利保障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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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6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Z].公积金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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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庄越华。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思考。中国城市经济,2011(5)

[5] 董芯。D市住房公积金运营问题研究。电子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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