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使用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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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使用管理规定1
1.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无人机使用管理规定2
1.申请使用无人机,需填写《无人机使用申请表》(见附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2.无人机操作员要爱护设备,轻拿轻放;领取设备时要认真检查,运输途中要确保平稳。
3.使用无人机执行飞行任务前,要仔细做好安装、检查、校准等准备工作。
4.操作无人机时,尽量在远离人群的安全地带飞行,务必确保操作员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及周边安全。
5.存放、运输或使用无人机时,确保远离金属类小物体,以免金属类小物体被无人机吸附而造成危险。
6.归还无人机时,要做好清点登记,返仓要把所有零部件和工具归位清洁、摆放整齐。
7.为延长无人机电池使用寿命,在使用前要注意检测电池电量状态,使用后做好电池的充电保存。
8.无人机操作员要熟悉用户手册中的内容,严格按照产品操作保养说明进行作业,坚持使用前检查、使用中观察、使用后核查清洁的原则。
9.无人机的使用范围,须严格遵守《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小慢”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
无人机使用管理规定3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行业征求意见稿显示,进行实名登记的无人机为250克以上(包括250克)的无人机,实名登记工作将于6月1日正式开始,针对已经拥有无人机的个人或单位,实名登记工作需在8月31日前完成。登记信息包括拥有者的姓名(单位名称和法人姓名)、有效证件、移动电话、电子邮箱、产品型号、产品序号和使用目的等。
对于无人机制造商,需要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填报其产品的名称、型号、最大起飞重量、空机重量、产品类型和无人机购买者姓名/移动电话等信息。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进行实名登记,警示不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