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条例学习【范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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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实施条例学习【第一篇】

近日,临河区纪委监委组织委机关全体干部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由案件审理室副主任赵瑞同志对《条例》进行领学,并结合工作实际对重点章节进行深入解读。

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制定的意义,一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二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深入推进监察法贯彻实施,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三是解决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四是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条例》的主要亮点,首先,《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监察领导体制。明确监察机关领导规则,国家监察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双重领导下工作。其次,《条例》细化了监察工作程序。明确权力行使范围和运行程序,吸收刑事诉讼制度中许多做法,有力保护了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监察权滥用。最后,丰富了监察赔偿的内容。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纪检干部们对监察法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且对法律条文的丰富精髓也有了更深程度的认识。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主动作为,更好地肩负起新时代赋予的职责使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实履行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

监察法实施条例学习【第二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加强集团公司纪律作风建设,促使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根据集团公司2021年党风廉政宣教月活动的安排,今天我为大家讲一次廉政专题党课。本次党课的题目是《学习贯彻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今天的党课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分析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部分是近年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是如何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的具体做法。

一、分析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古往今来,人们崇尚清廉,都把清正廉洁看成是一种美德,一种境界,一种社会追求。消极腐败现象是与这种传统美德水火不容的。近些年来,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越来越大,制度越来越完善,监督越来越严格。2018年x月x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布施行,这是实行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建立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有力促进我国反腐工作。2021年x月x日,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这是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的第一部监察法规。制定《条例》是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今天我们重点来解读和分析一下《条例》。

(一)《条例》与监察法的关系。《条例》分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x章,共x条,与监察法各章相对应。《条例》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廓清公职人员外延,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

(二)《条例》的重大意义

1、总结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进行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2016年x月,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不久,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先后对全面推开试点工作、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设立监察机关作出部署;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并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随后,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揭牌。各级纪委监委全面贯彻合署办公要求,依法行使监察职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加强了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了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觉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重大工作事项、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项目和重大机构调整等及时主动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请示报告,既报告结果,又报告过程。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纪委监委推动建立健全党委定期研判反腐败斗争形势、把握政治生态、听取重大案件汇报等制度,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原行政监察、预防腐败、检察院反贪反渎等工作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使反腐败决策指挥、资源力量、措施手段更加集中统一。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整合规范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法规制度,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各级纪委监委落实纪法双施双守要求,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一体进行审查调查,真正做到全面从严、全面覆盖。

《条例》第五章紧紧围绕规范监察权运行构建监察程序,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x个具体环节,在各环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党的领导,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条例》是总结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对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体制优势,不断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

2、《条例》以宪法和监察法为依据,是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进行的,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在改革的过程中,要推动出台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出台了一批规范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按照党中央部署,研究修订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研究起草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起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制定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等法规制度,推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随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为适应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新的更高要求,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实施《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等制度规定,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完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机制,促进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条例》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设专节规定移送审查起诉事宜,明确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完善指定司法管辖的协商程序和工作要求,规范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情形和程序,保证监察机关调查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有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此外,《条例》在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中,对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监察制度进行梳理,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和各项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在监察法规中予以固定。

这充分说明,《条例》是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3、《条例》完善监察工作运行机制,为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提供重要保障。

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随着监察工作的持续深化,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细化为实操性强的内容,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

《条例》共9章287条,与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细化监察职责、监察对象范围和监察管辖的具体规定,规范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和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根本保证。

《条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立规全过程,落实到制度设计的各方面。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明确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此外,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百五十一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等内容都表明,纪检监察各项工作始终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扎实有序开展。

面对监察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部分监察对象的界定不够明确、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不够顺畅等,《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监察体制制度优势,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心,就是要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条例》进一步细化监察法关于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的相关规定,着力增强职责履行的实效性。

《条例》紧紧围绕“行使公权力”这一本质特征,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进一步解决实践中有的监察对象界定存在争议的问题。

与此同时,监察管辖制度也得到了完善,确保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依法查处。《条例》指出监察机关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划分了各级监委调查职务违法犯罪的管辖范围,规定了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制度,明确了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互涉案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内涵,架构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分工协作的管辖机制,实现对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的全覆盖。

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抓深抓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效推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随着改革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增强改革主动性,落实好全会部署的改革任务,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使监督体系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不竭动力。

二、近年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例分析

1、xx市办理中央环保督察重点交办件“虚整改”“真销号”问题。

2016年和2018年,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和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先后对x开展环保督查和“回头看”,期间多次收到反映xx市护城河、莫愁湖污染问题的群众举报,并作为重点交办件交由xx市办理。xx市组织专班进行调查核实,并明确了相关单位进行整改。2020年x月,媒体曝光xx市护城河劣质水体直接排入镜月湖,破坏x莫愁湖国家湿地公园(含镜月湖)生态环境,且护城河污染依然存在。经调查,xx市在办理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关于护城河、莫愁湖污染问题中,相关部门和人员未按照整治方案规定时间节点完成整治工作,作出已完成整改的虚假报告,相关领导未审核把关,将未完成和未实施的整改措施予以上报。2021年x月,xx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xx连同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xx市住建局护城河管理办公室负责人xx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xx市住建局副局长xx、副局长xx、建设科负责人xx、办公室工作人员xxx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另有x名县级干部、x名科级干部受到组织处理。

2、天门工业园原党委书记xx违规设立“小金库”、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等问题。

2017年x月至2018年x月,xx任xx镇党委书记期间,以违规收取企业资金不入账的方式,设立“小金库”,用于违规发放招商引资奖金、违规公款接待等。xx还存在违规收受私营企业主礼金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xx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利川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科科长xx违规公款旅游问题。

2020年x月,xx带队出差时,擅自改变行程到相关景点旅游,违规报销正常差旅费用之外费用。xx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人员受到相应处理。

4、xx市教育局旧口办事处主任xx等人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8年至2019年期间,xx市教育局旧口办事处共领取xx市财政拨付的校车补贴奖励资金x万元。xx安排分管财务工作的旧口办事处督导员xx直接将该款用于发放办事处包点人员安全督查下乡补助等开支。2021年x月,xx市教育局分别给予xx、xx警告处分。

5、xx市东宝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xx违规收受礼金等问题。

2020年x月,xx住院治疗期间,其妻代收下级看望礼金。xx还存在工作日午餐饮酒等问题。xx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xx市xx县xx镇xx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xx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

20xx年x月x日,xx向xx镇纪委填报《婚丧喜庆事宜办理事前申报单》,拟为其父举办80岁生日宴,并承诺仅邀请亲属参加。x月x日宴席当天,xx接受“三亲”范围以外人员赴宴并违规收受礼金x元。2021年x月,xx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xx市京山市xx镇xx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xx,党支部委员、财经委员xx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问题。

2019年至2020年上半年,xx村村委会多次请x某某进行挖机施工作业。2020年x月x日,x某某在与xx、xx等人核算完相关工程量后,宴请xx、xx及xx村部分人员。20xx年x月,xx、xx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xx市xx区xx镇司法所原所长xx违规发放福利问题。

2016年x月和2017年x月,时任xx区司法局子xx镇司法所所长xx违规公款购买水果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其本人及单位职工,共花费x元。此外,xx还存在违规公款购买烟酒用于公务接待等违规违纪问题。2021年x月,xx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巴东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副局长xx、办公室主任xx违规使用空白公函问题。

2017年至2020年,巴东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多次使用空白公函,以虚列事由和人数的方式,冲销超标准、超范围接待费用。xx负领导责任,xx负直接责任。xx、xx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松滋市委政法委办公室副主任、四级主任科员xx虚报公务接待费用问题。

2020年x月,xx利用负责单位公务接待职务便利,在报销正常公务接待费用时违规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x元。2021年x月,xx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退赔。

上述x起典型案例, 都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的案例,有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虚假汇报工作落实情况,有的违规收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有的用虚假发票报账套取资金用于公款旅游,有的虚列开支套取资金用于违规接待,有的违规发放津补贴,有的违规操办婚丧事宜,这些都是“四风”问题隐形变异的表现,反映出个别党员干部在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仍然心存侥幸、挖空心思、顶风违纪,上述人员均受到了严肃处理。广大党员干部要从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以案促学、以案促改,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

三、如何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的具体做法。

在《条例》出台后,势必会加大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各类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更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才能增强自身免疫力,方能经受得住权利的考验,时刻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廉洁自律,清正为民。如何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员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打造一支廉洁正直、骁勇善战的的x干部队伍,擦亮清廉x的廉洁品牌,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与领导和同志们共同探讨。

(一)在思想境界上,要强化四种意识。

第一,必须增强党的意识。我们党之所以能够战胜各种艰难险阻,不断发展壮大,就是因为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仍然需要我们始终保持坚定的理想信念。一定要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入党没有什么便宜可占,当官没有什么特权可享,只能是为人民多做工作。这是一切共产党人的思想和行为准则。部分领导干部腐败都在理想信念这个关口上出了问题。原x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别必雄、原xx市委书记xx就是活生生的案例,因理想信念上的缺失,导致了两人政治上的动摇,政治上的动摇,又造成了他们方向上的迷失,致使他们的政治鉴别力和判断力出现了根本的错误,与党离心离德,最后锒铛入狱。我们一定要时刻牢记自己入党时的誓言,不断增强党性观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二,必须增强群众意识。权力观问题,说到底是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感情问题,是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我们一定要自觉摆正群众的位置。增进与群众的感情,与群众同甘共苦,绝不可与民争利。要牢牢记住党和人民是鱼和水的关系,增强群众意识,就是要不断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感情,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头,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想问题、办事情的准则,把造福百姓作为自身价值的最大体现,把实现群众的愿望作为自己的最大责任,切实把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

第三,必须增强责任意识。权力是人民给予的信任,组织交付的重托。作为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就要承担起“经营企业、发展企业、壮大企业”的沉重担子。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尽职尽责。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党员领导干部既要“有位”,又要“有为”,在正确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勇于承担发挥核心作用的领导责任、量质并重的工作责任、文明诚信的社会责任、政令畅通的政治责任、与时俱进的发展责任。

第四,必须增强自律意识。做官用权,拍板决策,造福社会,是领导干部的神圣职责。但我们应当看到,权力也是一把双刃剑:“挥”之不慎可能会伤及自己;权力是一把炽热的火,“燃”之不察可以将自己焚毁。任何一个腐败分子都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往往是从一个“小节”问题开始的。如果我们的自律意识不强,对“小节”问题总是不在乎,任其发展,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自我失控、腐败毕生的案例比比皆是。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身为党员干部,一定要把权力、地位和名利看得淡一些,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认认真真干事。

(二)在道德修养上,要做到“五慎”

第一要慎初。我国古代哲学家老子说过:“慎终如始,则无败事。”廉洁自律、拒腐防变,以慎初最重要。纵观腐败分子发展变化的轨迹,很多人曾经有光荣的过去,有过显赫的成绩,做过一些有益的事情,但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淡化了自律意识,面对灯红酒绿,权、钱、色的诱惑,对自己搞下不为例,在矛盾侥幸的复杂心态驱使下迈出第一步而不能自已,一步步的陷入罪恶的深渊,成为人民的罪人,为历史所唾弃。

第二要慎独。《礼记•中庸》记载:“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所谓慎独,就是在别人不能看见的时候,能慎重行事;在别人不能听到的时候,能保持清醒。不要认为隐蔽和微小的过失就可以去做,应当在一个人独处的情况下更加谨慎、自我约束。新时期的党员,面对各种思潮的冲击和诱惑,更应坚定党的信念,牢记党的宗旨,只有如此,才会有慎独的品格,达到慎独的境界。

第三要慎友。古人说:与善人交,如入兰芝之室,久而不闻其香;与恶人交,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现在社会上有那么一些人,为了获取个人的某种利益,千方百计予以套近乎,称兄道弟,跑前跑后,踩断门槛。在温情脉脉的面纱后,在温良恭俭的言辞间,隐藏着他们叵测的目的。而有的党员干部则对此丧失了政治警觉,和所谓的哥们儿一起超越了党的原则,结果把自己拉下了水。

第四要慎言。是否口无遮拦是鉴别党员干部政治上成熟与不成熟、政治敏锐性强与不强、境界层次高与不高的一个重要标志。现在一些党员干部在公开场合讲话,口无遮拦,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不分场合、不分对象的说一些有悖于党中央精神的话,对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决策滥发议论,把社会上妄加猜测的东西和互联网上所谓的“内部消息”及“顺口溜”当做谈资说料。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在公开场合一定要言必适时、言必适情、言必适度,做到与党中央不一致的话坚决不说,不利于党的形象的事坚决不做。

第五要慎好。一个人有点爱好是正常的,领导干部也不例外,我们提倡培养高尚的爱好。但是领导干部对自己的兴趣、爱好、习惯不能恣情放纵,而应当把它与官德修养联系起来。对有利于官德修养的则育之,介于有利与不利之间的则节之。领导干部对自己的爱好如果不善节制,就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成为不法之徒腐蚀领导干部的缺口,我们的领导干部对此务必要高度警觉。

(三)在实际行动上,要把好“三关”

第一,把好家庭廉政关,收好家庭廉洁“港湾”。家庭是拒腐防变的一道重要防线,也是预防和抵制腐败的重要阵地,在建立健全教育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每个人都在追求家庭的幸福和美满,那么家庭幸福的标准是什么呢?我认为幸福既要有安全感,也要有快乐!没有安全感,不快乐,即使有了一切也是徒劳。对金钱财富的获取要取之有道,光明正大,如果企图利用手中的权利捞好处,肯定会犯错误,这样的幸福是短暂的、虚幻的是假象,到最后幸福也会毁在金钱的手里。如果真心关爱家人,想让家人过的幸福,就要对家庭负起责任,就要尽最大努力,避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把好重点岗位关,树立廉洁新形象。

(1)把好定岗定人关。重要关键岗位人员是监督管理的重要部分。对涉及到人、财、物的工作岗位确定为重要关键岗位。根据岗位的工作人的性质、任务不同,明确重要关键岗位人员的具体责任,重要岗位人员必须开展防营私舞弊、预防腐败风险点排查等廉洁工作,防微杜渐,将腐败的苗头扼杀在摇篮中。

(2)把好学习考试关。认真落实纪委监察委组织的学习计划,组织重点关键岗位的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按照党风廉政宣教月的要求,针对性开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研学活动,重点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全面领会精神实质,推动贯彻落实。观看警示教育片,教育重要关键岗位上的工作人员要看清现实,禁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不要有攀比心理。参加考试,检验巩固学习效果,确保学有所成、学有所改。

(3)把好业绩考核关。党员干部是否廉洁自律,也会充分反应在工作业绩上。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只有一心扑在工作上,心里始终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国家和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是代表单位履行职能,不是为个人谋私利,才能做权应为企业谋发展,才能干出骄人业绩。集团公司目前正在按照《中共xx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xx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全集团公司各级经理层开展任期制契约化管理的决定》要求,分层分级稳步推进任期制契约化签约,正是强化业绩考核的重大举措。通过这项制度的落实,真正实现干部能上能下,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保持“拼抢实”状态,激发“争抢转”精神,在业绩考核中强化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第三,把好廉政监督管,构筑监督防线。

(1)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监督与被监督是矛盾统一的,党内没有可以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一些领导干部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抵制监督就是他们走向堕落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例如原x省应急管理厅厅长xx,脱离监督时间一长,脑子里根本就没有党的纪律和法规。掌权者一旦成为脱缰野马,迟早会掉进悬崖。作为重要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党员领导干部,要和普通干部一样,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同时也要认识到监督本身也是对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和保护,是干部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要热情欢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

(2)端正接受监督的态度。个别同志由于缺乏严于律己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把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不信任、不尊重、甚至是看成整人。有时候做一个批评和自我批评,就算是对自己的监督。这种心理和态度是极端错误和有害的。干部的健康成长需要自律,也需要他律,如果不能正确对待监督,不能及时发现和改正自己的问题,捂着疮疤不让揭,讳疾忌医,最终会导致自己在纪律和法律面前追悔莫及。

(3)营造接受监督的环境。要营造一种监督有理、监督有功的氛围。面对赞誉,我们不能迷失方向,而应该深入到敢于真心实意的监督自己、直言不讳的批评自己的干部和群众中去。鼓励他们发表不同意见,提出不同看法,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该制止的制止,充分调动和保护群众监督的积极性,营造一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良好氛围。只有这样才能听到真话,才能看到实情,才能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免疫力。

最后,我衷心的希望大家能够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坚定理想信念,实现人生价值。这里我再用四句话,与同志们共勉。

第一句,政治上跟党走。就是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和清醒,经得起任何风浪的考验。

第二句,经济上莫伸手。信守党员干部行为准则,禁得住金钱与物质利益的各种考验,做到不突破红线,不向上攀比,不心存侥幸。

第三句,作风上解民忧。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上,真心实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保持高尚的情操,一身正气,树立良好的形象。远离灯红酒绿的诱惑,严守思想道德防线。第四句,工作上争上游。以事业充实人生,以事业实现价值,以事业凝聚人心,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为实现“百年企业民爆旗舰”的企业愿景奋斗终身。

监察法实施条例学习【第三篇】

今年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开局之年,3月国家两会通过的监察法草案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精神要义,忠于职责,敢于担当,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当做工作的重点,切实筑牢纪检监察防线。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充分领会深刻意义。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政治体制、政治权利、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而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把国家监察制度这一顶层设计制度化法制化,是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为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行监察体制改革,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坚决贯彻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切实贯彻落实监察法,才能释放这把利剑惩治腐败的巨大威力。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以致用、融会贯通,以监察法为准绳,认真解读自身职责定位、厘清监察范围和监察权限、明确监察程序,聚焦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等重点任务,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查摆执法不严、执法不纠等突出问题,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严格自我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保持纪检干部自身的廉洁性。将国家监察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强思想建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自律,严防“灯下黑”,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自觉懂规矩、守纪律,心怀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树立忠诚、廉洁、担当的公职人员形象。

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将国家监察法切实贯彻落实,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行稳致远。

监察法实施条例学习【第四篇】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线上专题培训班,对我们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来说是一场“及时雨”,《条例》发布后,我们纪工委也通过各种途径开展自学,可是仍有不少疑惑需要权威解答,这次培训让我们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也能同步享受到了最高层次组织的“充电赋能’”,让我们对条例的内容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切实避免了本领恐慌。

培训会上对《条例》进行总体解读,并指出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是监察工作的基本遵循,对国家监察工作具有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条例》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规定,针对监察法规定的原则内容进一步细化完善,提高监督执法的精准性。

《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条明确了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利益观,保持为民务实清廉本色。同时,要求我们要加强日常监督,通过收集群众反映、座谈走访、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促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对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教育提醒。

领导们的精心授课,为我们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我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条例》的精神要义,忠于职责、敢于担当,紧紧抓住政治纪律这根红线,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持做到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合规合纪合法。

监察法实施条例学习【第五篇】

2021年x月,x县纪委监委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学习中央纪委监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内容解读,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到《条例》的重要性。

《条例》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制定《条例》,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正规化的重要保证,是解决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的必然要求。

《条例》坚持职责法定原则,严格依据宪法、监察法立规,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打铁必须自身硬。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了,措施手段丰富了,经手的考验也更加严峻。《条例》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的权力边界,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条例》,纪检监察干部要学深悟透《条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确保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更好地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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