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建议的函范例(热选【精彩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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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函【第一篇】

宏达新材的卖壳之路可谓波折不断。第一次卖壳给分众传媒,最终因为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被立案调查而以失败告终,这次牵手永乐影视又遇“史上最严的借壳新规”出台。

公司借壳重组预案之后,便收到深交所发来的问询函,并要求提示“与重组征求意见稿部分规定不符”的风险。宏达新材也因此成为了自重组监管新政以来首单被交易所提示“踩雷”的案例。

尽管宏达新材对深交所提出的问询函做出回应,但此次是否能够成功地将壳卖给永乐影视依然是谜。《投资者报》记者就该次重组事宜采访宏达新材,多次拨打公司官网电话,无人接听。

卖壳触雷

就在《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后的第8天,宏达新材便公告披露了此次重大资产重组草案。根据公告内容显示,宏达新材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与永乐影视100%股权中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向永乐影视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募集配套资金10亿元,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

在深交所问询函的第一个问题就直指风险。问询函称,“你公司本次重组方案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部分规定,请你公司在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部分补充说明本次重组方案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具体情况,并提示相关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专业意见。”

宏达新材随后便回复称,“尽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尚在征求意见中,未正式实施,但仍存在因本次交易与《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存在差异而导致交易无法通过监管部门核准的风险。”

整体看来,永乐影视借壳宏达新材的预案与证监会的借壳新规“格格不入”。

在证监会的《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三年内存在被证监会处罚或者一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都不得卖壳。

在去年8月13日,深交所对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洪和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开谴责,今年4月洪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外,按照证监会新修改的《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借壳重组不得再募集配套资金,而此次永乐影视借壳宏达新材的预案中仍旧有募集配套资金的条款。照此看来,宏达新材将不符合卖壳的标准。

此外,按照新修改的《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看,借壳重组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以及新控股股东持股都必须保持三年限售期,而其他股东则要保持两年限售期,但是宏达新材的借壳重组方案中却并没有按照新规对股东的限售时间做如此要求。

两次重组失败

事实上,宏达新材和永乐影视都并不是第一次参与借壳重组。宏达新材在被永乐影视借壳前,曾被分众传媒借壳,但是因为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被调查,而最终无奈与分众传媒分手,后者转战七喜控股并成功上市。

而永乐影视在借壳宏达新材前,2013年12月,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谊兄弟”,)宣布以亿元意向收购永乐影视51%股权。2015年5月曾计划借壳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强电子”,)。当时永乐影视作价亿元,不过最终受徐翔事件的影响,永乐影视的借壳也以失败告终。

虽然两次重组都失败,但永乐影视的估值却从2013年的亿元,飙升至2015年借壳康强电子时的亿元,再到宏达新材方案中32亿元,估值3年时间上涨逾4倍。

另外,此次交易所的问询函还对永乐影视的业绩承诺提出疑问。

在华谊兄弟2013年的重组方案中,永乐影视承诺2013年―2016年经审计税后净利润不低于6500万元、8450万元、1亿元、亿元;在康强电子2015年重组方案中承诺,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在2015年~2018年期间,分别不低于亿元、亿元、亿元和亿元。

从永乐影视的主要财务数据来看,其2013年~2015年净利润分别为7044万元、8340万元、亿元。由此看出,永乐影视是基本完成了与华谊兄弟约定的业绩承诺,但并未实现与康强电子有关2015年的业绩承诺。

然而,宏达新材重组方案中,永乐影视承诺2016年、2017年和2018年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亿元、亿元和亿元。

尽管宏达新材对永乐影视2015年未能实现业绩承诺做出解释,并且也对永乐影视未来三年的发展前景表示看好。但毕竟永乐影视有着未实现业绩承诺的先例在,所以永乐影视对宏达新材的业绩承诺能否实现暂且不能下定论。

投资者遇难题

据了解,宏达新材将在7月11日正式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借壳重组预案,而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则在7月17日前截止意见反馈。

对于宏达新材的投资者来说,目前正面临着艰难的抉择。如果选择撤离,一旦重组成功,将可能错失宏达新材的重生,而如果坚守,则一旦宏达新材的卖壳梦再度破灭,届时留给投资者的也只有巨大的下跌风险。

查看宏达新材近三年的财报数据,2013-2015年的净利润分别为-亿元、1404万元和-6004万元,同比增长分别为-23885%、101%和-587%。此外,今年一季度宏达新材的净利润为-295万元,同比下降-348%。

征求意见函【第二篇】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标准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卫生标准质量,促进卫生标准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卫生标准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标准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标准工作是指:

(一)编制中长期卫生标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卫生标准制修订;

(三)卫生标准复审;

(四)卫生标准解释;

(五)其他卫生标准工作。

第四条对下列事项应制定卫生标准:

(一)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卫生防护用品,其他各种与健康相关或含有毒有害因素产品的卫生及相关技术要求;

上述产品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卫生技术要求;

(二)职业活动、职业病防治的卫生技术要求;

(三)生活环境、工作场所、学校和公共场所的卫生技术要求;

(四)卫生与健康评价的技术规程与方法;

(五)卫生信息技术要求;

(六)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七)与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八)与血液的采集、制备、临床应用过程及与血液安全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九)与保证卫生技术要求相配套的检测检验方法和评价方法;

(十)其他与保护国民健康相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第五条卫生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原则上,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卫生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卫生标准;对需要在全国卫生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卫生标准;对局部地区适用的卫生技术要求,应制定地方卫生标准。

第六条卫生标准按实施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卫生标准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负责,在部长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卫生部设立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作为卫生部领导下的卫生标准技术管理和咨询组织。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由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和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组成。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作为全国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归口管理卫生标准工作,负责组织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及相关管理工作。

卫生部相关业务司局会同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负责相关专业领域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协助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组织开展卫生标准审查、卫生标准制修订、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卫生标准宣传贯彻等工作。

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依据《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确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组织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

第九条卫生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卫生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条审定的卫生标准属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依据。

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卫生标准工作。

第二章卫生标准规划与计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卫生标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列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卫生标准规划(计划)的内容

(一)规划(计划)的背景(包括上一规划(计划)期任务完成

情况;当前卫生标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对卫生标准的要求等);

(二)规划(计划)的指导思想;

(三)规划(计划)的主要目标、内容和要求;

(四)保障措施;

(五)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四条规划(计划)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政策和方针;

(三)适应疾病预防控制、诊疗和卫生监督的需要;

(四)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五)优先安排卫生工作急需的标准及修订项目;

(六)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七)标准项目与相应检验方法宜同步安排。

第十五条规划(计划)的具体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标准名称;

(二)卫生标准制修订的目的、依据和背景材料;

(三)标准类别;

(四)标准性质及层级;

(五)制修订进度;

(六)主要起草单位;

(七)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提出制修订卫生标准的立项建议,并根据标准性质、层级填写相应标准项目建议书,提交相关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根据卫生部关于编制规划(计划)的原则与要求,对本专业的标准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制定本专业卫生标准规划(计划),填写《国家/行业卫生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报请相关业务司局审核,并根据相关业务司局意见修改后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对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交的规划(计划)进行审查,对《国家/行业卫生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进行汇总,提出卫生标准规划(计划)草案报送卫生部,由卫生政策法规司征求相关业务司局意见后提交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卫生标准规划(计划)由卫生部批准下达,并向社会公告。

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每年6月30日前分别向卫生部相关业务司局和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上报计划执行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并填写《卫生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经相关业务司局审核后提交卫生政策法规司报部领导批准。

第三章卫生标准的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标准起草单位的确定采用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落实。

鼓励科研与教育等事业单位、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企业或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参与卫生标准的起草工作。

提倡由不同单位组成协作组参与标准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年度计划下达后,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协助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标准起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的要求起草标准。

第二十二条起草标准应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主要包括:

(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简要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等;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标准的关系;

(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四)标准的制修订与起草原则;

(五)确定各项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强制性技术内容应说明强制理由;

(六)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

(七)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八)根据需要提出实施标准的建议;

(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标准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教育单位、企业和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专家个人以及监督执法机构等各方面的意见。

征求意见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标准起草单位收集的反馈意见不得少于10份。

第二十四条征求意见时,需提供《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所提意见不采纳时,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如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应在修改后再次征求意见。

第四章卫生标准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标准(送审稿)》,连同相关材料提交相关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八条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根据《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对送审标准进行审查。

审点:送审标准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的衔接情况;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创造性、实用性;标准的分类分级和采标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标准的审查根据需要选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做出评审决定时,须有全体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一)会审

会议审查是主要的标准审查方式。强制性卫生标准应进行会审;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时,也应进行会审。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审前15日将有关资料提交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所有成员及有关人员。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就会审情况制作会议纪要。

(二)函审

函审应是有限使用的审查方式,适用于涉及面小,意见比较一致或者修订内容比较简单的标准。

函审时,应将函审通知、送审资料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送交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所有成员及有关人员。函审周期不超过30日,逾期未复函者,视为无异议。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根据函审情况填写《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并附经审查人填写并签字的《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第三十条审查通过的标准,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填写《标准审查报告签署单》和《标准申报单》,及时办理报批手续。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相应修改要求。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五章卫生标准的批准与

第三十一条标准起草单位在标准审查通过后30日内向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交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的《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编制说明》。对有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的强制性卫生标准,应附报《强制性标准通报表》(中英文)及卫生标准的英文摘要。

第三十二条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根据会议审查意见对标准的技术内容、编写格式等在30日内进行全面复核后,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标准报批材料应包括《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编制说明》、会议审查纪要或函审结论表等文件,应同时提交WORD文档的电子文件,并填写《国家标准报批清单》或《行业标准报批清单》。

第三十三条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协调性、规范性、格式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在收到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报送的送审材料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

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填写《卫生标准审核单》上报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

重大卫生标准由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通过一定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或相关方面意见。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履行报批程序时,应会签相关业务司局。

第三十四条卫生部批准的标准,由主管部领导签发卫生部通告;卫生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批准的标准,由主管部领导与其他部门领导共同签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标准,以卫生部办公厅发文形式函报该委员会。卫生行业标准后,应以卫生部办公厅发文形式函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卫生标准实施后,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对标准的复审,提出确认、修改、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第六章卫生标准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卫生部负责卫生标准的解释,卫生标准的解释与卫生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符合以下情况者,卫生部进行解释:

(一)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普遍质疑的;

(二)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三)标准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标准依据的;

(四)其他需要作出解释的情况。

征求意见函【第三篇】

一、查摆内容:

(1)省院总《方案》中确定的八个方面问题:

1、是否存在法律监督意识不强的问题;

2、执法宗旨意识不强的问题;

3、法制观念不强的问题;

4、党性意识不强的问题;

5、工作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6、工作作风和不端正的问题;

7、执法作风不端正的问题;

8、理想信念淡漠的问题。

(2)2003年以来无罪的案件。

(3)2003年以来涉检涉诉上访案件。

(4)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赔偿的案件。

(5)历年来检察干警执法违法问题。

(6)属于本部门的具体问题。

(7)社会舆论和涉检上访中暴露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查摆方法:

(1)对“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教育活动中查摆出来的、属于执法方面的问题进行梳理,对已经整改的问题要进行回头看,并总结经验教训;对正在整改和尚未整改的要更为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内容。

(2)开展内部自查,组织本部门和本系统干警对照八个方面整改内容进行自纠。要求有个人自查材料;科务会自查记录;各战线讨论记录。

(3)开展内部互查和上下帮查,在本单位同志和同志之间互相征求意见。要求每名干警要征求10名以上本单位同志的意见。

(4)开门查摆,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查机关执法工作的意见。分战线、分科室向领导机关和社会各界发征求意见函进行征求意见。

(5)对查摆出的问题各条战线分门别类列出明细,统一上报院活动领导小组,进行全面分析,逐一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期限,进行督促整改。

三、时间安排:

1、从7月1日到7月15日为自查,要求每名干警写一份自查报告,上交政工科。字数1000字左右。

2、从7月16日到7月30日为互查和上下帮查,要求每名干警在本单位同志之间征求意见10人以上,有记录材料并上报。

3、从7月31日到8月30日为面向社会开门查,由院里统一制定征求意见函,分战线、分科室向党委、人大等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并举行主题活动及典型案例评析活动,总结经验教训,规范执法行为。

征求意见函【第四篇】

为了确保我们支部班的不足,为了召开组织生活会议,我们于2月18日发出征求意见的建议表,向支部党员发行,征求意见。共发出征求意见表19份,回收19份,现总结如下一、关于支部2018年7方工伤评残情况。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则和组织纪律方面。在学习党章、准则、xxx讲话等方面。在调查不严格问题方面。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方面。在坚持履行职责、发展、整个工作运行状况方面。在实行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在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解决员工反映最突出的问题等方面。二、关于支部的意见和建议共征求7条。1、重要理论学习应事先讨论2、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形式应更多样化,内容应更丰富,思路应更广泛3、支部缺乏党风廉政教育相关内容4、对于不经常参加分部会议的党员,党支部必须批评教育5、开展更有意义的娱乐活动,提高党员凝聚力,提高工作压力,丰富党员生活,增加工作动力6.开展更多参观活动7.严格控制党员大会的休假人员。

征求意见函范文【第五篇】

区政府办:

转来的南昌市采砂领导小组《南昌市赣江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靠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已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回复意见如下:

1、东湖区辖区内扬子洲水域一直未曾有过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靠点,赣江两段河道的赣江北支既是省级主航道,同时河岸线两边均都被商业码头和船厂占用,无法满足大型采砂船舶常年停泊的条件。另外赣江中支常年河床水位较低,同时该处水域是当地渔民的天然捕捞场所,也不适合各类型采砂船舶集中停靠。

2、城北双港取水口位于赣江主航道,我区赣江北支水域扬子洲水域在其保护区范围内;蒋巷取水口位于赣江中支,我区扬子洲水域在其上游保护区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3、我区在水上公安、交通港航、海事这几大工作领域一直是处于空白状态,且我区一无水上码头,二无水政执法快艇,三无专业执法队伍,先天条件不足,无法保障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靠点的有效管理。(转载需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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